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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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兩使除授外,其馀職員并諸州軍事判官等,并任本道、本州各當辟舉。
其軍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
(《五代會要》二十五) 按:《全文》九百六十九所收《任諸藩奏辟軍事判官奏》,無「式示更張」以上一百十馀字,而末多「所冀招延之禮」雲雲四句。
◇ 重定州縣等官俸料奏(同光三年二月十五日,租庸院) 諸道州縣官并防禦圍練副使、判官等俸料,各據逐處具到事例、文帳内,點檢舊來支遣則例,錢數不等,所給折支物色,又加錢數不定,難為勘會。
今除東京管内州縣官見支手支課錢且依舊外,其三京并諸州于舊日支遣錢數等第,重定則例,兼切循本朝事體。
防禦團練副使、判官外,其馀推官已下職員,皆是本處自要辟請圓融,月俸贍給,亦乞依舊規繩,省司更不支給錢物。
謹具如後。
(《五代會要》二十八) ◇ 支給副使以下俸料奏(同光三年二月十九日,租庸院) 新定四京及諸道副使判官已下俸料,請降敕各下,逐處支遣,兼除所置副使、判官、掌書記、推官外,如本處更妄稱簡署官員,即敕本道節度使自備請給,不得正破省錢物。
(《五代會要》二十七) ◇ 慮刑獄遲留奏(同光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大理寺) 準獄例,諸立春已後,秋分已前,不得奏決死刑,違者徒一年。
今寺司相次有案牍,若準律文,候秋分後申奏,必慮刑獄遲留者。
(《五代會要》卷十) ◇ 太祖曹皇後定谥奏(同光三年八月,中書門下) 據禮儀使狀,準禮及故事,太常少卿定谥,太常卿署定訖,告天地宗廟。
伏準禮文,賤不得诔貴,子不得爵母。
後必谥于廟者,受成于祖宗。
今皇太後谥,請太常卿署定後,集百官連署谥狀訖,讀于太祖武皇帝室,然後差丞郎一人撰冊文,别定日命太尉上谥冊于西宮靈座,同日差官告谥于天地、太微宮、宗廟,如常告之儀。
(《五代會要》卷一) ◇ 曹太後定谥告廟奏(同光三年九月,中書門下) 大行皇太後谥,讀于太廟太祖武皇帝室,其日合集兩省禦史台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官,于太廟序立,俟行告禮畢,中書省班首一人升階,詣太祖武皇帝讀訖奏聞,别擇日上谥冊于西宮靈俯,及祭告天地宗廟。
(仝上) ◇ 貞簡皇後不宜葬代州奏(同光三年十月,中書門下) 伏以人君以四海為家,不當分南北。
洛陽是帝王之宅,四時朝拜,理須便近,不能遠幸代州。
且漢朝諸陵,皆近秦雍,國朝陵寝,布列京畿,後魏文帝自代遷洛之後,園陵皆在河南,兼敕應勳臣之家,不許北葬。
今魏氏諸陵,尚在京畿,葬代州,理為未允。
(《五代會要》卷四) ◇ 内殿引對番客奏(天成元年,太常禮院) 臣謹按《開元禮》,以賓禮待番客有六:一、番國王來朝,二、戒番王見日,三、番王奉見,四、受番使表及币,五、宴番國王,六、燕番國使。
從開元定禮之後,本朝故事對諸番客,又并于内殿引對,其殿名曰參殿,事在禮賓使、客省使,不下外諸司,見今施行不一。
今例惟回鹘番使則正殿引對,況回鹘見居甘州,其地又屬河西道涼州所管,每遣使進表币,待以賓禮,皇帝禦正殿,列百官,鋪陳盛儀,酌禮沿情,事恐太重。
伏請今後準諸番客例,隻于内殿引對,不臨正朝,兼免乖越,又符故事。
謹具詳酌如前。
(《五代會要》三十) ◇ 參詳引對番客奏(天成元年六月十日,禦史台) 伏睹今月三日入閣班退後,方引對朝貢番使,竊觀近制,頗失常儀。
且月華門是宰相兩省近侍官常朝來往之所,外國番國朝見,不合出在此門,而又殿廷班序先退。
比者列其百辟,示彼四夷,俾觀多士之羽儀,以顯九重之嚴重,豈可衆官退後,番客方來。
合自正門,直趨丹陛。
此是向來事例,今辰忽有更張。
竊以方屬中興,宜循舊典,伏乞宣付中書門下,重令參詳,永為定制。
