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端公文選

關燈
斯者,縣令漸可熟悉。

    至歲科之年,有冒名充考者,不待辨而識矣。

    蓋既為本縣童生,于本縣季考冊内安有一兩年全無報名與考之理?即有其人,不過百中一、二,無難察核。

    為諸生勵文行,為童生杜頂冒,此季考之不可或廢者也。

    應否照定規舉行?伏惟憲裁。

     一、宜舉鄉飲之禮,以厚風俗也。

    自國老、庶老之制興,曆代憲老乞言為重,郡國有司奉行不替,非習為迂闊之儀以粉饬太平也。

    凡民間争鬥日熾,獄訟日煩,始于鄉不序賢、食不羞耇,罔知禮讓故耳。

    若使習見乎敬老尊賢,地方有司猶捧觞布席之不遑,我何人斯,敢恣睢狼戾以自肆?将樂至不争,禮至無怨,獄訟可消,兵制可靜,直移風易俗之一機也。

    查康熙九年十二月,禮部頒定鄉飲酒禮,滿漢一體舉行。

    台邑賦役全書支發項下,亦開載鄉飲二次。

    職欲察訪所屬,該裡内有年高德劭、衆所推服者,歲報二人。

    一為正賓,其一為副。

    照例每年正月十五、十月初一等日,敦請至本學明倫堂,如例舉行,仍将賓僎姓名具報。

    此在海外,一時訝為創見,實則行所當行,其于人心風俗未必不有得之觀感潛移默易者。

    應否速行?伏惟憲裁。

     一、台倉積粟之宜以時斂散也。

    倉粟一項,國藏攸關,遇有荒歉,為民生所待濟,系甚重也。

    第斂之不以其時,則廪藏空虛;散之不以其時,則民生困苦;均非奉行之善。

    如每年三、四、七、八等月青黃不接,此宜散倉粟出粜時也。

    若仍封倉不粜,必緻米貴病民,且陳陳相因之粟,大半紅腐浥爛而不可食矣。

    每年秋成後,于十二、正、二等月,此宜斂粟入倉時也。

    倘不早征收,至增價買補,必緻倉無餘粟。

    一旦天行告沴,有欲粜之無可粜、赈之無可赈者矣。

    是斂之與散不容不為調劑也。

    矧在台尤須以時斂散者,重兵雲屯,月米取給,斂不時,庚癸呼矣。

    數萬戶口,半多寄食在市,散不時,哀鴻嗷矣。

    且近海地濕,粟易浥爛,阻隔重洋,告籴無所,斂之、散之,必及時乃有濟也。

    就台灣一縣言之,每歲除捐積粟外,正供額粟四萬六千有奇,除支給各營月米,每歲尚餘二萬有餘,歲積一歲,是存倉之粟不下十餘萬也。

    此十餘萬之粟,不及早變通,出陳易新,而坐視浥爛,任聽虧空可乎哉?職以為歲餘粟二萬餘石,應于每歲青黃不接之月,出粟一萬餘石,在市散粜,以濟民急。

    将開倉日期及粜過數目,按月報明本府稽查,即将賣過銀兩解貯府庫,至冬領回,買新粟補倉。

    如此則存倉額粟既不虧減,又免浥爛,而倉粟在市,米價亦不至騰貴,一舉而數善備。

    職以為變通積粟之法,端無過此。

    案查本年正月内為籲請發粜陳粟等事,蒙憲恩準粜濟民。

    職遵即開倉,每月定有六期粜賣粟米。

    至期自朝至暮,男婦老少摩肩累足,牛運車載,晝夜絡繹。

    若非叨邀憲恩,此數百萬生靈将何所倚,則粜粟濟民,在台地可謂行之既效者也。

    不揣冒昧,詳請憲恩,歲以為常,則民生安而國藏固,海疆末吏且得免賠累之苦,伏惟憲裁。

     一、澎湖孤懸海島,宜通商販粟以濟軍民也。

    邑志稱澎湖為台郡咽喉,凡舟由内地來者,望澎湖為指南;自台去者必寄泊澎湖以候風信。

    所以地僅彈丸,最稱扼要。

    國朝設水師三營,官兵駐劄,為建威銷萌之計。

    誠有備無患矣。

    營兵月米,動請預支,誠恐按月支給,海上風濤不測時或誤兵食。

    其為兵食計亦善矣。

    獨其中有三十六嶼,居民錯處,額載人丁六百有零,地種泊網等項,歲征一百七十餘兩,則雖孤懸海島,猶然為朝廷輸賦稅之民也。

    查澎湖之民,視台郡已分霄壤。

    澎湖不産稻粟,止宜高梁。

    此其地之瘠也。

    家家以采捕為業,别無可為營生。

    此其民之窮也。

