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外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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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邑,春秋諸國通好,自稱敝邑,豈專為今縣名乎?小而鄉村築堡,十家之聚,皆可稱邑,亦豈為縣治邪?
至稱今知縣為知某縣事,亦非實也。
宋以京朝官知外縣事,體視縣令為尊,結銜猶帶京秩,故曰某官知某縣事耳。
今若襲用其稱,後人必以宋制疑今制矣。
若邑侯、邑大夫,則治下尊之之辭;施於辭章則可,用以叙事,鄙且倍矣。
邑宰則春秋之官,雖漢人施於碑刻,畢竟不可為訓。
令尹亦古官名,不可濫用以疑後人也。
官稱不用制度而多文語,大有害於事理。
曾記有稱人先世為司馬公者,适欲考其先世,為之迷悶數日,不得其解。
蓋流俗好用文語,以《周官》司馬,名今之兵部;然尚書侍郎與其屬官,皆可通名司馬,已難分矣。
又府同知,俗稱亦為司馬,州同亦有州司馬之稱。
自兵部尚書以至州同,其官相懸絕矣。
司馬公三字,今人已不能辨為何官,況後世乎?以古成均稱今之國子監生,以古庠序稱今之廪增附生。
明經本與進士分科,而今為貢生通号,然恩、拔、副、歲、優、功、廪、增、附、例十等,分别則不可知矣。
通顯貴官,則谥率恭文懿敏;文人學子,号多峰岩溪泉。
谥則稱公,号則先生處士,或如上壽祝辭,或似薦亡告牒,其體不知從何而來。
項籍曰:"書足以記姓名。
"今讀其書,見其事,而不知其人何名,豈可為史家書事法欤? 又如雙名止稱一字,古人已久摘其非。
如杜台柳稱卿,則語不完,而荀卿、虞卿,皆可通用。
安重榮稱榮,則語不完,而桓榮、寇榮,皆可通用。
至去疾稱疾,無忌稱忌,不害稱害,且與命名之意相反,豈尚得謂其人欤?婦女有名者稱名,無名者稱姓。
《左》、《史》以來,未有改者。
今志家乃去姓而稱氏,甚至稱為該氏,則於義為不通,而於文亦鄙塞也。
今世為節烈婦女撰文,往往不稱姓氏,而即以節婦烈女稱之,尤害理也。
婦人守節,比於男子抒忠;使為逢、比諸公撰傳,不稱逢、比之名,而稱忠臣雲雲,有是理乎?經生之為時藝,首用二語破題。
破題例不書名,先師則稱聖人,弟子則稱賢者,顔、曾、孟子則稱大賢;蓋仿律賦發端,先虛後實,試帖之制度然爾。
今用其法以稱節孝,真所謂習焉不察者也。
柳子曰:"參之太史以著其潔。
"未有不潔而可以言史文者。
文如何而為潔,選辭欲其純而不雜也。
古人讀《易》如無《書》,不雜之謂也。
同為經典,同為聖人之言,倘以龍血鬼車之象,而參粵若稽古之文;取熊蛇魚旐之夢,而系春王正月之次;則聖人之業荒,而六經之文且不潔矣。
今為節婦著傳,不叙節婦行事,往往稱為矢志柏舟,文指不可得而解也。
夫柏舟者,以柏木為舟耳。
詩人讬以起興,非柏舟遂為貞節之實事也。
《關雎》可以興淑女,而雎鸠不可遂指為淑女;《鹿鳴》可以興嘉賓,而鳴鹿豈可遂指為嘉賓?理甚曉然。
奈何紀事之文,雜入詩賦藻飾之绮語?夫子曰:"必也正名乎。
