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學集卷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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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實錄》辨證(四)
洪武十三年正月,左丞相胡惟庸、禦史大夫陳甯謀反,詞連李善長等。
賜惟庸、甯死,善長勿問。
二十三年五月,禦史劾奏善長大逆罪狀。
廷訊得實,善長遂自經;賜陸亨等死。
按《洪武實錄》:十三年正月,塗節告胡惟庸、陳甯等謀反,事連李善長及吉安侯陸亨等。
上命群臣更訊得實,賜惟庸、甯死。
群臣又請誅善長、仲亨等,上曰:“此皆吾初起腹心股肱,吾不忍罪之,其勿問。
”至二十三年五月,有告元臣封績為惟庸通朔漠訊,得反狀,及善長私書。
刑官請逮善長。
诏勿問。
會善長家奴盧仲謙等,亦發善長素與惟庸交通狀。
上命廷訊得實。
召善長詣奉天門,撫遣歸第。
善長遂自經。
此國史所紀善長得罪之始末也。
嘗竊疑善長以元勳國戚,結黨謀叛,罪不容于死。
業已更訊得實,群臣劾奏請誅,其義甚正,而上以勳舊曲赦之。
十年之内,寵寄不衰,有是理乎?縱上厚待之,善長獨不愧于心,引嫌求退乎?吉安、平涼皆戆勇武夫,置之勿問猶可也。
事露之後,上獨無纖芥之疑,而出鎮專征,委以重寄不一而足乎?仲亨之謀逆,以初起時股肱見貸。
當時公侯,誰非豐沛故人,亦欲為仲亨所為,其孰能禁之乎?塗節等之上變,已經更訊。
後十年再命廷谳,始緻辟焉。
将初辭猶未盡,而後獄乃緻詳乎?抑前之更訊者無左驗,而後之具伏者乃定案乎?緩之十年,發之一日,劾奏者攘臂于先,而舉首者接踵于後。
天下後世不能不緻疑于斯獄也,可知已矣。
今以《昭示奸黨錄》考之,庚午五月之诏,與善長等之招辭,胪列備載,乃知惟庸之謀逆,發于十三年。
善長弟侄之從逆,發于十八年。
而善長與吉安、平涼諸公侯之反狀,直至二十三年四月,始先後發覺也。
國史所記,其失實于是乎不可掩矣。
上手诏雲:三十九年已被瞞過。
三十八年善長招雲:十三年奸黨事發,僥幸不曾發露。
十八年弟李四被毛向糖說出胡黨免死,發崇明安置,不曾推問善長情節。
則善長之反狀,二十三年以前未嘗發覺,曉然無可疑者。
惟其如是,故十年之中,韓公之恩禮彌隆,列侯之任使如故。
一朝發覺,而逮問相錯,誅夷殆盡,此事理之可信不誣者也。
不知永樂初史局諸臣,何不細究爰書,而誤于紀載若此?窺其大指,不過欲以保全勳舊,揄揚高皇帝之深仁厚德,而不顧當時之事實抑沒颠倒,反贻千古不決之疑,豈不缪哉?國初《昭示奸黨》凡三錄,冠以手诏數千言,命刑部條列亂臣情辭,榜示天下,至今藏貯内閣。
餘得以次第考之,而厘正如左: 一、《實錄》:刑官請逮善長。
诏弗問。
下善長從子佑、伸于獄,廷訊得實。
上召善長于右順門,撫慰遣歸,善長乃自殺。
是善長始終未嘗下獄也。
按太祖手诏雲:敕錦衣詣置所提到親弟侄,令九衙門共審,發覺知情緣由。
則逮問者善長之弟存義,存義之長男伸與李存賢之子仁也。
已而命刑部備條亂臣情辭,則首列善長招辭,而次及存義與其子伸。
善長倘終不下獄即訊,則法司何所援據,而有一名李善長之招乎?又按營陽家人小馬招雲:今年閏四月内,聞知李太師下。
蓋指二十三年之閏四月也。
此非善長下獄之明證乎?俞本《皇明本記》雲:國老太師李善長為逆黨事伏誅,妻女子弟并家人七十餘口悉斬之。
然則善長之不下獄與歸家自經,蓋亦史臣有隐之辭,非事實也。
又雲:上不得已下佑、伸于獄。
上曰:“吾欲赦佑等死,以慰太師。
”群臣不可,佑即惟庸之婿也。
李存義招雲:十八年,次男李佑,被人告發,欽蒙免死,發崇明安置。
存義與伸俱免死安置,則佑之不免死明矣。
刑部但列存義、伸、仁三招而不及佑,二十三年必無佑尚在之理。
此必國史之誤也。
王世貞撰《韓公傳》,于十三年書雲:遂止誅存義,并赦佑。
尤為失實無據。
一、《實錄》:惟庸以兄女妻善長從子佑。
善長之弟存義,佑之父也。
惟庸令存義陰說善長。
善長驚悸曰:“爾言何為者?若爾,九族皆滅。
”存義懼而去。
十餘日,惟庸又令存義告善長:“事成,當以淮西地封為王。
”善長本文吏,用計深巧,雖佯驚不許,然心頗以為然,又見以淮西之地王己,終不失富貴,且欲居中觀望,為子孫計,乃歎息起曰:“吾老矣,由爾等所為。
”存義還告。
惟庸喜,因過善長。
善長延入,惟庸西面坐,善長東面坐,屏左右,款語良久,人不得聞,但遙見颔首而已。
按《實錄》所載與上手诏及善長、存義等招,大略相同。