    其尤苦者,所種高梁有限,必須兼買粟米度活,縱使采捕魚蝦,可覓蠅頭微利,而無米可買,不免啼饑。

    數百家戶口,朝夕懸命,惟往來販粟米之商船是賴。

    按由廈門至澎湖,有七更水程;由台灣至澎湖,僅四更水程。

    是待販于廈門之遠,不如待販于台灣之近為有濟。

    職請将台倉陳粟,歲準發出五、六千石,與商船載過澎湖販粜,務照時下三錢平價,毋得平買貴賣。

    其某日發倉粟若幹,交某商船往澎湖販賣,即将數目、日期報明本府稽查。

    某商船某日到澎湖賣粟價值若幹,着澎湖巡檢司具文申報。

    彼此互相稽查,使商船不得販往别賣,使窮民不緻無粟可買、忍饑度日,并使一、二奸商不得乘急偷販,擡價病民。

    如此庶川居谷飲之民,尚有瘳乎?查台灣縣所屬地界,西至澎湖。

    職忝司牧,故敢将通商販粟一款,冒昧渎請,倘邀憲仁以為可采,将海島窮黎日用飲食,莫非鴻慈汪濊所沾溉矣。

    伏惟憲裁。

     一、水丁名色之宜永遠革除,以蘇民困也。

    民間計口輸丁為戶口,丁有半差、全差之别。

    計畝差丁為田丁,田有丁多、田少之戶。

    總其名曰地丁。

    此惟正之供。

    普天率土,義無容辭者也。

    獨台地丁之外,另有一種号曰水丁。

    職細加察訪,此項水丁既不報入額征,緣何樂輸恐後?佥雲台地新辟,民人進港,恐多匪類潛蹤,因設為輸丁之法。

    凡經輸丁,本縣有丁票在手者,即屬良民,任往南路、北路生理,營汛查驗丁票,即與放行。

    否則,以為匪類,而拘執之。

    民以此圖放行之易,不覺輸丁之苦。

    職以為訛謬殊甚。

    假如其人守分營生,因不輸丁票,遂疑為匪,則彼作奸犯科之輩,何難納一丁票,使人皆信其為良民乎?是輸丁借名稽查匪類,實為匪類護身之寶符也。

    且亦念彼民之隻身來台者,良以台為樂土,可便營生也。

    地方有司,查明來蹤安插,謂蔡人即吾人,是其正也。

    迫之輸丁,是因以為利也。

    百姓賣兒貼妻之錢,必不可要。

    況此等窮民,并無兒婦可以賣貼,乃筋疲腦裂所汗血苦積者。

    官輸一丁,私下坊長承差人等又不知索去幾丁矣。

    初以為樂土者,勢必至視為畏途,而裹足不入也。

    想從前為令者聽其輸納,不敢報入額征,蓋亦有故。

    緣此種民人,去來無常,入水未幾,俄而請照出水,一入額征,必贻考成重累。

    職謂既可聽其自來自去,則亦不必令其按丁輸納。

    司馬溫公有言:天地生财,止有此數,不在官則在民。

    革除水丁,亦留有餘于窮民之一、二也。

    應否于縣門勒石永禁,伏惟憲裁。

     一、每歲修倉之宜永禁派累,以惜民财也。

    查得台邑歲額粟四萬六千有奇,以十月後開征。

    未開征之先,即傳各裡管事會集公議修倉,或補葺破壞,或從新起蓋,有公衆修補之說,又有各裡蓋倉貯各裡粟石之議。

    民有唯唯答應何說之辭,而不知民财之破費少則二、三百兩,多至七、八百兩,皆起于此。

    何也?一裡一對差,官票在手,無肯空手徒走之理。

    一裡一管事,派斂佃戶,未必無指一科十之弊。

    而又承行之房科有費,估價之物料破冒,似此數種耗去民财幾許,其真正修理倉廒者為費能有幾何?是民間一歲收成,婦子方以為慶,讵意苦累即在此時。

    長此不改,歲累一歲,民财既竭,民命随之。

    水旱盜賊之變,皆意外不可知之患矣。

    此為令者之急宜猛省痛革者也。

    職查台邑現在倉廒,附府治者凡八十九間;在安平鎮者,凡二十間。

    内經職到任後新蓋大小九間,修補大小七間,通計倉一百零九間,約可貯粟十餘萬石。

    惟在為令者不時巡視,及早修葺,可歲省民财無數。

    先哲有言,餘無他能,惟用民間一錢,如針刺體血。

    旨哉斯言。

    職謂欲惜台邑民财,宜革修倉一舉,應否于縣門勒石永禁,伏惟憲裁。

     一、在坊小夫之宜革,以安商旅也。

    居貨為商,客于外為旅。

