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
關燈
小
中
大
行于世,則所惡而安,故以名為事者,身樂而意放。
此名出于人之所甚欲,而得之不辭也。
是好名必求勝,必用強。
好名則諱過而善不進,求勝則幸人之不及,而徒欲以自見也。
用強則過惟恐在己,而善惟恐在人。
若然,則争能忌才之士并處于世,而更為強弱。
嗟夫,求名所以自厚,适所以自薄。
好勝所以自高,乃所以自下。
以身徇物,則内輕而外重,非自薄與?信己不足,而求人之必信,非自下與?如能潔其身,則全其内,行其志,而不求于外,天下歸之不為悅,天下去之不為憾,顧天下或違或從,蓋無有已,又奚毀譽之可加,而得喪之存懷也?故士無守名之累者,所以得其實。
然勢不行,法不立,賢者少而不肖者多,紛綸擾攘,布處天下。
強者自其己強而樂其善,弱者困于己弱而人樂其有過。
此人情之至惡。
因其疑心,而有不能以自盡。
君子于斯,其可以不察乎?況欲為治,則以得人為先。
用人,則以名實為本。
然名實之弊如此,其可以苟取而不慎乎?(同上。
) 【名實論中】 一鄉之人不能辨,則可欺以言。
一國之人不能察,則可欺以行。
天下之士不能知,則可以欺以名。
蓋聽有所不至則巧言勝,俗有所不能則僞行尊,道有所不明則虛名立。
然而巧言雖傳,不中理則尚有可辨。
僞行雖固,不中義則尚有可察。
名不得其實,而欲得其僞,則雖縻歲月,殚思慮,有不能盡之者。
故名亂實而欲求其僞,則先王于道未嘗存而不講,于政未嘗存而不議也,是亦無所苟而已。
然近世之士,矜名而自是,好高而不能相下也。
不知自虛所以有取,自下所以有得。
故道失而無求,政荒而無問。
自知不審,而志欲求問于人。
如販夫之售貨,耕人之待獲。
其役物而失信,要時而喪己,有待于外也如此,是可悲矣。
古者,明于自得而無所蔽,故常反身而觀其實。
其能可以為卑,方其居卑,則勞而不怨。
有志可以用大,方其用大,則安而不矜。
故居卑者不愧勞,用大者不易事,遠近相維,本末相應,而天下之治畢舉。
是蓋名不浮實,則實不可以妄加,多不可以妄損。
故名徹于朝廷公卿大夫之間,而士不遺于窮邦陋壤之遠,得之無疑,用之必稱,其名非有以欺世也。
及至誠之道亡,而天下苟于從事,上無以得下之情,下無以應上之實,名愈高則其詭谲愈多,行愈隆則其養僞文飾愈甚,進退不以誠相懷,利害不以情相收。
求欲之心多,而及物之志寡。
故其任重則颠覆,任輕則怨诽。
是四方之士,其意莫不以天下自任之為患也。
奈何随而用之,則有喪而無得?彼皆欲為其大,則将就一二為之小,則天下功薄而不修,業廢而不補。
蓋好名之士衆,而去取之計昏,雖有可用之士,莫得而見,疑名足以亂實也。
好高而不适于用,雖有所取,而恥事其已能,而務為其所不至,遂亦喪其所長而效不立,此其甚弊也。
然而才有馀而治其寡,則事舉而功倍。
才無馀而專其多,則智寡而易敗。
此好名無實必至之勢也。
合工技力役,猶所不奪也。
以伎從利,雖不售則亦不怨。
易業而相為事,惜其業之不專,而忘其勢之必取也。
故函人不以治弓矢,陶人不以治輪輿。
巧有所偏,智有所盡,不以其所不習自名而欺世取名也。
以力事人者,雖不用,終不以其所不能而求役于人,自信其能,而有待也。
故善于禦車者不善操舟,習于用陸者不習于用川。
其緻力各得其至,而所趨相反,所效不同也。
故名實不亂,不如工伎力役。
然世之好名,舉欲兼天下之能,盡天下之務,意欲與聖人并遊于世,而争相先後。
故天下恃名而不恃實,求勝而不求義,傲侮當世而無所憚,尊隆自許而無所愧,然而天下從之,而公論滅矣。
是以軒冕爵祿不及善士,而天下無以勸,矯僞澆浮之風,起而不可禦。
其為惑天下也,有甚于此乎?(同上。
) 【名實論下】 自古深患,莫大于不智,而輕與次之。
不智則天下用巧,直道隐而至淪廢矣。
輕與則天下苟于妄合,而幸于偶遇,其俗浮而其行偷也。
是天下不明,而名也亂實。
惟至智則不以理惑。
兼衆人之所不能明,盡衆人之所不能察,觀所舉則知所志,審所守則知所用,天下至隐之情無所施于上。
如此則何名之可加,而何實之可誣?然而智有所強,而不能盡于物,則其可取者益疏,其可棄者益密。
是故僞起于動止之間而莫之察,奸出于俯仰之近而莫之辨,至使貪者托名以肆欲,誇者托名以擅權,辨者托名以行說,暴者托名以殘物。
實不足而名有馀,則其為患也如此。
事有不容于天下,則大無過于盜國,小無賤于盜貨。
然盜國之雄,盜貨之強,數旅之師,可掩而獲,匹夫有勇,則擒而戮。
至于盜名之士,則雖有萬乘之尊,百裡之封,上不敢與為君,師不敢與為友,貴無敢驕,而禮無敢亢,悻悻然嘗恐天下以失士而議己也。
故盜名之士,無王公之尊,命令之重,而屈人之勢,移人之俗,蓋善為奇言異行,以為高世特立之人,以驚駭愚俗之耳目,是以合徒成群而天下俗尚。
責其效,則官學不足以成業,從政不足以經世。
然公卿大夫無以窺其非,而國人士民無以措其議,名出于人上,而有以伏其心故也。
蓋求名有獲,則利亦随至。
故志于祿則僞辭以養安,志于進則僞退以要寵。
世之人不知求其心而徒得其迹,則天下稱之而不衰,彌久而彌盛,使好名之俗成而比周黨起,安坐而觀,則莫知其志之所在。
雖能摧衆口之辨,屈百家之知,奚足以勝其衆、破其僞?故名者,天下之至公,而用之以至私。
僞者,天下之至惡,而處之以至美。
故上失于所任,下失于所望。
自古亂國者無他,因名以得人則治,因名以失人則亂。
故不智而且輕與,則名實相疑而不明,則有以養天下之大患。
然則無實之譽,其可使獨推于世,而居物之先哉?(同上。
) 【荀卿論】 楊、墨之道,未嘗不稱堯、舜也,未嘗皆不合于堯、舜也。
然而孟子之所以疾之若是其至者,蓋其言出入于道而已矣。
荀卿之書,備仁義忠信之道,具禮樂刑政之紀,上祖堯、舜,下法周、孔,豈不美哉!然後世之名,遂配孟子,則非所宜矣。
夫堯、舜、周、孔之道,亦孟子之道也。
