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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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求可委用,無逾本官者。
該臣遵照欽奉敕谕便宜事理,就行暫委本官前去管理參将行事,聽候奏請外。
近該思恩、田州土目盧蘇、王受等率衆歸降,該臣行委右布政林富,閑住副總兵張祐,分投督領各夷各歸原土複業安生,今各夷見已賣刀買牛,争事農作,度其事勢,将來或可以無反側之患;則前項駐紮參将,似亦可以無設。
但今議于田州修複流官府治以控制土官,則城郭廨宇之役,未免勞民動衆;瘡痍大病之後,各夷豈複堪此。
臣等議調腹裡安靖地方官軍、打手之屬約二千名,隐然有屯戍之形,而實以備修建之役,庶幾工可速就而又得免于起夫之擾。
然非統馭得人,則于各夷或亦未免有所驚疑。
除布政林富已另行議奏外,看得閑住總兵張祐才識通敏,計慮周悉,将略堪折沖之任,文事兼撫綏之長,今又見在思、田地方安插各夷,皆能得其歡心。
乞敕兵部俯從臣議,将張佑複其舊職,暫委督令前項各兵,經理修建之役。
仍令與布政林富更互往來于思、田之間,省谕安撫諸夷。
其宇悉已完備,則将張祐量改他處任用,而田州止存知府理治,仍乞将沈希儀或就改駐柳、慶地方守備。
惟複别有定奪,均乞聖明裁處。
處置平複地方以圖久安疏 七年四月初六日 臣聞傳說之告高宗曰:“明王奉若天道,建邦設都,樹後王君公,承以大夫師長,不惟逸豫,惟以亂民。
”今天下郡縣之設,乃有大小繁簡之别,中土邊方之殊,流官土襲之不同者,豈故為是多端哉?蓋亦因其廣谷大川風土之異氣,人生其間,剛柔緩急之異禀,服食器用,好惡習尚之異類,是以順其情不違其俗,循其故不異其宜,要在使人各得其所,固亦惟以亂民而已矣。
臣以迂庸,缪膺重命,勘處兵事于茲土,節該欽奉敕谕,謂“可撫則撫,當剿即剿”。
是陛下之心,惟在于除患安民,未嘗有所意必也。
又節該欽奉敕谕,謂“賊平之後,公同議處,應設土官流官,何者經久利便”。
是陛下之心,惟在于安民息亂,未嘗有所意必也。
始者思、田梗化,既舉兵而加誅矣,因其悔罪來投,遂複宥而釋之。
固亦莫非仰體陛下不嗜殺人之心,惓惓憂憫赤子之無辜也。
然而今之議者,或以為流官之設,中土之制也,已設流官而複去之,則嫌于失中土之制;土官之設,蠻夷之俗也,已去土官而複設之,則嫌于從蠻之俗。
二者将不能逃于物議,其何以能建事而底績乎! 是皆不然。
夫流官設而夷民服,何苦而不設流官乎?夫惟流官一設,而夷民因以騷亂,仁人君子亦安忍甯使斯民之騷亂,而必于流官之設者?土官去而夷民服,何苦而必土官乎?夫惟土官一去而夷民因以背叛,仁人君子亦安忍甯使斯民之背叛,而必于土官之去者。
是皆虞目前之毀譽,避日後之形迹,苟為周身之慮,而不為國家思久長之圖者也。
其亦安能仰窺陛下如天之仁,固平平蕩蕩,無偏無黨,惟以亂民為心乎! 臣于思恩、田州平複之後,即已仰遵聖谕,公同總鎮、鎮巡、副參、三司等官太監張賜、禦史石金等議應設流官、土官,何者經久利便,不得苟有嫌疑避忌,而心有不盡,謀有不忠。
