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九
關燈
小
中
大
【卷五十九】
◎ 阙名(七)
◇ 星曆申送史館奏(長興三年,司天台)
奉中書門下牒,令逐年申送史館十一曜細行曆,并周天行度、祥變等。
當司舊例,祗申星曜事件,不載占言。
(《五代會要》十九) ◇ 定十都督府額奏(長興三年四月,中書六下) 天下舊有八大都督府,按《十道圖》,以靈州為首,陝、幽、揚、潞、鎮、徐等州為次。
其魏鎮巳程式為七府,兼具員内。
越、杭、福、潭等州,亦相次升為都督會府。
望以十都督府為額,仍據升降次第,以陝為首,馀依舊制。
(《五代會要》十九) ◇ 定四大都護額奏(長興三年四月,中書門下) 據《十道圖》,有大都護,除單于、北庭等儲久不置外,今具員内節度使中,見有兩員外守安北都護、安東都護。
今請隻以四大都護為定額,仍以安東大都護為首。
(《五代會要》二十四) ◇ 武成廟從祀英賢設遵豆奏(長興三年五月,禮院) 禮院檢《郊祀錄》,釋奠武成王廟,中祀例祭以少牢,其配座十哲,見今行釋奠之禮。
伏自喪亂已來,廢四壁英賢之祭。
今準帖,為國子博士蔡同文奏,武成王廟四壁英賢,請各設一豆一爵祀享者。
當司今詳《郊祀錄》,武成王從祀諸英賢,各笾二,實以粟、黃牛脯;豆二,實以菜菹、鹿醢;簋各一,實以黍、稷飯,酒爵一。
禮文所設,無一豆一爵之儀。
(《五代會要》卷三) ◇ 修撰功臣列傳奏(長興四年正月十一日,史館) 當館先奉敕修撰《功臣列傳》,元奏數九十二人,館司分配見在館官員修撰。
其間亦有不是中興以來功臣,但據姓名,便且分配修撰。
将求允當,須在品量。
其間若實是功臣中興社稷者,須校其功勳大小,德業輕重,次第纂修,排列先後。
今請應不是中興以來功臣,泛将行狀送館者,若其間事有與正史、實錄列傳内事相連絡者,則請令附在紀傳内,簡略書出。
其無功于國,無德于人,但述履行身名,或述小才末伎,傥無可以垂訓者,并不在編修之限。
伏以自有史傳以來,曆代鹹有着述,皆存定制,不可更張。
如《前漢》止述蕭、曹、绛、灌之流,《後漢》但書寇、鄧、耿、賈之例,并同翼戴,鹹共匡扶,爵号功臣,先為列傳。
其馀宗室、外戚、文苑、儒林、遊俠、逸人、循吏、酷吏之屬,名目甚衆,各有篇題,并随其次第撰述。
其大惡大善之人,有善若周、孔、夷、齊,惡若敦、玄、莽、卓,亦各特為着撰,不附傳紀編修。
或為世家,或為列傳,蓋欲取監前代,垂則後人,不可雷同,請令區别。
其功臣未納到行狀者,館司見更催促,候到即更分配修撰。
大凡行狀,皆是門人故吏叙述,多有虛飾文華,今請此後所納行狀,并須直書功業,不得虛文飾詞。
其已納到行狀合着撰者,仍請委修撰官略其浮辭,采其實事。
(《五代會要》十八) ◇ 修史規程奏(長興四年正月十一日史館) 當館承前修史事例,應合編錄文書,分配在館修撰直館官員,逐人紀述。
内修撰一員,充判館事,自馀修撰外,應館中着述及諸色公事,都專主掌。
監修宰臣通判,前修撰、直館等,其間勤恪者着述不閑,怠惰者自因循度日,隻藉館中揚曆,以資身事進趨,或别除官,或因出使,便将自己分合撰史籍,送付後人。
後人效尤,依前懈惰,積疊不了公事,為弊滋多。
須設規程,庶遠景和敗。
謹具起請如左:自判館、修撰已下,見充職及此後充館,請以二周年為限。
據在職館中文書繁簡,逐季分配纂修,如月未滿,公事未阙,即當館給與公憑,仍旋申中書門下,請别商量。
其職限内,遇本官本省署有遞遷,請不妨其序進,即請令依前充職,終其月限,并請不許未終職限,特更除官。
如職限滿,有公事未了,不計幾月,請不别與除官及差使,并與遞遷本官。
其曠職甚者,仍請量事殿罰。
