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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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臨川文集後序】 邑侯應君雲刻荊公集成,餘适東探禹穴,窺石梁、雁蕩而歸,屬序其後。

    嗚呼,是文獻之所存也。

    夙志系焉,雖不敏,其何敢辭!惟公文章發于經術,雄偉精深,長雄一代。

    然其未嘗刻,意殆亦無授,視昌黎所志子厚者遠矣。

    乃顧寥落,不得與歐、蘇諸集并流天下。

    撫,雖公桑梓之區而亦無刻焉,豈非世儒疵公相業、橫議不明使然耶? 夫公之相業,明道、象山之論公矣,精矣。

    或疑明道不非新法而訾陸黨焉,此與兒童之見何異,然竊嘗怪之。

    公以間世之英,氣魄蓋世,負伊、周之志,宗孔、孟之學,其不迩聲色,不殖貨利,難進易退之介,固已信于天下。

    遇大有為之君,而帥行先王之法意,雖其條理弛張或未盡善,彼其志蓋昭然可睹也。

    然而新法一行,群議鼎沸,一時攻讦成風,至诋為奸邪,其故何哉?聖道絕而學術裂也。

    夫聖人,是非之準也。

    春秋賢卿大夫,其見稱于孔子者不少矣,而獨多管仲之功,曰:“民到于今受其賜,微管仲,吾其被發左衽矣。

    ”及其攝相,未幾而誅亂政大夫勤帥後阝費,豈群情之所趨哉!彼亦睿聖獨見治亂之原耳。

    況夷狄之逼中國,豈魯三都比耶?乃有洞見亂原,以先王之道匡天下,而不為管仲者,非夫子之所與哉!世喪道千有馀年,非實得其他墜緒如濂溪、明道者,固難優于春秋賢卿大夫,至其束私見而攣故習,雖賢者不免焉,則是非之謬于聖人久矣。

    何者?見有所囿則蔽于睹遠,意有所詫則樂于黨同,其勢然也。

     昔充國平羌之策,裴度伐蔡之議,此特一事耳,自其成而觀之,雖庸人無疑也。

    而其始,舉朝異之,況大取天下之弊法而更張之者哉!宋之中葉,國勢浸弱,民志不振,夷狄交侵,遼夏為急,猶人癰疽并發于肩臂而神力俱疲,鹹以其無甚作楚,因謂之安。

    公既洞見天下之勢,逆知夷狄之禍,而獨憂之。

    故每啟昭陵以“至誠恻怛憂天下之心,而拳拳以晉武、梁武趨過目前”為戒。

    蓋欲早為之所也。

    其相裕陵以更化,蓋将通壅滞,實藏府也。

    諸賢既罔或齊公之見,怪其行用,而客氣勝心以逞,又複攘臂其間。

    讦以為直,不孫為勇,夫子之所惡也,而世以為賢。

    甚至撄人心,挾天變,以要其上而黨排之,必使公不得究其志,至元盡罷新法而後快。

    則彼雖幽、厲之政,宜可反而中興,複文、武之境土矣。

    乃顧自贻紹聖之戚,因循而緻靖康之禍,卒使中國淪陷,一如公所憂者,果誰執其咎。

    而顧橫加諸公,是尚為有是非之心乎?使繼相者有若明道,以大公之學善其後,則于公有光矣,豈至淪胥以敗哉?當時問相之對博舉而不一及之者,亦以其素不排公故耳。

    雖然,公自謂用志精則知人明,乃亦不知薦以自代,何邪?一時英望之去多公素與,公意為天下忍之,欲俟法行還之,與樂成耳。

    知者行之,仁者守之,明道已不可其說,而公不從,卒贻後悔,非亦有所蔽與?公謂未有不得先王之道而能行先王之法者,是也。

    其憂斯民之左衽,不以身家貳其志,豈非自任以至誠恻怛得先王之道乎?而不知其激于群言果于行法者,已不免意必偏黨之私,其心之于哀矜而有所忿忄矣,烏能得其正而不辟哉?是公之所以為蔽,不精于聖學之過也,于諸賢何獨尤哉?至其洞見幽遠,圖患于未形,雖聖人不易也。

