唐續拾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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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者無咎,此問之事,可謂生常。
今之學者,動設巢窟,不獨安己,将又窺人。
假令問者依例适發其微,對者固稱畏法不習,則得否之決,将至申訴,訴者稍得其理,問者反坐其罪,罪科之間,不可不慎。
請豫降處分,令問答如流。
〈對策文理可詳令條事〉 右《考課令》曰:「文理俱高者為上上,文高理平、理高文平為上中,文理俱平為上下,文理粗通為中上,文劣理滞為不第。
」謹案文辭甚美義理皆通者,所謂上上也;文辭差鄙義理其滞,所謂不第也。
又檢前例,文辭雖非绮靡,披讀頗無大害,義理雖非全通,所對才及半分者,謂之文理粗通。
文辭雖有可觀,義理不及半目,則令條前例,共無可欺。
唯至上中之文平理平,上下之文理共平,偏案令文,難可會釋,更據前例,又無準的。
請詳釋令條,明立流例,不令詳定之官,有所迷謬。
以前條事如件,臣某職忝铨衡,官兼貢舉,苟居其任。
況秀才者,國家之所重,策試之道,不敢為輕。
至件三事,迷途未辨,伏請處分,謹奏。
元慶七年六月三日。
◇ 勘奏神泉宛白狀 右謹案《史記·平準書》:「漢武帝時,上林苑有白鹿,以發瑞應。
」又《考經援神契》曰:「德至鳥獸,則白鹿見。
」宋均注曰:「應宴嘉賓。
」然神泉者,古之上林苑;嘉賓者,則今之渤海客。
以今稽古,應在明時,圖譜所存,宜為上瑞。
臣伏奉敕,勘申如右。
謹奏。
◇ 為侍從等請引駒日賜幄座狀 右侍臣之職,陪從惟務,大小宴遊,座席随設,唯至引駒,未有前例。
雖然,當日早朝,會集本所,乘輿初出,行列如常。
比至馬場,出居大夫高升殿上,辨少讷言引就幄中,諸衛府并臨時修階下之輩,各有所守,容身就地,自餘侍從,東西分散。
及還本宮,不遑赴集,所司每加嚴呵,閉口不敢措詞。
尋其所以,怠由無座。
望請别賜幄座,将備祗候,送日之資,儲在本局,事須遞相往還,不空幄下晚頭就例,陳力無疲,謹請處分。
元慶七年四月一日。
◇ 請被補文章博士一員阙共濟雜務狀 右謹檢大學諸道博士明經之學,所習惟大,故官無暫曠。
五人全備算明法書音等,生徒雖少,常補二員。
文章則學業非小於明經,博士猶同於書算,非唯乏少,又阙一員。
(某)天性之暗,人人難堪,方今碩民列,既有其人,伏望被補件阙,共濟雜務。
元慶八年二月廿五日。
◇ 為在中納言謝民部卿狀 右臣行平伏奉今月九日诏旨,以臣為民部卿。
恩喧冬日,懼切春秋,三省而慚,一身無厝。
臣謹檢人民損益,倉庫盈虛,雖系國吏之常憂,複關所司之明察。
故既往任此職者,皆是詳通政事,廣蹈吏途,佥曰之容具瞻所屬而已。
臣累佩銀魚,久忍屍素。
縱期粉骨,已無才智之可施;空叩丹心,唯有老病之相迫。
上畏元鑒,下愧蒼生,伏願陛下曲回聖恩,罷臣所職,勿俾微臣為天工之盜,機要為閑曠之官。
元慶八年三月廿一日。
◇ 請解職狀 右臣某伏奉昨日任藏人頭之敕旨。
夢中之想,經曉猶迷;冰上之行,向春欲陷。
臣謹檢近代之例,天安藤原良繩、貞觀藤原家宗同山陰仁和平、正範藤原有穗源元、當代藤原時平同高經原希等,或出自潢流,或生於鼎族,其德也堪守芝蘭之種,其威也足率鸾鳳之群,未有凡夫懦士之能當此任,以遺其名者矣。
臣罷官南海,歸命北辰,枯苑更華,死骨重肉。
馴阙下而趨拜,分已無涯;列侍中以周旋,恩何不翅。
古人雲:「服之不衷,身之災也。
