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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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 敬宗皇帝
事迹詳《全唐文》六十八。
◇ 條流滄德二州官吏俸料诏 滄、德二州州縣官吏等,刺史每月料錢八十貫,錄事參軍三十五貫,判司各置二人,各二十五貫,縣令三十貫,尉二十貫。
其俸祿且以度支物充,仍半支省估匹段,半與實錢。
(《冊府》五百七) ◇ 放宮女敕 在内宮女宜放三千人,願嫁及歸近親,并從所便,不須尋問。
(《唐會要》三) ◇ 罰殷侑俸料敕 敕:殷侑故違制令,擅置戒壇,須示薄懲,用警方任。
罰一季俸料,其戒壇勒停。
(《冊府》六百九十九) ◇ 選擇正員官敕 京百司應帶職奏正員官者,自今已後,宜于諸司及府縣見在任官中選擇,便以本官充職。
如見任無相當者,即任于當年見選人中奏用,便據資序與官,不要更待铨試。
仍永為常式。
(《冊府》六百三十一) ◇ 注拟回授周親官敕 應請以一子官回授諸親者,自今已後,須是周親,仍勘驗分明,可注拟。
(《冊府》六百三十一) ◎ 文宗皇帝 事迹詳《全唐文》六十九。
◇ 允路随詳正順宗實錄诏 其錄中所書德宗、順宗朝禁中事,尋訪根柢,荩起謬傳,諒非信史。
宜令史官詳正刊去,其他不要更修。
其馀依奏。
(《冊府》五百五十六) ◇ 允裴度奏勿廢飛狐縣鑄錢诏 鼓鑄之利,合歸有司,制置已成,難亟更改。
其飛狐依前令度支收管,其甲價便以新鑄錢充。
其所由工匠,令院司與觀察使計會,具挾名申,不得廣占人戶,侵擾州縣。
(《冊府》五百一) ◇ 答崔鄲奏必茶法诏 榷茶本率商旅,紐貫涉于加稅,東省曾有駁正,鹽鐵又經奏論,法貴大同,事難獨改。
(《冊府》四百九十四) ◇ 尹台相逢儀制诏 尹正官重,台憲地高,道路相逢,儀制不定,各執詞理,每有紛争。
勝負取決于一時,參詳未申于久制,委有司斟酌内故聞奏。
(《唐會要》六十八) ◇ 答劉涼請割閑地牧馬诏 委本道節度使差人與判使勘驗,如實無主,便任收管。
仍不得侵奪居人田産。
(《冊府》六百二十一) ◇ 賜入道公主封物敕 浔陽、平恩、邵陽三公主皆舍俗入道,宜令每年各賜封物七百段疋,仍準舊例,春秋兩限支付。
(《唐會要》六) ◇ 出降縣主妝粉錢敕 出降縣主妝粉錢,宜令所司自今以後,從出降日支付。
(《唐會要》六) ◇ 東都權置舉敕 今年權于東都置舉,其明經、進士任便東都赴集。
其上都國子監舉人,合在上都試。
及節目未盡者,委條流聞奏。
(《冊府》六百四十一) ◇ 禁奇異袍襖绫敕 三品己上,許服鹘銜瑞草、雁銜绶帶及對孔雀绫袍襖。
四品、五品許服地黃交枝绫。
六品已下常參官,許服小協和窠绫及無绂绫、隔織、獨織等。
充除此色外,應有奇文異制袍襖绫等,并禁斷。
其中書門下省、尚書省、禦史台及諸司三品官,并敕下後,許一月日改易;應諸司常參官,限敕下後兩月日改易。
除非常參官及供奉官、外州府四品已上官,許通服絲布,仍不得有花文,一切禁斷。
其花絲布及缭绫除供禦服外,委所在長吏禁毀訖聞奏。
其不可服絲布者,敕下後,限一月并須改易。
(《唐會要》三十二) ◇ 贈恤王武俊妻李氏敕 故太尉王武俊妻晉太夫人李氏,以武俊橫流之中,拯定奔潰,屬當葬事,宜加贈恤。
宜令有司特給儀仗事。
(《唐會要》三十八) ◇ 罰不及嗣敕 官必任親,賢貴無宜輕授;罰不及嗣,經訓具有明文。
若坐子孫,慮傷事理,此一節且仍舊,馀依。
