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陳列傳第三十六

關燈
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

    又律有三家,其說各異。

    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并為三千,悉删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緻刑措之美,傳之無窮。

     未及施行,會坐诏獄吏與囚交通抵罪。

    诏特免刑,拜為尚書。

    遷大鴻胪。

     寵曆二郡三卿,所在有迹,見稱當時。

    十六年,代徐防為司空。

    寵雖傳法律,而兼通經書,奏議溫粹,号為任職相。

    在位三年薨。

    以太常南陽尹勤代為司空。

     勤字叔梁,笃性好學,屏居人外,荊棘生門,時人重其節。

    後以定策立安帝,封福亭侯,五百戶。

    永初元年,以雨水傷稼,策免就國。

    病卒,無子,國除。

     寵子忠。

     忠字伯始,永初中辟司徒府,三遷廷尉正,以才能有聲稱。

    司徒劉恺舉忠明習法律,宜備機密,于是擢拜尚書,使居三公曹。

    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務在寬詳。

    初,父寵在廷尉,上除漢法溢于《甫刑》者,未施行,及寵免後遂寝。

    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

    忠略依寵意,奏上二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谳之敝。

    又上除蠶室刑;解臧吏三世禁锢;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

    事皆施行。

     及鄧太後崩,安帝始親朝事。

    忠以為臨政之初,宜征聘賢才,以宣助風化,數上薦隐逸及直道之士馮良、周燮、杜根、成翊世之徒。

    于是公車禮聘良、燮等。

    後連有災異,诏舉有道,公卿百僚各上封事。

    忠以诏書既開谏争,慮言事者必多激切,或緻不能容,乃上疏豫通廣帝意。

    曰: 臣聞仁君廣山薮之大,納切直之謀;忠臣盡E5C0谔之節,不畏逆耳之害。

    是以高祖舍周昌桀、纣之譬,孝文嘉爰盎人豕之譏,武帝納東方朔宣室之正,元帝容薛廣德自刎之切。

    昔晉平公問于叔向曰:「國家之患敦為大?」對曰:「大臣重祿不極谏,小臣畏罪不敢言,下情不上通,此患之大者。

    」公曰:「善。

    」于是下令曰:「吾欲進善,有谒而不通者,罪至死。

    」今明诏崇高宗之德,推宋景之誠,引咎克躬,咨訪群吏。

    言事者見杜根、成翊世等新蒙表錄,顯列二台,必承風響應,争為切直,若嘉謀異策,宜辄納用。

    如其管穴,妄有譏刺,雖苦口逆耳,不得事實,且優遊寬容,以示聖朝無諱之美。

    若有道之士,對問高者,宜垂省覽,特遷一等,以廣直言之路。

     書禦,有诏拜有道高第士沛國施延為侍中,延後位至太尉。

     常侍江京、李閏等皆為列侯,共秉權任。

    帝又愛信阿母王聖,封為野王君。

    忠内懷懼懑而未敢陳谏,乃作《搢紳先生論》以諷,文多,故不載。

     自帝即位以後,頻遭元二之厄,百姓流亡,盜賊并起,郡縣更相飾匿,莫肯糾發。

    忠獨以為憂,上疏曰: 臣聞輕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潰蟻孔,氣洩針芒。

    是以明者慎微,智者識幾。

    《書》曰:「小不可不殺。

    」《詩》雲:「無縱詭随,以謹無良。

    」蓋所以崇本絕末,鈎深之慮也。

    臣竊見元年以來,盜賊連發,攻亭劫掠,多所傷殺。

    夫穿窬不禁,則緻強盜;強盜不斷,則為攻盜;攻盜成群,必生大奸。

    故亡逃之科,憲令所急,至于通行飲食,罪緻大辟。

    而頃者以來,莫以為憂。

    州郡督錄怠慢,長吏防禦不肅,皆欲采獲虛名,諱以盜賊為負。

    雖有發覺,不務清澄。

    至有逞威濫怒,無辜僵仆。

    或有B23F蹐比伍,轉相賦斂。

    或随吏追赴,周章道路。

    是以盜發之家,不敢申告,鄰舍比裡,共相壓迮,或出私财,以償所亡。

    其大章着不可掩者,乃肯發露。

    陵遲之漸,遂且成俗。

    冠攘誅咎,皆由于此。

    前年勃海張伯路,可為至戒。

    覆車之軌,其迹不遠。

    蓋失之末流,求之本源。

    宜糾增舊科,以防來事。

    自今強盜為上官若它郡縣所糾覺,一發,部吏皆正法,尉貶秩一等,令長三月奉贖罪;二發,尉免官,令長貶秩一等;三發以上,令長免官。

    便可撰立科條,處為诏文,切敕刺史,嚴加糾罰。

    冀以猛濟寬,驚懼奸慝。

    頃季夏大暑,而消息不協,寒氣錯時,水湧為變。

    天之降異,必有其故。

    所舉有道之士,可策問國典所務,王事過差,令處暖氣不效之意。

    庶有谠言,以承天誡。

     元初三年有诏,大臣得行三年喪,服阕還職。

    忠因此上言:「孝宣皇帝舊令,人從軍屯及給事縣官者,大父母死未滿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

    請依此制。

    」太後從之。

    至建光中,尚書令祝諷、尚書孟布等奏,以為:「孝文皇帝定約禮之制,光武皇帝絕告甯之典,贻則萬世,誠不可改。

    宜複建武故事。

    」忠上疏曰: 臣聞之《孝經》,始于愛親,終于哀戚。

    上自天子,下至庶人,尊卑貴賤,其義一也。

    夫父母于子,同氣異息,一體而分,三年乃免于懷抱。

    先聖緣人情而着其節,制服二十五月,是以《春秋》臣有大喪,君三年不呼其門,闵子雖要绖服事,以赴公難,退而緻位,以究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