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學集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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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文(六)
(書錢塘大慈山甘露院二牒後)
錢塘大慈山、甘露院二牒,一則會同十年七月吳越有國時所給,有吳越國王押字,及鎮東軍節度使印文,一則宋治平二年四月中書門下牒付者也。
吳越牒中所稱會同十年,即晉出帝開運四年,耶律德光滅晉所改也。
是年六月,吳越忠獻王弘佐卒,弟弘亻宗立。
十二月,弘亻宗為群下所廢,立弘ㄈ。
則知吳越國王者,弘亻宗也。
弘佐卒,以鎮東節度使授弘亻宗,至八月,制授弘亻宗東南兵馬都元帥、鎮海、鎮東節度使,故印文止稱鎮東也。
治平二年牒後所書右仆射兼門下侍郎平章事不署姓者,安陽韓忠獻王琦也。
中書侍郎兼戶部尚書平章事曾者,晉江曾宣靖公公亮也。
吏部侍郎參知政事歐陽者,廬陵歐陽文忠公修也。
吏部侍郎參知政事趙者,虞城趙康靖公概也。
三公皆署姓,而忠獻獨不署。
以忠獻集考之,忠獻于治平元年甲辰冬,三表乞罷相,上許以仁廟終祥再請,至二年乙巳夏,累申前請。
此或其杜門乞休,不赴都堂時也。
以二牒所載,征諸史傳,無弗合者,獨吳越牒中會同十年之紀,覽者往往緻疑。
蓋德光滅晉,雖以二月丁巳朔建國改号,而漢高祖亦以是月辛未起河東,仍稱晉天福十二年。
吳越之正朔,何以不奉漢而奉遼?況四月丁醜,德光已卒于殺胡林矣。
此牒行于七月,不應猶以會同紀年,此不能無疑者也。
考之《遼史》,自阿保機即位九年,吳越與契丹信使不絕,吳越之通好契丹久矣。
契丹入主中國,吳越奉其正朔,當在諸州鎮之先。
是年七月,德光雖已死,而漢令未及于東南,故猶以會同紀年,其改而從漢,則在八月受漢制之後也。
《吳越備史》沒會同、天福,而追紀開運四年,亦可謂微而章矣。
《遼史德光紀》,是年改元大同,而會同無十年,與此牒及諸史異,或者又以為疑。
按王溥《五代會要》,德光僞降赦,改國号大遼,稱會同十年,歐陽史諸家亦同。
蓋降赦則稱會同,而改元則曰大同。
改元之後,不三月而德光卒,故大同之号,不行于中國,而僅存于國史。
牒文所從,據其降赦之文;國史所書,紀其改元之實。
固可以互考也。
葉隆禮《契丹國志》以是年為會同十一年。
隆禮之志,成于淳熙中。
《遼史》未入中國,其舛誤不可枚舉。
徐無黨注歐陽史,以謂契丹年号,諸家舛謬非一,莫可考正。
因是牒以考之,則益信矣。
江陰李君貫之,博雅好古,叢書蠹簡,每遇之,無不藏┑。
出二牒以示餘,命為之跋尾。
餘學殖既鮮,又善遺忘,略疏其概,以複于貫之,貫之幸悉舉所聞以改焉。
萬曆四十八年庚申春正月。
(再書錢塘大慈山甘露院二牒後) 往餘為江陰李貫之考錢塘大慈山、甘露院二牒,距今七年矣。
治平二年四月之牒,韓魏公為宰相,書銜而不姓。
曾魯公為次相,歐陽文忠、趙康靖為執政,則署姓而不名。
