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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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院。

    (《唐會要》八十八)

◇ 糾告私貯蓄積現錢敕

應私貯見錢家,除合貯數外,一萬貫至十萬結,限一劇年内處置畢;十萬貫至二十萬貫以下者,限二周年内處置畢。

    如有不守期限,安危蓄積,過本限,即任人糾告。

    及所由覺察,其所犯家錢,并準元和十二年敕納官。

    據數五分取一分,充賞糾告人賞錢,數止于五千貫。

    應犯錢法人色目決斷科貶,并準元和十二年敕處分。

    其所由覺察,亦量賞一半。

    (《唐會要》八十九)

◇ 給外任一品天料敕

應外任官帶一品官京職,縱不知政事,且依俸料,宜付所司,并令兼給。

    (《唐會要》九十二)

◇ 谒陵敕

兇徒竊發,震駭京師,中外協心,即時擒斬。

    昨者将戮叛黨,鹹告廟社,國之大事,合谒諸陵。

    宜令所司,即擇日撰儀差官。

    

◇ 丁匠代役并減青苗錢敕

諸邑丁匠,如有願納資課代役者,每月每人任納錢二千文。

    其青苗地頭錢,天下諸州每畝率十五文,比以京師煩劇,加至三十文。

    自今以後,宜準諸州例,每畝十五文。

    

◇ 王播權知東都選敕

吏部今年東都選事,宜令河南尹王播權知侍郎,铨試畢日停。

    (《冊府》六百三十一)

◇ 驸馬守檢校官敕

驸馬都尉尚公主後,宜令守檢校官二周年,滿則量人材資序,改轉天員官。

    仍為定例。

    (《唐會要》六)

◇ 次對官奏事敕

自今以後,每遇入閣日,次對官未要随班并出,于東階松樹下立。

    待宰臣奏事退,令齊至香案前,各奏本司公事左右史待次對官奏事訖,同出。

    (《唐會要》二十五)

◇ 師保等官兇太見敕

宜令師、保、賓客、詹事、左右春坊五品已上官,每至朔望日,仗門下,與前件官詣崇明門谒見皇太子。

    其一官兩員已上者,任分番。

    如遇陰雨休假,其辍朝放朝,并權停。

    (《唐會要》二十六)

◇ 鄭覃谒見太子敕

太子太師鄭覃,每月與賓、詹左右春坊五品已上官谒見皇太子,宜令每月更添一日,以二十六日、二十一日詣崇明門谒見。

    若遇陰雨休假,其辍朝放朝,即取以次雙日。

    馀準今年四月敕處分。

    (同上)

◇ 新羅生住學敕

新羅宿衛生王子金義過等,所請留住學生員,仰準舊例留二人,衣糧準例支給。

    (《唐會要》三十六)

◇ 渤海生徒留六人敕

渤海所請和徒習學,宜令青州觀察使放六人到上都,馀十人勒回。

    (同上)

◇ 勒新羅生還蕃敕

新羅學生内,許七人準去年八月敕處分,馀時服馬畜糧料等,既非舊例,并勒還蕃。

    (同上)

◇ 疏決禁囚敕

京城百司及府縣禁囚,動經歲月,推鞫未畢。

    其有絕小事者,經數個月,不速窮诘,延至暑時。

    蓋由官吏因循,緻茲留獄,炎蒸在候,冤滞難堪。

    宜付禦史台,委高元裕選強明禦史三兩人,各于本司分閱文按,據理疏決聞奏。

    如官吏稽慢,亦具名銜聞奏。

    (《唐會要》四十)

◇ 慶成節禁敕

慶成節,宜令内外司及天下州府,但以素食,不用屠殺,永為常式。

    (《唐會要》四十一)

◇ 進改左降官敕

貶責降資授正員官員,及曾經誤累停免未經引用者,并與進改。

    左降官有事情可恕,才用足稱者,中書門下量才處分。

    (同上)

◇ 使用責授官敕

諸州府有現授六品已下正員官,起今已後,宜委吏部許終四考滿與替,仍先具事由,申中書門下取指檢,不得同尋常員阙使用。

    (同上)

◇ 放赦流人準律敕

今後流人,宜準《名例律》及《獄官令》,有身名者,六年已後聽赦;無官爵者,六年滿日放歸。

    (同上)

◇ 禁司天台與朝官交遊敕

司天台占候災祥,理宜秘密。

    如聞近日監司官吏及所由等,多與朝官并雜色人交遊,既乖慎守,須明制約。

    自今以後,監司官吏并不得更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