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端公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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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招之使來,有害于地方之人不可不逐之使去。

    士農工賈,各專一業,此有益于地方之人也。

    遊手好閑,不事生産,此有害于地方之人也。

    台灣自開複以來,由内地遷徙而居于此,為士、為農、為工賈者,雲集影附,無待議招矣。

    其間有急當議逐者,奸宄之徒,潛蹤匿影于其中,每每不乏也。

    逐之法有二。

    有已至而逐之法,有未至而逐之法。

    已至而逐,不過于清保甲内查有本保本甲鄰佑人等不肯互相保結者,即系匪類,當即逐押過水,不得容留片刻,以緻潛匿别保别社。

    其未至而逐,則在憲牌申饬廈門、金門、銅山把口各官,于商船載客渡海,不得因有貨物,便輕填上報單,須把口官逐名驗有本地方官照票或關部照牌,方許渡載。

    至台灣把口官悉照原報單内逐名驗明,方許登岸,仍着本人帶照單、照牌赴台灣所屬該縣印官驗明記簿,以便安插查考。

    日後有非為作夕,即查照原簿逐回本籍收管。

    如此不但本人有所顧忌而不敢輕為非法,并一切逃仆、逃厮與内地無籍奸棍,假客渡海之計,亦無處躲閃矣。

    又某商船載多至數十人,某商船載少亦十數人。

    其人佥報作客生理,查其随帶貨物,每不出數兩至十餘兩不等。

    天下有僅值十數兩貨物,肯冒風波之險渡海作客者乎?其為有托而逃可知也。

    再查商船載客,利其每人有二、三兩腳費耳。

    更有一種匪類,欲潛入台地,并無貨物,隻多出腳銀至五六兩、六七兩不等,商船便為包載。

    甚至原經被逐過水之人,改名易姓,竄附商船複來,而商船利其金多,概為包頂本船水手名字,緻把口官無從稽查。

    久已習成锢弊,牢不可破。

    計惟申饬把口官嚴為稽察,密為偵探,有前項包頂情弊,察出一人,則将商寘重典,船沒入官。

    如把口官書役扶同作弊,隐容匪類,于本地方内發覺之日,許地方官跟究出原初渡海商船,從重究處。

    蓋亡命之徒,嘯聚一處,未有不為患者。

    此台灣他日之慮不可不及早杜其萌也。

    應否申饬速行,伏惟憲裁。

     台廈條陳利弊四事 本道捧讀憲檄,憂民體國之心,情見乎辭。

    台疆越處海表,民生之為苦、為樂,庶務之宜革、宜因,豈能遁逃憲鑒!固知土壤不能增泰山之高,細流不能益河海之大,顧承下問殷懷,不揣淺陋,謬陳四事如左。

     一、招墾荒田以盡地利。

    天下之大,利必歸農。

    生人之大,命無如榖。

    台尤宜榖之地也。

    按北路諸羅縣屬二千三百餘裡,南路鳳山縣屬六百餘裡,台邑中路東西五十餘裡,其間曠土尚多,棄之可惜。

    漳泉等郡民居僅一水之隔,應廣為招徕,以閑曠之地處之,使之耕食鑿飲,安居樂業于其中。

    但須寬偷渡之禁以來之于先,嚴保甲之編以防之于後,至計典屆期則以墾地之多寡、戶口之登耗為吏治殿最。

    期于民無失業、地無遺利,此台地之利當興者也。

     一、嚴禁科派以蘇民困。

    海外皆新集之民,生業艱難,為有司者,多方撫恤,猶恐失所,何況加之科派?台屬三縣之年季科派者莫甚蓋倉一事,通三縣額征正供粟一十三萬有奇,每歲民間納粟一石,派納銀五分,為蓋倉費用。

    查三縣每歲皆有支放各營兵米粟空倉,應将今歲騰出空倉貯來歲新收之粟,縱有不敷,亦當節省捐蓋,豈可于輸納正供外,多此一番科派,以朘民膏?欣逢憲令方新,澄清吏治,正與民更始之會,請嚴行戒饬,勒石永禁,俾省一分科派,斯民得受一分之賜。

