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林文集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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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當如太祖實錄之例書己卯矣。
今則元年、二年、三年、四年書于成祖之錄者,犁然也。
是以知其不革也。
既不革矣,乃不冠建文之号于元年之上,而但一見于洪武三十一年之中,若有所辟而不敢正書,此史臣之失,而其他奏疏文移中所雲洪武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年者,則皆臣下奉行之過也。
且實錄中每書必稱建文君,成祖即位後與世子書,亦稱建文君,而後之人至目為革除君。
夫建文不革于成祖,而革于傳聞,不革于诏書,而革于臣下奉行者之文,是不可以無辯。
或曰,洪武有三十五年矣,無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年,可乎?考之于古,後漢高祖之即位也,仍稱天福十二年,其前則出帝之開運三年。
故天福有十二年,而無九、十、十一年,是則成祖之仍稱洪武,豈不闇合者哉。
○原姓 男子稱氏,女子稱姓,氏一再傳而可變,姓千萬年而不變。
最貴者國君,國君無氏,不稱氏稱國。
踐土之盟其載書曰:晉重、魯申、衛武、蔡甲午、鄭捷、齊潘、宋王臣、莒期。
荀偃之稱齊環,衛太子之稱鄭勝、晉午是也。
次則公子,公子無氏,不稱氏稱公子。
公子彄、公子益師是也。
最下者庶人,庶人無氏,不稱氏稱名。
然則氏之所由興,其在于卿大夫乎?故曰:諸侯之子為公子,公子之子為公孫,公孫之子以王父字若谥、若邑、若官為氏。
氏焉者,類族也,貴貴也。
考之于傳,二百五十五年之間,有男子而稱姓者乎?無有也。
女子則稱姓。
古者男女異長,在室也稱姓,冠之以序,叔隗、季隗之類是也;已嫁也,于國君則稱姓,冠之以國,江芊、息妫之類是也;于大夫則稱姓,冠以大夫之氏,趙姬、盧蒲姜之類是也。
在彼國之人稱之,或冠以所自出之國若氏,骊姬、梁嬴之于晉,顔懿姬、鬷聲姬之于齊是也;既卒也,稱姓,冠之以谥,成風、敬嬴之類是也;亦有無谥而仍其在室之稱,仲子、少姜之類是也。
範氏之先,自虞以上為陶唐氏,在夏為禦龍氏,在商為豕韋氏,在周為唐杜氏。
士會之帑處秦者為劉氏,夫槩王奔楚為堂谿氏,伍員屬其子于齊為王孫氏,智果别族于太史為輔氏,故曰:氏可變也。
孟孫氏小宗之别為子服氏,為南宮氏;叔孫氏小宗之别為叔仲氏。
季孫氏之支子曰季公鳥、季公亥、季寤,稱季不稱孫,故曰貴貴也。
魯昭公娶于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崔武子欲娶棠姜。
東郭偃曰:「男女辨姓。
今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
」夫崔之與東郭氏,異昭公之與夷昧,代遠,然同姓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也。
故曰姓不變也。
是故氏焉者,所以為男别也,姓焉者,所以為女坊也。
自秦以後之人,以氏為姓,以姓稱男,而周制亡,而族類亂。
作原姓。
○郡縣論一 知封建之所以變而為郡縣,則知郡縣之敝而将複變。
然則将複變而為封建乎?曰,不能,有聖人起,寓封建之意于郡縣之中,而天下治矣。
蓋自漢以下之人,莫不謂秦以孤立而亡。
不知秦之亡,不封建亡,封建亦亡;而封建之廢,固自周衰之日而不自于秦也。
封建之廢,非一日之故也,雖聖人起,亦将變而為郡縣。
方今郡縣之敝已極,而無聖人出焉,尚一一仍其故事,此民生之所以日貧,中國之所以日弱而益趨于亂也。
何則?封建之失,其專在下;郡縣之失,其專在上。
古之聖人,以公心待天下之人,胙之土而分之國;今之君人者,盡四海之内為我郡縣猶不足也,人人而疑之,事事而制之,科條文簿日多于一日,而又設之監司,設之督撫,以為如此,守令不得以殘害其民矣。