手诏之罪善長曰:李四以變事密告,善長中坐默然而不答。
又十日,弟仍告之,方乃有言。
皆小吏之機,狐疑其事。
以緻胡、陳知其意,首臣既此,所以肆謀奸宄。
善長自招,一雲:尋思難答應。
一雲:這事九族皆滅。
一雲
賜惟庸、甯死,善長勿問。
二十三年五月,禦史劾奏善長大逆罪狀。
廷訊得實,善長遂自經;賜陸亨等死。
按《洪武實錄》:十三年正月,塗節告胡惟庸、陳甯等謀反,事連李善長及吉安侯陸亨等。
上命群臣更訊得實,賜惟庸、甯死。
群臣又請誅善長、仲亨等,上曰:“此皆吾初起腹心股肱,吾不忍罪之,其勿問。
”至二十三年五月,有告元臣封績為惟庸通朔漠訊,得反狀,及善長私書。
刑官請逮善長。
诏勿問。
會善長家奴盧仲謙等,亦發善長素與惟庸交通狀。
上命廷訊得實。
召善長詣奉天門,撫遣歸第。
善長遂自經。
此國史所紀善長得罪之始末也。
嘗竊疑善長以元勳國戚,結黨謀叛,罪不容于死。
業已更訊得實,群臣劾奏請誅,其義甚正,而上以勳舊曲赦之。
十年之内,寵寄不衰,有是理乎?縱上厚待之,善長獨不愧于心,引嫌求退乎?吉安、平涼皆戆勇武夫,置之勿問猶可也。
事露之後,上獨無纖芥之疑,而出鎮專征,委以重寄不一而足乎?仲亨之謀逆,以初起時股肱見貸。
當時公侯,誰非豐沛故人,亦欲為仲亨所為,其孰能禁之乎?塗節等之上變,已經更訊。
後十年再命廷谳,始緻辟焉。
将初辭猶未盡,而後獄乃緻詳乎?抑前之更訊者無左驗,而後之具伏者乃定案乎?緩之十年,發之一日,劾奏者攘臂于先,而舉首者接踵于後。
天下後世不能不緻疑于斯獄也,可知已矣。
今以《昭示奸黨錄》考之,庚午五月之诏,與善長等之招辭,胪列備載,乃知惟庸之謀逆,發于十三年。
善長弟侄之從逆,發于十八年。
而善長與吉安、平涼諸公侯之反狀,直至二十三年四月,始先後發覺也。
國史所記,其失實于是乎不可掩矣。
上手诏雲:三十九年已被瞞過。
三十八年善長招雲:十三年奸黨事發,僥幸不曾發露。
十八年弟李四被毛向糖說出胡黨免死,發崇明安置,不曾推問善長情節。
則善長之反狀,二十三年以前未嘗發覺,曉然無可疑者。
惟其如是,故十年之中,韓公之恩禮彌隆,列侯之任使如故。
一朝發覺,而逮問相錯,誅夷殆盡,此事理之可信不誣者也。
不知永樂初史局諸臣,何不細究爰書,而誤于紀載若此?窺其大指,不過欲以保全勳舊,揄揚高皇帝之深仁厚德,而不顧當時之事實抑沒颠倒,反贻千古不決之疑,豈不缪哉?國初《昭示奸黨》凡三錄,冠以手诏數千言,命刑部條列亂臣情辭,榜示天下,至今藏貯内閣。
餘得以次第考之,而厘正如左: 一、《實錄》:刑官請逮善長。
诏弗問。
下善長從子佑、伸于獄,廷訊得實。
上召善長于右順門,撫慰遣歸,善長乃自殺。
是善長始終未嘗下獄也。
按太祖手诏雲:敕錦衣詣置所提到親弟侄,令九衙門共審,發覺知情緣由。
則逮問者善長之弟存義,存義之長男伸與李存賢之子仁也。
已而命刑部備條亂臣情辭,則首列善長招辭,而次及存義與其子伸。
善長倘終不下獄即訊,則法司何所援據,而有一名李善長之招乎?又按營陽家人小馬招雲:今年閏四月内,聞知李太師下。
蓋指二十三年之閏四月也。
此非善長下獄之明證乎?俞本《皇明本記》雲:國老太師李善長為逆黨事伏誅,妻女子弟并家人七十餘口悉斬之。
然則善長之不下獄與歸家自經,蓋亦史臣有隐之辭,非事實也。
又雲:上不得已下佑、伸于獄。
上曰:“吾欲赦佑等死,以慰太師。
”群臣不可,佑即惟庸之婿也。
李存義招雲:十八年,次男李佑,被人告發,欽蒙免死,發崇明安置。
存義與伸俱免死安置,則佑之不免死明矣。
刑部但列存義、伸、仁三招而不及佑,二十三年必無佑尚在之理。
此必國史之誤也。
王世貞撰《韓公傳》,于十三年書雲:遂止誅存義,并赦佑。
尤為失實無據。
一、《實錄》:惟庸以兄女妻善長從子佑。
善長之弟存義,佑之父也。
惟庸令存義陰說善長。
善長驚悸曰:“爾言何為者?若爾,九族皆滅。
”存義懼而去。
十餘日,惟庸又令存義告善長:“事成,當以淮西地封為王。
”善長本文吏,用計深巧,雖佯驚不許,然心頗以為然,又見以淮西之地王己,終不失富貴,且欲居中觀望,為子孫計,乃歎息起曰:“吾老矣,由爾等所為。
”存義還告。
惟庸喜,因過善長。
善長延入,惟庸西面坐,善長東面坐,屏左右,款語良久,人不得聞,但遙見颔首而已。
按《實錄》所載與上手诏及善長、存義等招,大略相同。
手诏之罪善長曰:李四以變事密告,善長中坐默然而不答。
又十日,弟仍告之,方乃有言。
皆小吏之機,狐疑其事。
以緻胡、陳知其意,首臣既此,所以肆謀奸宄。
善長自招,一雲:尋思難答應。
一雲:這事九族皆滅。
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