    此台地之弊當除者也。

     一、弛鐵禁以利農用。

    易曰:耒耜之利,以教天下。

    子輿氏曰:以釜甑爨,以鐵耕;是爨釜耕耜之需鐵器,皆民用之不可缺者也。

    獨台地農具鐵器之價數倍内地,如一煮糖之鼎,賣銀三、四兩。

    至日用鼎釜,亦不止倍價。

    乞請特弛其禁,聽從民便,自行購買,饬汛口弁員凡台民過廈買帶鍋釜及一切需用農家鐵器,毋得藉端需索,使民用有資,即出作入息間歌詠憲恩矣。

     一、置學田以興教化。

    民風系乎士習,而教士必先養士。

    學田所以養之也。

    應于台屬四學内,議各置田。

    查所屬地方荒埔,官為捐資,招佃開墾,撥入該學,除輸納正供課粟外,将遞年所得花利,供給諸生月課及寒士油燈。

    再有餘積,諸生赴省科舉資斧缺少者,量行分給。

    着該學教官實心管理,勿緻有名鮮實。

    仍歲造清冊報該管衙門查考。

    以此振興鼓舞,人知務學,士習端而民風亦漸以厚矣。

     以上四條,乃本道竭千慮之一以供采擇,更有未盡事宜,容悉心采訪,次第詳請,以俟憲裁。

     條陳經理海疆北路事宜 照得台疆為閩省咽喉,北路為台疆心腹。

    聚重兵于郡城,咽喉之地,已得要領;而北路諸羅山一帶,當郡右臂,延袤二千餘裡,田地肥美,畜牧蕃庶,實為心腹要區。

    但有土番三十六社,錯居不谙稼穑,專以捕鹿為生。

    餬口、輸課鹹藉于斯,艱難堪憫。

    汛防且多疏闊;恐有奸宄竊伏,煽惑番愚,為腹心隐患,是不可不亟謀經理之也。

    經理事宜,約有六條,總以綏輯土番、固我心腹。

    心腹固則咽喉愈固。

    南視台、鳳二邑,勢若建瓴,全台可保無虞,而閩省可安枕矣。

    敬條于左,以俟采擇。

     一、除濫派以安番民。

    番民即吾民也。

    内地人民,自輸納正供而外,一切雜派,盡行革除。

    番民何獨不然?查各番每年有花紅陋規,以社之大小分多寡,或二百八十兩、一百二十兩、或八十兩、六十兩、四十兩不等,縣官索之通事,通事索之土番。

    日朘月削,以緻舉家老少,衣不蔽體、食不充腹;而又派買芝麻、鹿脯、鹿皮,搬運竹木,層層搜括,剝膚及髓,甚為土番苦累。

    長此不已,必有意外之變,相應亟行革除,俾番民得相安于出作入息,此休養第一事也。

    請饬縣勒石永禁。

     一、給腳價以蘇番困。

    北路自府治起,至淡水社止,計程二千餘裡,往來俱用牛車。

    牛車俱出番社供辦,雖沿路設塘,而上下文書皆土番接遞。

    雨夜不辭,寒暑不避。

    若遇公差,深溪大澤,使番先下試水;長坡曠野,使番終日引路。

    番之急公,亦雲至矣。

    而猶不恤饑渴,不念勞苦,強拉車牛,迫勒擡轎,奴仆隸役,鞭棰加之,彼獨非天朝之赤子乎?何為輕賤蹂躏之至此極也!今于無可奈何之中,略寓休息。

    凡往來需用牛車,止令照官票答應,每十裡給車腳錢二十文。

    若用番民肩背行李,每名給飯錢五十文,毋許迫勒擡轎。

    請于經由各要路刊刻木牌曉示,庶番困可以少蘇。

     一、立社學以教番童。

    語曰:人不知學,牛馬襟裾。

    番雖異種,亦人類耳。

    豈可不令識字,以同牛馬乎!請每社各立一學官,為捐項置書籍、延社師,以為之教。

    使番童自八歲以上,胥就小學,習讀孝經、小學、論語等書。

    教之既久,果有能講貫通曉,文藝粗可觀者,該地方官破格獎進,以示鼓勵。

    稽古來名賢,出番族者往往不乏。

    今為之長養成就,将不擇地而生才,尤足以昭同文之化于無外也。

     一、禁冒墾以保番産。

    内地人民,輸課田地,皆得永為己業而世守之,各番社自本朝開疆以來,每年既有額饷輸将,則該社尺土皆屬番産,或藝雜籽,或資牧放,或留充鹿場,應任其自為管業。

    且各社毗連,各有界址,是番與番不容相越,豈容外來人民侵占?誠恐有勢豪之家,貪圖膏腴,混冒請墾,縣官朦胧給照,緻滋多事,實起釁端,應将請墾番地,永行禁止,庶番得保有常業,而無失業之歎。