如據所分配文書修撰外,别能采訪得皇後、功臣事實,及諸色合編集事,着撰得史傳,堪入國史者,請量其課績,别加酬獎。
如當館于職限滿官員中,籍令充職者,則旋具奏聞,乞就加升陟。
應此日已前曾充館職,配過文書,除丁憂官員,則請與均分代修撰。
其未了别除官者,所欠文書,不計多少,并與令本官修撰,速須了畢。
其今日已前曠惰之過,特乞矜容。
起今後若更将已前未了公事,遷延不速修撰了者,則别具奏聞,仰候聖裁。
(《五代會要》十八) ◇ 正押衙設省職奏(長興四年正月,三司使) 當省有諸道鹽鐵轉運使額,職員極多。
見有左右都押衙及客司通引,今欲從正押衙設省職,為轉遷之序,正押衙、同押衙、衙前兵馬使、讨擊副使、衙前虞候、衙前子弟者。
(《五代會要》二十四) ◇ 試舉人定制奏(長興四年二月十六日,禮部) 今後試舉人日,請令皇城司公幹人,于省門外聽察叫呼稱屈,及知貢院有幸門者,引赴皇城司勘問。
如是的實虛妄,請嚴加科斷。
兼今年放榜後及第人看畢,便綴行五鳳樓前,列行舞蹈謝恩訖,赴國學謝先師。
然後與知貢舉相識期集,祗候敕命,兼過堂及過樞密院。
又舊例,侵晨張榜後,知貢院官及考試官已下便出,請今年張榜後,知貢舉官并考試官至晚出。
奉敕:宜令敕下後于朝堂謝恩,即赴國學。
其試舉人日,宜令禦史台差人,聽其放榜日知貢舉官送出,自此永為定制。
及第舉人過樞密院,宜不施行。
(《五代會要》二十三) ◇ 别鑿洛河引漕船奏(長興四年三月三日,三司) 洛河水運,自洛日至京,往來牽船下卸,皆是水運牙官每人管定四十石。
今洛岸至倉門稍遠,牙官運轉艱難,近日例多逃走。
今欲于少河北岸,别鑿一灣,引船直至倉門下卸,其工欲于諸軍亻兼人内差借。
(《五代會要》二十七) ◇ 判官考校州縣獎罰奏(長興四年五月,中書) 準天成元年五月二十七日敕,諸使府兩稅徵科,詳斷刑獄,校官吏考課,合是觀察判官專判。
其一州諸縣徵科,糾轄提舉,合是錄事參軍本職。
今後觀察判官、錄事參軍校量所屬州縣官吏,據每年徵科程限
當司舊例,祗申星曜事件,不載占言。
(《五代會要》十九) ◇ 定十都督府額奏(長興三年四月,中書六下) 天下舊有八大都督府,按《十道圖》,以靈州為首,陝、幽、揚、潞、鎮、徐等州為次。
其魏鎮巳程式為七府,兼具員内。
越、杭、福、潭等州,亦相次升為都督會府。
望以十都督府為額,仍據升降次第,以陝為首,馀依舊制。
(《五代會要》十九) ◇ 定四大都護額奏(長興三年四月,中書門下) 據《十道圖》,有大都護,除單于、北庭等儲久不置外,今具員内節度使中,見有兩員外守安北都護、安東都護。
今請隻以四大都護為定額,仍以安東大都護為首。
(《五代會要》二十四) ◇ 武成廟從祀英賢設遵豆奏(長興三年五月,禮院) 禮院檢《郊祀錄》,釋奠武成王廟,中祀例祭以少牢,其配座十哲,見今行釋奠之禮。
伏自喪亂已來,廢四壁英賢之祭。
今準帖,為國子博士蔡同文奏,武成王廟四壁英賢,請各設一豆一爵祀享者。
當司今詳《郊祀錄》,武成王從祀諸英賢,各笾二,實以粟、黃牛脯;豆二,實以菜菹、鹿醢;簋各一,實以黍、稷飯,酒爵一。
禮文所設,無一豆一爵之儀。
(《五代會要》卷三) ◇ 修撰功臣列傳奏(長興四年正月十一日,史館) 當館先奉敕修撰《功臣列傳》,元奏數九十二人,館司分配見在館官員修撰。
其間亦有不是中興以來功臣,但據姓名,便且分配修撰。
将求允當,須在品量。
其間若實是功臣中興社稷者,須校其功勳大小,德業輕重,次第纂修,排列先後。
今請應不是中興以來功臣,泛将行狀送館者,若其間事有與正史、實錄列傳内事相連絡者,則請令附在紀傳内,簡略書出。
其無功于國,無德于人,但述履行身名,或述小才末伎,傥無可以垂訓者,并不在編修之限。
伏以自有史傳以來,曆代鹹有着述,皆存定制,不可更張。