    其後忠定因水災而憂虜變,蓋公之馀明也,而天下服其忠知。

    欽高相之不下,裕陵之倚公者以此。

    然其禦擊恢複諸策亦卒奪于讒議而幾危其身,況公圖之于未形乎?于乎,有宋夷狄之禍極矣。

    使公不能制之于未亂之前,而忠定不能救之于既變之後,則橫議之禍流也。

    夫學術不明,使下無公論,上無信史,蔽人心而奪國是,卒亡宋于虜,豈獨使公負重毀于後世哉!此餘所以重為千古發慨而不能已也。

    若夫新法之未始皆不善也,介庵子序之詳矣。

    後世亦多祖而用之,故餘略焉,特取其大而隐者著之耳。

     昔陳申公述鄭亞之言以序李集,謂其“蘊開物緻君之才,居丞弼上公之位,建靖難平戎之策,垂經天緯地之文。

    ”公雖未盡得先王之道也,将不優于斯語乎?善讀公集者,當自得之矣。

    應侯,甯波人。

    公嘗令鄞邑,稱循吏而廟食焉,民至今神之。

    其法施于民也,侯習聞之,故梓其集于臨川雲。

     嘉靖丙午秋九月既望,邑後學陳九川叙。

     【書臨川文集後】 嘉靖丙午秋八月,臨川邑侯象川應君,刻《荊國王文公集》成,謂衮邑人也,宜有以序其事。

    昔我象山陸文安公序公祠堂于宋,草廬吳文正公序公文集于元,二公皆命世大儒,其事核而精,其文直而肆,公之純疵得失,猶方員之囿于規矩也。

    予末小子,安敢複有所贅?然竊惟公之相業,所以未能成先資之信,快人心之公者,直以變法之故爾。

    二公之言,雖已抉發隐義,提挈宏綱,而其端緒曲折,尚若有未暇及者。

    故雖不敏,不敢過避焉。

    夫善觀人者必驗乎心迹,善為治者必核乎名實。

    心迹不明,則名實不正,名實不正,則爵祿廢置、生誅予奪皆失其道,而天下之治靡矣。

    若公與神宗之事,豈非千萬世名實不正之最甚者乎?宋之有天下,燕、雲盡失,契丹已強于北,元昊繼起,兵力又奪于西,不能數戰。

    則其勢不得不出于求和。

    轉輸金缯,每歲不赀,卑禮甘言,惟恐挑禍。

    漢之文、景,國辱而民不困,時則有文、景之辱,而無文、景之利。

    此蓋凜然不可恃以常安之勢也。

    治平、熙甯之際,上元刂下弊,綱紀法度,根本枝葉,無不受病。

    譬如中年之人,雖容色言動,無異少時,然縱恣之馀,腹心肝鬲之疾,纏綿膠锢,待時而發,此蓋斷然不容怠忽玩忄曷之時也。

    神宗深知天下之勢,将欲大有所為,而又不禦遊畋,不治宮室,眷求義德,與圖治理,誠曠世一出,人臣所當效力緻死之君也。

    乃公之節行文章,既已大過于人,而道德經濟又獨以身任之。

    當仁宗在位之日,使回一書,究極治體,直欲化裁三代以趣時變,與區區随世遷就諸人,規模别。

    繼論時政,則語意益切,岌然如禍亂之逼乎其後,賈太傅之痛哭,劉賢良之剀切,可謂異世同符矣。

    有臣如此,蓋亦曠世一出,人君所當虛己委任、共享天心者也。

    夫其君臣相遇之盛如此,而時勢所值,又當否泰安危、往來消長之際,然則公與神宗所以悉心謀議、創制立法,而将以伸其大有為之志于天下,豈但君臣之分義則然,固亦天命人心所不容已也。

     今考當時常平倉,司馬公所謂“三代之良法,放青苗錢之害小,廢常平倉之害大”者也。

    然積滞不散,侵移他用,平時既無補于貧民,必待年兇物貴,然後出粜,而所及者又皆城市遊手之輩。

    況谷則減價而粜,惟富民為能應其粜,谷賤則增價而籴,惟富民為能應其籴,貧民下戶,既無可粜,又不能籴,勢不免于借貸。

    蘇穎濱曰:“天下之人,無田以為農,無财以為商,禁而勿貸,不免轉死于溝壑。

    使富民為貸,則用不仁之法,收太半之息,不然,亦不免脫衣避屋以為質,民受其困,而上不享其利。

    《周官》之法,使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其貴賤,而以國服為息,今可使郡縣盡貸,而任之以其土著之民。

