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百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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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主命知樞密院殷崇義草诏暴齊丘、覺、征古罪惡,聽齊丘歸九華山舊隐,官爵悉如故;〔宋齊丘隐九華山,見二百七十七卷唐明宗長興二年,吳睿皇之太和三年也。
〕覺責授國子博士,宣州安置;征古削奪官爵,賜自盡;黨與皆不問。
遣使告于周。
52丙午,蜀以峽路巡檢制置使高彥俦為招讨使。
53平盧節度使、太師、中書令陳王安審琦仆夫安友進與其嬖妾通,〔嬖,卑義翻,又必計翻。
〕妾恐事洩,與友進謀殺審琦,友進不可,妾曰:「不然,我當反告汝。
」友進懼而從之。
六年〔(己未、九五九)〕 1春,正月,癸醜,審琦醉熟寝,妾取審琦所枕劍〔枕,職任翻。
〕授友進而殺之,仍盡殺侍婢在帳下者以滅口。
後數日,其子守忠始知之,執友進等寛之。
〔寛,古瓦翻。
〕 2初,有司将立正仗,宿設樂縣于殿庭,〔前一夕設之,謂之宿設。
縣,讀曰懸;下同。
〕帝觀之,見锺磬有設而不擊者,問樂工,皆不能對。
乃命窦俨讨論古今,考正雅樂。
王樸素曉音律,帝以樂事詣之,樸上疏,以為: 「禮以檢形,樂以治心;〔治,直之翻。
〕形順于外,心和于内,然而天下不治者未之有也。
是以禮樂修于上,萬國化于下,聖人之教不肅而成,其政不嚴而治,〔孝經所載孔子之言。
治,直吏翻。
〕用此道也。
夫樂生于人心而聲成于物,物聲既成,複能感人之心。
〔複,扶又翻。
〕 昔黃帝吹九寸之管,得黃锺正聲,半之為清聲,倍之為緩聲,三分損益之以生十二律。
〔三分其一而損益之,上生下生而十二律備矣。
〕十二律旋相為宮以生七周,為一均。
凡十二均、八十四調而大備。
遭秦滅學,曆代治樂者罕能用之。
〔樸之言曰:自秦而下,旋宮聲廢,逮東漢雖有大予丞鮑邺興之,亦人亡而音息。
漢至隋垂十代,凡數百年,所存者黃锺之宮一調而已。
十二律中唯用七聲,其餘五律謂之啞锺,蓋不用故也。
〕唐太宗之世,祖孝孫、張文收考正大樂,備八十四調;〔見一百九十二卷貞觀元年。
調,徒釣翻;下同。
〕安、史之亂,器與工什亡八九,至于黃巢,蕩盡無遺。
時有太常博士殷盈孫,按考工記,鑄镈锺十二,編锺二百四十。
〔大锺謂之镈。
小锺十六枚同在一虡謂之編锺。
镈,補各翻。
〕處士蕭承訓校定石磬,今之在縣者是也。
雖有锺磬之狀,殊無相應之和,其镈锺不問音律,但循環而擊,編锺、編磬徒懸而已。
絲、竹、匏、土僅有七聲,名為黃锺之宮,其存者九曲。
考之三曲協律,六曲參涉諸調;蓋樂之廢缺,無甚于今。
陛下武功既着,垂意禮樂,以臣嘗學律呂,宣示古今樂錄,命臣讨論。
臣謹如古法,以秬黍定尺,長九寸徑三分為黃锺之管,〔匏,蒲交翻。
論,盧昆翻。
秬,音臣,黑黍也。
長,直亮翻。