乃皆以為宜仍土官以順其情,分土目以散其黨,設流官以制其勢。
蓋蠻夷之性,譬猶禽獸麋鹿,必欲制以中土之郡縣,而繩之以流官之法,是群麋鹿于堂室之中,而欲其馴擾帖服,終必觸樽俎,翻幾席,狂跳而駭擲矣。
故必放之閑曠之區,以順适其犷野之性;今所以仍土官之舊者,是順适其犷野之性也。
然一惟土官之為,而不思有以散其黨與制其猖獗,是縱麋鹿于田野之中,而無有乎牆墉之限,豮牙童梏之道,終必長奔直竄而無以維絷之矣。
今所以分立土目者,是牆墉之限,豮牙童梏之道也。
然分立土目而終無連屬綱維于其間,是畜麋鹿于苑囿,而無守視之人以時守其牆墉,禁其群觸,終将逾垣遠逝而不知,踐禾稼,決藩籬,而莫之省者。
今所以特設流官者,是守視苑囿之人也。
議既佥同,臣猶以為土夷之心未必盡得,而窮山僻壤或有隐情也,則亦安能保其必行乎。
則又備曆田州、思恩之境,按行其村落而經理其城堡,因而以其所以處之之道詢諸其目長,率皆以為善。
又以詢諸其父老子弟,又皆以為善。
又以詢諸其頑鈍無恥,斯役下賤之徒,則又亦皆以為善。
然後信其可以久行,而庶或幸免于他日之戮也矣,夫然後敢具本以請。
亦恃聖明在上,洞見萬裡,而無微不燭,故臣得以信其愚忠,不複有所顧忌。
然猶反覆其辭而更互其說者,非敢有虞于陛下不能亮臣之愚,良以今之士人,率多執己見而倡臆說,亦足以搖衆心而偾成事,故臣不避煩舌之騰者,亦欲因是以曉之也。
煩渎聖聽,臣不勝戰粟惶懼之至! 緣系處置平複地方以圖久安長治事理,未敢擅便,為此開坐具本請旨。
計開: 一,特設流官知府以制土官之勢。
臣等議得:思、田初服,朝廷威德方新,今雖仍設土官,數年之間,決知可無反側之慮。
但十餘年後,其衆日聚,其力日強,則其志日廣,亦将漸有縱肆并兼之患。
故必特設流官知府以節制之。
其禦之之道,則雖不治以中土之經界,而納其歲辦租稅之人,使之知有所歸效;雖不莅以中土之等威,而操其襲授調發之權,使之知有所統攝;雖不繩以中土之禮教,而制其朝會貢獻之期,使之知有所尊奉;雖不嚴以中土之法禁,而申其冤抑不平之鳴,使之知有所赴訴;因其歲時伏臘之請,慶賀參谒之來,而宣其間隔之情,通其上下之義;矜其不能,教其不逮,寓警戒于溫恤之中,消倔強于涵濡之内,使之日馴月習,忽不自知其為善良之歸。
蓋含洪坦易以順其俗,而委曲調停以制其亂,此今日知府之設,所以異于昔日之流官,而為久安長治之策也。
臣等看得田州故地寬衍平曠,堪以建設流官衙門。
但其沖射兇惡,居民弗甯。
今拟因其城垣略加改創修理,備立應設衙門。
地僻事簡,官不必備。
環府之田二甲,皆以屬之府官。
府官既無民事案牍之擾,終歲可以專力于農,為之辟其荒蕪,備其旱潦,通其溝洫;丁力不足,則聽其募人耕種,官給牛具種子。
歲收其入三分之一以廪官吏,而其餘以食佃人,城之内外,漸置佃人廬舍,而歲益增募招徕以充實之。
田州舊有商課,仍許設于河下薄取其稅,以資祭祀賓旅柴薪馬夫之給。
凡流官之所須者,一不以及于土夷。
如此,則雖草創之地,而三四年後,亦可以漸為富庶之鄉。
若其經營之始,則且須仰給于南甯府庫。
