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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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使官布袋者,每一布袋,使百姓納錢八文,内五文與擎布袋人,馀三文即與會使,充吃食鋪襯紙筆盤纏。
若是人戶出布袋,令隻納三文與倉司。
(《五代會要》二十七) ◇ 李琪新授仆射上事奏(天成二年八月,中書門下) 據新授尚書右仆射李琪狀:「準舊例,上事日合有恩賜百官酒食,具載《開元禮》文者。
」尋下太常禮院,檢《開元禮》,祗有從太師已下至六部尚書、太常卿、太子詹事、諸衛大将軍、京兆、河南牧、上州剌史受冊拜廟,各就本司禮上,無中書門下送上之文,亦無恩賜酒食之事。
又檢《禮閣新儀》,并不載諸品大臣上事禮例,唯信射初上見群僚輕重之禮。
唯元和六年禦史中丞窦易直奏,七年尚書左丞段平仲奏,大和元年中書奏覆,下太常禮院并尚書省詳議,終未能定。
大凡禮上為領本司公事及與官僚相會,并授人吏參賀,内外無異,前後綿同。
李琪尋會群僚,不稱新授,已領公事,已請料錢,更引上儀,即非通制。
今請李琪任便赴省,發遣公事。
今後文武兩班受恩命者,不計高卑,未領事不得擅落新授字,及便請料錢。
内廷學士、中書舍人不在此限。
(《五代會要》十四) ◇ 解送監生奏(天成三年,國子監) 諸國子監每年氐置監生二百人。
自後更與諸道相次解送,至十月三十日滿數為定。
又請頒下諸道州府,各置官學,如有鄉黨備谙文行可舉者,錄其事實,巾報監司,方與解送。
但一身就業,不得影庇戶門,兼太學書生亦依此例,不得因此便取公牒,辄免本戶差役。
又每年于二百人數内,不系時節,有投名者,先令學官考校其學業深淺,方議收補姓名。
(《冊府》六百二十) ◇ 縣令兩稅徵科公事奏(天成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中書) 應天下縣令逐年夏秋兩稅徵科公事。
伏以縣令之職,徵賦為先,若違限逋懸,自有罰責,如及期了畢,不謂功勞。
況今無強名之科徭,絕虛系之稅額,百姓據見苗輸納,官中指限程期,蓋緣每及徵科,事歸煩擾,未容輸納,已切催驅。
州都則推勘吏人,縣邑則禁系人戶,雖雲提舉,責在徵求,動涉旬時,固須妨事,縱及期限,倍困黎民。
自今後請隻委主簿、縣令勾當,不得更置監徵。
每一州之中,止限畢日委錄事參軍磨勘,取最後逋欠縣分,具令佐名銜,申三司使舉奏,明行責罰。
其所欠稅額,如是本道長吏及判官衙内節級并形勢莊田,不伏縣司徵督者,縣令即須自經本州論列。
如依前不納,便可直申感情中,責罰這時,以定輕重。
其縣令到官之初,須準近敕交割戶口帳籍,至授替之時,比較多少,如或增多即量加酬獎,緻逋竄則别示科刑。
所冀賞罰不涉于過差,公務率歸于修舉。
其本判官、都孔目官、糧料使等,職固不在親人,公事止于提舉,每至徵科之日,皆須一例獎勸。
或有徵督逋縣,令佐獨當之。
伏請今後凡是徵科畢日,比較功過,隻歸令佐,如是一郡之内,諸縣皆及期程,公事修舉,其錄事參軍亦請量加甄獎。
如管内諸縣,并有阙遣,其錄事參軍亦請量加責罰。
(《五代會要》十九) ◇ 劉英甫請對經義奏(天成三年二月,禮部貢院) 當司據鄉貢九經劉英甫經中書陳狀,請對經義九十道,以代舊格帖經,奉堂判令詳狀處分者。
當司伏準格文,九經祗帖尢經書各一十帖,并對《春秋》《禮記》□義各一十道。
今準往例,并不曾有應排科講義,九經若便據送到引試排科講義,即恐有違格例者。
(《五代會要》二十三) ◇ 冬至百寮表賀儀注奏(天成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中書) 冬至日,文武百寮詣東上閣門拜表稱賀儀注:前一日,所司于閣門外量地之宜,設中書令捧表位、禮部郎中押表案位及文武常參官位,如常儀。