"文字則名言之萃著也。
"名不正則言不順",而事理於焉不可得而明。
是以書有體裁,而文有法度,君子之不得已也。
荀徇俗而無傷於理,不害於事,雖非古人所有,自可援随時變通之義,今亦不盡執矣。
○記與戴東原論修志 乾隆三十八年癸巳夏,與戴東原相遇於甯波道署,馮君弼方官甯紹台兵備道也。
戴君經術淹貫,名久著於公卿間,而不解史學;聞餘言史事,辄盛氣淩之。
見餘《和州志例》,乃曰:"此於體例,則甚古雅,然修志不貴古雅。
餘撰《汾州》諸志,皆從世俗,絕不異人,亦無一定義例,惟所便爾。
夫志以考地理,但悉心於地理沿革,則志事已竟。
侈言文獻,豈所謂急務哉?"餘曰:"餘於體例,求其是爾,非有心於求古雅也。
然得其是者,未有不合於古雅者也。
如雲但須從俗,則世俗人皆可為之,又何須擇人而後與哉?方志如古國史,本非地理專門。
如雲但重沿革,而文獻非其所急,則但作沿革考一篇足矣,何為集衆啟館,斂費以數千金,卑辭厚币,邀君遠赴,曠日持久,成書且累函哉?且古今沿革,非我臆測所能為也。
考沿革者,取資載籍。
載籍具在,人人得而考之,雖我今日有失,後人猶得而更正也。
若夫一方文獻,及時不與搜羅,編次不得其法,去取或失其宜,則他日将有放失難稽,湮沒無聞者矣。
夫圖事之要,莫若取後人所不得而救正者,加之意也。
然則如餘所見,考古固宜詳慎;不得已而勢不兩全,無甯重文獻而輕沿革耳。
"戴他顧而語人曰:"沿革苟誤,是通部之書皆誤矣。
名為此府若州之志,實非此府若州也而可乎?"餘曰:"所謂沿革誤,而通部之書皆誤者,亦止能誤入載籍可稽之古事爾。
古事誤入,亦可憑古書而正之,事與沿革等耳。
至若三數百年之内,遺文逸獻之散見旁出,與夫口耳流傳,未能必後人之不湮沒者。
以及興舉利弊,切於一方之實用者,則皆覈實可稽,斷無誤於沿革之失考,而不切合於此府若州者也。
" 馮君曰:"方志統合古今,乃為完書,豈僅為三數百年以内設邪?"餘曰:"史部之書,詳近略遠,諸家類然,不獨在方志也。
《太史公書》詳於漢制,其述虞、夏、商、周,顯與六藝背者,亦頗有之。
然六藝具在,人可憑而正史遷之失,則遷書雖誤,猶無傷也。
秦楚之際,下逮天漢,百馀年間,人将一惟遷書是憑;遷於此而不詳,後世何由考其事邪?且今之修方志者,必欲統合今古,蓋為前人之修是志,率多猥陋,無所取裁,不得已而發凡起例,如創造爾。
如前志無憾,則但當續其所有,前志有阙,但當補其所無。
夫方志之修,遠者不過百年,近者不過三數十年。
今遠期於三數百年,以其事雖遞修,而義同創造,特寬為之計爾。
若果前志可取,正不必盡方志而皆計及於三數百年也。
夫修志者,非示觀美,将求其實用也。
時殊勢異,舊志不能兼該,是以遠或百年,近或三數十年,須更修也。
若雲但考沿革,而他非所重,則沿革明顯,毋庸考訂之,州縣可無庸修志矣。
"馮君恍悟曰:"然。
" 戴拂衣徑去。
明日示餘《汾州府志》曰:"餘於沿革之外,非無别裁卓見者也。
舊志人物門類,乃首名僧,餘欲删之,而所載實事,卓卓如彼,又不可去。
然僧豈可以為人?他志編次人物之中,無識甚矣。
餘思名僧必居古寺,古寺當歸古迹,故取名僧事實,歸之古迹,庸史不解此創例也。