」臣自謂褊衣短裳,亦複慎之,況其職之乖人望乎,況乎其任之違天量乎?伏願聖主陛下停臣所掌,更選其人,勿俾跛妄觸仙欄,腐鼠初禁省而已。
縱使臣淩崩浪於鳌頭,臣豈敢辭命;縱使臣蹈畏途於虎尾,臣豈敢惜身。
唯此非據之職,臣之所不知也。
寬平三年二月卅日。
◇ 重請解職狀 臣不堪件職之狀,以去二月卅日上奏,右少辨希傳敕旨雲:「事須先舉可替人,然後辭退件職。
」又奉□敕雲:「早從職掌,不得阙怠。
」自爾以來,漸十六日,進退周旋,莫不違禮,奉行宣下,皆斯失常。
加以某去三月九日任式部少輔,今月十一日兼左中辨,此兩個職,過分逾涯。
況複直泷口撰書之所,候禦前侍讀之喚,所帶者二官,所勤者兩役,虛瑣之才,難可兼濟。
望請特被殊優,将解件職。
然則寵光之中,暫全傷翅;恩澤之下,久養枯鱗。
不堪至誠,重請處分。
寬平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 請令諸公卿議定遣唐使進止狀 謹案在唐僧中,去年三月附商客王讷等所到之錄記,大唐凋弊,載之具矣,更告不朝之問,終停入唐之人。
中雖區區之旋僧,為聖朝盡其誠,代馬越鳥,豈非習性。
臣等伏檢舊記,度度使等或有渡海不堪命者,或有遭賊遂亡身者,唯未見至唐有難阻饑寒之悲。
如中所申報,未然之事,推而可知。
臣等伏願以中錄記之狀,遍下公卿博士詳被,定其可否。
國之大事,不獨為身,且陳款誠,伏請處分。
寬平六年九十四日。
◇ 請令議者反覆檢稅使否狀 檢稅使始議之日,臣奏曰:「臣所見隻贊岐一國也,以彼國之風論之,若遺此使者,頗有物煩欤!」其日大納言源朝臣以下二三人,同有不快之氣。
其後令重議之場,大納言奏所勘定剩物之内,若半分若三分一,适被返給,於事無妨。
參議源希朝臣等,意雖無所專許,偏被引公益,遂無所因難。
臣某亦複如是。
其後使定之日,臣須暫谏止其點使事,盡愚心以窮可否。
而未得量決之間,依有所疑,猶豫不奏。
議畢之後,伏思起慮,欲罷不能,其間一兩治國能知政術者,乍聞此事,無不愁悶,越前守小野朝臣葛弦等是也。
又不納言以下,雖奏無妨之狀,於今猶有内難。
臣厚蒙國恩,早升高官,人之所不安,曾不可隐忍。
凡此議初起之由,為勘出帳外之剩物,以相補國用之不足也。
以名言之,公益甚多,臣始不固難之故是也。
以實論之,物煩不少,臣今所重請是也。
何者?天下諸國,其俗各雖小異,其政孰非一同,況乎世衰國弊,民貧物乏,是故或國司乖文法以回方略,違正道以施權議,雖動不為己,其事皆犯法。
臣今舉三條之否,謹待一覽之用。
◇ 複奏囚人拘放狀 右臣某月十三日謹奉口敕雲:「去十日令檢非違使,别當從三位中納言兼行左衛門督源朝臣,勘錄左右獄中系囚之數。
十一日錄奏既訖,須朕親到獄對放遣,而德不及古事未宜。
今汝者朕之近習也,大師也,列見罪人,依實拘放,令如朕之所念者。
」臣伏奉敕旨,十三日早朝,率從五位上守左少辨源朝臣唱大外記正六位上多治有友、左大史正六位上大原史氏雄等,會集右衛門府升殿。
於時左右撿非違使佐以下,召列罪人等,祗候南門外大路。
臣召使等先令辨申所犯輕重,使等勘會日記過狀,一一執申。
其犯重其罪明者十六人(左十一人,右五人),二人先死,其遺十四人即加防援,各還術獄。
其犯有疑其罪未定者四十六人(左二十八人,右十八人),令使等計列南門之前,臣率辨以下及撿非違使等,著門中壇上胡床。
即口宣曰:「奉敕罪人,汝等或被疑殺人、傷人、強盜、竊盜,或被告僞印、強奸、投石、放火,如是等罪,科法有限。
今如聞有司搜實情之間,空送二三年,獄官尋證難之内,縱經五六月,須雖累年序,難積旬月,惬定其犯,明立其罪,任理出入,随事拘放。
然而别有所念,直以放免,汝等重有所犯,後日曾不寬宥者。
