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學集卷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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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券,谪居海南,亦如薛顯之例。

    次年乃以征蜀召還,令從征自效也。

    顯于五年正月以征和林召還,則興祖之召還,又先于顯也。

    興祖封侯之後,以有過而奪券,及其從征死事,則盡複原封,以授其子。

    《實錄》獨書追贈,又稍節約其诰文,盡沒三年封侯之實,斯可謂脫誤之極矣。

    然則以鐵券核之,三年封侯,當為二十九人,并永城為三十人,不當雲二十八人也。

    不然,則或以十二月與永城并封而同貶,不當并其封而削之也。

    今幸有券文诏書,可以考證,不然,未有不據國史而刊别錄者矣。

    國史之不足征如此。

    又按俞本《皇明記事錄》,洪武三年大封功臣,第二十二人開國輔運推誠柱國晉王府左相東勝侯汪興祖。

    俞本所載,與《功臣鐵券式》合,又可以證《實錄》之阙。

     洪武八年三月,德慶侯廖永忠卒。

     德慶侯廖永忠之卒也,《實錄》為之立傳,備書其功次與其卒之歲月,而又曰:上赙遺之甚厚,以其子權襲爵。

    史家因之無異詞矣。

    劉辰《國初事迹》載永忠以僭用龍鳳不法等事處死。

    王世貞《史乘考誤》援據洪武十年聖祖戒谕勳臣之詞,與永樂中紀綱獄辭,有廖永忠開國功臣僭犯被誅之語,謂劉辰所載為不誣。

    于是永忠之被誅始著,而人皆以國史之書法為有隐矣。

    餘偶讀《通鑒博論》記丙午年事雲:是歲,廖永忠沉韓林兒于瓜步。

    大明惡永忠之不義,後賜死。

    《博論》蓋洪武二十九年甯憲王奉敕編定。

    既成,表上之,镂版内府。

    其書實我聖祖所注意者。

    然後知永忠之被誅,雖為其僭侈犯上,實以沉韓林兒之故也。

    滁陽即世,上方孤軍無倚,渡江以來,聲勢翕合,實有藉于龍鳳。

    開省稱王,承制行事,十餘年不改。

    姑蘇之役,猶稱皇帝聖旨、吳王令旨。

    聖祖何嫌于奉龍鳳哉?安慶之圍,聖祖拒劉基之谏,躬擐甲胄,出之水火之中。

    聖祖何汲汲焉若是哉?丙、丁之間,大命既集,彼一牧豎耳,其何能為?聖公既死,光武猶憐而葬之,且存其祀,盆子亦食均輸稅以終其身。

    聖祖何難于待韓氏而必欲剪滅之哉!永忠以小人之腹,為君子之慮,一旦沉林兒以逢上指,論功之日,使所善儒生窺瞰上意,可謂果于誣上而巧于要君矣。

    聖祖對廷臣訟言之,以逆折其邪心,厥後卒以不義賜死。

    聖祖之心事,百世而下昭然如日月之中天,永忠有掩面于地下而已,豈不愚而可憐哉!然則聖祖之誅永忠也,何以不明正厥辟而以僭犯為詞?曰:念其兄也,念其功也。

    正其辟,則弗可以襲矣。

    殺其罪以存其嗣,忠厚之道也。

    高帝之誅丁公也,不遑錄其後。

    光武之封子密也,不及正其辜。

    我聖祖之于永忠,斯所謂義之盡仁之至也欤?于國史則諱之,于《博論》則彰之,其又何居?曰:國史之諱之,為一時也。

    《博論》之彰之,為萬世也。

    曰沉韓林兒于瓜步,曰大明以永忠為不義,後賜死。

    于林兒則書其名,于大明則紀其号,于永忠則正其罪,曰不義,曰賜死,其詞簡而該,其義博而嚴。

    愚以為此非甯憲王之書法,而聖祖之書法也。

    《博論》之修,其即我聖祖之作《春秋》也欤?然則今之史家,刊落龍鳳之事,使元、宋之際不得比于《秦楚之月表》,此後世媚臣腐儒之所為,而豈聖祖之志也哉! 洪武十年三月,複永城侯薛顯所食祿。

     按:永城以始封時削祿,至十年三月全給,《實錄》載之甚明。

    王世貞《功臣表》乃雲七年加千石,誤也。

    《實錄》凡列侯祿千五百石者,七年增千石,蓋謂唐勝宗等。

    是時顯全祿未給,當不在此例也。

    顯坐胡黨,見于庚午诏書及《實錄》本傳甚明,而《表》以為二十六年追論藍黨國除。

    世貞以熟習典故自負,往往無所援據,鑿空杜撰,聾瞽後世,以為無從駁正,而姑妄為之說也,豈不異哉! 洪武十一年,靖海侯吳祯卒。

     靖海之功,不減于江陰。

    其殁也,恩禮備至。

    而《實錄》不為立傳,僅附數語于江陰之後而已。

    今考庚午诏書,靖海死後,亦坐胡黨,國史之阙傳,豈為是耶?然公侯坐胡黨者,诏書所列,先後二十二人,獨靖海之子忠襲封不替,豈靖海之功大而罪未著,聖祖特宥之耶?凡庚午诏書坐胡黨者,皆不得祀雞鳴山功臣廟,今得與享東序者,亦惟靖海一人。

     按:庚午诏書載通胡謀逆者公侯二十二人,生者上刑,死者孥戮,不待言矣。

    其有死而子仍襲侯者,靖海也。

    子不襲而弟仍襲侯者,南安也。

    身死而子得降指揮者,六安也。

    皆所謂已死不知其反之由者也,如六安之例,其子降指揮者,宣德也。

    所謂為胡、陳所誘,朝廷于禮無欠者也。

    詳聖祖備條亂臣之意,一則涉于疑似,一則近于脅從,于罪為稍輕,故其子孫幸免參夷,得及寬政。

    若荥陽、汝南、永嘉之類,反狀著明,負罪深重,則其後必無噍類,雖欲為愍隸而不可得矣。

    哀哉! 十二年正月,宜春侯黃彬往臨清練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