"餘曰:"古迹非志所重,當附見於輿地之圖,不當自為專門,古迹而立專門,乃統志類纂名目,陋儒襲之,入於方志,非通裁也。
如雲僧不可以為人,則彼血肉之軀,非木非石,畢竟是何物邪?筆削之例至嚴,極於《春秋》。
其所誅貶,極於亂臣賊子。
亦止正其名而誅貶之,不聞不以為人,而書法異於圓首方足之倫也。
且人物仿史例也,史於奸臣叛賊,猶與忠良并列於傳,不聞不以為人,而附於地理志也。
削僧事而不載,不過俚儒之見耳。
以古迹為名僧之留轍,而不以人物為名,則《會稽志》禹穴,而人物無禹;《偃師志》湯墓,而人物無湯;《曲阜志》孔林,而人物無孔子,彼名僧者,何幸而得與禹、湯、孔子同其尊欤?無其識而強作解事,固不如庸俗之猶免於怪妄也。
" ○報廣濟黃大尹論修志書 承示志稿,體裁簡貴,法律森嚴,而殷殷辱賜下詢,惟恐有辜盛意,則僅就鄙衷所見,約舉一二,以備采菲,然亦未必是也。
蓋方志之弊久矣,流俗猥濫之書,固可不論;而雅意拂拭,取足成家,則往往有之。
大抵有文人之書,學人之書,辭人之書,說家之書,史家之書;惟史家為得其正宗。
而史家又有著作之史,與纂輯之史,途徑不一。
著作之史,宋人以還,絕不多見。
而纂輯之史,則以博雅為事,以一字必有按據為歸,錯綜排比,整煉而有剪裁,斯為美也。
今來稿大抵仿朱氏《舊聞》,所謂纂輯之善者也;而用之似不能畫一其體。
前周書昌與李南澗合修《曆城縣志》,無一字不著來曆。
其古書舊志有明文者,固注原書名目,即新收之事,無書可注,如取於案牍,則注某房案卷字樣;如取投送傳狀,則注家傳呈狀字樣;其有得於口述者,則注某人口述字樣;此明全書并無自己一語之徵,乃真仿《舊聞》而畫一矣。
志中或注新增二字,或不加注,似非義例。
又世紀遺漏過多,於本地沿革之見於史志者,尚未采備,其馀亦似少頭緒;此門似尚未可用。
至城市中之學校,錄及樂章及先賢先儒配位,此乃率土所同,頒於令典,本不須載;今載之,又不注出於《會典》,而注出於舊志,亦似失其本原。
又詩文入志,本宜斟酌,鄙意故欲别為文徵。
今仿《舊聞》之例,載於本門之下,則亦宜畫一其例。
按《舊聞》無論詩文,概為低格分載。
今但於山川門中,全篇錄詩,而諸門有應入傳志記叙之文,多删節而不列正文,恐簡要雖得,而未能包舉也。
又表之為體,縱橫經緯,所以爽豁眉目,省約篇章,義至善也。
今職官選舉,仍散著如花名簿,名雖為表,而實非表。
戶籍之表善矣,然注圖甲姓氏可也;今有注人名者,不知所指何人,似宜覈核。
藝文之例,經史子集,無不當收。
其著書之人,不盡出於文苑。
今裁文苑之傳而入藝文,謂仿《書錄解題》。
其實劉向《七略别錄》,未嘗不表其人,略同傳體。
然班氏撰入《漢·藝文志》,則各自為傳,而於《藝文》目下,但注有傳二字,乃為得體。
今又不免反客而為主矣。
以上諸條,極知瞽蒙之見,無當采擇。
且不自揣,而為出位之謀,是以瑣屑不敢渎陳;然既承詢及,不敢不舉其大略也。
○覆崔荊州書 前月過從,正在公事旁午之際,荷蒙賜赆贈舟,深切不安。
措大眼孔,不達官場緩急情事,屢書冒渎,抱慚無地!冬寒,敬想尊候近佳。
所付志稿,解纜匆忙,未及開視,曾拜書,俟旋省申覆;舟中無事,亦粗一過目,則歎執事明鑒,非他人可及。
前在省相見,送志稿時,執事留日無多,即雲:"志頗精當;内有訛錯,亦易改正。