」罪人等共稱唯,或伏地嗚咽,或仰天嗟歎,敕使府官道路見聞,不勝感泣,拭淚而歸。
臣某頓首頓首死罪死罪,伏錄事狀。
寬平八年七月,中納言。
◇ 為藤相公請
今之學者,動設巢窟,不獨安己,将又窺人。
假令問者依例适發其微,對者固稱畏法不習,則得否之決,将至申訴,訴者稍得其理,問者反坐其罪,罪科之間,不可不慎。
請豫降處分,令問答如流。
〈對策文理可詳令條事〉 右《考課令》曰:「文理俱高者為上上,文高理平、理高文平為上中,文理俱平為上下,文理粗通為中上,文劣理滞為不第。
」謹案文辭甚美義理皆通者,所謂上上也;文辭差鄙義理其滞,所謂不第也。
又檢前例,文辭雖非绮靡,披讀頗無大害,義理雖非全通,所對才及半分者,謂之文理粗通。
文辭雖有可觀,義理不及半目,則令條前例,共無可欺。
唯至上中之文平理平,上下之文理共平,偏案令文,難可會釋,更據前例,又無準的。
請詳釋令條,明立流例,不令詳定之官,有所迷謬。
以前條事如件,臣某職忝铨衡,官兼貢舉,苟居其任。
況秀才者,國家之所重,策試之道,不敢為輕。
至件三事,迷途未辨,伏請處分,謹奏。
元慶七年六月三日。
◇ 勘奏神泉宛白狀 右謹案《史記·平準書》:「漢武帝時,上林苑有白鹿,以發瑞應。
」又《考經援神契》曰:「德至鳥獸,則白鹿見。
」宋均注曰:「應宴嘉賓。
」然神泉者,古之上林苑;嘉賓者,則今之渤海客。
以今稽古,應在明時,圖譜所存,宜為上瑞。
臣伏奉敕,勘申如右。
謹奏。
◇ 為侍從等請引駒日賜幄座狀 右侍臣之職,陪從惟務,大小宴遊,座席随設,唯至引駒,未有前例。
雖然,當日早朝,會集本所,乘輿初出,行列如常。
比至馬場,出居大夫高升殿上,辨少讷言引就幄中,諸衛府并臨時修階下之輩,各有所守,容身就地,自餘侍從,東西分散。
及還本宮,不遑赴集,所司每加嚴呵,閉口不敢措詞。
尋其所以,怠由無座。
望請别賜幄座,将備祗候,送日之資,儲在本局,事須遞相往還,不空幄下晚頭就例,陳力無疲,謹請處分。
元慶七年四月一日。
◇ 請被補文章博士一員阙共濟雜務狀 右謹檢大學諸道博士明經之學,所習惟大,故官無暫曠。
五人全備算明法書音等,生徒雖少,常補二員。
文章則學業非小於明經,博士猶同於書算,非唯乏少,又阙一員。
(某)天性之暗,人人難堪,方今碩民列,既有其人,伏望被補件阙,共濟雜務。
元慶八年二月廿五日。
◇ 為在中納言謝民部卿狀 右臣行平伏奉今月九日诏旨,以臣為民部卿。
恩喧冬日,懼切春秋,三省而慚,一身無厝。
臣謹檢人民損益,倉庫盈虛,雖系國吏之常憂,複關所司之明察。
故既往任此職者,皆是詳通政事,廣蹈吏途,佥曰之容具瞻所屬而已。
臣累佩銀魚,久忍屍素。
縱期粉骨,已無才智之可施;空叩丹心,唯有老病之相迫。
上畏元鑒,下愧蒼生,伏願陛下曲回聖恩,罷臣所職,勿俾微臣為天工之盜,機要為閑曠之官。
元慶八年三月廿一日。
◇ 請解職狀 右臣某伏奉昨日任藏人頭之敕旨。
夢中之想,經曉猶迷;冰上之行,向春欲陷。
臣謹檢近代之例,天安藤原良繩、貞觀藤原家宗同山陰仁和平、正範藤原有穗源元、當代藤原時平同高經原希等,或出自潢流,或生於鼎族,其德也堪守芝蘭之種,其威也足率鸾鳳之群,未有凡夫懦士之能當此任,以遺其名者矣。
臣罷官南海,歸命北辰,枯苑更華,死骨重肉。
馴阙下而趨拜,分已無涯;列侍中以周旋,恩何不翅。
古人雲:「服之不衷,身之災也。
」臣自謂褊衣短裳,亦複慎之,況其職之乖人望乎,況乎其任之違天量乎?伏願聖主陛下停臣所掌,更選其人,勿俾跛妄觸仙欄,腐鼠初禁省而已。
縱使臣淩崩浪於鳌頭,臣豈敢辭命;縱使臣蹈畏途於虎尾,臣豈敢惜身。
唯此非據之職,臣之所不知也。
寬平三年二月卅日。