孟子之道,亦堯、舜、周、孔之道也。
荀卿能知堯、舜、周、孔之道,而乃以孟子雜于楊朱、墨翟之間,則何知彼而愚于此乎?昔墨子之徒亦譽堯、舜而非桀、纣,豈不至當哉!然禮樂者,堯、舜之所尚也,乃欲非而棄之,然則徒能尊其空名爾,烏能知其所以堯、舜乎?荀卿之尊堯、舜、周、孔,亦誠知所尊矣。
然孟子者,堯、舜、周、孔之徒也,乃以雜于楊朱、墨翟而并非之。
是豈異于譽堯、舜而非禮樂者耶?昔者聖賢之著書也,将以昭道德于天下,而揭教化于後世爾。
豈可以托尊聖賢之空名,而信其邪謬之說哉!今有人于此,殺其兄弟,戮其子弟,而能盡人子之道以事其父母,則是豈得不為罪人耶?荀卿之尊堯、舜、周、孔而非孟子,則亦近乎此矣。
昔告子以為性猶杞柳也,義猶否卷也。
孟子曰:“率天下之人而禍仁義者,必子之言夫。
”夫杞柳之為否卷,是戕其性而後可以為也。
蓋孟子以謂人之為仁義,非戕其性而後可為,故以告子之言為禍仁義矣。
荀卿以為人之性惡,則豈非所謂禍仁義者哉?顧孟子之生,不在荀卿之後焉爾。
使孟子出其後,則辭而辟之矣。
(同上。
) 【召公論】 漢之諸儒皆以為周公攝政而召公不悅,以孔氏古文考之,則召公之不悅也。
“周公既歸政矣,然召公之不悅,何也?”曰:成王,可與為善,可與為惡者也。
周公既複辟,成王既即位,蓋公懼王之不能終而廢先王之業也,是以不悅焉。
夫周之先王,非聖人則仁人也,積德累行、數世而後受命,以周公繼之,累年而後太平,民之習治也久矣。
成王以中才承其後,則其不得罪于天下之民而無負于先王之烈也,不亦難乎!如此則責任之臣,不得不以為憂也。
周公曰:“君惟乃知民德,罔不能厥初,惟其終。
”然則召公之不悅,亦周公之心也,周公以為在天者其命之終、吉兇,吾不得而知也;在人者後嗣或不修德墜厥命,則吾亦不得而知也;在我者吾知勉之而已,則天下不庸釋于文王受命也。
且以古之人君至于文、武,所以能保其天人國家者,亦皆有賢人為佐,我自今乃相與濟成王,同未在位之時,則可以無大責矣。
夫在我者君子之所及而當勉者也,在天與人者吾如彼何哉?故周公之告也,亦竭其心、盡其力而已,所以勉且慰之也。
曰:“如周公之诰,則召公可以無不悅矣。
然則召公之所以不及周公,傥在是乎?”曰:憂其可憂,疑其可疑,召公之所以不悅也;憂其可憂而卒之以不憂,疑其可疑而卒之以不疑,周公之所以诰也。
五聲之相得也,五味之相入也,其始不同而卒于和也。
聖賢之相揆也,亦若是而已矣。
以此謂召公為不及周公,則吾于征苗,以伯翳為賢于禹也,其可乎?“然則召公固無不悅周公之事乎?”曰:自堯、舜沒至于周,而賢人為衆,《詩》曰“肅肅兔,之丁丁。
赳赳武夫,公侯幹城”,言兔之人猶足以幹城乎公侯也。
又曰“肆成人有德,小子有造,古之人無譽,譽髦斯士”,言其為士者亦皆有德之髦也。
當此之時,而召公為公,則其為賢亦遠矣。
以召公為不足以知周公也,則凡在周之士大夫宜無一人知周公者矣。
“然則周公孰與之謀而就事乎?且以召公為不賢而不足以知周公也,則文、武、周公曷為任之至于此極,而召公又安能以其令名終也?以召公為賢則不悅乎周公,則其與之共事而不争,又不去焉,何也?”夫聖人之所立,賢人有所不能知者矣。
其顔子曰:“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爾,雖欲從之,未由也己。
”顔子之于孔子,有所不能知者也。
雖然,未嘗不心悅而誠服之也。
此其所以為賢人也。
如賢人之于聖人,既不足以知之,而又不能悅也,則是聖與賢幾異類而相反也。
或曰:“子路之于孔子,嘗不悅也。
”曰:由之鄙人也,何足以語召公也哉!孔子曰:“由也,千乘之國,可使治其賦也。
”文、武、周公之使人猶孔子也,文、武、周公所以為三公,與孔子所使治千乘之賦者,其智之不同亦可知已。
“然則成王之疑周公也,召公曷為不谏?”曰:召公,坐而論道以相成王者也,其朝夕所以開王心者,史能悉記之乎?(《全宋文》卷一四六引《曆代名賢确論》卷九。
) ◎雜著 【國風解】 “周南”、“召南”者,文王之詩。
曰:言文王之化被民深,則詩人歌者其志遠,以見聖人之風,而屬之周公,故為周南也。
言文王之教化人淺,則詩人歌者其志近,以見賢人之風,而屬之召公,故為召南也。
然其詩則文王,其事則後妃夫人,不言美。
而《甘棠》美召伯,《江有汜》美媵,《何彼矣》美王姬,而皆言美者,蓋召伯也。
媵也,王姬也,各主于一人而美之也。
若後妃夫人,則皆文王教化之所緻,其美不足以為言也。
故先以周南,而召南次之也。
邶、、衛,皆衛詩。
三國本商纣之地,而武王伐纣,裂其地以封纣子武庚并管、蔡者。
及其叛而周公誅之,乃以餘民封康叔。
而後之刺美其君者,三國之人鹹有所賦,是以分邶、、衛焉。
故邶、之《詩》序必曰衛者,以别其衛詩爾。
至于衛,則無所言衛矣。
有《凱風》、《定之方中》、《幹旄》、《淇澳》、《木瓜》,以美文公、桓公、武公。
而《凱風》、《木瓜》,雖非其君,然國之淫風流行,而有盡孝道以慰其母心之子。
國為狄人所滅,而有救而封之之齊桓公。
則所以美之者,其君亦與焉,故次召南也。
王者、周也。
自平王東遷,其後政不足以及天下,而止于一國,于是為風而不雅矣。
不言周者,蓋平、桓、莊、王德之不修,政之不講,非周之罪也,故次衛也。
鄭有《缁衣》,武公之美,而次于王後者,蓋王之皆刺,而不能加于多美之諸侯者,天下之公義也。
若諸侯之少美矣,雖王之皆刺,而不足以勝之。
豈非君與臣善惡不相遠,則君得以先其臣,而理所可也,故次王也。
齊皆刺也,然有《木瓜》美桓公,系于衛詩之末,故次鄭也。
魏皆刺也,而無所主名,言為魏之君者,皆甚惡爾。
夫序《詩》者,豈以一端而已。
皆美而無所主名,則先之,好其善之盛也,周南是也。
皆刺而無所主名,則先之,醜其惡之極也,魏是也,故次齊也。
唐本晉詩,而美武公者,《無衣》也。