餘未及深考,第據魏公《安陽集》二年乙巳夏仁廟終祥累申前請,遂妄謂魏公之不署姓,或以杜門乞休,不赴都堂之故,而非敢以為允也。
今年偶讀王明清《揮麈錄》雲:明清嘗得治平元年英宗批可進狀一紙于梁才甫家,宰執書臣而不姓,且花押而不書名,以歲月考之,則韓魏公、曾魯公、歐陽文忠、趙康靖作相、參時也。
但不曉不名之義。
後閱沈存中《筆談》雲:本朝要事對禀,常事拟進,畫可然後施行,謂之熟狀。
事速不及待報,則先行下,具制草奏知,謂之進草。
熟狀白紙書宰相押字,他執政具姓名,進草即黃紙書,宰相執政皆于狀背押字。
始悟其理,不知今又何如耳。
明清所得進狀,與甘露院牒皆在治平元二間,四公作相、參之日。
甘露院之牒,蓋中書門下奉敕賜額,令本州翻錄,降付逐寺院者也。
讀明清之錄,考其所謂熟狀進草者,是牒蓋亦熟狀之遺。
而宰執皆不名,則宋朝故事如此也。
及考葉夢得《石林燕語》,則雲:唐诰敕,宰相書名者,皆不書姓,惟單名則書姓。
蓋以為宰相人所共知,不待書姓而見。
國朝雖單名亦不書姓,他執政則書,所以異宰相之禮也,夢得所記宰相不署姓之故,視存中為詳,如魏公正所謂單名不書姓者也。
诰敕不書姓,則其見于文牒者,又可知也。
餘初不知宰相不署姓為宋之故事,而以臆考之,微《揮麈錄》諸書,則餘之誤誰與是正?然是時,曾魯公實為次相,而與二執政同署姓,則知宰相之不署姓,不獨異于執政,抑亦異于次相也。
以是牒推之,又可以補夢得之所未備也。
存中又記中書劄子宰相押字在上,次相及參政以次向下,樞密院劄子樞長押字在下,副貳以次向上,以此為别。
是牒之書銜,系于年月之後,先左右參,次次相,又次宰相,蓋以後為尊,而不别行。
是知文牒之行于下者,其制又與劄子異也。
治平去今五百六十餘年,故紙敝牍,使人摩娑不忍置。
文獻之不可以無征,豈不信哉! 餘學問春駁,不審于阙疑慎言之訓,是以有向者之誤。
今既已知之,不敢塗竄以自蓋也,庸敢備書
吳越牒中所稱會同十年,即晉出帝開運四年,耶律德光滅晉所改也。
是年六月,吳越忠獻王弘佐卒,弟弘亻宗立。
十二月,弘亻宗為群下所廢,立弘ㄈ。
則知吳越國王者,弘亻宗也。
弘佐卒,以鎮東節度使授弘亻宗,至八月,制授弘亻宗東南兵馬都元帥、鎮海、鎮東節度使,故印文止稱鎮東也。
治平二年牒後所書右仆射兼門下侍郎平章事不署姓者,安陽韓忠獻王琦也。
中書侍郎兼戶部尚書平章事曾者,晉江曾宣靖公公亮也。
吏部侍郎參知政事歐陽者,廬陵歐陽文忠公修也。
吏部侍郎參知政事趙者,虞城趙康靖公概也。
三公皆署姓,而忠獻獨不署。
以忠獻集考之,忠獻于治平元年甲辰冬,三表乞罷相,上許以仁廟終祥再請,至二年乙巳夏,累申前請。
此或其杜門乞休,不赴都堂時也。
以二牒所載,征諸史傳,無弗合者,獨吳越牒中會同十年之紀,覽者往往緻疑。
蓋德光滅晉,雖以二月丁巳朔建國改号,而漢高祖亦以是月辛未起河東,仍稱晉天福十二年。
吳越之正朔,何以不奉漢而奉遼?況四月丁醜,德光已卒于殺胡林矣。
此牒行于七月,不應猶以會同紀年,此不能無疑者也。
考之《遼史》,自阿保機即位九年,吳越與契丹信使不絕,吳越之通好契丹久矣。
契丹入主中國,吳越奉其正朔,當在諸州鎮之先。
是年七月,德光雖已死,而漢令未及于東南,故猶以會同紀年,其改而從漢,則在八月受漢制之後也。
