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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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來已久,着在國章。
近置英武軍及加軍額,宜從并省,以正舊名。
其英武軍額宜停,将士及當軍一切已上,并合入左右威遠營,依前置使二人勾當。
(《唐會要》七十二) ◇ 停威遠營衣糧敕 左右龍武等六軍及威遠營,應納課戶,其一千八十人所請衣糧,宜并勒停。
仍委本軍具名牒送府縣收管。
(《唐會要》七十二) ◇ 禁聚射敕 京城内無故有人于街衢中帶戎仗及聚射,委吏執送府縣科決。
其諸軍諸使,禁身奏取進止。
(《唐會要》七十二) ◇ 父母年老單身免差敕 單身百姓,父年七十能上能下,及無父其母年六十以上,并不得差征鎮。
(《唐會要》七十二) ◇ 申光蔡三州縣官俸料敕 有司奏申、光、蔡三州州縣官,緣給複無稅,應支俸料。
今量事實上員額及課料,其六品以下官,仍令吏部于選人中擇優與注拟,每月課料錢委所司量與支給。
其員外課料等本額,待绐複年滿,一切仍舊。
(《唐會要》七十五) ◇ 授新羅國王金俊邕等冊敕 金俊邕等冊,宜令鴻胪寺于中書省受領至寺,宣授與金力奇,令赍歸國,仍賜其叔彥升門戟,令本國準例給。
(《唐會要》九十五) ◇ 法司詳斷刑憲敕 舊制,刑憲皆大理寺、刑部詳斷聞奏,然後至中書裁量。
近多不至兩司、中書,使自處置。
今後先付法司,具輕重聞奏,下中書令、舍人等參酌,然後據事例裁斷。
(《唐會要》五十五) ◇ 處分濫給券敕 準元和三年諸道濫給券道敕文,總一百二十七道已上者,州府長官宜奪一季俸祿。
其本州官、曹官及錄事參軍,付吏部用阙,去任殿一選。
(《唐會要》六十一) ◇ 訪察州縣敕 前後累降制敕,應諸道違法徵科,及刑政冤濫,皆委出使郎官、禦史,訪察聞奏。
雖有此文,未嘗舉職。
外地生人之勞,朝廷莫得盡知。
今後應出使郎官、禦史,所曆州縣,其長吏政俗,闾閻疾苦,水旱災傷,并一一條錄奏聞。
郎官宜委左右丞勾當,并限朝見後五日内聞奏,并申中書門下。
如所奏不實,必議懲責。
(《唐會要》六十二) ◇ 縣主不得離京敕 縣主婿請授外官,如赴任,縣主不得離京。
自今以後,永為常例。
(《唐會要》六) ◇ 修周文武祠敕 周文王、武王祠宇在鹹陽縣,宜令有司精加修飾。
(《唐會要》二十二) ◇ 命婦朝谒敕 每至元日、冬至、立夏、立秋、立冬日,外命婦朝谒皇太後,自有常儀,不合前卻。
自今已後,諸公主、郡縣主,宜委宗正寺勾當。
常參官母妻,禦史台勾當。
如有違越者,夫、子奪一月俸。
無故頻不到者,有司具狀聞奏。
(《唐會要》二十六) ◇ 宮中上壽敕 今月六日,是朕降誕之辰,奉迎皇太後宮中上壽,其日并賜于光順門内殿與百官相見,永為常式。
(《唐會要》二十九) ◇ 安置李師古妻女敕 李師古嘗經任使,待以始終,雖是師道近親,典章宜有差降。
其妻裴氏及女宜娘,并于鄧州安置。
(《唐會要》三十九) ◇ 禦史專知贓贖敕 今後應坐贓及他罪當贖者,諸道委觀察判官司人事勾當,及時申報。
如蔽匿不申者,節級科貶加罪。
不系奏官長量情處置者,其贓但準前申送禦史台,充本色給用。
仍差禦史一人專知贓贖,不得以贓罰為名。
如罪名未正,妄罰其财,亦委觀察判官勾當。
差定後先,具名聞奏。
(《唐會要》四十) ◇ 削鄭良宰官敕 鄭良宰如聞本非士族,豈容塵忝班行?宜削所授官。
通事舍人知館事楊造,輕有論薦,頗乖言慎,宜罰一月俸。
(《冊府》四百八十一) ◇ 不酤官酒照湖州例敕 不酤官酒,有益疲人,管内六州,皆合一例,宜并準湖州敕處分。
(《冊府》五百四) ◇ 權判官與正授敕 自今已後,應受權判官,京官一考已上,外官兩考已上,職事條舉者,然與正授。
如未及正授,别要除改者,不得全用權知判官資。
如特委重務,即不在此限。
(《冊府》六百三十一) ◇ 停盧則見任敕 禦史出使,動為标式,功在肅下,不唯檢事。
監察禦史盧則奉使推鞫,緻使官曲犯贓,被人告訴,失在周慎,亦可薄懲。
宜停見任。
(《冊府》五百二十二) ◇ 答權德輿謝追贈祖亻垂禮部郎中表批 按:此文見五十卷本《權載之集》,題「元和十三年閏五月」,與《全文》五十四《批答》同,今存其目,文不錄。
◎ 穆宗皇帝 事迹詳《全唐文》六十四。
◇ 蕭亻免守吏部尚書诏 古者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季氏以還,鮮由茲道。