〕與今黃锺之聲相應,因而推之,得十二律。
以為衆管互吹,用聲不便,乃作律準,十有三弦,其長九尺,〔律準,蓋梁武帝之遺法,而梁武帝又本之京房。
〕皆應黃锺之聲,以次設柱,為十一律,及黃锺清聲,旋用七律以為一均。
為均之主者,宮也,征、商、羽、角、變宮、變征次焉。
〔征,陟裡翻。
〕發其均主之聲,歸于本音之律,疊應不亂,乃成其調,凡八十一調。
〔樸之言曰:奉诏遂依周法,以秬黍校定尺度,長九寸,虛徑三分,為黃锺之管,與見在黃锺之聲相應。
以上下相生之法推之,得十二律管。
以為衆管互吹,用聲不便,乃作律準,十三弦宣聲,長九尺張弦,各如黃锺之聲;以第八弦六尺設柱,為林锺;第三弦八尺設柱,為太簇;第十弦五尺三寸四分設柱,為南呂;第五弦七尺一寸三分設柱,為姑洗;第十二弦四尺七寸五分設柱,為應锺;第七弦六尺三寸三分設柱,為蕤賓;第二弦八尺四寸四分設柱,為大呂;第九弦五尺六寸三分設柱;為夷則;第四弦七尺五寸一分設柱,為夾锺;第十一弦五尺一分設柱,為無射;第六弦六尺六寸八分設柱,為中呂;第十三弦四尺五寸設柱,為黃锺清聲。
十二聲中,旋用七聲為均,為均之主者唯宮,征、商、羽、角、變宮、變征次焉。
發其均主之聲,歸乎本音之律,七聲疊應而不亂,乃成其調。
均有七調,聲有十二均,合八十四調,歌奏之曲出焉。
旋宮之聲久絕,一日而補,出臣獨見。
通鑒撮其要,今備載之。
〕此法久絕,出臣獨見,乞集百官校其得失。
」 诏從之。
百官皆以為然,乃行之。
〔時兵部尚書張昭等議曰:「昔帝鴻氏之作樂也,候八節之風聲,測四時之正氣。
氣之清濁不可以筆授,聲之善否不可以口傳,故凫氏鑄锺,伶倫截竹,為律呂相生之算,宮商正和之音,乃播之于管弦,宣之于锺石,然後覆載之情欣合,陰陽之氣和同,八氣從律而不奸,五聲成文而不亂;空桑、孤竹之韻足以禮神,雲門、大夏之容無虧觀德。
然月律有旋宮之法,備于太師之職。
經秦滅學,雅道陵夷。
漢初制氏所調,唯存鼓舞,旋宮十二均更用之法,世莫得聞。
漢元帝時,京房善易、别音,探求古義,以周官均法,每月更用五音,乃至準調,旋相為宮,成六十調。
又以日法析為三百六十,傳于樂府,而編懸複舊,律呂無差。
遭漢中微,雅音淪缺,京房律準,屢有言者,事終不成。
錢樂空記其名,沉重但條其說,六十律法,寂寥不嗣。
梁武帝素精音律,自造四通十二笛以叙八音,又引古五正、二變之音,旋相為宮,得八十四調,與律準所調,音同數異。
侯景之亂,其音又絕。
隋朝初定雅樂,群黨沮議,曆載不成。
而沛公鄭譯因龜茲琵琶七音以飲月律,五正、二變,七調克諧,旋相為宮,複為八十四調。
工人萬寶常又減其絲數,稍令古淡。
隋高祖不重雅樂,令群臣集議,博士何妥駁奏,其鄭、萬所奏八十四調并廢。
隋代郊廟所奏,惟黃锺一均,與五郊迎氣,雜用蕤賓,但七調而已;其餘五锺,懸而不作。
三朝宴樂,用缦樂九部,迄于革命,未能改更,唐太宗爰命舊工祖孝孫、張文收整比鄭譯、寶常所均七音八十四調,方得絲管并施,锺石俱奏,七始之音複振,四廂之韻皆調。
自安、史亂離,鹹秦蕩覆,崇牙樹羽之器,掃地無餘,戛擊搏拊之工,窮年不嗣,郊廟所奏,何異南箕,波蕩不還,知音殆絕。