《吳越備史》沒會同、天福,而追紀開運四年,亦可謂微而章矣。
《遼史德光紀》,是年改元大同,而會同無十年,與此牒及諸史異,或者又以為疑。
按王溥《五代會要》,德光僞降赦,改國号大遼,稱會同十年,歐陽史諸家亦同。
蓋降赦則稱會同,而改元則曰大同。
改元之後,不三月而德光卒,故大同之号,不行于中國,而僅存于國史。
牒文所從,據其降赦之文;國史所書,紀其改元之實。
固可以互考也。
葉隆禮《契丹國志》以是年為會同十一年。
隆禮之志,成于淳熙中。
《遼史》未入中國,其舛誤不可枚舉。
徐無黨注歐陽史,以謂契丹年号,諸家舛謬非一,莫可考正。
因是牒以考之,則益信矣。
江陰李君貫之,博雅好古,叢書蠹簡,每遇之,無不藏┑。
出二牒以示餘,命為之跋尾。
餘學殖既鮮,又善遺忘,略疏其概,以複于貫之,貫之幸悉舉所聞以改焉。
萬曆四十八年庚申春正月。
(再書錢塘大慈山甘露院二牒後) 往餘為江陰李貫之考錢塘大慈山、甘露院二牒,距今七年矣。
治平二年四月之牒,韓魏公為宰相,書銜而不姓。
曾魯公為次相,歐陽文忠、趙康靖為執政,則署姓而不名。
餘未及深考,第據魏公《安陽集》二年乙巳夏仁廟終祥累申前請,遂妄謂魏公之不署姓,或以杜門乞休,不赴都堂之故,而非敢以為允也。
今年偶讀王明清《揮麈錄》雲:明清嘗得治平元年英宗批可進狀一紙于梁才甫家,宰執書臣而不姓,且花押而不書名,以歲月考之,則韓魏公、曾魯公、歐陽文忠、趙康靖作相、參時也。
但不曉不名之義。
後閱沈存中《筆談》雲:本朝要事對禀,常事拟進,畫可然後施行,謂之熟狀。
事速不及待報,則先行下,具制草奏知,謂之進草。
熟狀白紙書宰相押字,他執政具姓名,進草即黃紙書,宰相執政皆于狀背押字。
始悟其理,不知今又何如耳。
明清所得進狀,與甘露院牒皆在治平元二間,四公作相、參之日。
甘露院之牒,蓋中書門下奉敕賜額,令本州翻錄,降付逐寺院者也。
讀明清之錄,考其所謂熟狀進草者,是牒蓋亦熟狀之遺。
而宰執皆不名,則宋朝故事如此也。
及考葉夢得《石林燕語》,則雲:唐诰敕,宰相書名者,皆不書姓,惟單名則書姓。
蓋以為宰相人所共知,不待書姓而見。
國朝雖單名亦不書姓,他執政則書,所以異宰相之禮也,夢得所記宰相不署姓之故,視存中為詳,如魏公正所謂單名不書姓者也。
诰敕不書姓,則其見于文牒者,又可知也。
餘初不知宰相不署姓為宋之故事,而以臆考之,微《揮麈錄》諸書,則餘之誤誰與是正?然是時,曾魯公實為次相,而與二執政同署姓,則知宰相之不署姓,不獨異于執政,抑亦異于次相也。
以是牒推之,又可以補夢得之所未備也。
存中又記中書劄子宰相押字在上,次相及參政以次向下,樞密院劄子樞長押字在下,副貳以次向上,以此為别。
是牒之書銜,系于年月之後,先左右參,次次相,又次宰相,蓋以後為尊,而不别行。
是知文牒之行于下者,其制又與劄子異也。
治平去今五百六十餘年,故紙敝牍,使人摩娑不忍置。
文獻之不可以無征,豈不信哉! 餘學問春駁,不審于阙疑慎言之訓,是以有向者之誤。
今既已知之,不敢塗竄以自蓋也,庸敢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