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陳列傳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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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議法,當依于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比。

    」 建武初,欽子躬為廷尉左監,早卒。

     躬生寵,明習家業,少為州郡吏,辟司徒鮑昱府。

    是時,三府掾屬專尚交遊,以不肯視事為高。

    寵常非之,獨勤心物務,數為昱陳當世便宜。

    昱高其能,轉為辭曹,掌天下獄訟。

    其所平決,無不厭服衆心。

    時司徒辭訟,久者數十年,事類溷錯,易為輕重,不良吏得生因緣。

    寵為昱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

    昱奏上之,其後公府奉以為法。

     三遷,肅宗初,為尚書。

    是時承永平故事,吏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于重,寵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

    乃上疏曰: 臣聞先王之政,常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甯僭不濫。

    故唐堯着典,「眚災肆赦」;周公作戒,「勿誤庶獄」;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由此言之,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

    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诏群僚,弘崇晏晏。

    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

    斷獄者急于E054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于诋欺放濫之交,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

    夫為政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

    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喬之仁政。

    《詩》雲:「不剛不柔,布政優優。

    」方今聖德充塞,假于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

    輕薄B258楚,以濟群生;全廣至德,以奉天心。

     帝敬納寵言,每事務于寬厚。

    其後遂诏有司,絕鑽鑽諸慘酷之科,解妖惡之禁,除文緻之請谳五十餘事,定着于令。

    是後人俗和平,屢有嘉瑞。

     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是時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

    元和二年,旱,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洩,招緻災旱,事在于此。

    帝以其言下公卿議寵奏曰: 夫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幹、芸、荔之應。

    《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

    」天以為正,周以為春。

    十二月陽氣上通,雉B228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

    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

    三微成着,以通三統。

    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

    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

    《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

    」明大刑畢在立冬也。

    又:「仲冬之月,身欲甯,事欲靜。

    」若以降威怒,不可謂甯;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

    議者鹹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

    」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緻康平,無有災害。

    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異,往往為患。

    由此言之,災異自為它應,不以改律。

    秦為虐政,四時行刑,聖漢初興,改從簡易。

    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實頗有違。

    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革百載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春秋》之文,當《月令》之意,聖功美業,不宜中疑。

     書奏,帝納之,遂不複改。

     寵性周密,常稱人臣之義,苦不畏慎。

    自在樞機,謝遣門人,拒絕知友,惟在公家而已。

    朝廷器之。

     皇後弟侍中窦憲,薦真定令張林為尚書,帝以問寵,寵對「林雖有才能,而素行貪濁」,憲以此深恨寵。

    林卒被用,而以臧污抵罪。

    及帝崩,憲等秉權,常銜寵,乃白太後,令典喪事,欲因過中之。

    黃門侍郎鮑德素敬寵,說憲弟夏陽侯瑰曰:「陳寵奉事先帝,深見納任,故久留台閣,賞賜有殊。

    今不蒙忠能之賞,而計幾微之故,誠傷輔政容貸之德。

    」瑰亦好士,深然之,故得出為太山太守。

     後轉廣漢太守。

    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貪,誅訟日百數。

    寵到,顯用良吏王渙、镡顯等,以為腹心,訟者日減,郡中清肅。

    先是,洛縣城南,每陰雨,常有哭聲聞于府中,積數十年。

    寵聞而疑其故,使吏案行。

    還言:「世衰亂時,此下多死亡者,而骸骨不得葬,傥在于是?」寵怆然矜歎,即敕縣盡收斂葬之。

    自是哭聲遂絕。

     及窦憲為大将軍征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國無不遣吏子弟奉獻遺者,而寵與中山相汝南張郴、東平相應順守正不阿。

    後和帝聞之,擢寵為大司農,郴太仆,順左馮翊。

     永元六年,寵代郭躬為廷尉。

    性仁矜。

    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常親自為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帝辄從之,濟活者甚衆。

    其深文刻敝,于此少衰。

    寵又鈎校律令條法,溢于《甫刑》者除之。

    曰: 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裡者也。

    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

    《春秋保乾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