其日,文武百寮依時刻俱詣閣門外,列班如式。
次通事舍人贊引中書門下入,就位立定。
典儀曰「再拜」,應在位官俱再拜訖。
禮官通事舍人引中書令詣奉表位,禮部郎中取表,授中書令跪受,複置于案(其案,禮部令史二人對舁)。
前導至位,中書令笏捧表跪授,閣門使跪捧表側立,候中書令退,歸本班立定。
典儀曰「再拜」,應在位官俱再拜舞蹈,三稱萬歲,又再拜訖。
閣門使捧表以進,次閣門使宜笞,出詣中書門下班前,曰「有敕」,典儀曰「再拜」,應在位官俱再拜。
宣曰:「履長之慶,與卿等同之。
」宣訖,典儀曰「再拜」,應在位官俱再拜舞蹈,三稱萬歲,又再拜訖,相次退如常式。
右太常禮院狀,準禮例修撰如前。
案開元八年中書奏:「冬至一陽生,萬物潛動,所以自古聖帝明王,皆此日朝萬國,觀雲物。
禮之大者,莫逾是時。
其日祀圜丘,皆令攝官行事。
質明既畢,日出視朝,有國已來,更無改易。
若親拜南郊,受朝須改。
因敕:「自今已後,冬至受朝,永為常式。
」至永泰二年十一月诏:「冬至,令有司祭南郊,子含元殿受朝賀。
」至建中二年敕:「宜以冬至日受朝賀。
」貞元四年,中書侍郎李泌奏:「冬至受朝賀,請準元日中書令讀諸方表。
」敕旨:「宜依。
」準《六典》,殿中侍禦史,凡冬至、元正大朝賀升殿者。
伏以天運四時,節分二至,陰勝則臣道熾,陽盛則君德興。
且一家之尊,祭先祖畢,受子孫之賀,豈萬國之主。
祀圜丘,止臣下之朝。
宜按舊章,以光令節,冬至日望準本朝前後明敕處分。
(《五代會要》卷五) ◇ 朝官具三代名諱一度奏(天成三年十二月十日,中書門下) 朝官每遇待制,不計度數,具三代史諱奏聞。
伏以臣子之道,資忠孝以為先;祖考之名,形翰墨而非異。
初升朝者,不可有缺;久在諱者,何必更然。
日日赴朝,不處疏遠之地;時時待制;忍煩颦蹙而書。
況屢渎于天聰,且無益于時政,宜更往例,别示新規。
今後自外任除朝官者,仰具三代名諱,一度聞奏,仍付所司。
其久在班者,每遇待制,不令更通三代名諱。
(《五代會要》卷六) ◇ 撰太祖莊宗實錄奏(天成三年十二月,史館)<
若是人戶出布袋,令隻納三文與倉司。
(《五代會要》二十七) ◇ 李琪新授仆射上事奏(天成二年八月,中書門下) 據新授尚書右仆射李琪狀:「準舊例,上事日合有恩賜百官酒食,具載《開元禮》文者。
」尋下太常禮院,檢《開元禮》,祗有從太師已下至六部尚書、太常卿、太子詹事、諸衛大将軍、京兆、河南牧、上州剌史受冊拜廟,各就本司禮上,無中書門下送上之文,亦無恩賜酒食之事。
又檢《禮閣新儀》,并不載諸品大臣上事禮例,唯信射初上見群僚輕重之禮。
唯元和六年禦史中丞窦易直奏,七年尚書左丞段平仲奏,大和元年中書奏覆,下太常禮院并尚書省詳議,終未能定。
大凡禮上為領本司公事及與官僚相會,并授人吏參賀,内外無異,前後綿同。
李琪尋會群僚,不稱新授,已領公事,已請料錢,更引上儀,即非通制。
今請李琪任便赴省,發遣公事。
今後文武兩班受恩命者,不計高卑,未領事不得擅落新授字,及便請料錢。
内廷學士、中書舍人不在此限。
(《五代會要》十四) ◇ 解送監生奏(天成三年,國子監) 諸國子監每年氐置監生二百人。
自後更與諸道相次解送,至十月三十日滿數為定。
又請頒下諸道州府,各置官學,如有鄉黨備谙文行可舉者,錄其事實,巾報監司,方與解送。
但一身就業,不得影庇戶門,兼太學書生亦依此例,不得因此便取公牒,辄免本戶差役。
又每年于二百人數内,不系時節,有投名者,先令學官考校其學業深淺,方議收補姓名。
(《冊府》六百二十) ◇ 縣令兩稅徵科公事奏(天成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中書) 應天下縣令逐年夏秋兩稅徵科公事。
伏以縣令之職,徵賦為先,若違限逋懸,自有罰責,如及期了畢,不謂功勞。