"數語即為定評。
今諸缙紳,磨勘月馀,簽摘如麻,甚至屢加诋诘嘲笑,全失雅道,乃使鄙人抱慚無地!然究竟推敲,不過職官、科目二表,人名有颠倒錯落;文徵碑記一卷,時代不按先後,誠然牴牾。
然校書如仇,議禮成訟,辦書之有簽商往複,亦事理之常。
否則古人不必立校雠之學;今人修書,亦不必列校訂參閱之銜名矣。
況職官、科目二表,實有辦理錯誤之處;亦有開送冊籍,本不完全之處。
文徵則因先已成卷,後有續收,以緻時代有差。
雖曰舛誤,亦不盡無因也。
而諸紳指摘之外,嚴加诋诃,如塾師之於孺子,官長之於胥吏,則亦過矣。
況文理果系明通,指摘果無差失,鄙人何難以嚴師奉之。
今開卷第一條,則凡例原文雲"方志為國史要删",語本明白。
要删,猶雲删要以備用爾。
語出《史記》,初非深僻。
而簽改為要典,則是國史反藉方志為重,事理失實,而語亦費解矣。
文徵《二聖祠記》,上雲"立化像前",下雲"食頃複活"。
化即死也,故字書死字從化字之半。
其文亦自明白。
今簽立化句雲"有誤,否則下文複活無根。
"由此觀之,其人文理本未明通,宜其任意诃叱,不知斯文有面目也。
至職官、科目之表,舛誤自應改正。
然職官有文武正佐,科目亦有文武甲乙,既以所屬七縣畫分七格,再取每屬之職官科目,逐一分格,則尺幅所不能容;是以止分七格,而以各款名目,注於人名之下。
此法本於《漢書·百官表》,以三十四官,并列一十四格,而仍於表内各注名目,最為執簡馭繁之良法。
今簽指雲:"混合一表,眉目不清。
"又文徵以各體文字分編,通部一例,偶因碑記編次舛誤,自應簽駁改正可也。
今簽忽雲:"學校之記當前,署廨列後,寺觀再次於後。
"則一體之中,又須分類;分類未為不可,然表奏、序論、詩賦諸體,又不分類,亦不簽改,則一書之例,自相矛盾。
由此觀之,其人於書之體例,原不谙習,但知信口詈罵,不知交際有禮義也。
其馀摘所非摘、駁所非駁之處甚多,姑舉一二以概其馀。
則諸紳見教之簽,容有不可盡信者矣。
《荊志》風俗,襲用舊文,以謂士敦廉讓。
今觀此書簽議,出於諸紳,則於文理既不知字句反正虛實,而於體例又不知款目前後編次,一味橫肆斥罵,殆於庸妄之尤,難以語文風士習矣。
因思執事數日之間,評定志稿得失,較諸紳彙集多日,紛指如麻,為遠勝之,無任欽佩之至。
但此時執事無暇及此,而鄙人又逼歸期,俟明歲如簽聲覆,以聽進止可耳。
○為張吉甫司馬撰大名縣志序 乾隆四十六年冬,餘自肥鄉知縣移劇大名。
大名自并魏移治府城,号稱畿南沖要;而縣志尚未裒合成書,文獻之徵,阙焉未備。
餘有志蒐羅,下車之始,姑未遑暇。
至四十九年,乃與鄉缙紳讨論商榷,采取兩縣舊志,參互考訂,益以後所見聞,彙輯為編;得圖說二篇,表二篇,志七篇,傳五篇,凡一十六篇,而叙例目錄之列於卷首,雜采綴記之附於卷末者,不與焉。
五十年春正月,書成。
會餘遷河間府同知,尋以罣誤免官,羁迹舊治。
而繼為政者,休甯吳君,自隆平移治茲縣。
吳君故嘗以循良名聲三輔,而大雅擅文,所學具有原本。
及餘相得,莫逆於心。
因以志稿屬君訂定,而付之梓人。
爰述所以為志之由,而質之吳君。
曰:往在肥鄉官舍,同年友會稽章君學誠,與餘論修志事。
章君所言,與今之修志者異。
