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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貶。
(同上) ◇ 禁私役幕土敕 衛尉幔幕氈褥等,所由多借人,非理損污,因循日久,為弊頗深。
爰及幕土,私将驅使,并廣配充廳子、馬子,并放取資。
近今推問,事皆非缪。
今後其幔幕氈褥等,辄将一事借人,并同盜三庫物科罪。
并使幕士與人張設,及自驅使,擅取放資,計受贓數,以枉法論。
其借人及借與人等,六品已下非清資官,決放,馀聽進止。
仍委左右巡使常加糾察。
(《唐會要》六十五) ◇ 注授評事敕 大理評事,今後子弟及至親中有未曆畿縣者,不得注授。
(《唐會要》六十六) ◇ 恤賞入朝蕃客敕 九姓、堅昆諸蕃客等,因使入朝身死者,自今後,使給一百貫充葬,副使及妻數内減三十貫。
其墓地,州縣與買,官給價直。
其墳墓所由營造。
(同上) ◇ 舉人箭垛敕 自今以後,應試選舉人,長垛宜以十隻箭為限,并入第一院,與兩單上;八隻入第一院,兩隻入第二院,與一單上次上;十隻不出第三院,與單上;十隻不出第四院,與次上。
馀依常式。
(《唐會要》五十九) ◇ 停武官番試敕 習武入官,已經精簡,随番更試,事頗為煩。
其武官自今已後,因番試及過中書門下宜停。
(同上) ◇ 分賜胙肉敕 祭必奉牲,禮有歸胙,将興施惠之教,以廣神明之福。
比來胙肉,所進頗多。
自茲以後,即宜少進,仍分賜祭官及應入衙常參官廚共食(《唐會要》二十三) ◇ 閏二月停服褶敕 百官朔望朝參,應服褶,并着珂散,至閏二月一日宜停。
自今以後,每逢此閏,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二十四) ◇ 從容朝參敕 自今以後,每朔望朝時,于常儀一刻,進外辦。
每座喚仗,令朝官從容至閣門,入至障外,不須趨走。
百司無事,至午後放歸,無為守成,宜知朕意。
(同上) ◇ 太守謝表附驿敕 比來牧守初上,準式附表申謝,或因便使,或有差官,事頗勞頓,亦資取置。
自今已後,諸郡太守等謝上表,宜并附驿遞進,務從省便。
(《唐會要》二十六) ◇ 寒食禁火敕 禮标納火之禁,語有鑽燧之文,所以燮理寒燠,節宣氣候。
自今以後,寒食并禁火三日。
(《唐會要》二十九) ◇ 停用赤色敕 近改旗幟為赤黃,以符土德。
其諸衛隊仗绯色者,宜令所司依内出黃色樣,即造。
其槍并用赤稠木,仍依本色,不須更染别色,長一丈四尺為限。
其諸軍職掌有先用火焰绯幡處,宜各依一樣送付諸道,準此改換,先用赤色宜停。
(《唐會要》三十二) ◇ 聽家畜絲竹敕 五品已上正員清官、諸道節度使及太守等,并聽當家畜絲竹,以殿歡娛。
行樂盛時,覃及中外。
(《唐會要》三十四) ◇ 教習孝經敕 自今已後,宜令天下家藏《孝經》一本,精勤教習。
學校之中,倍加傳授,州縣官長,明申勸課。
(《唐會要》三十五) ◇ 加枉法贓律敕 官吏準律應枉法贓十五匹合絞者,自今已後,特宜加至二十匹。
仍即編諸律,着為不刊。
(《唐會要》四十) ◇ 贖銅納錢敕 其贖銅如情願納錢,每斤一百二十文。
若負欠官物,應徵正贓及贖物無财,以備官役折庸。
其物雖多,止限三年。
一人一日,折絹四尺。
若會恩旨,其物合免者,停役。
(同上) ◇ 專知叙勳敕 準制及格式叙勳,今後宜令司勳員外郎二人,除曹務之外,每有勳甲團進後,專知磨勘。
所須主事令史,任簡擇差定,如有疏略,委本官奏錄。
(《唐會要》五十八) ◇ 詳定元元廟樂敕 《古今人表》,玄元皇帝升入上聖。
自今已後,每有薦新,先獻元元廟。
其緣告享所奏樂,宜令所司詳定奏聞。
并差宗正寺官一員及差戶灑埽。
兩京崇元學各置博士、助教一員,學生一百人,資蔭宜同國子學例。
每祠享所齋郎,便以學生充當。
(《唐會要》五十) ◇ 檢校元元宮敕 兩京元元宮及道院等,宜委崇元館大學士都檢校,務在精修,勿令喧雜,仍不更隸宗正。
其道士等名籍,任依常式。
(同上) ◇ 内外官考進單數挾名敕 所校内外官考,準令,京官正月三十日進單數,二月三十日進挾名;外官二月三十日進單數,三月三十日進挾名。
自今已後,并了日一時挾名奏,不須更進單數。
(《冊府》六百三十五) ◇ 關内庸調徵限敕 敕:自今已後,京兆府關内諸州應徵庸調及資物,并限十月三十日畢。
(《冊府》四百八十七) ◇ 徵收庸調期限敕 自今已後,天下百姓宜以十分已上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