    昔孔子列九經之目,一曰柔遠人。

    孟子陳王政之效,有謂天下之商皆悅而願藏于其市,天下之旅皆悅而願出于其塗,商旅而以天下為言,見商旅之皆為遠人。

    向使無商旅交通貿易,即城郭市廛間亦覺闇淡無色。

    以此見商旅之不可不厚為恤之,使之各得生業,有如歸之樂也。

    台灣土産頗饒,尤天下商旅奔湊之會。

    職甫入境,見其街道整齊,商不易肆,為之冁然色喜。

    竊意商旅日坐市區,各營生業,在官必無由以一事相擾;乃居無幾何,該承胥以小票着取,在坊小夫紛紛送押。

    夫曰小夫,票曰小票,令押之不經意,在坊應之,若不甚害,以故前後相沿。

    今日某衙門用小夫若幹名,該某坊答應。

    明日某衙門用小夫若幹名,又該某坊答應。

    職則旋押旋駭,屢押屢駭,謂此項小夫不能使鬼,終須人力。

    力不克堪,必用錢雇。

    出錢何人?雇夫何人?細細采訪,始知每日小夫皆四方商旅出錢,而各坊長為之代雇以應也。

    嗟乎!台邑商旅之困,一至此哉!蝸角蠅頭,利能有幾?足餬其口,而贍其家幸矣。

    反使之日出小夫,以供在官之役,于義何居?倘至虧本應役,日不暇給,流離失業于吾地,非地方有司之憾欤!職查小票、小夫,久已奉憲禁革。

    若台邑在坊小夫,或因地遠法疏,厘革之尚未盡者。

    合應亟議禁革,除縣令衙署小夫自行雇用外,凡各憲衙門有需用小夫,亦應三邑輪流捐雇答應,毋得仍前輕出小票,着落坊長,以緻派累商旅。

    庶幾熙熙海外,永成樂土,鹹沾憲仁之廣被矣。

    應否于縣門勒石永禁,伏惟憲裁。

     一、每歲二丁派買豬羊之宜禁,以除陋規也。

    按二丁有祭,乃朝廷尊禮先師、先賢,為報德、報功之舉,甚盛典也。

    額設鋼銀,就于地丁錢糧項下支發,一切果品牲醴之費,皆取諸鋼銀。

    所以杜派累、妥神贶也。

    不謂有司竟藉此漁利,每逢丁祭,果品取之鋪戶,牲品取之屠戶,縱有給發,全不足價。

    不知其将額設鋼銀作何銷算耶!職莅任五閱月後,适逢秋祭。

    查有以需用豬羊派之十五裡一莊,令其代為買備各色果品,祭期止着鋪戶排設,祭畢各自攜回,需點油臘,虧值重秤。

    夫民間一雞一豚,皆日用所需,若必按戶搜取,恐非忝稷之馨,神其吐之矣。

    且各鋪戶覓利蠅頭,照行取辦,必緻微本無歸。

    職請嗣後丁祭豬羊,應計定觔數,發現銀,着在坊屠戶具領,照時價買備。

    所用祭鹿,亦在官散行采買,果品各色,照價實辦為是。

    傳曰:祭貴其質,亦貴誠也。

    若乃派累小民,及借辦掩飾,質既亡矣,焉用文之!非不趨跄于灌獻之餘,誠意安存?應否于縣門勒石永禁,伏惟憲裁。

     一、兵民雜處之宜分别,以清保甲也。

    台灣未有城郭,為兵民雜處之地。

    惟雜處斯難分,然正不可不分。

    如十家為一甲,有甲長以領之。

    十甲為一保,有保長以領之。

    其十家、十甲内,有戶婚、田土、細事興訟到官,即差本甲長、本保長勾攝對質,省差人下鄉之擾。

    有來曆不明及非為發覺者,甲長、保長不先舉報,訊明一體治罪。

    其甲長、保長須十家、十甲内公舉殷實老成之人充當,斷不許無賴棍徒包攬生事,并不許藉名營伍包戶、包口,不服清查;乃其間有兵民同居者,即着民開明籍貫某坊、某社,着兵開明籍貫某營、某哨,并列家甲牌内。

    人籍既明,則民服縣官之令,各務生業,兵亦畏營将之法,不敢呈瓊森事。

    兵民胥就約束,如同一體。

    是又分之而未始不合者也。

    但着落甲長、保長人等,開報戶口,恐有借口科派造冊等費,則法未行而弊已生,為害不少。

    職查台邑有四坊十五裡一莊,現在捐買紙張,刷就家甲牌發填。

    若有科派等弊,許不時首告懲治。

    如此實實舉行,是否允協?伏惟憲裁。

     一、宜逐遊手之徒,以靖地方也。

    大抵有益于地方之人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