    ”穎濱此論,則公所行青苗錢之法也。

    考之于古,景公之于齊,子皮之于鄭,司城子罕之于宋,既皆以貸而得民。

    驗之于今,則前此陝西一路,已翕然稱便矣。

    然則青苗錢之放,乃所以救常平之失,而修耕斂補助之政也。

     古者民多則國強,民少則國弱,兵無非民故也。

    宋自雍熙、端拱以來,西北多事,朝廷争言募兵。

    既募征行之兵,又募力役之兵,大率非遊手之徒,則亡命之輩。

    于是始聚百萬之兵而仰食于縣官,非如漢、唐之初,有事則擐甲胄以蹈行陳,無事則服田積谷以廣軍儲。

    冗而無制,則老弱參半,而不堪戰鬥;聚而不散,則偃蹇驕隋,而易于為亂。

    而上下以為得計,方且盡用衰世刻之術,剝吾民以之。

    及不可用,則又為之俯首以事驕虜,而使此輩自安于營伍之中。

    況是時京東、京西、淮南諸路劇盜,如王倫、張海輩,肆意橫行,建旗鳴鼓,官吏逢迎入城,與之宴飲,雖有番戍之兵,如入無人之境。

    兵制之壞,莫甚于此。

    此公保甲之法所由行也。

    其要在于訓練齊民,使皆可戰,稍複府兵之舊,以減募兵纾民力。

    當時,蘇東坡極言養兵之害,而欲訓練州縣之土兵,以省禁兵,意亦如此。

    然必畿甸就緒,乃以漸推之于天下,始但隸于司農,以捕盜賊相保任,繼乃肄習武事,定其賞罰,而隸于兵部,其政令一聽于樞密。

    蓋公所以計之者審矣。

     民情莫不欲富,亦莫不欲逸也。

    宋到中葉,役法大壞,産破家亡,視為常事,而衙前州役為甚。

    韓绛則言,民有父自經死,冀免其子,逐嫁祖母,與母析居,以圖避免者。

    司馬公則言,自置鄉戶衙前以來,民益困乏,不敢營生,多種一桑,多置一牛,畜二年之糧,藏十疋之帛,則已目為富戶,抉充衙前。

    吳充則言,鄉役之中,衙前為重,至有家赀已竭,而逋負未除,子孫既沒,而鄰保尤逮,田地不敢多耕、骨肉不敢義聚者。

    然則當役之家,出錢以雇役,坊郭、女戶、品官之家,斂錢以助役,官又為之賣坊場、給閑田以充雇直,固先王緻民财以祿庶人在官之意也。

    況公之為是法也,曷示一月,民無異詞,乃著為令。

    令下之日,物情大快,于是始行諸天下,而亦各從其便以為法。

    此則雇役法之大略也。

    諸路上供,歲有定數。

    年有豐兇,故出辦有難易;道有遠近,故勞費有多寡。

    典領之官,專務取赢,内外不相知,饒乏不相補,四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

    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而農民重困,國用無馀,于是均輸之法行焉。

     先王之于商也,未嘗不欲抑之以懲遊末,亦未嘗不欲厚之以通貨賄。

    其于民也,固嘗補助于耕斂之時,又欲周給于祭祀喪紀困迫之日,此《周官》泉府之法所以為厚也。

    今雖萬室之邑,然貨之滞而不售,民之欲賒且貸者,已不赀矣,而況都會之地哉?公之所以創為市易之法者,固将抑兼并以厚商賈,備經制以利民用,而必量取一分二分之息者,亦欲其仁可繼爾。