餘徵其說,章君曰:"郡縣志乘,即封建時列國史官之遺;而近代修志諸家,誤仿唐宋州郡圖經而失之者也。
《周官》外史掌四方之志,注謂若晉之《乘》,楚之《梼杌》,魯之《春秋》。
是一國之史,無所不載,乃可為一朝之史之所取裁。
夫子作《春秋》,而必徵百國寶書,是其義矣。
若夫圖經之用,乃是地理專門。
按天官司會所掌書契版圖,注:版謂戶籍,圖謂土地形象,田地廣狹,即後世圖經所由仿也。
是方志之與圖經,其體截然不同;而後人不辨其類,蓋已久矣。
"餘曰:"圖經於今,猶可考乎?"章君曰:"古之圖經,今不可見。
間有經存圖亡,如《吳郡圖經》《高麗圖經》之類;又約略見於群書之所稱引,如水經地志之類,不能得其全也。
今之圖經,則州縣輿圖,與六條憲綱之冊,其散著也。
若元明之《一統志》書,其總彙也。
散著之篇,存於官府文書,本無文理,學者所不屑道。
統彙之書,則固地理專門,而人物流寓,形勝土産,古迹祠廟諸名目,則因地理而類撮之,取供文學詞章之所采用,而非所以為書之本意也。
故形勝必用骈俪,人物節取要略,古迹流連景物,祠廟亦載遊觀,此則地理中之類纂,而不為一方文獻之徵,甚皎然也。
" 餘曰:"然則統志之例,非與?閻氏若璩以謂統志之書,不當載人物者,其言洵足法與?"章君曰:"統志創於元明,其體本於唐宋,質文損益,具有所受,不可以為非也。
《元和郡縣》之志,篇首各冠以圖,圖後系以四至八到,山川經緯之外,無旁綴焉;此圖經之本質也。
《太平寰宇》之記,則入人物藝文,所謂踵事而增華也。
《嘉熙方輿勝覽》,侈陳名勝古迹,遊覽辭賦,則逐流而靡矣。
《統志》之例,補《寰宇》之剩義,删名勝之支辭,折衷前人,有所依據,閻氏從而議之過矣。
然而其體自有輕重,不可守其類纂名目,以備一方文獻之全,甚曉然也。
"餘曰:"古之方志,義例何如?"章君曰:"三代封建,與後代割據之雄,大抵國自為制,其體固不侔矣。
郡縣之世,則漢人所為《汝南先賢》、《襄陽耆舊》、《關東風俗》諸傳說,固已偏而不備,且流傳亦非其本書矣。
今可見者,宋志十有馀家,雖不能無得失,而當時圖經纂類名目未盛,則史氏家法猶存。
未若今之直以纂類子目,取為全志,俨如天經地義之不可易也。
"餘曰:"宋志十有馀家,得失安在?"章君曰:"範氏之《吳郡志》,羅氏之《新安志》,其尤善也。
《羅志》蕪而不精,《範志》短而不詳,其所蔽也。
《羅志》意存著述,《範志》筆具翦裁,其所長也。
後人得著述之意者鮮矣。
知翦裁者,其文削而不腴,其事郁而不暢,其所識解,不出文人習氣,而不可通於史氏宏裁;若康氏《武功》之志,韓氏《朝邑》之志,其顯者也。
何為文人習氣?蓋仿韓退之《畫記》而叙山川物産,不知八書十志之體,不可廢也。
仿柳子厚《先友記》而志人物,不知七十列傳之例,不可忘也。
然此猶文人徇名之弊也。
等而下者,更無論矣。
" 餘曰:"如君所言,修志如何而後可?"章君曰:"志者,志也。
其事其文之外,必有義焉,史家著作之微旨也。
一方掌故,何取一人著作?然不讬於著作,則不能以傳世而行遠也。
文案簿籍,非不詳明,特難乎其久也。
是以貴專家焉。
專家之旨,神而明之,存乎其人,不可以言傳也。
其可以言傳者,則規矩法度,必明全史之通裁也。
""明全史之通裁當奈何?"曰:"知方志非地理專書,則山川都裡坊表名勝,皆當彙入地理,而不可分占篇目,失賓主之義也。