然武公始并晉國,而大夫為之請命于天子之使,而作是詩也。
夫不請命于天子,雖雲美而君子所不與,猶若武公無美焉爾。
或曰:“魯之有頌,亦請命于周,乃列于周、商之間,而于此诎晉,何也?”曰:魯請于天子,而史克作頌,與夫請天子之使而為之者異矣。
弟賢于無美者也,故次魏也。
秦之《車鄰》美秦仲,《驷鐵》、《小戎》美襄公。
雖賢于唐,然本西垂,秦仲始大,至于襄公,方列于諸侯,故次唐也。
陳皆刺也,而所刺主于幽公、僖公之徒,言其馀君或不至于是,然刺詩多矣,故次秦也。
桧皆刺也,而無所主名,猶魏也,故次陳也。
曹皆刺也,然所刺止于昭公、共公,猶陳也,故次桧也。
《豳·七月》,周公攝政之詩也,所美見于《東山》、《破斧》、《伐柯》、《九》、《狼跋》也。
其《七月》陳王業,《鸱》以遺王者,皆公所自為,故不言美也。
然名之以雅,則公非王也;次之以周南,則公非諸侯。
因其陳王業先公之所由,乃以屬于豳也。
不屬于周者,周、王國也,周公何所系焉?所以居小雅之前,而處變風之後,故次豳也。
或曰:“國風之次,學士大夫辨之多矣,然世儒猶以為惑,今子獨刺美序之,何也?”曰:昔者聖人之于詩,既取其合于禮義之言以為經,又以序天子諸侯之善惡,而垂萬世之法。
其視天子諸侯,位雖有殊,語其善惡則同而已矣。
故餘言之甚詳。
而十有五國之序,不無微意也。
嗚呼,惟其序善惡以示萬世,不以尊卑小大之為後先,而取禮之言以為經。
此所以亂臣賊子知懼,而天下勸焉。
(《王文公文集》卷三十。
) 【論舍人院條制】 準月日中書劄子,奉聖旨指揮,今後舍人院不得申請除改文字者。
竊以為舍人者,陛下近臣,以典掌诰命,為職司所當參審。
若詞頭所批,事情不盡,而不得申請,則是舍人不複行其職事,而事無可否,聽執政所為。
自非執政大臣欲傾側而為私,則立法不當如此。
前日具論,冀蒙陛下審察,而至今未奉指揮。
臣等不知陛下以今月八日指揮為是而不改乎?将不必以為是,而特以出于執政大臣之所建而不改乎?将陛下視臣等所奏,未嘗可否,而執政大臣自持其議而不肯改乎?以為是而不改,則臣等考尋載籍以來,未有欲治之世,而設法蔽塞近臣論議之端如此者也。
不必為是,而特以出于執政大臣所建而不改,是則陛下不複考問義理之是非,一切苟順執政大臣所為而已也。
若陛下視臣等所奏,未嘗有所可否,而執政大臣自持其議而不肯改,則是政已不自人主出,而天下之公議廢矣。
此所以臣等之義,不能自已者。
臣等竊觀陛下自近歲已來,舉天下之事屬之七八大臣,天下之初亦翕然幸其所能為,救一切之弊。
然而方今大臣之弱者,則不敢為陛下守法以忤谏官禦史,而專為持祿保位之謀。
大臣之強者則挾聖旨造法令,恣改所欲,不擇義之是非,而谏官禦史亦無敢忤其意者。
陛下方且深拱淵默,兩聽其所為而無所問,安有朝廷如此,而能曠日持久而無亂者乎?自古亂之所生,不必君臣為大惡,但無至誠恻怛求治之心,擇利害不審,辦是非不早,以小失為無傷而不改,以小善為無補而不為,以阿谀順己為悅而其說用,以直諒逆己為諱而其言廢,積事之不當,而失人心者衆矣,乃所以為亂也。
陛下以臣等所言為是,則宜以至誠恻怛、欲治念亂之心考核大臣,改修政事,則今月八日指揮為不當先改矣。
若以臣等所言為非,則臣等狂瞽,不知治體,而誣謗朝廷政事,當明加貶斥,以懲妄言之罪,則别選才能通達之士,以補從官。
臣等受陛下寵祿,典領朝廷職事,不得其守,則義不得不言,而朝廷以為非也,則義不敢辭貶斥。
伏乞詳酌,早賜指揮。
(見《王文公文集》卷三十一。
) 【謀殺罪議(熙甯元年八月)】 《刑統》殺傷罪名不一,有因謀,有因鬥,有因劫囚竊囚,有因略賣人,有因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有因強奸,有因厭魅咒咀,此殺傷而有所因者也。
惟有敵殺傷則無所因,故《刑法》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
其意以為于法得首,所因之罪既已原免,而法不許首,殺傷刑名未有所從,唯有故殺傷為無所因而殺傷,故令從故殺傷法。
至今因犯過失殺傷而自首,則所因之罪已免,唯有殺傷之罪未除。
過失殺傷,非故殺傷,不可亦從故殺傷法,故《刑統》令過失者從本過失法,至於鬥殺傷,則所因之罪常輕,殺傷之罪常重,則自首合從本法可知。
此則《刑統》之意,唯過失與鬥當從本法,其馀殺傷得免所因之罪,皆從故殺傷罪科之。
則于法所得首之罪皆原,而于法所不得首之罪皆不免,其殺傷之情本輕者自從本法,本重者得以首原。
今刑部以因犯殺傷者謂别因有犯,遂緻殺傷。
竊以為律但言因犯,不言别因,則謀殺何故不得為殺傷所因之犯?又刑部以始謀專為殺人,即無所因之罪。
竊以為律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
謀殺與已傷、已殺,自為三等,刑名因有謀殺徒三年之犯,然後有已傷、已殺絞斬之刑名,豈得稱别無所因之罪?今法寺、刑部乃以法得首免之謀殺與法不得首免之已傷合為一罪,其失律意明甚。
臣以為亡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合從謀殺減二等論。
然竊原法寺、刑部所以自來用例斷謀殺已傷秒許首免者,蓋為律疏但言假有因盜殺傷,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遂引為所因之罪,止謂因盜殺傷之類。
盜與殺傷為二事,與謀殺殺傷類例不同,臣以為律疏假設條例,其于出罪則當舉重以包輕。
因盜傷人者斬,尚得免所因之罪,謀殺傷人者絞,絞輕于斬,則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
然議者或謂謀殺、已傷,情理有甚重者,若開自首則或啟奸,臣以為有司議罪惟當守法,情理輕重則敕許奏裁。