臣等竊以音之所起,出自人心,夔、曠不能長存,人事不能常泰,人亡則音息,世亂則樂崩,若不得知禮樂之情,安明制作之本!臣等據樞密使王樸條奏,采京房之準法,練梁武之通音,考鄭譯、寶常之七均,校孝孫、文收之九變,積黍累以審其度,聽聲詩以測其情,依權衡嘉量之前文,得備數和聲之大旨,施于锺虡,足洽箫韶。
臣等今月十九日于太常寺集命太樂令賈峻奏王樸新法黃锺調七均,音律和諧,不相淩越。
其餘十一管諸調,望依新法教習,以備禮寺施用。
其五郊天地、宗廟、社稷、三朝大禮,合用十二管諸調,并載唐史、開元禮,近代常行。
廣順中,太常卿邊蔚奉敕定前件祠祭,、朝會舞名、樂曲、歌詞,寺司合有簿籍,伏恐所定與新法曲調聲韻不謟,請下太常寺檢詳校試,若或乘舛,請本寺依新法聲調,别撰樂章舞曲,令歌者誦習。
」從之。
3唐宋齊丘至九華山,唐主命鎖其第,穴牆給飲食。
齊丘歎曰:「吾昔獻謀幽讓皇帝族于泰州,〔事見二百八十一卷晉天福二年。
〕宜其及此!」乃缢而死。
〔考異曰:江表志:「齊丘至青陽,絕食數日,家人亦菜色。
中使雲:『令公捐館,方始供食。
』家人以絮塞口而卒。
」今從江南錄、紀年。
〕谥曰醜缪。
〔缪,靡幼翻。
〕 初,翰林學士常夢錫知宣政院,參預機政,深疾齊丘之黨,數言于唐主曰:〔數,所角翻。
〕「不去此屬,〔去,羌呂翻。
〕國必危亡。
」與馮延己、魏岑之徒日有争論。
久之,罷宣政院,夢錫郁郁不得志,不複預事,縱酒成疾而卒。
〔通鑒二百八十五卷晉齊王開運三年,已書常夢錫縱酒事,去年又書夢錫笑馮延己之黨事。
蓋縱酒已非一日,久乃成疾而卒。
〕及齊丘死,唐主曰:「常夢錫平生欲殺齊丘,恨不使見之!」贈夢錫左仆射。
4二月,丙子朔,命王樸如河陰按行河堤,〔行,下孟翻。
〕立鬥門于汴口。
壬午,命侍衛都指揮使韓通、宣徽南院使吳廷祚,〔「廷祚」,當作「延祚」。
【章:孔本正作「延」;張校同。
】〕發徐、宿、宋、單等州丁夫數萬〔單,音善。
〕浚汴水。
甲申,命馬軍都指揮使韓令坤自大梁城東導汴水入于蔡水,〔魏收地形志曰:汴水在大梁城東,分為蔡渠。
九域志曰:浚儀縣之琵琶溝,即蔡河也。
五朝會要曰:惠民河與蔡河一水,即闵河也。
建隆元年,始命陳承昭督丁夫導闵河自新鄭與蔡水合,貫京師,南曆陳、颍,達壽春,以通淮右,舟楫相繼,商賈畢至,都下利之。
于是以西南為闵河,東南為蔡河。
至開寶六年,始改闵河為惠民河。
〕以通陳、颍之漕,命步軍都指揮使袁彥浚五丈渠東過曹、濟、梁山泊,以通青、郓之漕,發畿内及滑、亳丁夫數千以供其役。
5丁亥,開封府奏田稅舊一十萬二千餘頃,今按行得羨苗〔【章:乙十一行本「苗」作「田」;下「羨苗」同。
】〕四萬二千餘頃;敕減三萬八千頃。
諸州行苗使還,所奏羨苗減之仿此。
〔行,下孟翻。
羨,弋戰翻。
使,疏吏翻。
還,從宣翻,又如字。
〕 6淮南饑,〔大兵之後,必有兇年。
〕上命以米貸之。
或曰:「民貧,恐不能償。
」上曰:「民吾子也,安有子倒懸而父不為之解哉!〔為,于僞翻。
〕安在責其必償也!」 7庚申,樞密使王樸卒。
上臨其喪,以玉钺卓地,恸哭數四,不能自止。
樸性剛而銳敏,智略過人,上以是惜之。