況今無強名之科徭,絕虛系之稅額,百姓據見苗輸納,官中指限程期,蓋緣每及徵科,事歸煩擾,未容輸納,已切催驅。
州都則推勘吏人,縣邑則禁系人戶,雖雲提舉,責在徵求,動涉旬時,固須妨事,縱及期限,倍困黎民。
自今後請隻委主簿、縣令勾當,不得更置監徵。
每一州之中,止限畢日委錄事參軍磨勘,取最後逋欠縣分,具令佐名銜,申三司使舉奏,明行責罰。
其所欠稅額,如是本道長吏及判官衙内節級并形勢莊田,不伏縣司徵督者,縣令即須自經本州論列。
如依前不納,便可直申感情中,責罰這時,以定輕重。
其縣令到官之初,須準近敕交割戶口帳籍,至授替之時,比較多少,如或增多即量加酬獎,緻逋竄則别示科刑。
所冀賞罰不涉于過差,公務率歸于修舉。
其本判官、都孔目官、糧料使等,職固不在親人,公事止于提舉,每至徵科之日,皆須一例獎勸。
或有徵督逋縣,令佐獨當之。
伏請今後凡是徵科畢日,比較功過,隻歸令佐,如是一郡之内,諸縣皆及期程,公事修舉,其錄事參軍亦請量加甄獎。
如管内諸縣,并有阙遣,其錄事參軍亦請量加責罰。
(《五代會要》十九) ◇ 劉英甫請對經義奏(天成三年二月,禮部貢院) 當司據鄉貢九經劉英甫經中書陳狀,請對經義九十道,以代舊格帖經,奉堂判令詳狀處分者。
當司伏準格文,九經祗帖尢經書各一十帖,并對《春秋》《禮記》□義各一十道。
今準往例,并不曾有應排科講義,九經若便據送到引試排科講義,即恐有違格例者。
(《五代會要》二十三) ◇ 冬至百寮表賀儀注奏(天成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中書) 冬至日,文武百寮詣東上閣門拜表稱賀儀注:前一日,所司于閣門外量地之宜,設中書令捧表位、禮部郎中押表案位及文武常參官位,如常儀。
其日,文武百寮依時刻俱詣閣門外,列班如式。
次通事舍人贊引中書門下入,就位立定。
典儀曰「再拜」,應在位官俱再拜訖。
禮官通事舍人引中書令詣奉表位,禮部郎中取表,授中書令跪受,複置于案(其案,禮部令史二人對舁)。
前導至位,中書令笏捧表跪授,閣門使跪捧表側立,候中書令退,歸本班立定。
典儀曰「再拜」,應在位官俱再拜舞蹈,三稱萬歲,又再拜訖。
閣門使捧表以進,次閣門使宜笞,出詣中書門下班前,曰「有敕」,典儀曰「再拜」,應在位官俱再拜。
宣曰:「履長之慶,與卿等同之。
」宣訖,典儀曰「再拜」,應在位官俱再拜舞蹈,三稱萬歲,又再拜訖,相次退如常式。
右太常禮院狀,準禮例修撰如前。
案開元八年中書奏:「冬至一陽生,萬物潛動,所以自古聖帝明王,皆此日朝萬國,觀雲物。
禮之大者,莫逾是時。
其日祀圜丘,皆令攝官行事。
質明既畢,日出視朝,有國已來,更無改易。
若親拜南郊,受朝須改。
因敕:「自今已後,冬至受朝,永為常式。
」至永泰二年十一月诏:「冬至,令有司祭南郊,子含元殿受朝賀。
」至建中二年敕:「宜以冬至日受朝賀。
」貞元四年,中書侍郎李泌奏:「冬至受朝賀,請準元日中書令讀諸方表。
」敕旨:「宜依。
」準《六典》,殿中侍禦史,凡冬至、元正大朝賀升殿者。
伏以天運四時,節分二至,陰勝則臣道熾,陽盛則君德興。
且一家之尊,祭先祖畢,受子孫之賀,豈萬國之主。
祀圜丘,止臣下之朝。
宜按舊章,以光令節,冬至日望準本朝前後明敕處分。
(《五代會要》卷五) ◇ 朝官具三代名諱一度奏(天成三年十二月十日,中書門下) 朝官每遇待制,不計度數,具三代史諱奏聞。
伏以臣子之道,資忠孝以為先;祖考之名,形翰墨而非異。
初升朝者,不可有缺;久在諱者,何必更然。
日日赴朝,不處疏遠之地;時時待制;忍煩颦蹙而書。
況屢渎于天聰,且無益于時政,宜更往例,别示新規。
今後自外任除朝官者,仰具三代名諱,一度聞奏,仍付所司。
其久在班者,每遇待制,不令更通三代名諱。
(《五代會要》卷六) ◇ 撰太祖莊宗實錄奏(天成三年十二月,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