(同上) ◇ 使相納禮錢奏(天成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書) 伏準故事,應諸道節度使凡帶平章事,宜于中書都堂上事,禮絕百寮,等威無異,刊石紀璧,以列名姓,事系殊恩,慶垂後裔。
舊例,赴鎮後合納禮錢一千貫,充中書及兩省公使。
伏自近來,全隳往例。
今皇綱再整,墜典鹹修,合舉成規,冀将集事。
臣等商量,今請諸道藩鎮帶平章事處,各納禮錢五百千,中書建立石亭子一所,镌紀宰臣使相爵位姓名,授上年月,其所納錢,請充中書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内鋪陳什物。
(《五代會要》十三) ◇ 越訴斷罪輕重奏(天成二年二月十五日,禦史台、刑部、大理寺) 奉天成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越訴之條,本防虛妄,須用懲斷,以絕效尤。
如或實抱深冤,無門上訴,其越訴律内,不載杖數,仍令大理寺别具奏聞者。
」寺司準《名例律》,諸斷罪而無正條,若或不經台省,何得複仇?事在酌中,理難執律,其應出律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疏雲:「斷罪而無條。
」謂一部律内,犯無罪名者,準雜律,不應得為而為者,笞四十,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疏雲:「雖犯輕重,觸類宏多,金科玉條,苞羅難盡。
」其有在律在今,無有正條,若不輕重相明,無文可以比附,臨時處斷,量情為罪,庶補遺阙,故立此條。
其情輕者笞四十,事理重者笞八十。
(《五代會要》卷九) ◇ 追尊四廟改置園陵奏(天成二年,中書門下) 伏以兩漢以諸侯王入繼帝統,則必易名上谥,廣孝稱皇,載于諸侯故事,孝德皇孝仁皇、孝元皇是也。
伏乞聖慈,俯從人願,許取皇而薦号,兼上谥以尊名,改置園陵,仍增兵衛。
(《五代會要》卷二) ◇ 納夏秋苗子斛鬥奏(天成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戶部) 先準天成元年五月十五日敕,檢納夏秋苗子斛鬥,每鬥隻納一鬥,官中納不收耗。
人戶送納之時,
其軍事判官,仍不在奏官之限。
(《五代會要》二十五) 按:《全文》九百六十九所收《任諸藩奏辟軍事判官奏》,無「式示更張」以上一百十馀字,而末多「所冀招延之禮」雲雲四句。
◇ 重定州縣等官俸料奏(同光三年二月十五日,租庸院) 諸道州縣官并防禦圍練副使、判官等俸料,各據逐處具到事例、文帳内,點檢舊來支遣則例,錢數不等,所給折支物色,又加錢數不定,難為勘會。
今除東京管内州縣官見支手支課錢且依舊外,其三京并諸州于舊日支遣錢數等第,重定則例,兼切循本朝事體。
防禦團練副使、判官外,其馀推官已下職員,皆是本處自要辟請圓融,月俸贍給,亦乞依舊規繩,省司更不支給錢物。
謹具如後。
(《五代會要》二十八) ◇ 支給副使以下俸料奏(同光三年二月十九日,租庸院) 新定四京及諸道副使判官已下俸料,請降敕各下,逐處支遣,兼除所置副使、判官、掌書記、推官外,如本處更妄稱簡署官員,即敕本道節度使自備請給,不得正破省錢物。
(《五代會要》二十七) ◇ 慮刑獄遲留奏(同光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大理寺) 準獄例,諸立春已後,秋分已前,不得奏決死刑,違者徒一年。
今寺司相次有案牍,若準律文,候秋分後申奏,必慮刑獄遲留者。
(《五代會要》卷十) ◇ 太祖曹皇後定谥奏(同光三年八月,中書門下) 據禮儀使狀,準禮及故事,太常少卿定谥,太常卿署定訖,告天地宗廟。
伏準禮文,賤不得诔貴,子不得爵母。
後必谥于廟者,受成于祖宗。
今皇太後谥,請太常卿署定後,集百官連署谥狀訖,讀于太祖武皇帝室,然後差丞郎一人撰冊文,别定日命太尉上谥冊于西宮靈座,同日差官告谥于天地、太微宮、宗廟,如常告之儀。
