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學集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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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之後,欺罔其國人,哭泣ヱ粥,僞哀痛以自蓋也。

    流聞者不察而信之,是以傳于此言也。

    不立乎其位以與其弟,則不奔晉。

    大子奔晉,則虺之位非其兄之所與明矣。

    奔晉之後,死不死未可知,曰未逾年而死,吾無征焉爾。

    《左傳》載君子之言曰:“盡心力以事君,舍藥物可也。

    ”人子盡心力以事君,猶舍藥物,而況于以藥弑乎?左氏之書,往往旁摭異聞,蓋《公》《》之前,已有不嘗藥之說,故引君子之言以駁正之,非真以為不舍藥物而加弑也。

    《公羊》曰:“君子即止自責而責之也。

    ”《春秋》之立法,猶律令也。

    律令之議罪也,必傅其所當比。

    以其人之自責而入之也,亦将以其人之不自責而贳之乎?如是而何以為刑書? (春秋論四) 自公孫弘、董仲舒為公羊學,武帝尊公羊家,繇是公羊大興,西漢多引公羊家斷獄。

    張湯為廷尉,欲傅古義決獄,乃請博士弟子治《尚書》《春秋》,補廷尉史,平亭疑法。

    以湯之酷烈如此,況其它乎?朝廷有大議,儒者往往引經誼裁斷,一言而決。

    至使人主宰相,相顧歎息。

    于經術則善矣,以此為折獄之準,則非也。

    漢律不可見矣,唐、宋以後,各有律法,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著為令。

    顧欲引《春秋》之義,斷後世之獄,是猶禁奸盜以結繩,理文書以科鬥,豈不缪哉?漢世去春秋未遠,《公》《》之學,即齊、魯之學也。

    援《春秋》以斷漢獄,猶為近之。

    本朝去漢遠矣,而況于春秋乎?乃欲以趙盾、許世子止之獄辭,傅本朝之律令,不已迂乎?近代進藥之獄有二,以唐事斷之可也。

    世宗之升遐也,與唐憲宗相似,柳泌、僧大通付京兆府決杖處死,方士王金等之議辟,宜也。

    李可灼之事,與柳泌少異,以和禦藥不如法之律當之可也,當國大臣,則有穆宗貶皇甫之法在,不此之求而援引《春秋》書許止之義,效西漢之斷獄,此不精于經誼之過也。

     (春秋論五) 自古讒佞小人,唱邪說以搖國論,未有不援引經誼,粲然可觀者也。

    本朝穆廟初,大臣欲反王金之獄,則曰先帝不得正終,子無改父。

    此亦佞人之言,似是而非者也。

    趙昭儀傾亂漢室,親滅繼嗣,司隸請事窮竟,丞相以下請正法。

    議郎耿育上疏,以為愚臣不能深援安危定金匮之計,又不知推演聖德述先帝之志,乃反覆校省内,暴露私燕。

    晏駕之後,尊号已定,萬事已訖,乃探追不及之事,讦揚幽昧之過,此臣所深痛也。

    即如臣言,宜宣布天下,使鹹曉知先帝聖意所起。

    不然,空使謗議,上及山陵,下流後世,遠聞百蠻,近布海内,甚非先帝托後之意也。

    孝子善述父之志,善成人之事,唯陛下省察。

    育之言皆應經誼,豈非佞人之尤者乎?近代小人,訾挺擊、移宮之事者,曰慈曰孝,上痛山陵,下惜宮禁,皆耿育之議為之祖也。

    《春秋》書曰:“夫人孫于齊。

    ”《左傳》曰:“不稱姜氏,絕不為親,禮也。

    ”夫人姜氏薨于夷,齊人以歸。

    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公羊》曰:“貶必于重者,莫重乎其以喪至也。

    ”何休曰:“刑人于市,與衆棄之,必于臣子集迎之時貶之,所以明誅得其罪也。

    ”吾夫子,魯之臣子也,于魯之二夫人,大書特書,無所忌諱。

    耿育之所謂暴露私燕,謗及山陵者,吾夫子其戎首也哉? 天啟進藥之獄,蒙有猜焉。

    進藥決之禁中,閣臣不為藥主,一也;光宗寝疾彌留,非以紅丸故,奄棄萬國,二也;舍崔文而問李可灼,三也。

    梁子曰:“于趙盾見忠臣之至,于許世子止見孝子之至。

    ”儒者相沿服習,以為精義。

    執此以斷斯獄,則過也。

    高新鄭,非小人也,假經義以訟王金,比于佞矣。

    異議者奉其言為聖書,則舛也。

    既而曰:《三朝要典》,允稱信史。

    光廟《實錄》,亟須刊定。

    闡累朝之慈孝,洗君父之惡名,莫不援據經誼,依附忠厚。

    莊生有言:儒以詩禮發冢。

    其是之謂乎?餘故作《春秋論》五篇以證明之,知我罪我,亦以俟後之君子。

    崇祯元年四月甲子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