逮其城郭府治完備,事體大定,然後總會其土夷之所輸,公田之所入,商稅之所積,每歲若幹,而官吏之所需者每歲若幹,斟酌通融,立為經久之計。
又必上司之制用者務從寬假,無太苛削,官吏其土者得以優裕展布,無局促牽制之繁,此又體悉遠臣綏柔荒服之道也。
至于思恩舊已設有流官,但因開圖立裡,繩以郡縣之法,是以其民遂亂。
今宜照舊仍設流官知府,聽其土目各以土俗自治;而其連屬制禦之道,悉如臣等前之所議,庶可經久無患,均乞聖明裁處。
一,仍立土官知州以順土夷之情。
臣等議得:岑氏世有田州,其系戀之私恩久結于人心。
今岑猛雖誅,各夷無賢愚老少,莫不悲怆懷思,願得複立其後。
故蘇、受之變,翕然蜂起,不約而同。
自官府論之,則皆以為苗頑逆命之徒;在各夷言之,則皆自以為嬰、臼存孤之義。
故自兵興以來,遠近軍民往往亦有哀憐其志,而反不直官府之為者。
況各夷告稱其先世岑伯顔者,嘗欽奉太祖高皇帝敕旨:“岑、黃二姓五百年忠孝之家,禮部好生看他,着江夏侯護送岑伯顔為田州府土官知府,職事傳授子孫,代代相繼承襲,欽此。
”欽遵,其後如岑永通、岑祥、岑紹、岑鑒、岑镛、岑溥皆嘗著征讨之績,有保障之功,猛之暴虐騷縱,罪雖可戮,而往歲姚源之役,近年劉召之剿,亦皆間關奔走,勤勞在人。
各夷告稱官兵未進之先,猛尚遣人奉表朝賀貢獻,又遣人赍本赴京控訴;官兵将進之時,猛遂率衆遠遁,未嘗敢有抗拒。
以此言之,其無反叛之謀,蹤迹頗明。
今欲仍設土官以順各夷之情,而若非岑氏之後,彼亦終有未服。
故今日土官之立,必須岑氏子孫而後可。
臣等看得田州府城之外,西北一隅,地形平坦,堪以居民。
議以其地降為田州,而于舊屬四十八甲之内,割其八甲以屬之,聽以其土俗自治。
立岑猛之子一人,始授以署州事吏目;三年之後,地方甯靖,效有勤勞,則授以判官;六年之後,地方甯靖,效有勤勞,則授以為同知;九年之後,地方甯靖,效有勤勞,則授以為知州,使承岑氏之祀而隸之流官知府。
其制禦之道,則悉如臣等前之所議。
如此,則朝廷于讨猛之罪,記猛之勞,追錄其先世之忠,俯順其下民之望者,兼得之矣。
昔文武之政,罪人不孥,興滅繼絕,而天下之民歸心。
遠近蠻夷見朝廷之所以處岑氏者若此,莫不曰猛肆其惡而舉兵加誅,法之正也;明其非叛而不及其孥,仁之至也;錄其先忠而不絕其祀,德之厚也;不利其土而複與其民,義之盡也;矜其冥頑而曲加生全,恩之極也。
即此一舉,而四方之土官莫不畏威懷德,心悅誠服,信義昭布,而蠻夷自此大定矣。
此今日知州之設,所以異于昔日之土官,而為久安長治之策也。
臣等又看得岑猛之子,存者二人,其長者為岑邦佐,其幼者為岑邦相。
邦佐自幼出繼武靖州為知州;前者徒以誅猛之故,有司奏請安置于漳州。
然彼實無可革之罪,今日田州之立,無有宜于邦佐者。
但武靖當瑤賊之沖,而邦佐素得其民心,其才足能制禦;迩者武靖之民以盜賊昌熾,州民無主之故,往往來告,願得複還邦佐為知州,以保障地方。
臣等方欲為之上請,如欲更一人,諸夷未必肯服。
莫若仍以邦佐歸之武靖,而立邦相于田州。
用其強立有能者于折沖捍禦之所,而存其幼弱未立者于安守宗祀之區,庶為兩得其宜。
至于思恩,則岑浚之後已絕,自不必複有土官之設矣。
均乞聖明裁處。