    莫非憲恩所漸被矣。

     一、添塘汛以防番社。

    查本營設塘,僅至大肚社止。

    由大肚社往北,更有水裡、沙辘、牛罵與崩山之大甲、房裡、茅盂、宛裡、吞霄、後壟、中港、竹塹、南坎等社,無數聚落,方至淡水,豈可漫無稽察?應于各社之聚族處所及裡數太曠遠處,添設塘汛,以南援半線,北連淡水。

    至淡水一汛,即鹿仔港汛,為船隻出入要口,額設官兵、船隻,應令其常川駐防,加謹巡查,乃有備無患之至計也。

     一、歸縣署以馭番衆。

    按諸邑轄屬,民寡而番衆。

    衆者治則寡者愈無不治。

    何以治之?亦在馭之得其所而已。

    自府治起至諸羅山,為北路沖要之會,建置之初,設縣治于此。

    同城有北路一營,官兵駐防,法至善也。

    乃因縣署草創,城池未具,令斯邑者,寄寓府治,以本署之錢糧倉庫,假書吏看守,緻番民之戶婚、田土,無可控訴。

    萬不得已,跋涉數百裡、千餘裡而來,至守候審理,動踰數月,其為失業,良可浩歎。

    查前督憲曾檄行諸、鳳二邑各歸本署,未幾仍寄寓如故,無非以府治稍近紛華,飲食宴會有資,遂置民瘼于度外,不幾徒有分土設縣之名,而無其實耶!除一面行府饬取歸署日期具報外,應請嚴行申饬,如仍舊偷安寄寓,即以擅離職守參處,庶吏治得以整饬,而于民事不緻曠廢矣。

     以上數條,皆本道身在地方,采訪甚确,近奉憲令,有搜捕之役,親履其境,更目睹情形,細詢疾苦,乃敢謬陳管見,亦思為番民謀樂利,為海疆計久安,不能無望于憲鑒之俯賜采擇也。

     據台灣縣造報縣屬各官莊處所清冊,内開一将軍侯施官莊一所,坐落大穆降莊,其管事王興等由。

    又據鳳山縣造報各裡官莊清冊,内開本道官莊一所,坐落仁壽裡,管事陳毛等由。

    又據諸羅縣造報文武官莊簡明清冊,内開本道官莊一所,坐落安定裡,歲納糖三十擔,管事張惜等由。

    各到道。

    據此,該本道看得台地之有官莊,皆因蕩平之初,土廣人稀,版籍未定,文武官身家念重,各招佃墾種為衣租食稅之計,相沿至今,利在官而害實在民。

    小民終歲耕耘,收獲幾何,已完國課,又納官租,層層括取,害一。

    既納官租,即名官佃,濫免差徭,偏累貧戶單丁,害二。

    狐假虎威,牢關固穴,有司不得過問,害三。

    窩賊、窩賭,匪類潛藏,害四。

    影占肥美,恣意蠶食,害五。

    興争構訟,累月經年,害六。

    管事甲頭人等,武斷鄉曲,害七。

    每歲青黃不接之月,本地方正苦乏食,而官租公運出港,米價日貴,害八。

    商船乘機偷販,或接濟海洋,亦所必有,害九。

    官官相為,憲禁不行,害十。

    長此不已,各官憑借富厚,紛紛置産買業,又有奸民富戶,争思投獻依倚;将來台地止有官莊而無民戶,為害猶未有底。

     伏查台澎水陸各營官兵俸饷歲多不敷,每年兩次會委文武員弁赴庫請領,如将台地文武官莊出産,不論稻粟糖斤等項,盡數充入俸饷項下,可歲省動支司庫之二三。

    且官莊名色一除,則田皆公家之田,民皆公家輸賦稅供力役之民,地方有司且得一體稽察,随事休養,以令則行,以禁則止,絕無有勢豪龃龉其間,而向所謂十害者不崇朝而已去。

    是國與民兩利也。

    仰惟憲台為國、為民,忠誠懇笃,海表地方,尤無刻不廑憲慮。

    官莊一項,雖相沿有自,而隐患實深,既據台、鳳、諸三縣清查造報前來,本道不敢匿不上聞。

    合将為害情形,據實詳請,伏候憲裁。

     再,本道衙門各莊,自本道康熙四十九年七月履任後,據各莊管事造到手冊,已經自行呈報在先,其曆年變賣各租銀兩,俱發台灣府庫收貯,節次報明在案,合并聲明。

     台邑問民疾苦示 照得縣官号曰親民,蓋有父母斯民之責。

    父母必欲其子之安全,即為民父母者其可不恤民之疾苦?但堂上百裡堂下千裡,昔人痛乎其言之。

    甚哉壅蔽之為害!而民情之不易上達也。

    台灣為附郭首邑,密迩各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