     諸監既廢,賦牧地以佐刍粟,諸兵騎戰,仰給市馬,而義勇保甲之馬,複從官給。

    番部養馬,既不常行,各邊市馬,又患不足。

    此戶馬保馬之法所由以行也。

    然戶馬則蠲科賦,保馬則蠲征役,而馬又皆從官級也,藉使猶或少厲于民,則亦斟酌修改之而已。

    國固可使乏馬,馬顧可使獨在邊番,而成周丘甸所出之馬,豈皆官養之邪?若夫熙河一帶,西控吐番,東蔽泾、涼,夏人右臂,實維茲地。

    若使彼間而取之,則豈惟延一路不解甲哉?将秦隴複受兵矣。

    而西域之不可通無論也,此公所以銳意于王韶之策欤? 宋之于北虜,雖慚于納賂,亦怯于用兵。

    惟怯故彼得肆無厭之求,惟慚故此常懷憤恨之意。

    然既不能攻之以雪其慚,則亦驕之以圖其後,未有不能攻之又不能驕之,而睢盱以幸目前之安者。

    此公所以割地畀遼,且曰“将欲取之,必固與之”也。

    他如銷并軍營,修複水利,罷詩賦,頒經義,與夫方田之法之類,雖若紛然并出于一時,然君以堯、舜其民之心堅主之于上,臣以堯、舜其君之心力贊之于下,要皆以為天下而非私己也。

    諸臣若能原其心以議其法,因其得以救其失,推廣以究未明之義,損益以矯偏勝之情,務在協心一德,博求賢才,以行新法,宋室未必不尚有利也。

     而乃一令方下,一謗随之,今日哄然而攻者安石也,明日嘩然而議者新法也。

    台谏借此以賈敢言之名,公卿借此以徼恤民之譽。

    遠方下吏,随聲附和,以自托于廷臣之黨,而政事之堂,幾為交惡之地。

    且當是時,下則未有不逞之民指新法以為倡亂之端,遠則未有二虜之使因新法而出不遜之語,而缙紳之士,先自交構橫潰,洶洶如狂,人挾勝心,牢不可破。

    祖宗之法,概以為善,其果皆善乎?新創之法,概诋為惡,其果皆惡乎?抑其為議,有一人之口而自相抵牾,如蘇穎濱嘗言官自借貸之便,而乃力诋青苗錢之非;司馬公在英宗時,嘗言農民租稅之外當無所與,衙前當募民為之,而乃力诋雇役之非;蘇東坡嘗言不取靈武則無以通西域,西域不通則契丹之強未有艾,而乃力诋熙河之役之非;又如已非雇役不可行,而他日又力争雇役不可罷之類是也。

    有事體相類,自來行之則以為是,公行之則以為非。

    如河北弓箭社實與保甲相表裡,蘇東坡請增修社約,并加存恤,而獨深惡保甲法之類是也;青苗錢之放,專為資業貧民,不使富民乘急以邀倍稱之息,司馬、韓、歐諸公既極言此錢不可放,則亦求所以抑兼并而振貧弱可也,乃徒訟此之非利,而不顧彼之為害,何邪?蘇東坡論雇役,至謂士夫宣力之馀,亦欲取樂,若廚傳蕭然,則似危邦之陋風,恐非太平之盛觀。

    似此之類,既非真知是非之定論,亦非曲盡利害之︳谟,宜公概謂流俗,而主之益堅,行之益力也,一時議論,既如此矣,而左右記注之官,異時紀載之筆,又皆務為巧诋,至或離析文義,單摭數語而張皇之。

    如三不足之說,公之所以告君者何嘗如是也,然則當時所以攻新法者,非實攻新法也,惡公而半反其法爾。

     昔者桓公舉夷吾于士師,而委之以國。

    夷吾乃為之作内政,興鹽策,委币以斂州縣之谷,守準以禦輕重之權,舉齊國之政而更張其太半,且曰:“國之重器,莫重于令。

    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從令者死。

    ”桓公卒賴其計以成九合之功。

    子産之相鄭也,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作丘賦,制參辟,鑄刑書,舉鄭國之政而更張其太半。

    雖國人孰殺子産之謠,叔向将亡多制之書,士文伯“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

    不火何為”,又六月火現而鄭果災之先見明驗,亦銳然行之,而無所疑畏,卒之鄭賴以安,雖晉楚之強,莫能加焉。

    又其下如衛鞅之于孝公,盡取秦法而更為之,盡取秦民而束縛馳驟之。

    雖甘龍辨說之煩,秦民言令不便者以千數,而鞅終不為沮,卒之國内大治,諸侯重足屏息,争西向而割地。

    彼數子,諸侯之貴臣爾,然皆以其計數之審,果敢堅忍,大得逞于其國。

     而公以世不常有之材,當四海為家之日,君臣相契,有如魚水,乃顧落落如彼者,時勢異而冒忌衆故也。

    夫國内多故,四竟多敵,譬彼舟流,不知所屆,惟才與智,衆必歸之,此管仲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