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集卷八 太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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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知雄之不先挂也。

     ○占法 占有四:曰星,曰時,曰數,曰辭。

    星者,二十八宿與五行之從違也。

    〈如《中》水、牛、北方宿,則是星從,否則違。

    〉時者,所筮之時,與所遇之首之從違也。

    如冬至以後筮,而反遇應以下之首,則是時違,否則從。

    〉數者,首贊奇偶之從違也。

    〈一、三、五、七、九,陽家之晝,陰家之夜。

    二、四、六、八,陽家之夜,陰家之晝。

    晝詞多休,夜詞多咎。

    《太玄》因經緯以分三表。

    南北為經,東西為緯,一、六水在北,二、七火在南,五土在中,故一、二、五、六、七為經。

    三、八木在東,四、九金在西,故三、四、八、九為緯。

    取三經以為旦筮之一表,一、五、七是也。

    取三緯以為夕筮之一表,三、四、八是也。

    取二經一緯以為日中、夜中,筮之一表,二、六、九是也。

    今夫旦筮而遇奇首,曰一從、二從、三從,是謂大休。

    遇偶首則曰一違、二違、三違,是謂大咎。

    日中夜中筮而遇偶首曰一從、二從、三違,始、中休,終咎。

    遇奇首,則曰一違、二違、三從,始、中咎,終休。

    夕筮而遇奇首,曰一從、二違、三違、始休,中、終咎。

    遇偶首則曰一違、二從、三從、始咎,中、終休。

    大率如此。

    〉辭者,辭之從違也。

    〈各觀其表之辭,觀始終決從違。

    〉 ○推玄算 家一置一,二置二,三置三。

    部一勿增,二增三,三增六。

    州一勿增,二增九,三增十八。

    方一勿增,二增二十七,三增五十四。

    四位之積算,則是其首去《中》之策數也。

     ○求表之贊 置首去《中》策數,〈惟其所遇之首而置之,如《應》去《中》四十一,則置四十一。

    〉減一而九之,〈如《應》置四十一,則減一為四十。

    以九乘四十得三百六十。

    〉增贊,〈惟其所求之贊而增之,一則增一,二則增二。

    〉半之則得贊去冬至日數矣。

    〈如《應》首九之得三百六十。

    若求《應》一贊,則增一為三百六十一,半得百八十有半,則是《應》之一去冬至百八十日有半也。

    〉偶為所得日之夜,奇為所明日之晝。

    〈此非一首之間一為奇而二為偶者也,半之而奇謂之奇,半之而偶謂之偶。

    若不增一,為百八十日,則是《法》首日之夜;增一則奇,乃是明日《應》首之晝。

    〉九之者,為贊也。

    〈一首九贊。

    〉減一者,為增贊也。

    〈容有不盡求其九贊,故減而後增。

    〉半之者,為日也。

    〈二贊為一日。

    〉求星從牽牛始,除算盡,則是其日也。

    〈如《應》之一,去冬至百八十日有半,以二十八宿之度,自牛以下除之盡,百八十算有半,即是《應》之一日在井二十九度半也。

    〉除算盡,則是其日也者,星之度、日之日也。

    〈日一日而行一度。

    〉鬥振天而進日,違天而退。

    〈日行與鬥建異,日自北而西,西而南,南而東,東而複于北;鬥自北而東,東而南,南而西,西而複于北。

    〉《玄》日書鬥書,〈如求星之法逆而求之可也。

    〉而月不書。

     ○曆法 十九歲為一章,二十七章、五百一十三歲為一會,三會、八十一章、千五百三十九歲為一統,三統、九會、二百四十三章、四千六百一十七歲為一元。

    一章閏分盡,一會月蝕盡,一統朔分盡,一元六甲盡。

    “自子至辰,自辰至申,自申至子。

    是為三元。

    冠之以甲,而章、會、統、元與月蝕俱沒。

    ”此雄之自述雲爾。

    夫盡者,生于不齊者也。

    不齊之積而至于齊,是以有盡也。

    鬥與天而東,日違天而西,終日而成度,盡度而成期,故不齊者,非出于鬥與日,出于月也。

    日舒而月速,于是有晦朔、弦望、進退之不齊;惟其不齊,故要之于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而後四者皆盡;又從而三之,萬有三千八百五十一歲,冬至朔旦複得甲子,而十二辰盡也。

    此五盡者,曆之所以有法也。

    今《玄》告曰:“《玄》日書鬥書,而月不書。

    ”夫七百三十一贊,二贊而為一日,固其勢不得書月也。

    苟月而不書,則夫曆法之可見于《玄》者,止于一期。

    而此五盡者,雄之所強存而已。

    日故别其一期之法于前,而存其五盡之數于後,蓋不詳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