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五争占類 齊大巡判易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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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垣縣鄉宦戚世美,家富于财,産業不止十餘萬。

    嫡子繼禮為太學生,母示以父藏銀之所,私兜去銀一萬兩。

    妾母生子繼祚為秀才,甚得寵于父。

    因繼禮私取銀之後,父亦另積銀一萬兩付幼子繼祚,實則均平,無偏厚薄也。

    父在日,親寫分關二扇,将産業田宅均分與二子收管。

    及父故,繼禮要求父餘銀出分。

    妄母曰:“業次早已分定,銀兩亦各有定歸。

    爾的歸爾,弟的歸弟,父所代掌者,乃弟之田租所出自,豈有将弟分銀出與爾共乎!”繼禮曰:“前日止分田産,銀并未分。

    以我父之家,豈無數萬積銀乎?”妾母曰:“父一生積銀數萬,與大娘共埋于地。

    你都掘去,全無一些分弟。

    今後那得有銀?”繼禮曰:“我隻納監,費去父銀不過于兩,以後父積累年銀何可算!今日必須将來均分,難容你子獨占。

    ”妾母與弟繼祚,自是不聽之矣。

    戚繼禮先去大名府告曰: “狀告為孽庶刁占事:故父家貨逾十餘萬,所積餘銀不下數萬。

    禮居嫡長,弱冠納粟,身居太學,不任家務。

    父寵妖妄,偏愛幼子。

    先年分關止開田産,餘銀俱存,議定後分。

    父病驟故,孽弟繼祚刁占獨兜,庶反淩嫡,弟得壓兄,肥瘠不均,全占難忍。

    乞吊父賬目,稽出入數,明算均分。

    遺銀共沾,粘單上告。

    ” 戚繼祚去汗告曰: “狀告為霸占軋幼事:鳄兄繼禮,倚恃嫡長,貪縱殘毒,轹庶孽。

    父共嫡母,埋銀數處,通計三萬兩有奇。

    母私親子,指示繼禮。

    父今病故,伊悉掘去,百十無分。

    切兄納監諸費,母私積赢餘,祚不敢論。

    故父厚積,理當共分。

    嫡庶雖殊,所讓盡多。

    遺銀獨無,偏厚天淵。

    乞台垂念祚亦父脈,斧斷分給,庶幼沾恩,亡父瞑目。

    叩告。

    ” 張大府親提審之。

    繼禮曰:“吾父私寵于妄,因溺愛少于。

    前分時,止将田産均分,其銀都在,今繼祚獨謾去。

    是庶幼更強于嫡長也。

    彼謂我掘銀去,今父雖故,二母共居一房,從何處掘得,有何證據?”繼祚曰:“父分我住新屋,身與二母同。

    兄住祖屋,銀必随身。

    豈有身居兄家,而銀藏弟屋者乎?彼取去埋銀,鄰裡都聞,何謂無證?”又問幹證時,受繼禮賄者為兄;受繼祚賄者為弟,皆不得直。

    張太府已納兩家關節,隻大罰其罪,并未動刑,模棱判去。

    二人不服心,又兩相汗告。

    如此者五年,幾經十餘斷,不能息争。

    及齊賢為當街禦史,繼禮、繼祚又來告。

    齊院早聞其争訟累年疊告不休。

    乃謂之曰:“兩兄弟積訟,吾早已訪得其實。

    今當為兩判之,求息其争。

    兩人可各将父手分關并籍記、自置物業、大關物件,一一開報來。

    各處鎖鑰都交付來。

    又兩家親丁,不論男女老幼、主婢僮仆,都到衙一審,傾刻即放回,便可永杜争端矣。

    ”兩人依命,将兩家丁口都擡到衙,以分關鎖鑰并莊田記籍,盡數遞上。

    齊院問繼禮曰:“看汝兄弟分關既均,田宅婢仆亦恰相當,而苦告弟不休者,必謂弟家之銀多于汝也。

    ”繼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