不知有司之官,凜凜焉救過之不給,以得代為幸,而無肯為其民興一日之利者,民烏得而不窮,國烏得而不弱?率此不變,雖千百年,而吾知其與亂同事,日甚一日者矣。
然則尊令長之秩,而予之以生财治人之權,罷監司之任,設世官之獎,行辟屬之法,所謂寓封建之意于郡縣之中,而二千年以來之敝可以複振。
後之君苟欲厚民生,強國勢,則必用吾言矣。
○郡縣論二 其說曰:改知縣為五品官,正其名曰縣令。
任是職者,必用千裡以内習其風土之人。
其初曰試令,三年,稱職,為真;又三年,稱職,封父母;又三年,稱職,玺書勞問;又三年,稱職,進階益祿,任之終身。
其老疾乞休者,舉子若弟代;不舉子若弟,舉他人者聽;既代去,處其縣為祭酒,祿之終身。
所舉之人複為試令。
三年稱職為真,如上法。
每三四縣若五六縣為郡,郡設一太守,太守三年一代。
诏遣禦史巡方,一年一代。
其督撫司道悉罷。
令以下設一丞,吏部選授。
丞任九年以上得補令。
丞以下曰簿、曰尉、曰博士、曰驿丞、曰司倉、曰遊徼、曰啬夫之屬,備設之,毋裁。
其人聽令自擇,報名于吏部;簿以下得用本邑人為之。
令有得罪于民者,小則流,大則殺;其稱職者,既家于縣,則除其本籍。
夫使天下之為縣令者,不得遷又不得歸,其身與縣終,而子孫世世處焉。
不職者流,貪以敗官者殺。
夫居則為縣宰,去則為流人,賞則為世官,罰則為斬絞,豈有不勉而為良吏者哉! ○郡縣論三 何謂稱職?曰:土地闢,田野治,樹木蕃,溝洫修,城郭固,倉廪實,學校興,盜賊屏,戎器完,而其大者則人民樂業而已。
夫養民者,如人家之畜五牸然:司馬牛者一人,司刍豆者複一人,又使紀綱之僕監之,升鬥之計必聞之于其主人,而馬牛之瘠也日甚。
吾則不然。
擇一圉人之勤幹者,委之以馬牛,給之以牧地,使其所出常浮于所養,而視其肥息者賞之,否則撻之。
然則其為主人者,必烏氏也,必橋姚也。
故天下之患,一圉人之足辦,而為是紛紛者也。
不信其圉人,而用其監僕,甚者并監僕又不信焉,而主人之耳目亂矣。
于是愛馬牛之心,常不勝其吝刍粟之計,而畜産耗矣。
故馬以一圉人而肥,民以一令而樂。
○郡縣論四 或曰:無監司,令不已重乎?子弟代,無乃專乎?千裡以内之人,不私其親故乎?夫吏職之所以多為親故撓者,以其遠也。
使并處一城之内,則雖欲撓之而有不可者。
自漢以來,守鄉郡者
今則元年、二年、三年、四年書于成祖之錄者,犁然也。
是以知其不革也。
既不革矣,乃不冠建文之号于元年之上,而但一見于洪武三十一年之中,若有所辟而不敢正書,此史臣之失,而其他奏疏文移中所雲洪武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年者,則皆臣下奉行之過也。
且實錄中每書必稱建文君,成祖即位後與世子書,亦稱建文君,而後之人至目為革除君。
夫建文不革于成祖,而革于傳聞,不革于诏書,而革于臣下奉行者之文,是不可以無辯。
或曰,洪武有三十五年矣,無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年,可乎?考之于古,後漢高祖之即位也,仍稱天福十二年,其前則出帝之開運三年。
故天福有十二年,而無九、十、十一年,是則成祖之仍稱洪武,豈不闇合者哉。
○原姓 男子稱氏,女子稱姓,氏一再傳而可變,姓千萬年而不變。
最貴者國君,國君無氏,不稱氏稱國。
踐土之盟其載書曰:晉重、魯申、衛武、蔡甲午、鄭捷、齊潘、宋王臣、莒期。
荀偃之稱齊環,衛太子之稱鄭勝、晉午是也。
次則公子,公子無氏,不稱氏稱公子。
公子彄、公子益師是也。
最下者庶人,庶人無氏,不稱氏稱名。
然則氏之所由興,其在于卿大夫乎?故曰:諸侯之子為公子,公子之子為公孫,公孫之子以王父字若谥、若邑、若官為氏。
氏焉者,類族也,貴貴也。
考之于傳,二百五十五年之間,有男子而稱姓者乎?無有也。
女子則稱姓。
古者男女異長,在室也稱姓,冠之以序,叔隗、季隗之類是也;已嫁也,于國君則稱姓,冠之以國,江芊、息妫之類是也;于大夫則稱姓,冠以大夫之氏,趙姬、盧蒲姜之類是也。
在彼國之人稱之,或冠以所自出之國若氏,骊姬、梁嬴之于晉,顔懿姬、鬷聲姬之于齊是也;既卒也,稱姓,冠之以谥,成風、敬嬴之類是也;亦有無谥而仍其在室之稱,仲子、少姜之類是也。