8甲子,诏以北鄙未複,将幸滄州,〔九域志:大梁至滄州一千二百裡。
〕命義武節度使孫行友扞西山路,〔扞定州西山路,以防北漢救契丹也。
〕以宣徽南院使吳廷祚〔「廷」,當作「延」。
【章:孔本正作「延」;張校同。
】〕權東京留守、判開封府事,三
〕覺責授國子博士,宣州安置;征古削奪官爵,賜自盡;黨與皆不問。
遣使告于周。
52丙午,蜀以峽路巡檢制置使高彥俦為招讨使。
53平盧節度使、太師、中書令陳王安審琦仆夫安友進與其嬖妾通,〔嬖,卑義翻,又必計翻。
〕妾恐事洩,與友進謀殺審琦,友進不可,妾曰:「不然,我當反告汝。
」友進懼而從之。
六年〔(己未、九五九)〕 1春,正月,癸醜,審琦醉熟寝,妾取審琦所枕劍〔枕,職任翻。
〕授友進而殺之,仍盡殺侍婢在帳下者以滅口。
後數日,其子守忠始知之,執友進等寛之。
〔寛,古瓦翻。
〕 2初,有司将立正仗,宿設樂縣于殿庭,〔前一夕設之,謂之宿設。
縣,讀曰懸;下同。
〕帝觀之,見锺磬有設而不擊者,問樂工,皆不能對。
乃命窦俨讨論古今,考正雅樂。
王樸素曉音律,帝以樂事詣之,樸上疏,以為: 「禮以檢形,樂以治心;〔治,直之翻。
〕形順于外,心和于内,然而天下不治者未之有也。
是以禮樂修于上,萬國化于下,聖人之教不肅而成,其政不嚴而治,〔孝經所載孔子之言。
治,直吏翻。
〕用此道也。
夫樂生于人心而聲成于物,物聲既成,複能感人之心。
〔複,扶又翻。
〕 昔黃帝吹九寸之管,得黃锺正聲,半之為清聲,倍之為緩聲,三分損益之以生十二律。
〔三分其一而損益之,上生下生而十二律備矣。
〕十二律旋相為宮以生七周,為一均。
凡十二均、八十四調而大備。
遭秦滅學,曆代治樂者罕能用之。
〔樸之言曰:自秦而下,旋宮聲廢,逮東漢雖有大予丞鮑邺興之,亦人亡而音息。
漢至隋垂十代,凡數百年,所存者黃锺之宮一調而已。
十二律中唯用七聲,其餘五律謂之啞锺,蓋不用故也。
〕唐太宗之世,祖孝孫、張文收考正大樂,備八十四調;〔見一百九十二卷貞觀元年。
調,徒釣翻;下同。
〕安、史之亂,器與工什亡八九,至于黃巢,蕩盡無遺。
時有太常博士殷盈孫,按考工記,鑄镈锺十二,編锺二百四十。
〔大锺謂之镈。
小锺十六枚同在一虡謂之編锺。
镈,補各翻。
〕處士蕭承訓校定石磬,今之在縣者是也。
雖有锺磬之狀,殊無相應之和,其镈锺不問音律,但循環而擊,編锺、編磬徒懸而已。
絲、竹、匏、土僅有七聲,名為黃锺之宮,其存者九曲。
考之三曲協律,六曲參涉諸調;蓋樂之廢缺,無甚于今。
陛下武功既着,垂意禮樂,以臣嘗學律呂,宣示古今樂錄,命臣讨論。
臣謹如古法,以秬黍定尺,長九寸徑三分為黃锺之管,〔匏,蒲交翻。
論,盧昆翻。
秬,音臣,黑黍也。
長,直亮翻。
〕與今黃锺之聲相應,因而推之,得十二律。
以為衆管互吹,用聲不便,乃作律準,十有三弦,其長九尺,〔律準,蓋梁武帝之遺法,而梁武帝又本之京房。
〕皆應黃锺之聲,以次設柱,為十一律,及黃锺清聲,旋用七律以為一均。
為均之主者,宮也,征、商、羽、角、變宮、變征次焉。
〔征,陟裡翻。
〕發其均主之聲,歸于本音之律,疊應不亂,乃成其調,凡八十一調。