(《唐會要》三十九) ◇ 遞減禁囚敕 京畿之内,萬類聚居,觸刑章者,多于天下,加以百役牽應,由斯緻咎,若幹一一不恕,
◇ 條流滄德二州官吏俸料诏 滄、德二州州縣官吏等,刺史每月料錢八十貫,錄事參軍三十五貫,判司各置二人,各二十五貫,縣令三十貫,尉二十貫。
其俸祿且以度支物充,仍半支省估匹段,半與實錢。
(《冊府》五百七) ◇ 放宮女敕 在内宮女宜放三千人,願嫁及歸近親,并從所便,不須尋問。
(《唐會要》三) ◇ 罰殷侑俸料敕 敕:殷侑故違制令,擅置戒壇,須示薄懲,用警方任。
罰一季俸料,其戒壇勒停。
(《冊府》六百九十九) ◇ 選擇正員官敕 京百司應帶職奏正員官者,自今已後,宜于諸司及府縣見在任官中選擇,便以本官充職。
如見任無相當者,即任于當年見選人中奏用,便據資序與官,不要更待铨試。
仍永為常式。
(《冊府》六百三十一) ◇ 注拟回授周親官敕 應請以一子官回授諸親者,自今已後,須是周親,仍勘驗分明,可注拟。
(《冊府》六百三十一) ◎ 文宗皇帝 事迹詳《全唐文》六十九。
◇ 允路随詳正順宗實錄诏 其錄中所書德宗、順宗朝禁中事,尋訪根柢,荩起謬傳,諒非信史。
宜令史官詳正刊去,其他不要更修。
其馀依奏。
(《冊府》五百五十六) ◇ 允裴度奏勿廢飛狐縣鑄錢诏 鼓鑄之利,合歸有司,制置已成,難亟更改。
其飛狐依前令度支收管,其甲價便以新鑄錢充。
其所由工匠,令院司與觀察使計會,具挾名申,不得廣占人戶,侵擾州縣。
(《冊府》五百一) ◇ 答崔鄲奏必茶法诏 榷茶本率商旅,紐貫涉于加稅,東省曾有駁正,鹽鐵又經奏論,法貴大同,事難獨改。
(《冊府》四百九十四) ◇ 尹台相逢儀制诏 尹正官重,台憲地高,道路相逢,儀制不定,各執詞理,每有紛争。
勝負取決于一時,參詳未申于久制,委有司斟酌内故聞奏。
(《唐會要》六十八) ◇ 答劉涼請割閑地牧馬诏 委本道節度使差人與判使勘驗,如實無主,便任收管。
仍不得侵奪居人田産。
(《冊府》六百二十一) ◇ 賜入道公主封物敕 浔陽、平恩、邵陽三公主皆舍俗入道,宜令每年各賜封物七百段疋,仍準舊例,春秋兩限支付。
(《唐會要》六) ◇ 出降縣主妝粉錢敕 出降縣主妝粉錢,宜令所司自今以後,從出降日支付。
(《唐會要》六) ◇ 東都權置舉敕 今年權于東都置舉,其明經、進士任便東都赴集。
其上都國子監舉人,合在上都試。
及節目未盡者,委條流聞奏。
(《冊府》六百四十一) ◇ 禁奇異袍襖绫敕 三品己上,許服鹘銜瑞草、雁銜绶帶及對孔雀绫袍襖。
四品、五品許服地黃交枝绫。
六品已下常參官,許服小協和窠绫及無绂绫、隔織、獨織等。
充除此色外,應有奇文異制袍襖绫等,并禁斷。
其中書門下省、尚書省、禦史台及諸司三品官,并敕下後,許一月日改易;應諸司常參官,限敕下後兩月日改易。
除非常參官及供奉官、外州府四品已上官,許通服絲布,仍不得有花文,一切禁斷。
其花絲布及缭绫除供禦服外,委所在長吏禁毀訖聞奏。
其不可服絲布者,敕下後,限一月并須改易。
(《唐會要》三十二) ◇ 贈恤王武俊妻李氏敕 故太尉王武俊妻晉太夫人李氏,以武俊橫流之中,拯定奔潰,屬當葬事,宜加贈恤。
宜令有司特給儀仗事。
(《唐會要》三十八) ◇ 罰不及嗣敕 官必任親,賢貴無宜輕授;罰不及嗣,經訓具有明文。
若坐子孫,慮傷事理,此一節且仍舊,馀依。
(《唐會要》三十九) ◇ 遞減禁囚敕 京畿之内,萬類聚居,觸刑章者,多于天下,加以百役牽應,由斯緻咎,若幹一一不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