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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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為婚姻。
仍自今已後,天下嫁女受财,三品已上之家不得過絹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過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過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過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赀妝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門之财。
(《唐會要》八十三) ◇ 搜訪賢才诏 内外交困官四科舉人,或孝悌可稱,德行夙着,通涉經史,堪居繁劇;或遊泳儒術,沈研冊府,下帷不倦,博物馳聲;或藻思清華,詞鋒秀逸,舉标文雅,材堪遠大;或廉平處事,強直為心,洞曉刑書,兼包文藝者;精加搜訪,各以名薦。
(《冊府》六百四十五) ◇ 禁斷惡錢诏 天下惡錢,并令禁斷。
錢令初下,或恐艱辛,宜量出米十恨石,令府縣及太府寺選交易穩便處所分置,依時價粜與百姓,收取惡錢,便送少府監捶碎。
(《唐會要》八十九) ◇ 行幸戒煩擾诏 來年行幸岱宗,州縣不得浪有煩擾。
其水淺可涉,不可繕造橋梁。
所行之處,亦勿開道路。
諸州及寺觀并百姓,不得辄獻食。
(《唐會要》卷七) ◇ 給京外官俸料诏 京文武官應給防閣、庶仆俸料,始依職事品,其課及賜各依本品。
凡京文武正官,每歲供給俸食等錢,總十五萬二千七百二十貫,員外官不在此數。
外官則以公廨田收及息錢等常食公用之外充月料,以長官定數。
其州縣少尹、長史、司馬及丞,各減長之半。
大都督府長史、副都督、别駕及判司準上佐,以職田數為加減。
其參軍及博士減判司,主簿、縣尉、丞各三分之一。
諸内員外同正員者,祿料賜會食料,一事以上,并同正員。
其不以同正員者,祿賜食料亦同正員,馀各給半,職田并不給。
(《冊府》五百五) ◇ 量停律外決杖诏 别令于律外決杖一百者,前後總五十九條。
決杖既多,或至于死。
其五十九條内有盜竊及蠹害尤甚者,今後量留一十二條,自馀四十七條并宜停。
(《唐會要》四十) ◇ 令王公百姓出錢充官人俸料诏 廪食為費,同資于上農;歲俸所頒,并課于編戶。
因地出賦,則沃瘠未均;據丁收物,則勞逸不等。
俾之富教,其可得乎?永念于斯,載懷厘創。
如聞文武内外官應給俸料課錢,及公廨料度封戶租調等,遠近不均,貴賤有異,輸納簡選,事甚艱難,運送腳錢,捐費實廣,公廨出舉回易,典吏因此侵漁。
撫字之方,豈合如此?宜令王公已下,百姓已上,率口出錢,以充防閣、庶仆、邑士、白直、折沖府仗身并封戶内官人俸食等料。
既依戶次,貧富有殊,載詳職務,繁簡不類,率錢給用,須有等〖差〗,宜具條例,并各逐便。
(《冊府》五百五) ◇ 定文武官進階例诏 比來文武官計至三品,一計至者,多未甄擢,再計至者,随例必升,觀愚一貫,深乖獎勸。
今後一計至已上,有在官清慎,材堪應務者,所司具狀錄奏,當與進階。
若公正無聞,循默自守,及未經任州縣官,雖再經計至,亦不在加階之限。
(《唐會要》八十一) ◇ 孝敬皇帝廟敕 孝敬皇帝神主,再期之後,宜于太廟之夾室。
遷之日,神主遍朝六廟。
仍令禮官考核前經,發揮故實,具為儀制,副朕意焉。
(《唐會要》十九) ◇ 選人試經史授官敕 司戎諸色考滿入選,司列諸色考滿入流,人并兼試一經一史,然後授官。
(《冊府》六百二十九〈七〉) ◇ 詳議選政敕 敕;吏部兵部,選人漸多,及其铨量,十放六七,既疲于來往,又虛費資糧。
宜付尚書省,集京官九品已上詳議。
(同上) ◇ 停追收魚袋敕 恩榮所加,本緣品命,帶魚之法,事彰要重。
豈可生平在官,用為褒飾,才至亡沒,便即追收。
尋其始終,情不可忍。
自今已後,五品已上有薨亡者,其随身魚袋,不須追收。
(《唐會要》〖三十一〗〈三十二〉) ◇ 功臣緻仕加階敕 功臣貞觀二十三年已來簡退者,特宜同緻仕例。
其太原元從及秦府左右,仍各加階,先有正四品者,不在此例。
(《唐會要》四十五) ◇ 定夷舶市物例敕 南中有諸國舶,宜令所司,每年四月以前,預支應須市物。
委本道長史,舶到十日内,依數交付價值。
市了,任百姓交易。
其官市物,送少府監簡擇進内。