知方志為國史取裁,則人物當詳於史傳,而不可節錄大略;藝文當詳載書目,而不可類選詩文也。
知方志為史部要删,則胥吏案牍,文士绮
宋以京朝官知外縣事,體視縣令為尊,結銜猶帶京秩,故曰某官知某縣事耳。
今若襲用其稱,後人必以宋制疑今制矣。
若邑侯、邑大夫,則治下尊之之辭;施於辭章則可,用以叙事,鄙且倍矣。
邑宰則春秋之官,雖漢人施於碑刻,畢竟不可為訓。
令尹亦古官名,不可濫用以疑後人也。
官稱不用制度而多文語,大有害於事理。
曾記有稱人先世為司馬公者,适欲考其先世,為之迷悶數日,不得其解。
蓋流俗好用文語,以《周官》司馬,名今之兵部;然尚書侍郎與其屬官,皆可通名司馬,已難分矣。
又府同知,俗稱亦為司馬,州同亦有州司馬之稱。
自兵部尚書以至州同,其官相懸絕矣。
司馬公三字,今人已不能辨為何官,況後世乎?以古成均稱今之國子監生,以古庠序稱今之廪增附生。
明經本與進士分科,而今為貢生通号,然恩、拔、副、歲、優、功、廪、增、附、例十等,分别則不可知矣。
通顯貴官,則谥率恭文懿敏;文人學子,号多峰岩溪泉。
谥則稱公,号則先生處士,或如上壽祝辭,或似薦亡告牒,其體不知從何而來。
項籍曰:"書足以記姓名。
"今讀其書,見其事,而不知其人何名,豈可為史家書事法欤? 又如雙名止稱一字,古人已久摘其非。
如杜台柳稱卿,則語不完,而荀卿、虞卿,皆可通用。
安重榮稱榮,則語不完,而桓榮、寇榮,皆可通用。
至去疾稱疾,無忌稱忌,不害稱害,且與命名之意相反,豈尚得謂其人欤?婦女有名者稱名,無名者稱姓。
《左》、《史》以來,未有改者。
今志家乃去姓而稱氏,甚至稱為該氏,則於義為不通,而於文亦鄙塞也。
今世為節烈婦女撰文,往往不稱姓氏,而即以節婦烈女稱之,尤害理也。
婦人守節,比於男子抒忠;使為逢、比諸公撰傳,不稱逢、比之名,而稱忠臣雲雲,有是理乎?經生之為時藝,首用二語破題。
破題例不書名,先師則稱聖人,弟子則稱賢者,顔、曾、孟子則稱大賢;蓋仿律賦發端,先虛後實,試帖之制度然爾。
今用其法以稱節孝,真所謂習焉不察者也。
柳子曰:"參之太史以著其潔。
"未有不潔而可以言史文者。
文如何而為潔,選辭欲其純而不雜也。
古人讀《易》如無《書》,不雜之謂也。
同為經典,同為聖人之言,倘以龍血鬼車之象,而參粵若稽古之文;取熊蛇魚旐之夢,而系春王正月之次;則聖人之業荒,而六經之文且不潔矣。
今為節婦著傳,不叙節婦行事,往往稱為矢志柏舟,文指不可得而解也。
夫柏舟者,以柏木為舟耳。
詩人讬以起興,非柏舟遂為貞節之實事也。
《關雎》可以興淑女,而雎鸠不可遂指為淑女;《鹿鳴》可以興嘉賓,而鳴鹿豈可遂指為嘉賓?理甚曉然。
奈何紀事之文,雜入詩賦藻飾之绮語?夫子曰:"必也正名乎。
"文字則名言之萃著也。
"名不正則言不順",而事理於焉不可得而明。
是以書有體裁,而文有法度,君子之不得已也。
荀徇俗而無傷於理,不害於事,雖非古人所有,自可援随時變通之義,今亦不盡執矣。
○記與戴東原論修志 乾隆三十八年癸巳夏,與戴東原相遇於甯波道署,馮君弼方官甯紹台兵備道也。
戴君經術淹貫,名久著於公卿間,而不解史學;聞餘言史事,辄盛氣淩之。