〔樸之言曰:奉诏遂依周法,以秬黍校定尺度,長九寸,虛徑三分,為黃锺之管,與見在黃锺之聲相應。
以上下相生之法推之,得十二律管。
以為衆管互吹,用聲不便,乃作律準,十三弦宣聲,長九尺張弦,各如黃锺之聲;以第八弦六尺設柱,為林锺;第三弦八尺設柱,為太簇;第十弦五尺三寸四分設柱,為南呂;第五弦七尺一寸三分設柱,為姑洗;第十二弦四尺七寸五分設柱,為應锺;第七弦六尺三寸三分設柱,為蕤賓;第二弦八尺四寸四分設柱,為大呂;第九弦五尺六寸三分設柱;為夷則;第四弦七尺五寸一分設柱,為夾锺;第十一弦五尺一分設柱,為無射;第六弦六尺六寸八分設柱,為中呂;第十三弦四尺五寸設柱,為黃锺清聲。
十二聲中,旋用七聲為均,為均之主者唯宮,征、商、羽、角、變宮、變征次焉。
發其均主之聲,歸乎本音之律,七聲疊應而不亂,乃成其調。
均有七調,聲有十二均,合八十四調,歌奏之曲出焉。
旋宮之聲久絕,一日而補,出臣獨見。
通鑒撮其要,今備載之。
〕此法久絕,出臣獨見,乞集百官校其得失。
」 诏從之。
百官皆以為然,乃行之。
〔時兵部尚書張昭等議曰:「昔帝鴻氏之作樂也,候八節之風聲,測四時之正氣。
氣之清濁不可以筆授,聲之善否不可以口傳,故凫氏鑄锺,伶倫截竹,為律呂相生之算,宮商正和之音,乃播之于管弦,宣之于锺石,然後覆載之情欣合,陰陽之氣和同,八氣從律而不奸,五聲成文而不亂;空桑、孤竹之韻足以禮神,雲門、大夏之容無虧觀德。
然月律有旋宮之法,備于太師之職。
經秦滅學,雅道陵夷。
漢初制氏所調,唯存鼓舞,旋宮十二均更用之法,世莫得聞。
漢元帝時,京房善易、别音,探求古義,以周官均法,每月更用五音,乃至準調,旋相為宮,成六十調。
又以日法析為三百六十,傳于樂府,而編懸複舊,律呂無差。
遭漢中微,雅音淪缺,京房律準,屢有言者,事終不成。
錢樂空記其名,沉重但條其說,六十律法,寂寥不嗣。
梁武帝素精音律,自造四通十二笛以叙八音,又引古五正、二變之音,旋相為宮,得八十四調,與律準所調,音同數異。
侯景之亂,其音又絕。
隋朝初定雅樂,群黨沮議,曆載不成。
而沛公鄭譯因龜茲琵琶七音以飲月律,五正、二變,七調克諧,旋相為宮,複為八十四調。
工人萬寶常又減其絲數,稍令古淡。
隋高祖不重雅樂,令群臣集議,博士何妥駁奏,其鄭、萬所奏八十四調并廢。
隋代郊廟所奏,惟黃锺一均,與五郊迎氣,雜用蕤賓,但七調而已;其餘五锺,懸而不作。
三朝宴樂,用缦樂九部,迄于革命,未能改更,唐太宗爰命舊工祖孝孫、張文收整比鄭譯、寶常所均七音八十四調,方得絲管并施,锺石俱奏,七始之音複振,四廂之韻皆調。
自安、史亂離,鹹秦蕩覆,崇牙樹羽之器,掃地無餘,戛擊搏拊之工,窮年不嗣,郊廟所奏,何異南箕,波蕩不還,知音殆絕。
臣等竊以音之所起,出自人心,夔、曠不能長存,人事不能常泰,人亡則音息,世亂則樂崩,若不得知禮樂之情,安明制作之本!臣等據樞密使王樸條奏,采京房之準法,練梁武之通音,考鄭譯、寶常之七均,校孝孫、文收之九變,積黍累以審其度,聽聲詩以測其情,依權衡嘉量之前文,得備數和聲之大旨,施于锺虡,足洽箫韶。
臣等今月十九日于太常寺集命太樂令賈峻奏王樸新法黃锺調七均,音律和諧,不相淩越。