(《唐會要》六十六) ◇ 忌日廢務敕 同祖大武皇帝既開洪業,不可限以常禮,忌日特宜廢務。
(《唐會要》八十二) ◇ 沛王賢判尚書省敕
仍自今已後,天下嫁女受财,三品已上之家不得過絹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過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過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過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赀妝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門之财。
(《唐會要》八十三) ◇ 搜訪賢才诏 内外交困官四科舉人,或孝悌可稱,德行夙着,通涉經史,堪居繁劇;或遊泳儒術,沈研冊府,下帷不倦,博物馳聲;或藻思清華,詞鋒秀逸,舉标文雅,材堪遠大;或廉平處事,強直為心,洞曉刑書,兼包文藝者;精加搜訪,各以名薦。
(《冊府》六百四十五) ◇ 禁斷惡錢诏 天下惡錢,并令禁斷。
錢令初下,或恐艱辛,宜量出米十恨石,令府縣及太府寺選交易穩便處所分置,依時價粜與百姓,收取惡錢,便送少府監捶碎。
(《唐會要》八十九) ◇ 行幸戒煩擾诏 來年行幸岱宗,州縣不得浪有煩擾。
其水淺可涉,不可繕造橋梁。
所行之處,亦勿開道路。
諸州及寺觀并百姓,不得辄獻食。
(《唐會要》卷七) ◇ 給京外官俸料诏 京文武官應給防閣、庶仆俸料,始依職事品,其課及賜各依本品。
凡京文武正官,每歲供給俸食等錢,總十五萬二千七百二十貫,員外官不在此數。
外官則以公廨田收及息錢等常食公用之外充月料,以長官定數。
其州縣少尹、長史、司馬及丞,各減長之半。
大都督府長史、副都督、别駕及判司準上佐,以職田數為加減。
其參軍及博士減判司,主簿、縣尉、丞各三分之一。
諸内員外同正員者,祿料賜會食料,一事以上,并同正員。
其不以同正員者,祿賜食料亦同正員,馀各給半,職田并不給。
(《冊府》五百五) ◇ 量停律外決杖诏 别令于律外決杖一百者,前後總五十九條。
決杖既多,或至于死。
其五十九條内有盜竊及蠹害尤甚者,今後量留一十二條,自馀四十七條并宜停。
(《唐會要》四十) ◇ 令王公百姓出錢充官人俸料诏 廪食為費,同資于上農;歲俸所頒,并課于編戶。
因地出賦,則沃瘠未均;據丁收物,則勞逸不等。
俾之富教,其可得乎?永念于斯,載懷厘創。
如聞文武内外官應給俸料課錢,及公廨料度封戶租調等,遠近不均,貴賤有異,輸納簡選,事甚艱難,運送腳錢,捐費實廣,公廨出舉回易,典吏因此侵漁。
撫字之方,豈合如此?宜令王公已下,百姓已上,率口出錢,以充防閣、庶仆、邑士、白直、折沖府仗身并封戶内官人俸食等料。
既依戶次,貧富有殊,載詳職務,繁簡不類,率錢給用,須有等〖差〗,宜具條例,并各逐便。
(《冊府》五百五) ◇ 定文武官進階例诏 比來文武官計至三品,一計至者,多未甄擢,再計至者,随例必升,觀愚一貫,深乖獎勸。
今後一計至已上,有在官清慎,材堪應務者,所司具狀錄奏,當與進階。
若公正無聞,循默自守,及未經任州縣官,雖再經計至,亦不在加階之限。
(《唐會要》八十一) ◇ 孝敬皇帝廟敕 孝敬皇帝神主,再期之後,宜于太廟之夾室。
遷之日,神主遍朝六廟。
仍令禮官考核前經,發揮故實,具為儀制,副朕意焉。
(《唐會要》十九) ◇ 選人試經史授官敕 司戎諸色考滿入選,司列諸色考滿入流,人并兼試一經一史,然後授官。
(《冊府》六百二十九〈七〉) ◇ 詳議選政敕 敕;吏部兵部,選人漸多,及其铨量,十放六七,既疲于來往,又虛費資糧。
宜付尚書省,集京官九品已上詳議。
(同上) ◇ 停追收魚袋敕 恩榮所加,本緣品命,帶魚之法,事彰要重。
豈可生平在官,用為褒飾,才至亡沒,便即追收。
尋其始終,情不可忍。
自今已後,五品已上有薨亡者,其随身魚袋,不須追收。
(《唐會要》〖三十一〗〈三十二〉) ◇ 功臣緻仕加階敕 功臣貞觀二十三年已來簡退者,特宜同緻仕例。
其太原元從及秦府左右,仍各加階,先有正四品者,不在此例。
(《唐會要》四十五) ◇ 定夷舶市物例敕 南中有諸國舶,宜令所司,每年四月以前,預支應須市物。
委本道長史,舶到十日内,依數交付價值。
市了,任百姓交易。
其官市物,送少府監簡擇進内。
(《唐會要》六十六) ◇ 忌日廢務敕 同祖大武皇帝既開洪業,不可限以常禮,忌日特宜廢務。
(《唐會要》八十二) ◇ 沛王賢判尚書省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