一,分設土官巡檢以散各夷之黨。
臣等議得:土官知州既立,若仍以各土目之兵盡屬于知州,則其勢并力衆,驕恣易生,數年
該臣遵照欽奉敕谕便宜事理,就行暫委本官前去管理參将行事,聽候奏請外。
近該思恩、田州土目盧蘇、王受等率衆歸降,該臣行委右布政林富,閑住副總兵張祐,分投督領各夷各歸原土複業安生,今各夷見已賣刀買牛,争事農作,度其事勢,将來或可以無反側之患;則前項駐紮參将,似亦可以無設。
但今議于田州修複流官府治以控制土官,則城郭廨宇之役,未免勞民動衆;瘡痍大病之後,各夷豈複堪此。
臣等議調腹裡安靖地方官軍、打手之屬約二千名,隐然有屯戍之形,而實以備修建之役,庶幾工可速就而又得免于起夫之擾。
然非統馭得人,則于各夷或亦未免有所驚疑。
除布政林富已另行議奏外,看得閑住總兵張祐才識通敏,計慮周悉,将略堪折沖之任,文事兼撫綏之長,今又見在思、田地方安插各夷,皆能得其歡心。
乞敕兵部俯從臣議,将張佑複其舊職,暫委督令前項各兵,經理修建之役。
仍令與布政林富更互往來于思、田之間,省谕安撫諸夷。
其宇悉已完備,則将張祐量改他處任用,而田州止存知府理治,仍乞将沈希儀或就改駐柳、慶地方守備。
惟複别有定奪,均乞聖明裁處。
處置平複地方以圖久安疏 七年四月初六日 臣聞傳說之告高宗曰:“明王奉若天道,建邦設都,樹後王君公,承以大夫師長,不惟逸豫,惟以亂民。
”今天下郡縣之設,乃有大小繁簡之别,中土邊方之殊,流官土襲之不同者,豈故為是多端哉?蓋亦因其廣谷大川風土之異氣,人生其間,剛柔緩急之異禀,服食器用,好惡習尚之異類,是以順其情不違其俗,循其故不異其宜,要在使人各得其所,固亦惟以亂民而已矣。
臣以迂庸,缪膺重命,勘處兵事于茲土,節該欽奉敕谕,謂“可撫則撫,當剿即剿”。
是陛下之心,惟在于除患安民,未嘗有所意必也。
又節該欽奉敕谕,謂“賊平之後,公同議處,應設土官流官,何者經久利便”。
是陛下之心,惟在于安民息亂,未嘗有所意必也。
始者思、田梗化,既舉兵而加誅矣,因其悔罪來投,遂複宥而釋之。
固亦莫非仰體陛下不嗜殺人之心,惓惓憂憫赤子之無辜也。
然而今之議者,或以為流官之設,中土之制也,已設流官而複去之,則嫌于失中土之制;土官之設,蠻夷之俗也,已去土官而複設之,則嫌于從蠻之俗。
二者将不能逃于物議,其何以能建事而底績乎! 是皆不然。
夫流官設而夷民服,何苦而不設流官乎?夫惟流官一設,而夷民因以騷亂,仁人君子亦安忍甯使斯民之騷亂,而必于流官之設者?土官去而夷民服,何苦而必土官乎?夫惟土官一去而夷民因以背叛,仁人君子亦安忍甯使斯民之背叛,而必于土官之去者。
是皆虞目前之毀譽,避日後之形迹,苟為周身之慮,而不為國家思久長之圖者也。
其亦安能仰窺陛下如天之仁,固平平蕩蕩,無偏無黨,惟以亂民為心乎! 臣于思恩、田州平複之後,即已仰遵聖谕,公同總鎮、鎮巡、副參、三司等官太監張賜、禦史石金等議應設流官、土官,何者經久利便,不得苟有嫌疑避忌,而心有不盡,謀有不忠。
乃皆以為宜仍土官以順其情,分土目以散其黨,設流官以制其勢。
蓋蠻夷之性,譬猶禽獸麋鹿,必欲制以中土之郡縣,而繩之以流官之法,是群麋鹿于堂室之中,而欲其馴擾帖服,終必觸樽俎,翻幾席,狂跳而駭擲矣。
