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争占類 彭知府判還兄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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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可往彼處投告,或能察得怿叔欺瞞之情。

    ”楊氏即命大進往眉州去告。

    時彭祥為太守,見異府百姓來投光,即面審問,已得其詳細。

    便分付曰:“你可讨保在店中候,不可揚言你來告狀,我自提來,為爾斷之。

    ”乃命刑房吏寫關文,徑往合州去:“見得劫賊危諧,現劫眉州鄉村被獲,指出窩家趙怿。

    可速解來并審。

    ”關文一到,郭知州以賊情事重,即拿趙怿解去,至眉州投到。

    彭太守先于獄中取出劫賊危偕,教他指趙怿為窩家,三年前同在數處打劫,因此他得财緻富。

    及趙怿到,令與怿執對,賊一一說來:見得趙怿是同夥劫賊,又為窩家,故五年内緻萬金巨富。

    彭太守便喝先打後問。

    趙怿曰:“願容一言分辯,後打死亦甘心。

    ”彭命曰:“且容你言。

    ”趙怿曰:“小的素來良善,亦有二千金家資。

    後故兄為知縣,前後寄銀六千兩,将來置買田地,皆有入收賬目,何謂是打劫?豈有兄為鄉官,而弟為劫賊者?”彭公急追賬目、圖簿契書來看。

    見其賬目上記收兄銀三次,果其六千兩。

    後用去買田銀數,都開寫明白。

    然後命收入監。

    拘嫂楊氏到,再取出執對。

    彭公曰:“你非劫盜,尤甚于劫盜;盜惟劫外人,汝且劫嫂侄。

    盜贓重不上百,汝贓已滿六千。

    今物業皆是嫂侄者,可将契書當堂一應交付,批執照與楊氏掌管。

    但原銀六千兩,今田價共五千兩,該更追銀一千與楊氏領。

    其三年内花租,姑免究。

    ”趙怿哀求于嫂曰:“我代你所置田業,今都追還,後一千兩可要與我,勿再催領罷。

    ”楊氏乃禀曰:“怿叔亦夫親弟,田既還我,後一千兩銀,情願與他。

    一當顧他代買田業,二當為兄之手澤,三且令他照顧幼侄,勿結冤仇。

    ”彭公曰:“言亦有理。

    田令楊氏領去管業,後一千兩免追。

    ”彭公判曰: “手受寄金,豈锱殊之可昧;義無苟得,難生死而不移。

    惟取寄如攜,偉哉曩賢高誼。

    阚敞受長官之托,過數而還。

    其孫京郎,領鄉人之資,如期而付。

    其于少取寄來之、來式,彰庾诜之賢聲,久讓故人之金,自緻包公之義判。

    今趙怿貪婪在念,道義無聞。

    同氣懿親,時以宦囊明托;機心負侄,視為家用私藏。

    不以道而得之,辄試攫金之手;因其來而取也,似甘攘雞之衍。

    六千受寄于兄,原非可隐之物;一介不還于嫂,自誇幸得之歡。

    似此欺生負死之徒,真是不仁無義之輩。

    據律應比盜贓而減等,念親姑追給主而從輕。

    五千兩已買田苗,仰勸侄自行掌管;一千兩尚在囊橐,從嫂議免勿完追。

    ” 按:趙怿先已異籍,後受兄寄銀。

    兄無記籍,怿無收票,歸買田契,俱用己名。

    即兄而在,彼亦将誣賴矣。

    況孤寡易欺,彼何憚而不全占乎!甚哉立心之不仁也!不有彭公故坐以盜贓,亦何以賺其實情哉!向後嫂不全追其千金,不惟以服刁人之心,所以自為幼子計者,良善矣,是婦人猶有遠見,無愧命婦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