(《五代會要》卷一) ◇ 曹太後定谥告廟奏(同光三年九月,中書門下) 大行皇太後谥,讀于太廟太祖武皇帝室,其日合集兩省禦史台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官,于太廟序立,俟行告禮畢,中書省班首一人升階,詣太祖武皇帝讀訖奏聞,别擇日上谥冊于西宮靈俯,及祭告天地宗廟。
(仝上) ◇ 貞簡皇後不宜葬代州奏(同光三年十月,中書門下) 伏以人君以四海為家,不當分南北。
洛陽是帝王之宅,四時朝拜,理須便近,不能遠幸代州。
且漢朝諸陵,皆近秦雍,國朝陵寝,布列京畿,後魏文帝自代遷洛之後,園陵皆在河南,兼敕應勳臣之家,不許北葬。
今魏氏諸陵,尚在京畿,葬代州,理為未允。
(《五代會要》卷四) ◇ 内殿引對番客奏(天成元年,太常禮院) 臣謹按《開元禮》,以賓禮待番客有六:一、番國王來朝,二、戒番王見日,三、番王奉見,四、受番使表及币,五、宴番國王,六、燕番國使。
從開元定禮之後,本朝故事對諸番客,又并于内殿引對,其殿名曰參殿,事在禮賓使、客省使,不下外諸司,見今施行不一。
今例惟回鹘番使則正殿引對,況回鹘見居甘州,其地又屬河西道涼州所管,每遣使進表币,待以賓禮,皇帝禦正殿,列百官,鋪陳盛儀,酌禮沿情,事恐太重。
伏請今後準諸番客例,隻于内殿引對,不臨正朝,兼免乖越,又符故事。
謹具詳酌如前。
(《五代會要》三十) ◇ 參詳引對番客奏(天成元年六月十日,禦史台) 伏睹今月三日入閣班退後,方引對朝貢番使,竊觀近制,頗失常儀。
且月華門是宰相兩省近侍官常朝來往之所,外國番國朝見,不合出在此門,而又殿廷班序先退。
比者列其百辟,示彼四夷,俾觀多士之羽儀,以顯九重之嚴重,豈可衆官退後,番客方來。
合自正門,直趨丹陛。
此是向來事例,今辰忽有更張。
竊以方屬中興,宜循舊典,伏乞宣付中書門下,重令參詳,永為定制。
(同上) ◇ 使相納禮錢奏(天成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中書) 伏準故事,應諸道節度使凡帶平章事,宜于中書都堂上事,禮絕百寮,等威無異,刊石紀璧,以列名姓,事系殊恩,慶垂後裔。
舊例,赴鎮後合納禮錢一千貫,充中書及兩省公使。
伏自近來,全隳往例。
今皇綱再整,墜典鹹修,合舉成規,冀将集事。
臣等商量,今請諸道藩鎮帶平章事處,各納禮錢五百千,中書建立石亭子一所,镌紀宰臣使相爵位姓名,授上年月,其所納錢,請充中書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内鋪陳什物。
(《五代會要》十三) ◇ 越訴斷罪輕重奏(天成二年二月十五日,禦史台、刑部、大理寺) 奉天成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越訴之條,本防虛妄,須用懲斷,以絕效尤。
如或實抱深冤,無門上訴,其越訴律内,不載杖數,仍令大理寺别具奏聞者。
」寺司準《名例律》,諸斷罪而無正條,若或不經台省,何得複仇?事在酌中,理難執律,其應出律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疏雲:「斷罪而無條。
」謂一部律内,犯無罪名者,準雜律,不應得為而為者,笞四十,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疏雲:「雖犯輕重,觸類宏多,金科玉條,苞羅難盡。
」其有在律在今,無有正條,若不輕重相明,無文可以比附,臨時處斷,量情為罪,庶補遺阙,故立此條。
其情輕者笞四十,事理重者笞八十。
(《五代會要》卷九) ◇ 追尊四廟改置園陵奏(天成二年,中書門下) 伏以兩漢以諸侯王入繼帝統,則必易名上谥,廣孝稱皇,載于諸侯故事,孝德皇孝仁皇、孝元皇是也。
伏乞聖慈,俯從人願,許取皇而薦号,兼上谥以尊名,改置園陵,仍增兵衛。
(《五代會要》卷二) ◇ 納夏秋苗子斛鬥奏(天成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戶部) 先準天成元年五月十五日敕,檢納夏秋苗子斛鬥,每鬥隻納一鬥,官中納不收耗。
人戶送納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