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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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同見任官例追收,據事定刑。

    (《唐會要》三十九)

◇ 殘廢徵贖敕

應殘疾笃廢犯徒流罪,或是連累,即許徵贖,如身犯罪,不在免限。

    其年十五已下者,準律文處分。

    (《唐會要》四十一)

◎ 昭宗皇帝

事迹詳《全唐文》九十。

    

◇ 禁軍法戮人敕

近日用刑,皆隳舊例,多黩斧,鮮行鞭笞。

    今後應天下州縣科斷罪人,切須明于格律,不得以軍法戮人。

    (《唐會要》四十)

◇ 收贖被虜百姓敕

天下州府及在京諸軍,或因收擄百姓男女,宜給内庫銀絹,委兩軍收贖,歸還父母。

    其諸州府,委本道觀察使取上供錢充贖,不得壓良為賤。

    (《唐會要》八十六)

◇ 複天下兵馬元帥敕

國史所書元帥之任,并以天下為名,乃自近年設為諸道,宜卻複為天下兵馬元帥。

    (《唐會要》七十八)

◇ 停廢諸使敕

今後除留宣徽兩院、小馬坊、豐德庫、禦廚、客省、ト門、飛龍、莊宅九使外,馀并停廢。

    其内園冰井公事,委河南府勾當。

    (《唐會要》七十九)

◇ 答錢羽論勘内臣朝服助祭禦劄

卿等所論至當,事可從權,勿以小瑕,遽妨大禮。

    (《唐會要》卷九)

◎ 哀帝

事迹詳《全唐文》九十三。

    

◇ 乾和節禁宰殺敕

乾和節,文武百寮、諸道進奏官準故事于寺觀設齋,不得宰殺,許設酒果脯醢。

    (《唐會要》四十一)

◇ 命婦表賀皇太後敕

冊皇太後,内外命婦比合朝賀。

    今緣命婦未有院宇,兼慮或阙禮衣,若準舊儀,恐難集事,宜令各據章表稱賀。

    (《唐會要》二十六)

◇ 張榮充兼修國史敕

翰林學士職方郎中兼史館修撰張榮,今修撰職名稍卑,不稱内廷密重,宜充兼修國史。

    (《唐會要》六十三)

◇ 廢威遠軍敕

威遠軍宜停廢,其所管兵士,便隸六軍,其軍使張勤,宜卻守本官歸班。

    (《唐會要》七十三)

◇ 答柳璨請國畫梁王敕

魏賞彭陽之功,别創紀勳之觀;齊旌泗水之續,乃崇嘉德之樓。

    式示新規,爰從舊典,宜令所司于皇城擇善地,别造淩煙閣國寫,賜名曰「天佑施功之閣」。

    (《天中記》)

◇ 置宣徽院使敕

隻置宣徽院使,以權知樞密事王殷充,副使以趙殷衡充。

    其樞密使并宣徽南院并停,所司勒歸中書。

    宣徽院人吏不得私出本院,與人交通。

    諸道勾當事人,亦不得到院。

    凡有公事,并于中書論請。

    (《唐會要》七十九)

◇ 司勳複故事敕

司勳所掌勳及十二轉上柱國、柱國、上護軍、護軍、上輕車都尉、輕車都尉、上騎都尉、騎都尉、骁騎慰、飛騎尉、雲騎尉、武騎尉等,勳有遷陟,以顯勤勞。

    近年巳來,止叙柱國,恥轉輕車,殊不知上柱國已比二品,上輕車已比四品,官既叙烈,勳亦近隆。

    今後宜複故事施行,庶止僥幸之路。

    (《唐會要》八十一)

◇ 市肆交易以八十五為陌敕

準向來事例,每貫抽除外,以八百五十文為貫,每陌八十五文。

    如聞坊市之中,多以八十為陌,更有除折,今後委河南府指揮市肆交易,并須以八十五文為陌,不得更有改移。

    (《唐會要》八十九)

◎ 高宗武皇後

事迹詳《全唐文》九十五。

    

◇ 文武官計考進階制

文武官加階應入五品者,并取出身曆十三考已上,無私犯,進階之時,見居六品及七品已上清官者。

    應入三品,取出身二十五考已上,亦無私犯,進階之時,見居四品者。

    自外縱計階應入,并不在進階限。

    其奇才異行、别效殊功者,不拘此例。

    (《唐會要》八十一)

◇ 禦史受登聞鼓肺石狀制

朝堂所置登聞鼓及肺石,不須防守。

    其有捶鼓、石者,今禦史受狀為奏。

    (《唐會要》六十二)

◇ 公文作大字制

敕:公文錢物倉庫,計贓科罪,傳符過所,各依式及别敕作大字。

    馀尋常文按解牒進奏,依常式。

    (《唐會要》二十六)

◇ 禁選人非理喧悖敕

選司抑塞者,不須請不理狀,任經禦史台論告,不得辄于選司喧訴。

    有淩突選司,非理喧哮者,注簿量殿;尤甚者,仍于省門集選人,決三十,仍殿五六選。

    (《唐會要》七十五)

◇ 流外出身不得任寺丞等官敕

八寺丞、九寺主簿、諸監丞、簿、城門符寶郎、通事舍人、大理寺司直、評事、左右衛、千牛衛、金吾衛、左右率府、羽林衛長史、太子通事舍人、親王掾屬、判司、參軍、京兆、河南、太原判司、赤縣簿、尉、禦史台主簿、校書、正字、詹事府主簿、協律郎、奉禮、太祝等,出身入仕,既有殊途,望秩常班,須從甄異。

    其有從流外及視品官出身者,不得任前官。

    其中書主書、門下錄事、尚書都事,七品官中亦為緊要,一例不許,頗乖勸獎。

    其考詞有清幹景行、吏用文理者,選日簡擇,取曆十六考已上者,聽量拟左右金吾長史及寺監、丞。

    (同上)

◇ 戒戶役影護敕

天下百姓,父母合外繼别籍者,所析之戶等第,并須與木戶同,不得降下。

    其應入役者,其計本戶丁、中,用為等級,不得以析生蠲免。

    其差科各從析戶承,勿容遞相影護。

    (《唐會要》八十五)

◇ 骁勇僮仆擊契丹敕

士庶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并令讨擊契丹。

    (《唐會要》八十六)

◇ 神座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