範氏之先,自虞以上為陶唐氏,在夏為禦龍氏,在商為豕韋氏,在周為唐杜氏。
士會之帑處秦者為劉氏,夫槩王奔楚為堂谿氏,伍員屬其子于齊為王孫氏,智果别族于太史為輔氏,故曰:氏可變也。
孟孫氏小宗之别為子服氏,為南宮氏;叔孫氏小宗之别為叔仲氏。
季孫氏之支子曰季公鳥、季公亥、季寤,稱季不稱孫,故曰貴貴也。
魯昭公娶于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崔武子欲娶棠姜。
東郭偃曰:「男女辨姓。
今君出自丁,臣出自桓,不可。
」夫崔之與東郭氏,異昭公之與夷昧,代遠,然同姓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也。
故曰姓不變也。
是故氏焉者,所以為男别也,姓焉者,所以為女坊也。
自秦以後之人,以氏為姓,以姓稱男,而周制亡,而族類亂。
作原姓。
○郡縣論一 知封建之所以變而為郡縣,則知郡縣之敝而将複變。
然則将複變而為封建乎?曰,不能,有聖人起,寓封建之意于郡縣之中,而天下治矣。
蓋自漢以下之人,莫不謂秦以孤立而亡。
不知秦之亡,不封建亡,封建亦亡;而封建之廢,固自周衰之日而不自于秦也。
封建之廢,非一日之故也,雖聖人起,亦将變而為郡縣。
方今郡縣之敝已極,而無聖人出焉,尚一一仍其故事,此民生之所以日貧,中國之所以日弱而益趨于亂也。
何則?封建之失,其專在下;郡縣之失,其專在上。
古之聖人,以公心待天下之人,胙之土而分之國;今之君人者,盡四海之内為我郡縣猶不足也,人人而疑之,事事而制之,科條文簿日多于一日,而又設之監司,設之督撫,以為如此,守令不得以殘害其民矣。
不知有司之官,凜凜焉救過之不給,以得代為幸,而無肯為其民興一日之利者,民烏得而不窮,國烏得而不弱?率此不變,雖千百年,而吾知其與亂同事,日甚一日者矣。
然則尊令長之秩,而予之以生财治人之權,罷監司之任,設世官之獎,行辟屬之法,所謂寓封建之意于郡縣之中,而二千年以來之敝可以複振。
後之君苟欲厚民生,強國勢,則必用吾言矣。
○郡縣論二 其說曰:改知縣為五品官,正其名曰縣令。
任是職者,必用千裡以内習其風土之人。
其初曰試令,三年,稱職,為真;又三年,稱職,封父母;又三年,稱職,玺書勞問;又三年,稱職,進階益祿,任之終身。
其老疾乞休者,舉子若弟代;不舉子若弟,舉他人者聽;既代去,處其縣為祭酒,祿之終身。
所舉之人複為試令。
三年稱職為真,如上法。
每三四縣若五六縣為郡,郡設一太守,太守三年一代。
诏遣禦史巡方,一年一代。
其督撫司道悉罷。
令以下設一丞,吏部選授。
丞任九年以上得補令。
丞以下曰簿、曰尉、曰博士、曰驿丞、曰司倉、曰遊徼、曰啬夫之屬,備設之,毋裁。
其人聽令自擇,報名于吏部;簿以下得用本邑人為之。
令有得罪于民者,小則流,大則殺;其稱職者,既家于縣,則除其本籍。
夫使天下之為縣令者,不得遷又不得歸,其身與縣終,而子孫世世處焉。
不職者流,貪以敗官者殺。
夫居則為縣宰,去則為流人,賞則為世官,罰則為斬絞,豈有不勉而為良吏者哉! ○郡縣論三 何謂稱職?曰:土地闢,田野治,樹木蕃,溝洫修,城郭固,倉廪實,學校興,盜賊屏,戎器完,而其大者則人民樂業而已。
夫養民者,如人家之畜五牸然:司馬牛者一人,司刍豆者複一人,又使紀綱之僕監之,升鬥之計必聞之于其主人,而馬牛之瘠也日甚。
吾則不然。
擇一圉人之勤幹者,委之以馬牛,給之以牧地,使其所出常浮于所養,而視其肥息者賞之,否則撻之。
然則其為主人者,必烏氏也,必橋姚也。
故天下之患,一圉人之足辦,而為是紛紛者也。
不信其圉人,而用其監僕,甚者并監僕又不信焉,而主人之耳目亂矣。
于是愛馬牛之心,常不勝其吝刍粟之計,而畜産耗矣。
故馬以一圉人而肥,民以一令而樂。
○郡縣論四 或曰:無監司,令不已重乎?子弟代,無乃專乎?千裡以内之人,不私其親故乎?夫吏職之所以多為親故撓者,以其遠也。
使并處一城之内,則雖欲撓之而有不可者。
自漢以來,守鄉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