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論罪,則法亂于下,人無所措手足矣。
(《全宋文》卷一三八六引《文獻通考》卷一七。
) ◎祭文 【祭先聖祝文】 惟王之道,内則妙萬物,而外則師王者。
為緒馀于一時,而鼓舞于萬世。
學者範圍于覆帱之中,而不足以酬高原之德。
今與諸生釋奠而不後者,茲學校之儀,而興其所以愛禮之意也。
(《王文公文集》卷三十一。
) 【祭先師祝文】 外物不足以動心而樂者,可謂知性矣。
然後用舍之際,始可以語命。
而三千之徒,聖人獨以公預,此所以學校有釋菜之事,而以公配享焉。
(同上。
) 【祭沈舍人文】 惟公之德,孔潔且碩。
淡泊超然,更無忤逆。
德實不類,不容如石。
遂厄其行,卒不克馳。
謂天惡賢,我不敢知。
果好之也,今又何其。
惟公于我,義兼師友,何以薦誠,有馨惟酒。
物則微矣,其誠則有。
(《永樂大典》卷一四○四六。
) ◎墓志 【屯田員外郎緻仕虞君墓志銘】 祥符八年,真宗第進士于廷,先人與上饒虞君俱在其選。
其後慶曆二年、皇元年,虞君之諸子相繼以進士起,而先人之孤亦在焉。
故安石嘗與虞君之諸子遊,而諸子稱君之所為甚悉。
君兼于進取,寬厚長者,人可欺以其方,而君未嘗辄欺人也。
自為進士時,能以文學知名鄉裡,三為舉首。
嘗獻其所為書于天子,天子以為能,欲特招試,而以君方試于有司,乃止。
及君起家為建州司理參軍、福州觀察推官,轉運使奏君監福州之寶積銀場。
君為創法,而銀大溢。
歲終當遷,有司使人喻君求賂,君謝不與曰:“與其以賂遷,吾甯困以終身也。
”終以此不得遷,而複為軍事判官郴州。
州嘗失入人罪,吏方被劾而有赦除其罪。
君初在告,不與斷其獄而與奏其案也,刑部遂書君為失入,坐是坎Б不得意以至于老,而君初未嘗自訟也。
自郴州歸,而為邵州防禦判官,又為杭州節度推官,又為台州軍事判官,所至辄以治行為在勢者所稱,章交于朝廷,而天子終以其嘗失入不用。
已而右谏議大夫李宥特薦之,召赴京師,又不用。
流内铨以為言,乃以君知明州之慈溪縣,縣得君以無事,而君日與處士講學賦詩飲酒,恬如也。
淮南轉運使吳遵路、兩浙轉運使段少連、葉清臣皆一時名人,交薦君以為材,而朝廷又以君為台州軍事判官,不用。
及李元昊反,近邊皆騷動,有诏舉能吏可以為河北、河東、陝西諸縣者,于是君始得遷,為太子中允,知河中府猗氏縣。
今并州故相國龐公經略陝西,欲辟公為其判官,君不就而辭以老,龐公賢其意,亦不強也。
後遷太常丞、知越州山陰縣、太常博士、尚書屯田員外郎、通判滁州,間從容語諸子曰:“吾嘗遊宜興,甚愛其山水,兒為我築室荊溪上,吾且休于此矣。
”時皇二年也。
明年,遂緻仕,諸子為築室荊溪上,如其志。
以至和三年七月戊戌卒,享年八十。
君既不急于仕進,又未嘗問家人生産,士友多哀君困厄。
及其老,諸子皆孝友,能緻其力以養,而多以文學稱于世。
其長子太微為潤州司理參軍,次太甯為和州防禦推官,太熙為蘇州吳江縣尉,太沖為通州靜海縣主簿,太蒙為進士。
女子五人,皆嫁為士大夫妻。
諸孫男女凡十八人,内外诜诜。
人不以為初不得意為憐,而顧以其後子孫慈良泉多為可願也。
君諱肅,字元卿。
其先自會稽遭亂,避徙江南。
曾大父諱瞻,大父諱,當李氏時,為李氏将兵上饒以拒閩人,兵罷,因留家之不去,故至今為上饒人。
父諱戬,博學善屬文,嘗求進士第不得,遂止,不複言仕,以君故,贈殿中丞。
君子以嘉二年某月日葬君于常州宜興縣永定鄉某山,而以夫人福昌縣君周氏。
夫人有賢行,君所以得毋恤其家,亦以其夫人也。
将葬,君子使來告曰:“宜銘吾先人莫如子。
”于是為銘曰: 蹈污而陵,又左右以窺,以僥其私,人趨為之,而公謝不為。
秀發而豪眉,子孫颀颀,以榮其歸,維帝之诒。
(見《王文公文集》卷九十五。
) 【宋故贈尚都官郎中司馬君墓表】 朝奉郎、尚書刑部員外郎、知制诰、權修起居注、糾察在京刑獄、上騎都尉,賜紫金魚袋王安石撰。
朝奉郎、尚書都官員外郎、知同州兼同群牧及管内勸農事、騎都尉,賜绯魚袋借紫雷簡夫書。
) 君姓司馬氏,諱沂,陝州夏縣涑水鄉高堠裡人。
其先出于晉安平獻王孚,至征東大将軍陽,始葬于河東安邑。
後魏分安邑為夏縣,遂為夏縣人。
自唐以來,降在畎畝。
而君之曾祖林、祖政、父炳,皆不仕,然累世未嘗異居,故農之食口甚衆,而貧無以贍。
君幼孝謹,父兄悉以家事付之,能儉勤以成其家。
當是時,田不加廣,又未嘗為商賈奇衷之業,而司馬氏更富,父兄皆醉飽安逸。
而時有馀力,則及其鄉人,然君遂以惡衣疏食終身。
其卒也,以景德三年十二月丙子,年三十二。
以祥符六年□□□□葬涑水之南原。
夫人同邑李氏女,年二十八,生男讠永、裡及一女子而寡。
頃之,讠永及女皆卒,于是父母欲奪其志而舅姑亦遣焉。
夫人自誓不嫁,躬執勤苦,使裡之四方就學。
姑李氏老且病,常卧一榻,扶然後起,哺然後食。
夫人左右視養,未嘗少失其志,如是累年,以至其沒。
既而裡以□□□仕,奉夫人之官,夫人始别其母,而思慕成疾,久之乃愈。
裡積遷至尚書都官郎中,曆将數州,□□□而封君尚書都官郎中。
夫人封永壽縣太君,年八十三,以嘉五年九月甲寅終于京師。
其年十一月壬寅,合葬于君之墓,而君之從父弟子起居舍人光序其事如此,以來請曰:“願有述也,以表之墓上。
”嗚呼,君所謂謹身節用以養父母而道行于妻子者欤?以此而學,則豈與夫操浮說而無其質者比哉!夫人之德,可謂協矣。
雖非其家人所欲論著,吾固樂為道之。
又況以起居之賢,嘗為吾僚而有請也,于是書以遺之去。
朝奉郎、尚書屯田員外郎、知國子監書學、權同判吏部南曹、上騎都尉,賜绯魚袋楊南仲篆額。
布衣曹知白模刻。
(《全宋文》卷一四二引《山右石刻叢編》卷一三。
) ◎書 【上蔣侍郎書】 某嘗讀《易》,見《晉》之初六曰:“晉如。
摧如,正吉。
罔孚,裕,無咎。
”此謂離明在上,己往應之。