其餘十一管諸調,望依新法教習,以備禮寺施用。
其五郊天地、宗廟、社稷、三朝大禮,合用十二管諸調,并載唐史、開元禮,近代常行。
廣順中,太常卿邊蔚奉敕定前件祠祭,、朝會舞名、樂曲、歌詞,寺司合有簿籍,伏恐所定與新法曲調聲韻不謟,請下太常寺檢詳校試,若或乘舛,請本寺依新法聲調,别撰樂章舞曲,令歌者誦習。
」從之。
3唐宋齊丘至九華山,唐主命鎖其第,穴牆給飲食。
齊丘歎曰:「吾昔獻謀幽讓皇帝族于泰州,〔事見二百八十一卷晉天福二年。
〕宜其及此!」乃缢而死。
〔考異曰:江表志:「齊丘至青陽,絕食數日,家人亦菜色。
中使雲:『令公捐館,方始供食。
』家人以絮塞口而卒。
」今從江南錄、紀年。
〕谥曰醜缪。
〔缪,靡幼翻。
〕 初,翰林學士常夢錫知宣政院,參預機政,深疾齊丘之黨,數言于唐主曰:〔數,所角翻。
〕「不去此屬,〔去,羌呂翻。
〕國必危亡。
」與馮延己、魏岑之徒日有争論。
久之,罷宣政院,夢錫郁郁不得志,不複預事,縱酒成疾而卒。
〔通鑒二百八十五卷晉齊王開運三年,已書常夢錫縱酒事,去年又書夢錫笑馮延己之黨事。
蓋縱酒已非一日,久乃成疾而卒。
〕及齊丘死,唐主曰:「常夢錫平生欲殺齊丘,恨不使見之!」贈夢錫左仆射。
4二月,丙子朔,命王樸如河陰按行河堤,〔行,下孟翻。
〕立鬥門于汴口。
壬午,命侍衛都指揮使韓通、宣徽南院使吳廷祚,〔「廷祚」,當作「延祚」。
【章:孔本正作「延」;張校同。
】〕發徐、宿、宋、單等州丁夫數萬〔單,音善。
〕浚汴水。
甲申,命馬軍都指揮使韓令坤自大梁城東導汴水入于蔡水,〔魏收地形志曰:汴水在大梁城東,分為蔡渠。
九域志曰:浚儀縣之琵琶溝,即蔡河也。
五朝會要曰:惠民河與蔡河一水,即闵河也。
建隆元年,始命陳承昭督丁夫導闵河自新鄭與蔡水合,貫京師,南曆陳、颍,達壽春,以通淮右,舟楫相繼,商賈畢至,都下利之。
于是以西南為闵河,東南為蔡河。
至開寶六年,始改闵河為惠民河。
〕以通陳、颍之漕,命步軍都指揮使袁彥浚五丈渠東過曹、濟、梁山泊,以通青、郓之漕,發畿内及滑、亳丁夫數千以供其役。
5丁亥,開封府奏田稅舊一十萬二千餘頃,今按行得羨苗〔【章:乙十一行本「苗」作「田」;下「羨苗」同。
】〕四萬二千餘頃;敕減三萬八千頃。
諸州行苗使還,所奏羨苗減之仿此。
〔行,下孟翻。
羨,弋戰翻。
使,疏吏翻。
還,從宣翻,又如字。
〕 6淮南饑,〔大兵之後,必有兇年。
〕上命以米貸之。
或曰:「民貧,恐不能償。
」上曰:「民吾子也,安有子倒懸而父不為之解哉!〔為,于僞翻。
〕安在責其必償也!」 7庚申,樞密使王樸卒。
上臨其喪,以玉钺卓地,恸哭數四,不能自止。
樸性剛而銳敏,智略過人,上以是惜之。
8甲子,诏以北鄙未複,将幸滄州,〔九域志:大梁至滄州一千二百裡。
〕命義武節度使孫行友扞西山路,〔扞定州西山路,以防北漢救契丹也。
〕以宣徽南院使吳廷祚〔「廷」,當作「延」。
【章:孔本正作「延」;張校同。
】〕權東京留守、判開封府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