每歲庸調八月徵收,農功未畢
(同上) ◇ 禁私役幕土敕 衛尉幔幕氈褥等,所由多借人,非理損污,因循日久,為弊頗深。
爰及幕土,私将驅使,并廣配充廳子、馬子,并放取資。
近今推問,事皆非缪。
今後其幔幕氈褥等,辄将一事借人,并同盜三庫物科罪。
并使幕士與人張設,及自驅使,擅取放資,計受贓數,以枉法論。
其借人及借與人等,六品已下非清資官,決放,馀聽進止。
仍委左右巡使常加糾察。
(《唐會要》六十五) ◇ 注授評事敕 大理評事,今後子弟及至親中有未曆畿縣者,不得注授。
(《唐會要》六十六) ◇ 恤賞入朝蕃客敕 九姓、堅昆諸蕃客等,因使入朝身死者,自今後,使給一百貫充葬,副使及妻數内減三十貫。
其墓地,州縣與買,官給價直。
其墳墓所由營造。
(同上) ◇ 舉人箭垛敕 自今以後,應試選舉人,長垛宜以十隻箭為限,并入第一院,與兩單上;八隻入第一院,兩隻入第二院,與一單上次上;十隻不出第三院,與單上;十隻不出第四院,與次上。
馀依常式。
(《唐會要》五十九) ◇ 停武官番試敕 習武入官,已經精簡,随番更試,事頗為煩。
其武官自今已後,因番試及過中書門下宜停。
(同上) ◇ 分賜胙肉敕 祭必奉牲,禮有歸胙,将興施惠之教,以廣神明之福。
比來胙肉,所進頗多。
自茲以後,即宜少進,仍分賜祭官及應入衙常參官廚共食(《唐會要》二十三) ◇ 閏二月停服褶敕 百官朔望朝參,應服褶,并着珂散,至閏二月一日宜停。
自今以後,每逢此閏,仍永為常式。
(《唐會要》二十四) ◇ 從容朝參敕 自今以後,每朔望朝時,于常儀一刻,進外辦。
每座喚仗,令朝官從容至閣門,入至障外,不須趨走。
百司無事,至午後放歸,無為守成,宜知朕意。
(同上) ◇ 太守謝表附驿敕 比來牧守初上,準式附表申謝,或因便使,或有差官,事頗勞頓,亦資取置。
自今已後,諸郡太守等謝上表,宜并附驿遞進,務從省便。
(《唐會要》二十六) ◇ 寒食禁火敕 禮标納火之禁,語有鑽燧之文,所以燮理寒燠,節宣氣候。
自今以後,寒食并禁火三日。
(《唐會要》二十九) ◇ 停用赤色敕 近改旗幟為赤黃,以符土德。
其諸衛隊仗绯色者,宜令所司依内出黃色樣,即造。
其槍并用赤稠木,仍依本色,不須更染别色,長一丈四尺為限。
其諸軍職掌有先用火焰绯幡處,宜各依一樣送付諸道,準此改換,先用赤色宜停。
(《唐會要》三十二) ◇ 聽家畜絲竹敕 五品已上正員清官、諸道節度使及太守等,并聽當家畜絲竹,以殿歡娛。
行樂盛時,覃及中外。
(《唐會要》三十四) ◇ 教習孝經敕 自今已後,宜令天下家藏《孝經》一本,精勤教習。
學校之中,倍加傳授,州縣官長,明申勸課。
(《唐會要》三十五) ◇ 加枉法贓律敕 官吏準律應枉法贓十五匹合絞者,自今已後,特宜加至二十匹。
仍即編諸律,着為不刊。
(《唐會要》四十) ◇ 贖銅納錢敕 其贖銅如情願納錢,每斤一百二十文。
若負欠官物,應徵正贓及贖物無财,以備官役折庸。
其物雖多,止限三年。
一人一日,折絹四尺。
若會恩旨,其物合免者,停役。
(同上) ◇ 專知叙勳敕 準制及格式叙勳,今後宜令司勳員外郎二人,除曹務之外,每有勳甲團進後,專知磨勘。
所須主事令史,任簡擇差定,如有疏略,委本官奏錄。
(《唐會要》五十八) ◇ 詳定元元廟樂敕 《古今人表》,玄元皇帝升入上聖。
自今已後,每有薦新,先獻元元廟。
其緣告享所奏樂,宜令所司詳定奏聞。
并差宗正寺官一員及差戶灑埽。
兩京崇元學各置博士、助教一員,學生一百人,資蔭宜同國子學例。
每祠享所齋郎,便以學生充當。
(《唐會要》五十) ◇ 檢校元元宮敕 兩京元元宮及道院等,宜委崇元館大學士都檢校,務在精修,勿令喧雜,仍不更隸宗正。
其道士等名籍,任依常式。
(同上) ◇ 内外官考進單數挾名敕 所校内外官考,準令,京官正月三十日進單數,二月三十日進挾名;外官二月三十日進單數,三月三十日進挾名。
自今已後,并了日一時挾名奏,不須更進單數。
(《冊府》六百三十五) ◇ 關内庸調徵限敕 敕:自今已後,京兆府關内諸州應徵庸調及資物,并限十月三十日畢。
(《冊府》四百八十七) ◇ 徵收庸調期限敕 自今已後,天下百姓宜以十分已上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
每歲庸調八月徵收,農功未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