然處卦之初,道未章著,上雖明照而未之
此名出于人之所甚欲,而得之不辭也。
是好名必求勝,必用強。
好名則諱過而善不進,求勝則幸人之不及,而徒欲以自見也。
用強則過惟恐在己,而善惟恐在人。
若然,則争能忌才之士并處于世,而更為強弱。
嗟夫,求名所以自厚,适所以自薄。
好勝所以自高,乃所以自下。
以身徇物,則内輕而外重,非自薄與?信己不足,而求人之必信,非自下與?如能潔其身,則全其内,行其志,而不求于外,天下歸之不為悅,天下去之不為憾,顧天下或違或從,蓋無有已,又奚毀譽之可加,而得喪之存懷也?故士無守名之累者,所以得其實。
然勢不行,法不立,賢者少而不肖者多,紛綸擾攘,布處天下。
強者自其己強而樂其善,弱者困于己弱而人樂其有過。
此人情之至惡。
因其疑心,而有不能以自盡。
君子于斯,其可以不察乎?況欲為治,則以得人為先。
用人,則以名實為本。
然名實之弊如此,其可以苟取而不慎乎?(同上。
) 【名實論中】 一鄉之人不能辨,則可欺以言。
一國之人不能察,則可欺以行。
天下之士不能知,則可以欺以名。
蓋聽有所不至則巧言勝,俗有所不能則僞行尊,道有所不明則虛名立。
然而巧言雖傳,不中理則尚有可辨。
僞行雖固,不中義則尚有可察。
名不得其實,而欲得其僞,則雖縻歲月,殚思慮,有不能盡之者。
故名亂實而欲求其僞,則先王于道未嘗存而不講,于政未嘗存而不議也,是亦無所苟而已。
然近世之士,矜名而自是,好高而不能相下也。
不知自虛所以有取,自下所以有得。
故道失而無求,政荒而無問。
自知不審,而志欲求問于人。
如販夫之售貨,耕人之待獲。
其役物而失信,要時而喪己,有待于外也如此,是可悲矣。
古者,明于自得而無所蔽,故常反身而觀其實。
其能可以為卑,方其居卑,則勞而不怨。
有志可以用大,方其用大,則安而不矜。
故居卑者不愧勞,用大者不易事,遠近相維,本末相應,而天下之治畢舉。
是蓋名不浮實,則實不可以妄加,多不可以妄損。
故名徹于朝廷公卿大夫之間,而士不遺于窮邦陋壤之遠,得之無疑,用之必稱,其名非有以欺世也。
及至誠之道亡,而天下苟于從事,上無以得下之情,下無以應上之實,名愈高則其詭谲愈多,行愈隆則其養僞文飾愈甚,進退不以誠相懷,利害不以情相收。
求欲之心多,而及物之志寡。
故其任重則颠覆,任輕則怨诽。
是四方之士,其意莫不以天下自任之為患也。
奈何随而用之,則有喪而無得?彼皆欲為其大,則将就一二為之小,則天下功薄而不修,業廢而不補。
蓋好名之士衆,而去取之計昏,雖有可用之士,莫得而見,疑名足以亂實也。
好高而不适于用,雖有所取,而恥事其已能,而務為其所不至,遂亦喪其所長而效不立,此其甚弊也。
然而才有馀而治其寡,則事舉而功倍。
才無馀而專其多,則智寡而易敗。
此好名無實必至之勢也。
合工技力役,猶所不奪也。
以伎從利,雖不售則亦不怨。
易業而相為事,惜其業之不專,而忘其勢之必取也。
故函人不以治弓矢,陶人不以治輪輿。
巧有所偏,智有所盡,不以其所不習自名而欺世取名也。
以力事人者,雖不用,終不以其所不能而求役于人,自信其能,而有待也。
故善于禦車者不善操舟,習于用陸者不習于用川。
其緻力各得其至,而所趨相反,所效不同也。
故名實不亂,不如工伎力役。
然世之好名,舉欲兼天下之能,盡天下之務,意欲與聖人并遊于世,而争相先後。
故天下恃名而不恃實,求勝而不求義,傲侮當世而無所憚,尊隆自許而無所愧,然而天下從之,而公論滅矣。
是以軒冕爵祿不及善士,而天下無以勸,矯僞澆浮之風,起而不可禦。
其為惑天下也,有甚于此乎?(同上。
) 【名實論下】 自古深患,莫大于不智,而輕與次之。
不智則天下用巧,直道隐而至淪廢矣。
輕與則天下苟于妄合,而幸于偶遇,其俗浮而其行偷也。
是天下不明,而名也亂實。
惟至智則不以理惑。
兼衆人之所不能明,盡衆人之所不能察,觀所舉則知所志,審所守則知所用,天下至隐之情無所施于上。
如此則何名之可加,而何實之可誣?然而智有所強,而不能盡于物,則其可取者益疏,其可棄者益密。
是故僞起于動止之間而莫之察,奸出于俯仰之近而莫之辨,至使貪者托名以肆欲,誇者托名以擅權,辨者托名以行說,暴者托名以殘物。
實不足而名有馀,則其為患也如此。
事有不容于天下,則大無過于盜國,小無賤于盜貨。
然盜國之雄,盜貨之強,數旅之師,可掩而獲,匹夫有勇,則擒而戮。
至于盜名之士,則雖有萬乘之尊,百裡之封,上不敢與為君,師不敢與為友,貴無敢驕,而禮無敢亢,悻悻然嘗恐天下以失士而議己也。
故盜名之士,無王公之尊,命令之重,而屈人之勢,移人之俗,蓋善為奇言異行,以為高世特立之人,以驚駭愚俗之耳目,是以合徒成群而天下俗尚。
責其效,則官學不足以成業,從政不足以經世。
然公卿大夫無以窺其非,而國人士民無以措其議,名出于人上,而有以伏其心故也。
蓋求名有獲,則利亦随至。
故志于祿則僞辭以養安,志于進則僞退以要寵。
世之人不知求其心而徒得其迹,則天下稱之而不衰,彌久而彌盛,使好名之俗成而比周黨起,安坐而觀,則莫知其志之所在。
雖能摧衆口之辨,屈百家之知,奚足以勝其衆、破其僞?故名者,天下之至公,而用之以至私。
僞者,天下之至惡,而處之以至美。
故上失于所任,下失于所望。
自古亂國者無他,因名以得人則治,因名以失人則亂。
故不智而且輕與,則名實相疑而不明,則有以養天下之大患。
然則無實之譽,其可使獨推于世,而居物之先哉?(同上。
) 【荀卿論】 楊、墨之道,未嘗不稱堯、舜也,未嘗皆不合于堯、舜也。
然而孟子之所以疾之若是其至者,蓋其言出入于道而已矣。
荀卿之書,備仁義忠信之道,具禮樂刑政之紀,上祖堯、舜,下法周、孔,豈不美哉!然後世之名,遂配孟子,則非所宜矣。
夫堯、舜、周、孔之道,亦孟子之道也。
孟子之道,亦堯、舜、周、孔之道也。
