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十一回 傷人命嚴正交涉 關天培添建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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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說義律與林欽差開始交涉之時,即有禀報到英國。

    不久即接英王訓令,囑他不可輕舉妄動,應該服從中國法令。

    原來英吉利以商立國,海外貿易,訂有商律。

    凡商船來華貿易,必先在該國請領牌照,經過各埠,皆須驗明無夾帶違禁品。

    開船時必須頒給禁約條款,諄谕不許在中國滋事,酌限往返程期。

     如未領牌照擅自行船,查出充公治罪。

    因此貨船到粵,必皆報關納稅,正當商人不敢夾帶鴉片,販賣的隻有英國所屬港腳一處的商船。

    港腳,就是孟買、孟加拉國,原屬鴉片出産的地方,到中國來的路程,要比英國近得多,來往便利,距離他們本國又遠,故有一班奸夷利欲熏心,瞞着英政府由外洋直駛到廣東。

    初時隻有一二艘,近因獲利優厚,販運愈多,在英國政府,也茫然不知。

    林公對于鴉片一物,在他們本國嚴禁一事,早已知道,故欽派到粵時,便即移文英王會禁鴉片,無如被義律擱起,不曾寄發,林公又無從查問。

    可是那義律自行禀報英王,謂中國苛待英商,嚴禁夾帶等語,禀中雖未言明鴉片,無如那位英王,倒也精明詳細,雖遠在二萬裡以外,竟能一目了然,料必是販賣鴉片,否則中國必不會嚴禁的,故特下訓令,寄達廣東主務監督甲必丹義律。

    義律連忙剖封抽閱,隻見上面寫着:英國政府,不能援助英國不義之商人,破壞國際通商法律。

    倘清國政府實行其國法,而英商人因夾帶而蒙其損失,則是罪有應得,英政府不能代負責任。

     義律看罷,好似當頭澆了一勺冷水,就此對于林公的命令不敢不遵,馬上轉知伶仃洋面各趸船,駛出老萬山回國的,先後共有七艘,以外尚有幾艘,有因船身已壞,須待修理完竣,方可啟碇;有的破壞過甚,經不起海洋風浪,廉價售去,人搭他船回國。

    義律照實禀複。

    林公又派員複查,所報尚屬實情,隻好稍寬時日,仍分饬水師認真逡巡洋面,嚴加防範。

     惟夷商對于具結一事,久不遵辦,一再嚴催,始接到義律複禀稱:本國與天朝貿易,恭蒙大皇帝懷柔,曆有二百餘年,仰望先教以禁令,而後實行。

    因本國地方較遠,必須寬以期限;凡屬印度港腳船,給予五月期限,英吉利船,給予十月期限。

    然後厲行新例,則各商皆知有此例,來粵時自必遵行。

    現在要各商出具永不販賣切結,各商都不願意,倘不能不取結,該商人等惟有啟碇回國。

     林公閱禀,正在籌思處置良策,忽然接到軍機大臣字寄,内開:奉上谕饬查港腳夷商查頓下落。

    該夷來粵貿易多年,所有趸船鴉片,多數是其經營,實為奸夷巨魁。

    據鄧廷桢奏稱,該夷因稽查嚴密,于去年冬請牌下澳,現在諒已開行,但該夷盤踞既久,黨羽必多,現在各趸船尚未回帆,所存煙泥,豈肯即行抛棄,難保不别肆詭謀。

    着林則徐嚴密訪查,該夷查頓是否實已下澳開行?确于何日啟碇?如尚逗留,着即嚴行驅逐,據實複奏。

    林公接奉此旨,一面咨行粵海關監督豫坤轉谕洋商伍紹榮等,密查禀複;一面劄澳門同知轉谕在澳西洋夷目委利多查明查頓附搭何船于何日由澳開行回國,據實禀複。

    一面又密派史林恩改裝前往澳門密訪。

    旋據澳門同知蔣立昂禀複,查頓确于上年十二月十六日,由澳港附搭腳船回國;又據豫坤後報相同,查頓回國,已無疑義。

    惟據史林恩回轅面禀,查頓雖去,黨羽留省的甚多,如義和行的央頓,即系查頓的胞弟。

    又有英子地臣,三子地臣,皆系查頓的外甥。

    還有替他管賬的子地信,也在該行居住;并查悉此次趸船繳出的煙土,十之六七是查頓存貯的。

    林公固知查頓為販煙禍首,趁此機會,必須将他根枝掘盡,使他永遠不敢再來。

    于是會同鄧廷桢、豫坤嚴谕義和行主,驅逐央頓、英子地臣、三子地臣、子地信等四人,押交粵海關,搭船歸國。

    更有著名販土夷商颠地,一并驅逐出境。

    然後把辦理情形,具折奏複。

     且說查頓從鴉片貿易裡面獲利達一百多萬,此次損失,約有三十多萬,自己雖然回轉倫敦,仍留胞弟司賬居粵,還想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