◇ 重請解職狀 臣不堪件職之狀,以去二月卅日上奏,右少辨希傳敕旨雲:「事須先舉可替人,然後辭退件職。
」又奉□敕雲:「早從職掌,不得阙怠。
」自爾以來,漸十六日,進退周旋,莫不違禮,奉行宣下,皆斯失常。
加以某去三月九日任式部少輔,今月十一日兼左中辨,此兩個職,過分逾涯。
況複直泷口撰書之所,候禦前侍讀之喚,所帶者二官,所勤者兩役,虛瑣之才,難可兼濟。
望請特被殊優,将解件職。
然則寵光之中,暫全傷翅;恩澤之下,久養枯鱗。
不堪至誠,重請處分。
寬平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 請令諸公卿議定遣唐使進止狀 謹案在唐僧中,去年三月附商客王讷等所到之錄記,大唐凋弊,載之具矣,更告不朝之問,終停入唐之人。
中雖區區之旋僧,為聖朝盡其誠,代馬越鳥,豈非習性。
臣等伏檢舊記,度度使等或有渡海不堪命者,或有遭賊遂亡身者,唯未見至唐有難阻饑寒之悲。
如中所申報,未然之事,推而可知。
臣等伏願以中錄記之狀,遍下公卿博士詳被,定其可否。
國之大事,不獨為身,且陳款誠,伏請處分。
寬平六年九十四日。
◇ 請令議者反覆檢稅使否狀 檢稅使始議之日,臣奏曰:「臣所見隻贊岐一國也,以彼國之風論之,若遺此使者,頗有物煩欤!」其日大納言源朝臣以下二三人,同有不快之氣。
其後令重議之場,大納言奏所勘定剩物之内,若半分若三分一,适被返給,於事無妨。
參議源希朝臣等,意雖無所專許,偏被引公益,遂無所因難。
臣某亦複如是。
其後使定之日,臣須暫谏止其點使事,盡愚心以窮可否。
而未得量決之間,依有所疑,猶豫不奏。
議畢之後,伏思起慮,欲罷不能,其間一兩治國能知政術者,乍聞此事,無不愁悶,越前守小野朝臣葛弦等是也。
又不納言以下,雖奏無妨之狀,於今猶有内難。
臣厚蒙國恩,早升高官,人之所不安,曾不可隐忍。
凡此議初起之由,為勘出帳外之剩物,以相補國用之不足也。
以名言之,公益甚多,臣始不固難之故是也。
以實論之,物煩不少,臣今所重請是也。
何者?天下諸國,其俗各雖小異,其政孰非一同,況乎世衰國弊,民貧物乏,是故或國司乖文法以回方略,違正道以施權議,雖動不為己,其事皆犯法。
臣今舉三條之否,謹待一覽之用。
◇ 複奏囚人拘放狀 右臣某月十三日謹奉口敕雲:「去十日令檢非違使,别當從三位中納言兼行左衛門督源朝臣,勘錄左右獄中系囚之數。
十一日錄奏既訖,須朕親到獄對放遣,而德不及古事未宜。
今汝者朕之近習也,大師也,列見罪人,依實拘放,令如朕之所念者。
」臣伏奉敕旨,十三日早朝,率從五位上守左少辨源朝臣唱大外記正六位上多治有友、左大史正六位上大原史氏雄等,會集右衛門府升殿。
於時左右撿非違使佐以下,召列罪人等,祗候南門外大路。
臣召使等先令辨申所犯輕重,使等勘會日記過狀,一一執申。
其犯重其罪明者十六人(左十一人,右五人),二人先死,其遺十四人即加防援,各還術獄。
其犯有疑其罪未定者四十六人(左二十八人,右十八人),令使等計列南門之前,臣率辨以下及撿非違使等,著門中壇上胡床。
即口宣曰:「奉敕罪人,汝等或被疑殺人、傷人、強盜、竊盜,或被告僞印、強奸、投石、放火,如是等罪,科法有限。
今如聞有司搜實情之間,空送二三年,獄官尋證難之内,縱經五六月,須雖累年序,難積旬月,惬定其犯,明立其罪,任理出入,随事拘放。
然而别有所念,直以放免,汝等重有所犯,後日曾不寬宥者。
」罪人等共稱唯,或伏地嗚咽,或仰天嗟歎,敕使府官道路見聞,不勝感泣,拭淚而歸。
臣某頓首頓首死罪死罪,伏錄事狀。
寬平八年七月,中納言。
◇ 為藤相公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