荀卿能知堯、舜、周、孔之道,而乃以孟子雜于楊朱、墨翟之間,則何知彼而愚于此乎?昔墨子之徒亦譽堯、舜而非桀、纣,豈不至當哉!然禮樂者,堯、舜之所尚也,乃欲非而棄之,然則徒能尊其空名爾,烏能知其所以堯、舜乎?荀卿之尊堯、舜、周、孔,亦誠知所尊矣。
然孟子者,堯、舜、周、孔之徒也,乃以雜于楊朱、墨翟而并非之。
是豈異于譽堯、舜而非禮樂者耶?昔者聖賢之著書也,将以昭道德于天下,而揭教化于後世爾。
豈可以托尊聖賢之空名,而信其邪謬之說哉!今有人于此,殺其兄弟,戮其子弟,而能盡人子之道以事其父母,則是豈得不為罪人耶?荀卿之尊堯、舜、周、孔而非孟子,則亦近乎此矣。
昔告子以為性猶杞柳也,義猶否卷也。
孟子曰:“率天下之人而禍仁義者,必子之言夫。
”夫杞柳之為否卷,是戕其性而後可以為也。
蓋孟子以謂人之為仁義,非戕其性而後可為,故以告子之言為禍仁義矣。
荀卿以為人之性惡,則豈非所謂禍仁義者哉?顧孟子之生,不在荀卿之後焉爾。
使孟子出其後,則辭而辟之矣。
(同上。
) 【召公論】 漢之諸儒皆以為周公攝政而召公不悅,以孔氏古文考之,則召公之不悅也。
“周公既歸政矣,然召公之不悅,何也?”曰:成王,可與為善,可與為惡者也。
周公既複辟,成王既即位,蓋公懼王之不能終而廢先王之業也,是以不悅焉。
夫周之先王,非聖人則仁人也,積德累行、數世而後受命,以周公繼之,累年而後太平,民之習治也久矣。
成王以中才承其後,則其不得罪于天下之民而無負于先王之烈也,不亦難乎!如此則責任之臣,不得不以為憂也。
周公曰:“君惟乃知民德,罔不能厥初,惟其終。
”然則召公之不悅,亦周公之心也,周公以為在天者其命之終、吉兇,吾不得而知也;在人者後嗣或不修德墜厥命,則吾亦不得而知也;在我者吾知勉之而已,則天下不庸釋于文王受命也。
且以古之人君至于文、武,所以能保其天人國家者,亦皆有賢人為佐,我自今乃相與濟成王,同未在位之時,則可以無大責矣。
夫在我者君子之所及而當勉者也,在天與人者吾如彼何哉?故周公之告也,亦竭其心、盡其力而已,所以勉且慰之也。
曰:“如周公之诰,則召公可以無不悅矣。
然則召公之所以不及周公,傥在是乎?”曰:憂其可憂,疑其可疑,召公之所以不悅也;憂其可憂而卒之以不憂,疑其可疑而卒之以不疑,周公之所以诰也。
五聲之相得也,五味之相入也,其始不同而卒于和也。
聖賢之相揆也,亦若是而已矣。
以此謂召公為不及周公,則吾于征苗,以伯翳為賢于禹也,其可乎?“然則召公固無不悅周公之事乎?”曰:自堯、舜沒至于周,而賢人為衆,《詩》曰“肅肅兔,之丁丁。
赳赳武夫,公侯幹城”,言兔之人猶足以幹城乎公侯也。
又曰“肆成人有德,小子有造,古之人無譽,譽髦斯士”,言其為士者亦皆有德之髦也。
當此之時,而召公為公,則其為賢亦遠矣。
以召公為不足以知周公也,則凡在周之士大夫宜無一人知周公者矣。
“然則周公孰與之謀而就事乎?且以召公為不賢而不足以知周公也,則文、武、周公曷為任之至于此極,而召公又安能以其令名終也?以召公為賢則不悅乎周公,則其與之共事而不争,又不去焉,何也?”夫聖人之所立,賢人有所不能知者矣。
其顔子曰:“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爾,雖欲從之,未由也己。
”顔子之于孔子,有所不能知者也。
雖然,未嘗不心悅而誠服之也。
此其所以為賢人也。
如賢人之于聖人,既不足以知之,而又不能悅也,則是聖與賢幾異類而相反也。
或曰:“子路之于孔子,嘗不悅也。
”曰:由之鄙人也,何足以語召公也哉!孔子曰:“由也,千乘之國,可使治其賦也。
”文、武、周公之使人猶孔子也,文、武、周公所以為三公,與孔子所使治千乘之賦者,其智之不同亦可知已。
“然則成王之疑周公也,召公曷為不谏?”曰:召公,坐而論道以相成王者也,其朝夕所以開王心者,史能悉記之乎?(《全宋文》卷一四六引《曆代名賢确論》卷九。
) ◎雜著 【國風解】 “周南”、“召南”者,文王之詩。
曰:言文王之化被民深,則詩人歌者其志遠,以見聖人之風,而屬之周公,故為周南也。
言文王之教化人淺,則詩人歌者其志近,以見賢人之風,而屬之召公,故為召南也。
然其詩則文王,其事則後妃夫人,不言美。
而《甘棠》美召伯,《江有汜》美媵,《何彼矣》美王姬,而皆言美者,蓋召伯也。
媵也,王姬也,各主于一人而美之也。
若後妃夫人,則皆文王教化之所緻,其美不足以為言也。
故先以周南,而召南次之也。
邶、、衛,皆衛詩。
三國本商纣之地,而武王伐纣,裂其地以封纣子武庚并管、蔡者。
及其叛而周公誅之,乃以餘民封康叔。
而後之刺美其君者,三國之人鹹有所賦,是以分邶、、衛焉。
故邶、之《詩》序必曰衛者,以别其衛詩爾。
至于衛,則無所言衛矣。
有《凱風》、《定之方中》、《幹旄》、《淇澳》、《木瓜》,以美文公、桓公、武公。
而《凱風》、《木瓜》,雖非其君,然國之淫風流行,而有盡孝道以慰其母心之子。
國為狄人所滅,而有救而封之之齊桓公。
則所以美之者,其君亦與焉,故次召南也。
王者、周也。
自平王東遷,其後政不足以及天下,而止于一國,于是為風而不雅矣。
不言周者,蓋平、桓、莊、王德之不修,政之不講,非周之罪也,故次衛也。
鄭有《缁衣》,武公之美,而次于王後者,蓋王之皆刺,而不能加于多美之諸侯者,天下之公義也。
若諸侯之少美矣,雖王之皆刺,而不足以勝之。
豈非君與臣善惡不相遠,則君得以先其臣,而理所可也,故次王也。
齊皆刺也,然有《木瓜》美桓公,系于衛詩之末,故次鄭也。
魏皆刺也,而無所主名,言為魏之君者,皆甚惡爾。
夫序《詩》者,豈以一端而已。
皆美而無所主名,則先之,好其善之盛也,周南是也。
皆刺而無所主名,則先之,醜其惡之極也,魏是也,故次齊也。
唐本晉詩,而美武公者,《無衣》也。
然武公始并晉國,而大夫為之請命于天子之使,而作是詩也。
夫不請命于天子,雖雲美而君子所不與,猶若武公無美焉爾。