先皇帝在位十五載,凡解相印二十人,多為大僚,或授兵
近置英武軍及加軍額,宜從并省,以正舊名。
其英武軍額宜停,将士及當軍一切已上,并合入左右威遠營,依前置使二人勾當。
(《唐會要》七十二) ◇ 停威遠營衣糧敕 左右龍武等六軍及威遠營,應納課戶,其一千八十人所請衣糧,宜并勒停。
仍委本軍具名牒送府縣收管。
(《唐會要》七十二) ◇ 禁聚射敕 京城内無故有人于街衢中帶戎仗及聚射,委吏執送府縣科決。
其諸軍諸使,禁身奏取進止。
(《唐會要》七十二) ◇ 父母年老單身免差敕 單身百姓,父年七十能上能下,及無父其母年六十以上,并不得差征鎮。
(《唐會要》七十二) ◇ 申光蔡三州縣官俸料敕 有司奏申、光、蔡三州州縣官,緣給複無稅,應支俸料。
今量事實上員額及課料,其六品以下官,仍令吏部于選人中擇優與注拟,每月課料錢委所司量與支給。
其員外課料等本額,待绐複年滿,一切仍舊。
(《唐會要》七十五) ◇ 授新羅國王金俊邕等冊敕 金俊邕等冊,宜令鴻胪寺于中書省受領至寺,宣授與金力奇,令赍歸國,仍賜其叔彥升門戟,令本國準例給。
(《唐會要》九十五) ◇ 法司詳斷刑憲敕 舊制,刑憲皆大理寺、刑部詳斷聞奏,然後至中書裁量。
近多不至兩司、中書,使自處置。
今後先付法司,具輕重聞奏,下中書令、舍人等參酌,然後據事例裁斷。
(《唐會要》五十五) ◇ 處分濫給券敕 準元和三年諸道濫給券道敕文,總一百二十七道已上者,州府長官宜奪一季俸祿。
其本州官、曹官及錄事參軍,付吏部用阙,去任殿一選。
(《唐會要》六十一) ◇ 訪察州縣敕 前後累降制敕,應諸道違法徵科,及刑政冤濫,皆委出使郎官、禦史,訪察聞奏。
雖有此文,未嘗舉職。
外地生人之勞,朝廷莫得盡知。
今後應出使郎官、禦史,所曆州縣,其長吏政俗,闾閻疾苦,水旱災傷,并一一條錄奏聞。
郎官宜委左右丞勾當,并限朝見後五日内聞奏,并申中書門下。
如所奏不實,必議懲責。
(《唐會要》六十二) ◇ 縣主不得離京敕 縣主婿請授外官,如赴任,縣主不得離京。
自今以後,永為常例。
(《唐會要》六) ◇ 修周文武祠敕 周文王、武王祠宇在鹹陽縣,宜令有司精加修飾。
(《唐會要》二十二) ◇ 命婦朝谒敕 每至元日、冬至、立夏、立秋、立冬日,外命婦朝谒皇太後,自有常儀,不合前卻。
自今已後,諸公主、郡縣主,宜委宗正寺勾當。
常參官母妻,禦史台勾當。
如有違越者,夫、子奪一月俸。
無故頻不到者,有司具狀聞奏。
(《唐會要》二十六) ◇ 宮中上壽敕 今月六日,是朕降誕之辰,奉迎皇太後宮中上壽,其日并賜于光順門内殿與百官相見,永為常式。
(《唐會要》二十九) ◇ 安置李師古妻女敕 李師古嘗經任使,待以始終,雖是師道近親,典章宜有差降。
其妻裴氏及女宜娘,并于鄧州安置。
(《唐會要》三十九) ◇ 禦史專知贓贖敕 今後應坐贓及他罪當贖者,諸道委觀察判官司人事勾當,及時申報。
如蔽匿不申者,節級科貶加罪。
不系奏官長量情處置者,其贓但準前申送禦史台,充本色給用。
仍差禦史一人專知贓贖,不得以贓罰為名。
如罪名未正,妄罰其财,亦委觀察判官勾當。
差定後先,具名聞奏。
(《唐會要》四十) ◇ 削鄭良宰官敕 鄭良宰如聞本非士族,豈容塵忝班行?宜削所授官。
通事舍人知館事楊造,輕有論薦,頗乖言慎,宜罰一月俸。
(《冊府》四百八十一) ◇ 不酤官酒照湖州例敕 不酤官酒,有益疲人,管内六州,皆合一例,宜并準湖州敕處分。
(《冊府》五百四) ◇ 權判官與正授敕 自今已後,應受權判官,京官一考已上,外官兩考已上,職事條舉者,然與正授。
如未及正授,别要除改者,不得全用權知判官資。
如特委重務,即不在此限。
(《冊府》六百三十一) ◇ 停盧則見任敕 禦史出使,動為标式,功在肅下,不唯檢事。
監察禦史盧則奉使推鞫,緻使官曲犯贓,被人告訴,失在周慎,亦可薄懲。
宜停見任。
(《冊府》五百二十二) ◇ 答權德輿謝追贈祖亻垂禮部郎中表批 按:此文見五十卷本《權載之集》,題「元和十三年閏五月」,與《全文》五十四《批答》同,今存其目,文不錄。
◎ 穆宗皇帝 事迹詳《全唐文》六十四。
◇ 蕭亻免守吏部尚書诏 古者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季氏以還,鮮由茲道。
先皇帝在位十五載,凡解相印二十人,多為大僚,或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