如《前漢》止述蕭、曹、绛、灌之流,《後漢》但書寇、鄧、耿、賈之例,并同翼戴,鹹共匡扶,爵号功臣,先為列傳。
其馀宗室、外戚、文苑、儒林、遊俠、逸人、循吏、酷吏之屬,名目甚衆,各有篇題,并随其次第撰述。
其大惡大善之人,有善若周、孔、夷、齊,惡若敦、玄、莽、卓,亦各特為着撰,不附傳紀編修。
或為世家,或為列傳,蓋欲取監前代,垂則後人,不可雷同,請令區别。
其功臣未納到行狀者,館司見更催促,候到即更分配修撰。
大凡行狀,皆是門人故吏叙述,多有虛飾文華,今請此後所納行狀,并須直書功業,不得虛文飾詞。
其已納到行狀合着撰者,仍請委修撰官略其浮辭,采其實事。
(《五代會要》十八) ◇ 修史規程奏(長興四年正月十一日史館) 當館承前修史事例,應合編錄文書,分配在館修撰直館官員,逐人紀述。
内修撰一員,充判館事,自馀修撰外,應館中着述及諸色公事,都專主掌。
監修宰臣通判,前修撰、直館等,其間勤恪者着述不閑,怠惰者自因循度日,隻藉館中揚曆,以資身事進趨,或别除官,或因出使,便将自己分合撰史籍,送付後人。
後人效尤,依前懈惰,積疊不了公事,為弊滋多。
須設規程,庶遠景和敗。
謹具起請如左:自判館、修撰已下,見充職及此後充館,請以二周年為限。
據在職館中文書繁簡,逐季分配纂修,如月未滿,公事未阙,即當館給與公憑,仍旋申中書門下,請别商量。
其職限内,遇本官本省署有遞遷,請不妨其序進,即請令依前充職,終其月限,并請不許未終職限,特更除官。
如職限滿,有公事未了,不計幾月,請不别與除官及差使,并與遞遷本官。
其曠職甚者,仍請量事殿罰。
如據所分配文書修撰外,别能采訪得皇後、功臣事實,及諸色合編集事,着撰得史傳,堪入國史者,請量其課績,别加酬獎。
如當館于職限滿官員中,籍令充職者,則旋具奏聞,乞就加升陟。
應此日已前曾充館職,配過文書,除丁憂官員,則請與均分代修撰。
其未了别除官者,所欠文書,不計多少,并與令本官修撰,速須了畢。
其今日已前曠惰之過,特乞矜容。
起今後若更将已前未了公事,遷延不速修撰了者,則别具奏聞,仰候聖裁。
(《五代會要》十八) ◇ 正押衙設省職奏(長興四年正月,三司使) 當省有諸道鹽鐵轉運使額,職員極多。
見有左右都押衙及客司通引,今欲從正押衙設省職,為轉遷之序,正押衙、同押衙、衙前兵馬使、讨擊副使、衙前虞候、衙前子弟者。
(《五代會要》二十四) ◇ 試舉人定制奏(長興四年二月十六日,禮部) 今後試舉人日,請令皇城司公幹人,于省門外聽察叫呼稱屈,及知貢院有幸門者,引赴皇城司勘問。
如是的實虛妄,請嚴加科斷。
兼今年放榜後及第人看畢,便綴行五鳳樓前,列行舞蹈謝恩訖,赴國學謝先師。
然後與知貢舉相識期集,祗候敕命,兼過堂及過樞密院。
又舊例,侵晨張榜後,知貢院官及考試官已下便出,請今年張榜後,知貢舉官并考試官至晚出。
奉敕:宜令敕下後于朝堂謝恩,即赴國學。
其試舉人日,宜令禦史台差人,聽其放榜日知貢舉官送出,自此永為定制。
及第舉人過樞密院,宜不施行。
(《五代會要》二十三) ◇ 别鑿洛河引漕船奏(長興四年三月三日,三司) 洛河水運,自洛日至京,往來牽船下卸,皆是水運牙官每人管定四十石。
今洛岸至倉門稍遠,牙官運轉艱難,近日例多逃走。
今欲于少河北岸,别鑿一灣,引船直至倉門下卸,其工欲于諸軍亻兼人内差借。
(《五代會要》二十七) ◇ 判官考校州縣獎罰奏(長興四年五月,中書) 準天成元年五月二十七日敕,諸使府兩稅徵科,詳斷刑獄,校官吏考課,合是觀察判官專判。
其一州諸縣徵科,糾轄提舉,合是錄事參軍本職。
今後觀察判官、錄事參軍校量所屬州縣官吏,據每年徵科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