或曰:“魯之有頌,亦請命于周,乃列于周、商之間,而于此诎晉,何也?”曰:魯請于天子,而史克作頌,與夫請天子之使而為之者異矣。
弟賢于無美者也,故次魏也。
秦之《車鄰》美秦仲,《驷鐵》、《小戎》美襄公。
雖賢于唐,然本西垂,秦仲始大,至于襄公,方列于諸侯,故次唐也。
陳皆刺也,而所刺主于幽公、僖公之徒,言其馀君或不至于是,然刺詩多矣,故次秦也。
桧皆刺也,而無所主名,猶魏也,故次陳也。
曹皆刺也,然所刺止于昭公、共公,猶陳也,故次桧也。
《豳·七月》,周公攝政之詩也,所美見于《東山》、《破斧》、《伐柯》、《九》、《狼跋》也。
其《七月》陳王業,《鸱》以遺王者,皆公所自為,故不言美也。
然名之以雅,則公非王也;次之以周南,則公非諸侯。
因其陳王業先公之所由,乃以屬于豳也。
不屬于周者,周、王國也,周公何所系焉?所以居小雅之前,而處變風之後,故次豳也。
或曰:“國風之次,學士大夫辨之多矣,然世儒猶以為惑,今子獨刺美序之,何也?”曰:昔者聖人之于詩,既取其合于禮義之言以為經,又以序天子諸侯之善惡,而垂萬世之法。
其視天子諸侯,位雖有殊,語其善惡則同而已矣。
故餘言之甚詳。
而十有五國之序,不無微意也。
嗚呼,惟其序善惡以示萬世,不以尊卑小大之為後先,而取禮之言以為經。
此所以亂臣賊子知懼,而天下勸焉。
(《王文公文集》卷三十。
) 【論舍人院條制】 準月日中書劄子,奉聖旨指揮,今後舍人院不得申請除改文字者。
竊以為舍人者,陛下近臣,以典掌诰命,為職司所當參審。
若詞頭所批,事情不盡,而不得申請,則是舍人不複行其職事,而事無可否,聽執政所為。
自非執政大臣欲傾側而為私,則立法不當如此。
前日具論,冀蒙陛下審察,而至今未奉指揮。
臣等不知陛下以今月八日指揮為是而不改乎?将不必以為是,而特以出于執政大臣之所建而不改乎?将陛下視臣等所奏,未嘗可否,而執政大臣自持其議而不肯改乎?以為是而不改,則臣等考尋載籍以來,未有欲治之世,而設法蔽塞近臣論議之端如此者也。
不必為是,而特以出于執政大臣所建而不改,是則陛下不複考問義理之是非,一切苟順執政大臣所為而已也。
若陛下視臣等所奏,未嘗有所可否,而執政大臣自持其議而不肯改,則是政已不自人主出,而天下之公議廢矣。
此所以臣等之義,不能自已者。
臣等竊觀陛下自近歲已來,舉天下之事屬之七八大臣,天下之初亦翕然幸其所能為,救一切之弊。
然而方今大臣之弱者,則不敢為陛下守法以忤谏官禦史,而專為持祿保位之謀。
大臣之強者則挾聖旨造法令,恣改所欲,不擇義之是非,而谏官禦史亦無敢忤其意者。
陛下方且深拱淵默,兩聽其所為而無所問,安有朝廷如此,而能曠日持久而無亂者乎?自古亂之所生,不必君臣為大惡,但無至誠恻怛求治之心,擇利害不審,辦是非不早,以小失為無傷而不改,以小善為無補而不為,以阿谀順己為悅而其說用,以直諒逆己為諱而其言廢,積事之不當,而失人心者衆矣,乃所以為亂也。
陛下以臣等所言為是,則宜以至誠恻怛、欲治念亂之心考核大臣,改修政事,則今月八日指揮為不當先改矣。
若以臣等所言為非,則臣等狂瞽,不知治體,而誣謗朝廷政事,當明加貶斥,以懲妄言之罪,則别選才能通達之士,以補從官。
臣等受陛下寵祿,典領朝廷職事,不得其守,則義不得不言,而朝廷以為非也,則義不敢辭貶斥。
伏乞詳酌,早賜指揮。
(見《王文公文集》卷三十一。
) 【謀殺罪議(熙甯元年八月)】 《刑統》殺傷罪名不一,有因謀,有因鬥,有因劫囚竊囚,有因略賣人,有因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有因強奸,有因厭魅咒咀,此殺傷而有所因者也。
惟有敵殺傷則無所因,故《刑法》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
其意以為于法得首,所因之罪既已原免,而法不許首,殺傷刑名未有所從,唯有故殺傷為無所因而殺傷,故令從故殺傷法。
至今因犯過失殺傷而自首,則所因之罪已免,唯有殺傷之罪未除。
過失殺傷,非故殺傷,不可亦從故殺傷法,故《刑統》令過失者從本過失法,至於鬥殺傷,則所因之罪常輕,殺傷之罪常重,則自首合從本法可知。
此則《刑統》之意,唯過失與鬥當從本法,其馀殺傷得免所因之罪,皆從故殺傷罪科之。
則于法所得首之罪皆原,而于法所不得首之罪皆不免,其殺傷之情本輕者自從本法,本重者得以首原。
今刑部以因犯殺傷者謂别因有犯,遂緻殺傷。
竊以為律但言因犯,不言别因,則謀殺何故不得為殺傷所因之犯?又刑部以始謀專為殺人,即無所因之罪。
竊以為律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
謀殺與已傷、已殺,自為三等,刑名因有謀殺徒三年之犯,然後有已傷、已殺絞斬之刑名,豈得稱别無所因之罪?今法寺、刑部乃以法得首免之謀殺與法不得首免之已傷合為一罪,其失律意明甚。
臣以為亡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合從謀殺減二等論。
然竊原法寺、刑部所以自來用例斷謀殺已傷秒許首免者,蓋為律疏但言假有因盜殺傷,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遂引為所因之罪,止謂因盜殺傷之類。
盜與殺傷為二事,與謀殺殺傷類例不同,臣以為律疏假設條例,其于出罪則當舉重以包輕。
因盜傷人者斬,尚得免所因之罪,謀殺傷人者絞,絞輕于斬,則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
然議者或謂謀殺、已傷,情理有甚重者,若開自首則或啟奸,臣以為有司議罪惟當守法,情理輕重則敕許奏裁。
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論罪,則法亂于下,人無所措手足矣。