故必放之閑曠之區,以順适其犷野之性;今所以仍土官之舊者,是順适其犷野之性也。
然一惟土官之為,而不思有以散其黨與制其猖獗,是縱麋鹿于田野之中,而無有乎牆墉之限,豮牙童梏之道,終必長奔直竄而無以維絷之矣。
今所以分立土目者,是牆墉之限,豮牙童梏之道也。
然分立土目而終無連屬綱維于其間,是畜麋鹿于苑囿,而無守視之人以時守其牆墉,禁其群觸,終将逾垣遠逝而不知,踐禾稼,決藩籬,而莫之省者。
今所以特設流官者,是守視苑囿之人也。
議既佥同,臣猶以為土夷之心未必盡得,而窮山僻壤或有隐情也,則亦安能保其必行乎。
則又備曆田州、思恩之境,按行其村落而經理其城堡,因而以其所以處之之道詢諸其目長,率皆以為善。
又以詢諸其父老子弟,又皆以為善。
又以詢諸其頑鈍無恥,斯役下賤之徒,則又亦皆以為善。
然後信其可以久行,而庶或幸免于他日之戮也矣,夫然後敢具本以請。
亦恃聖明在上,洞見萬裡,而無微不燭,故臣得以信其愚忠,不複有所顧忌。
然猶反覆其辭而更互其說者,非敢有虞于陛下不能亮臣之愚,良以今之士人,率多執己見而倡臆說,亦足以搖衆心而偾成事,故臣不避煩舌之騰者,亦欲因是以曉之也。
煩渎聖聽,臣不勝戰粟惶懼之至! 緣系處置平複地方以圖久安長治事理,未敢擅便,為此開坐具本請旨。
計開: 一,特設流官知府以制土官之勢。
臣等議得:思、田初服,朝廷威德方新,今雖仍設土官,數年之間,決知可無反側之慮。
但十餘年後,其衆日聚,其力日強,則其志日廣,亦将漸有縱肆并兼之患。
故必特設流官知府以節制之。
其禦之之道,則雖不治以中土之經界,而納其歲辦租稅之人,使之知有所歸效;雖不莅以中土之等威,而操其襲授調發之權,使之知有所統攝;雖不繩以中土之禮教,而制其朝會貢獻之期,使之知有所尊奉;雖不嚴以中土之法禁,而申其冤抑不平之鳴,使之知有所赴訴;因其歲時伏臘之請,慶賀參谒之來,而宣其間隔之情,通其上下之義;矜其不能,教其不逮,寓警戒于溫恤之中,消倔強于涵濡之内,使之日馴月習,忽不自知其為善良之歸。
蓋含洪坦易以順其俗,而委曲調停以制其亂,此今日知府之設,所以異于昔日之流官,而為久安長治之策也。
臣等看得田州故地寬衍平曠,堪以建設流官衙門。
但其沖射兇惡,居民弗甯。
今拟因其城垣略加改創修理,備立應設衙門。
地僻事簡,官不必備。
環府之田二甲,皆以屬之府官。
府官既無民事案牍之擾,終歲可以專力于農,為之辟其荒蕪,備其旱潦,通其溝洫;丁力不足,則聽其募人耕種,官給牛具種子。
歲收其入三分之一以廪官吏,而其餘以食佃人,城之内外,漸置佃人廬舍,而歲益增募招徕以充實之。
田州舊有商課,仍許設于河下薄取其稅,以資祭祀賓旅柴薪馬夫之給。
凡流官之所須者,一不以及于土夷。
如此,則雖草創之地,而三四年後,亦可以漸為富庶之鄉。
若其經營之始,則且須仰給于南甯府庫。
逮其城郭府治完備,事體大定,然後總會其土夷之所輸,公田之所入,商稅之所積,每歲若幹,而官吏之所需者每歲若幹,斟酌通融,立為經久之計。
又必上司之制用者務從寬假,無太苛削,官吏其土者得以優裕展布,無局促牽制之繁,此又體悉遠臣綏柔荒服之道也。