見餘《和州志例》,乃曰:"此於體例,則甚古雅,然修志不貴古雅。
餘撰《汾州》諸志,皆從世俗,絕不異人,亦無一定義例,惟所便爾。
夫志以考地理,但悉心於地理沿革,則志事已竟。
侈言文獻,豈所謂急務哉?"餘曰:"餘於體例,求其是爾,非有心於求古雅也。
然得其是者,未有不合於古雅者也。
如雲但須從俗,則世俗人皆可為之,又何須擇人而後與哉?方志如古國史,本非地理專門。
如雲但重沿革,而文獻非其所急,則但作沿革考一篇足矣,何為集衆啟館,斂費以數千金,卑辭厚币,邀君遠赴,曠日持久,成書且累函哉?且古今沿革,非我臆測所能為也。
考沿革者,取資載籍。
載籍具在,人人得而考之,雖我今日有失,後人猶得而更正也。
若夫一方文獻,及時不與搜羅,編次不得其法,去取或失其宜,則他日将有放失難稽,湮沒無聞者矣。
夫圖事之要,莫若取後人所不得而救正者,加之意也。
然則如餘所見,考古固宜詳慎;不得已而勢不兩全,無甯重文獻而輕沿革耳。
"戴他顧而語人曰:"沿革苟誤,是通部之書皆誤矣。
名為此府若州之志,實非此府若州也而可乎?"餘曰:"所謂沿革誤,而通部之書皆誤者,亦止能誤入載籍可稽之古事爾。
古事誤入,亦可憑古書而正之,事與沿革等耳。
至若三數百年之内,遺文逸獻之散見旁出,與夫口耳流傳,未能必後人之不湮沒者。
以及興舉利弊,切於一方之實用者,則皆覈實可稽,斷無誤於沿革之失考,而不切合於此府若州者也。
" 馮君曰:"方志統合古今,乃為完書,豈僅為三數百年以内設邪?"餘曰:"史部之書,詳近略遠,諸家類然,不獨在方志也。
《太史公書》詳於漢制,其述虞、夏、商、周,顯與六藝背者,亦頗有之。
然六藝具在,人可憑而正史遷之失,則遷書雖誤,猶無傷也。
秦楚之際,下逮天漢,百馀年間,人将一惟遷書是憑;遷於此而不詳,後世何由考其事邪?且今之修方志者,必欲統合今古,蓋為前人之修是志,率多猥陋,無所取裁,不得已而發凡起例,如創造爾。
如前志無憾,則但當續其所有,前志有阙,但當補其所無。
夫方志之修,遠者不過百年,近者不過三數十年。
今遠期於三數百年,以其事雖遞修,而義同創造,特寬為之計爾。
若果前志可取,正不必盡方志而皆計及於三數百年也。
夫修志者,非示觀美,将求其實用也。
時殊勢異,舊志不能兼該,是以遠或百年,近或三數十年,須更修也。
若雲但考沿革,而他非所重,則沿革明顯,毋庸考訂之,州縣可無庸修志矣。
"馮君恍悟曰:"然。
" 戴拂衣徑去。
明日示餘《汾州府志》曰:"餘於沿革之外,非無别裁卓見者也。
舊志人物門類,乃首名僧,餘欲删之,而所載實事,卓卓如彼,又不可去。
然僧豈可以為人?他志編次人物之中,無識甚矣。
餘思名僧必居古寺,古寺當歸古迹,故取名僧事實,歸之古迹,庸史不解此創例也。
"餘曰:"古迹非志所重,當附見於輿地之圖,不當自為專門,古迹而立專門,乃統志類纂名目,陋儒襲之,入於方志,非通裁也。
如雲僧不可以為人,則彼血肉之軀,非木非石,畢竟是何物邪?筆削之例至嚴,極於《春秋》。
其所誅貶,極於亂臣賊子。
亦止正其名而誅貶之,不聞不以為人,而書法異於圓首方足之倫也。
且人物仿史例也,史於奸臣叛賊,猶與忠良并列於傳,不聞不以為人,而附於地理志也。
削僧事而不載,不過俚儒之見耳。
