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關燈
則殺戮滋多。

    應京畿内見禁囚犯,死者降一等,從流當徙者,以遠近節級遞減一等處分。

    (《唐會要》四十)

◇ 停解奸吏敕

案:此文見《唐會要》卷四十,題曰「開成四年」,與《全文》卷八十宣宗敕同,姑存其目。

    

◇ 檢勘舊官敕

中書、門下、吏部各有甲曆,名為三庫,以防逾濫。

    如聞近日諸處奏官,不經司檢尋,未免奸僞。

    起今己後,諸司、諸使、諸道應奏六品以下諸色人,稱舊有官及出身,請改轉并請授官,可與商量者,除進士及登科衆所聞知外,宜令先下吏部及中書、門下及三庫,委給事中、中書舍人、吏部格式郎中,各與甲庫官同檢勘,具有無申報。

    中書門下審無異同者,然後依資進拟。

    如諸司、諸道奏論不實,以有為無者,臨時各加懲罰,務使仕進稽實,永絕僥幸。

    (《唐會要》五十四)

◇ 事有不可封章上論敕

凡事命頒行,事有不可,給事中職合封進。

    省審既畢,宣布百司,稽停晷刻,皆着律令。

    自今尚書省、禦史台所有制敕,及官屬除不當,宜封章上論。

    其事狀分明,亦任舉按。

    須指事據實,更言風聞,及滞诏旨,并不放上。

    如郎官、禦史出使訪聞按舉,自準前後敕文,不在此限。

    (《唐會要》五十四)

◇ 記言記事敕

宜令起居郎、起居舍人,準故事,入閣日赍紙筆,于螭頭下記言記事。

    (《唐會要》五十六)

◇ 參詳元和以來制敕敕

元和、長慶中,皆因用兵,權以濟事,所下制敕,難以通行。

    宜令尚書省取元和以來制敕,參詳删定訖,送中書門下議定聞奏。

    (《唐會要》五十七)

◇ 參議仆射故事敕

仆射實百僚師長,國初為宰相正官,品秩至崇,儀制特異。

    近或勳臣居任,遂使故事不行,卑列上淩,舊章下替。

    昨令參議,頗為得中,宜儲所司,永為定制。

    (《唐會要》五十七)

◇ 罰沈傳師俸料敕

不度僧尼,累曾有敕。

    傳師既為藩守,合奉诏條,誘緻迷妄,須示薄懲。

    罰一月俸料,戒憎勒停。

    (《冊府》六百九十九)

◇ 批答楊于陵辭緻仕全給俸料敕

卿早更委任,每着聲猷,累聞告老之辭,勉遂懸車之請,故優廪祿,示以寵勞。

    廉光有終,雖君子之貞吉;當仁不讓,亦先哲之格言。

    宜體至懷,即斷來表。

    (《唐會要》六十七)

◇ 緻仕依品秩敕

請緻函仕官,近日不限品秩高卑,一例緻仕。

    酌法循舊,頗越典章。

    自今以後,常參官五品,外官四品者,然後許緻仕,餘停。

    (《唐會要》六十七)

◇ 李石守本官敕

鹽鐵判官守尚書刑部郎中李石,宜守本官。

    自今已後,刑部郎中,諸司諸使,更不得奏請充職。

    (《唐會要》五十九)

◇ 允滕向緻仕假公乘敕

滕向緻仕還鄉,家貧路遠,宜假公乘,允其所請。

    自今以後,更有此類,便為定例。

    (《唐會要》六十七)

◇ 置宿州敕

宜準元和四年正月,割徐州符離、蕲、泗州虹縣,依前置宿州,隸屬徐泗濠等州觀察使。

    其州置于甬橋,在徐州南界汴水上,舟車之要。

    其舊割四縣,仍舊來屬,已下官便委吏部注拟。

    (《唐會要》七十)

◇ 禁京城坊曲習射敕

嫩聞京城百戶,多于坊曲習射,宜令禁斷。

    其諸軍諸使,各仰有司自差人覺察。

    (《唐會要》七十二)

◇ 權停流外令史敕

吏部疏理諸色入仕人等,令勘會諸司流外令史、府史、掌固、禮生、楷書、醫工,及諸司流外令史等,總一千九百七十二員。

    六百五十七員請權停,一千三百一十五員,請令諸司守缺。

    除見在外,以後不得更置。

    委禦史台察訪。

    (《唐會要》七十四)

◇ 準格詳斷選人敕(疑)

應選人未試以前,南曹駁放後,經廢置詳斷,及準堂判卻收。

    比來南曹據給帖人數,續到續試,铨司更不考判,便同平留選人例注拟,稍涉僥幸。

    自今以後,應有此色,并請待正月十日,準格詳斷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