至于思恩舊已設有流官,但因開圖立裡,繩以郡縣之法,是以其民遂亂。
今宜照舊仍設流官知府,聽其土目各以土俗自治;而其連屬制禦之道,悉如臣等前之所議,庶可經久無患,均乞聖明裁處。
一,仍立土官知州以順土夷之情。
臣等議得:岑氏世有田州,其系戀之私恩久結于人心。
今岑猛雖誅,各夷無賢愚老少,莫不悲怆懷思,願得複立其後。
故蘇、受之變,翕然蜂起,不約而同。
自官府論之,則皆以為苗頑逆命之徒;在各夷言之,則皆自以為嬰、臼存孤之義。
故自兵興以來,遠近軍民往往亦有哀憐其志,而反不直官府之為者。
況各夷告稱其先世岑伯顔者,嘗欽奉太祖高皇帝敕旨:“岑、黃二姓五百年忠孝之家,禮部好生看他,着江夏侯護送岑伯顔為田州府土官知府,職事傳授子孫,代代相繼承襲,欽此。
”欽遵,其後如岑永通、岑祥、岑紹、岑鑒、岑镛、岑溥皆嘗著征讨之績,有保障之功,猛之暴虐騷縱,罪雖可戮,而往歲姚源之役,近年劉召之剿,亦皆間關奔走,勤勞在人。
各夷告稱官兵未進之先,猛尚遣人奉表朝賀貢獻,又遣人赍本赴京控訴;官兵将進之時,猛遂率衆遠遁,未嘗敢有抗拒。
以此言之,其無反叛之謀,蹤迹頗明。
今欲仍設土官以順各夷之情,而若非岑氏之後,彼亦終有未服。
故今日土官之立,必須岑氏子孫而後可。
臣等看得田州府城之外,西北一隅,地形平坦,堪以居民。
議以其地降為田州,而于舊屬四十八甲之内,割其八甲以屬之,聽以其土俗自治。
立岑猛之子一人,始授以署州事吏目;三年之後,地方甯靖,效有勤勞,則授以判官;六年之後,地方甯靖,效有勤勞,則授以為同知;九年之後,地方甯靖,效有勤勞,則授以為知州,使承岑氏之祀而隸之流官知府。
其制禦之道,則悉如臣等前之所議。
如此,則朝廷于讨猛之罪,記猛之勞,追錄其先世之忠,俯順其下民之望者,兼得之矣。
昔文武之政,罪人不孥,興滅繼絕,而天下之民歸心。
遠近蠻夷見朝廷之所以處岑氏者若此,莫不曰猛肆其惡而舉兵加誅,法之正也;明其非叛而不及其孥,仁之至也;錄其先忠而不絕其祀,德之厚也;不利其土而複與其民,義之盡也;矜其冥頑而曲加生全,恩之極也。
即此一舉,而四方之土官莫不畏威懷德,心悅誠服,信義昭布,而蠻夷自此大定矣。
此今日知州之設,所以異于昔日之土官,而為久安長治之策也。
臣等又看得岑猛之子,存者二人,其長者為岑邦佐,其幼者為岑邦相。
邦佐自幼出繼武靖州為知州;前者徒以誅猛之故,有司奏請安置于漳州。
然彼實無可革之罪,今日田州之立,無有宜于邦佐者。
但武靖當瑤賊之沖,而邦佐素得其民心,其才足能制禦;迩者武靖之民以盜賊昌熾,州民無主之故,往往來告,願得複還邦佐為知州,以保障地方。
臣等方欲為之上請,如欲更一人,諸夷未必肯服。
莫若仍以邦佐歸之武靖,而立邦相于田州。
用其強立有能者于折沖捍禦之所,而存其幼弱未立者于安守宗祀之區,庶為兩得其宜。
至于思恩,則岑浚之後已絕,自不必複有土官之設矣。
均乞聖明裁處。
一,分設土官巡檢以散各夷之黨。
臣等議得:土官知州既立,若仍以各土目之兵盡屬于知州,則其勢并力衆,驕恣易生,數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