(《全宋文》卷一三八六引《文獻通考》卷一七。
) ◎祭文 【祭先聖祝文】 惟王之道,内則妙萬物,而外則師王者。
為緒馀于一時,而鼓舞于萬世。
學者範圍于覆帱之中,而不足以酬高原之德。
今與諸生釋奠而不後者,茲學校之儀,而興其所以愛禮之意也。
(《王文公文集》卷三十一。
) 【祭先師祝文】 外物不足以動心而樂者,可謂知性矣。
然後用舍之際,始可以語命。
而三千之徒,聖人獨以公預,此所以學校有釋菜之事,而以公配享焉。
(同上。
) 【祭沈舍人文】 惟公之德,孔潔且碩。
淡泊超然,更無忤逆。
德實不類,不容如石。
遂厄其行,卒不克馳。
謂天惡賢,我不敢知。
果好之也,今又何其。
惟公于我,義兼師友,何以薦誠,有馨惟酒。
物則微矣,其誠則有。
(《永樂大典》卷一四○四六。
) ◎墓志 【屯田員外郎緻仕虞君墓志銘】 祥符八年,真宗第進士于廷,先人與上饒虞君俱在其選。
其後慶曆二年、皇元年,虞君之諸子相繼以進士起,而先人之孤亦在焉。
故安石嘗與虞君之諸子遊,而諸子稱君之所為甚悉。
君兼于進取,寬厚長者,人可欺以其方,而君未嘗辄欺人也。
自為進士時,能以文學知名鄉裡,三為舉首。
嘗獻其所為書于天子,天子以為能,欲特招試,而以君方試于有司,乃止。
及君起家為建州司理參軍、福州觀察推官,轉運使奏君監福州之寶積銀場。
君為創法,而銀大溢。
歲終當遷,有司使人喻君求賂,君謝不與曰:“與其以賂遷,吾甯困以終身也。
”終以此不得遷,而複為軍事判官郴州。
州嘗失入人罪,吏方被劾而有赦除其罪。
君初在告,不與斷其獄而與奏其案也,刑部遂書君為失入,坐是坎Б不得意以至于老,而君初未嘗自訟也。
自郴州歸,而為邵州防禦判官,又為杭州節度推官,又為台州軍事判官,所至辄以治行為在勢者所稱,章交于朝廷,而天子終以其嘗失入不用。
已而右谏議大夫李宥特薦之,召赴京師,又不用。
流内铨以為言,乃以君知明州之慈溪縣,縣得君以無事,而君日與處士講學賦詩飲酒,恬如也。
淮南轉運使吳遵路、兩浙轉運使段少連、葉清臣皆一時名人,交薦君以為材,而朝廷又以君為台州軍事判官,不用。
及李元昊反,近邊皆騷動,有诏舉能吏可以為河北、河東、陝西諸縣者,于是君始得遷,為太子中允,知河中府猗氏縣。
今并州故相國龐公經略陝西,欲辟公為其判官,君不就而辭以老,龐公賢其意,亦不強也。
後遷太常丞、知越州山陰縣、太常博士、尚書屯田員外郎、通判滁州,間從容語諸子曰:“吾嘗遊宜興,甚愛其山水,兒為我築室荊溪上,吾且休于此矣。
”時皇二年也。
明年,遂緻仕,諸子為築室荊溪上,如其志。
以至和三年七月戊戌卒,享年八十。
君既不急于仕進,又未嘗問家人生産,士友多哀君困厄。
及其老,諸子皆孝友,能緻其力以養,而多以文學稱于世。
其長子太微為潤州司理參軍,次太甯為和州防禦推官,太熙為蘇州吳江縣尉,太沖為通州靜海縣主簿,太蒙為進士。
女子五人,皆嫁為士大夫妻。
諸孫男女凡十八人,内外诜诜。
人不以為初不得意為憐,而顧以其後子孫慈良泉多為可願也。
君諱肅,字元卿。
其先自會稽遭亂,避徙江南。
曾大父諱瞻,大父諱,當李氏時,為李氏将兵上饒以拒閩人,兵罷,因留家之不去,故至今為上饒人。
父諱戬,博學善屬文,嘗求進士第不得,遂止,不複言仕,以君故,贈殿中丞。
君子以嘉二年某月日葬君于常州宜興縣永定鄉某山,而以夫人福昌縣君周氏。
夫人有賢行,君所以得毋恤其家,亦以其夫人也。
将葬,君子使來告曰:“宜銘吾先人莫如子。
”于是為銘曰: 蹈污而陵,又左右以窺,以僥其私,人趨為之,而公謝不為。
秀發而豪眉,子孫颀颀,以榮其歸,維帝之诒。
(見《王文公文集》卷九十五。
) 【宋故贈尚都官郎中司馬君墓表】 朝奉郎、尚書刑部員外郎、知制诰、權修起居注、糾察在京刑獄、上騎都尉,賜紫金魚袋王安石撰。
朝奉郎、尚書都官員外郎、知同州兼同群牧及管内勸農事、騎都尉,賜绯魚袋借紫雷簡夫書。
) 君姓司馬氏,諱沂,陝州夏縣涑水鄉高堠裡人。
其先出于晉安平獻王孚,至征東大将軍陽,始葬于河東安邑。
後魏分安邑為夏縣,遂為夏縣人。
自唐以來,降在畎畝。
而君之曾祖林、祖政、父炳,皆不仕,然累世未嘗異居,故農之食口甚衆,而貧無以贍。
君幼孝謹,父兄悉以家事付之,能儉勤以成其家。
當是時,田不加廣,又未嘗為商賈奇衷之業,而司馬氏更富,父兄皆醉飽安逸。
而時有馀力,則及其鄉人,然君遂以惡衣疏食終身。
其卒也,以景德三年十二月丙子,年三十二。
以祥符六年□□□□葬涑水之南原。
夫人同邑李氏女,年二十八,生男讠永、裡及一女子而寡。
頃之,讠永及女皆卒,于是父母欲奪其志而舅姑亦遣焉。
夫人自誓不嫁,躬執勤苦,使裡之四方就學。
姑李氏老且病,常卧一榻,扶然後起,哺然後食。
夫人左右視養,未嘗少失其志,如是累年,以至其沒。
既而裡以□□□仕,奉夫人之官,夫人始别其母,而思慕成疾,久之乃愈。
裡積遷至尚書都官郎中,曆将數州,□□□而封君尚書都官郎中。
夫人封永壽縣太君,年八十三,以嘉五年九月甲寅終于京師。
其年十一月壬寅,合葬于君之墓,而君之從父弟子起居舍人光序其事如此,以來請曰:“願有述也,以表之墓上。
”嗚呼,君所謂謹身節用以養父母而道行于妻子者欤?以此而學,則豈與夫操浮說而無其質者比哉!夫人之德,可謂協矣。
雖非其家人所欲論著,吾固樂為道之。
又況以起居之賢,嘗為吾僚而有請也,于是書以遺之去。
朝奉郎、尚書屯田員外郎、知國子監書學、權同判吏部南曹、上騎都尉,賜绯魚袋楊南仲篆額。
布衣曹知白模刻。
(《全宋文》卷一四二引《山右石刻叢編》卷一三。
) ◎書 【上蔣侍郎書】 某嘗讀《易》,見《晉》之初六曰:“晉如。
摧如,正吉。
罔孚,裕,無咎。
”此謂離明在上,己往應之。
然處卦之初,道未章著,上雖明照而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