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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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 玄宗皇帝(三)

◇ 禁婚部民敕

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

    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違者雖會赦仍離之。

    其州上佐以及縣令,于所統屬官同。

    其定婚在前,居官在後,及三輔内官門閥相當情願者,不在禁限。

    (《唐曾要》八十三)

◇ 定戶敕

定戶之時,百姓非商戶,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貨财數。

    其雜匠及幕士并諸色同類,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戶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過兩人;三丁已上,不得過一人。

    (《唐會要》八十三)

◇ 勘覆造籍敕

自今已後,應造籍,宜令州縣長官及錄事參軍審加勘覆。

    更有疏遺者,委所司具本判官長等名品錄奏,其籍仍寫兩本送戶部。

    (《唐會要》八十五)

◇ 招誘戶口敕

檢獲招誘得戶口應合酬者,其有課戶,皆須待納租庸,然後論功。

    (同上)

◇ 歸首人報采訪使敕

諸州應歸首複業者,比來每至年終,皆當州縣錄奏。

    自今已後,宜令牒報本道采訪使同勘。

    當道歸首人,每州略單數同一狀奏,仍挾名報所由。

    (同上)

◇ 禁兩都燒窯取土敕

京、洛兩都,是惟帝宅,街衢坊市,固須修築,城内不得穿掘為窯,燒造磚瓦。

    其有公私修造,不得于街巷穿坑取土。

    (《唐會要》八十六)

◇ 禁與諸蕃互市敕

諸錦、绫、羅、谷、繡、織成綢、絹、絲、牦牛尾、真珠、金、鐵,并不得與諸蕃互市,及将入蕃。

    金、鐵之物,亦不得将度西北諸關。

    (同上)

◇ 修兩京城敕

兩京城皇城及諸門,并助鋪及京城守把捉兵之處,有城牆若門樓舍屋破壞須修理者,皆與所司相知,并量抽當處職掌衛士,以漸修營。

    若須登高臨内,即聞奏之。

    (同上)

◇ 置常平倉敕

關内、隴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荊、揚、襄、夔、綿、益、彭、蜀、漢、劍、茂等州,并置常平倉。

    其本上州三千貫,中州二千貫,下州一千貫。

    每籴具本利,與正倉帳同申。

    (《唐會要》八十八)

◇ 赈給水旱敕

諸州水旱,皆待奏報,然後赈給。

    道路悠遠,往複淹遲,宜令給訖奏聞。

    (《唐會要》八十八)

◇ 官錢取利敕

兩京行幸,緣頓所須,應出百姓者,宜令每頓取官錢一百千文作本取利充。

    仍令所由長官專句當,不得抑配百姓。

    (《唐會要》二十七)

◇ 禁封家舉放敕

封家總合送入京,其中有别敕許人就領者,待州徵足,然後一時分付,徵未足聞。

    封家人不得辄到出封州,亦不得因有舉放,違者禁身聞奏。

    (《唐會要》九十)

◇ 食封以丁為限敕

諸食實封,并以丁為限,不須一分入官,其物仍令出封州随庸調送入京,其腳以租腳錢充,并于太府寺納,然後準給封家。

    (同上)

◇ 封物就坊請頒敕

親王、公主等封物,宜随官庸調,随駕所在,送至京都賜坊,令封家就坊請受。

    馀食封家,不在此限。

    仍令禦史一人及太府寺官檢校分付,使給了牒。

    (同上)

◇ 承襲實封敕

諸王公以下食封薨,子孫應承襲者,除喪後十分減二,仍具所食戶數奏聞。

    無後者,百日後除。

    諸名山大川及畿内縣,并不封。

    (同上)

◇ 百官月俸敕

百官料錢,宜合為一色,都以月俸為名,各據本官随月給付。

    其貯粟宜令入祿數同申,應合減折及申請時限,并依常式。

    (《唐會要》九十一)

◇ 給賜等國敕

、新羅、吐蕃先無裡數,每遣使給賜,宜準七千裡以上給付也。

    (《唐會要》一百)

◇ 太清宮行禮用朝服敕

比太清宮行事官皆具冕服,及奏樂未易舊名,并告獻之時,仍陳策祝。

    既非事生之禮,皆從降神之儀,且真俗殊倫,幽明異數,理有非便,亦在從宜。

    自今已後,每太清宮行禮官,宜改用朝服,兼停祝版,改為青詞于紙上。

    其告獻辭及新奏樂章,朕當别自修撰,仍令所司具議儀注奏聞。

    (《唐會要》五十)

◇ 簡擇專知兩推敕

東西兩推及左右巡使,皆台司重務,比來轉差新人,數有改易,既不經久,頗紊章程。

    宜簡擇的然公正精練者,令始末專知,不得辄替換。

    若無缺失,至改轉時,遲速間以為褒貶。

    (《唐會要》六十二)

◇ 停禦史充判官敕

所置禦史,職在彈違,雜充判官,誠非允當。

    其諸道節度使先取禦史充判官者,并停。

    自今已後,更不得奏。

    若切須奏者,不得占台中缺。

    其本台長官充使者,不在此限。

    (同上)

◇ 禦史比類能否敕

禦史宜依舊制,黃卷書缺失,每歲委知雜禦史長官比類能否,送中書門下改轉日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