以古迹為名僧之留轍,而不以人物為名,則《會稽志》禹穴,而人物無禹;《偃師志》湯墓,而人物無湯;《曲阜志》孔林,而人物無孔子,彼名僧者,何幸而得與禹、湯、孔子同其尊欤?無其識而強作解事,固不如庸俗之猶免於怪妄也。
" ○報廣濟黃大尹論修志書 承示志稿,體裁簡貴,法律森嚴,而殷殷辱賜下詢,惟恐有辜盛意,則僅就鄙衷所見,約舉一二,以備采菲,然亦未必是也。
蓋方志之弊久矣,流俗猥濫之書,固可不論;而雅意拂拭,取足成家,則往往有之。
大抵有文人之書,學人之書,辭人之書,說家之書,史家之書;惟史家為得其正宗。
而史家又有著作之史,與纂輯之史,途徑不一。
著作之史,宋人以還,絕不多見。
而纂輯之史,則以博雅為事,以一字必有按據為歸,錯綜排比,整煉而有剪裁,斯為美也。
今來稿大抵仿朱氏《舊聞》,所謂纂輯之善者也;而用之似不能畫一其體。
前周書昌與李南澗合修《曆城縣志》,無一字不著來曆。
其古書舊志有明文者,固注原書名目,即新收之事,無書可注,如取於案牍,則注某房案卷字樣;如取投送傳狀,則注家傳呈狀字樣;其有得於口述者,則注某人口述字樣;此明全書并無自己一語之徵,乃真仿《舊聞》而畫一矣。
志中或注新增二字,或不加注,似非義例。
又世紀遺漏過多,於本地沿革之見於史志者,尚未采備,其馀亦似少頭緒;此門似尚未可用。
至城市中之學校,錄及樂章及先賢先儒配位,此乃率土所同,頒於令典,本不須載;今載之,又不注出於《會典》,而注出於舊志,亦似失其本原。
又詩文入志,本宜斟酌,鄙意故欲别為文徵。
今仿《舊聞》之例,載於本門之下,則亦宜畫一其例。
按《舊聞》無論詩文,概為低格分載。
今但於山川門中,全篇錄詩,而諸門有應入傳志記叙之文,多删節而不列正文,恐簡要雖得,而未能包舉也。
又表之為體,縱橫經緯,所以爽豁眉目,省約篇章,義至善也。
今職官選舉,仍散著如花名簿,名雖為表,而實非表。
戶籍之表善矣,然注圖甲姓氏可也;今有注人名者,不知所指何人,似宜覈核。
藝文之例,經史子集,無不當收。
其著書之人,不盡出於文苑。
今裁文苑之傳而入藝文,謂仿《書錄解題》。
其實劉向《七略别錄》,未嘗不表其人,略同傳體。
然班氏撰入《漢·藝文志》,則各自為傳,而於《藝文》目下,但注有傳二字,乃為得體。
今又不免反客而為主矣。
以上諸條,極知瞽蒙之見,無當采擇。
且不自揣,而為出位之謀,是以瑣屑不敢渎陳;然既承詢及,不敢不舉其大略也。
○覆崔荊州書 前月過從,正在公事旁午之際,荷蒙賜赆贈舟,深切不安。
措大眼孔,不達官場緩急情事,屢書冒渎,抱慚無地!冬寒,敬想尊候近佳。
所付志稿,解纜匆忙,未及開視,曾拜書,俟旋省申覆;舟中無事,亦粗一過目,則歎執事明鑒,非他人可及。
前在省相見,送志稿時,執事留日無多,即雲:"志頗精當;内有訛錯,亦易改正。
"數語即為定評。
今諸缙紳,磨勘月馀,簽摘如麻,甚至屢加诋诘嘲笑,全失雅道,乃使鄙人抱慚無地!然究竟推敲,不過職官、科目二表,人名有颠倒錯落;文徵碑記一卷,時代不按先後,誠然牴牾。
然校書如仇,議禮成訟,辦書之有簽商往複,亦事理之常。
否則古人不必立校雠之學;今人修書,亦不必列校訂參閱之銜名矣。
況職官、科目二表,實有辦理錯誤之處;亦有開送冊籍,本不完全之處。
文徵則因先已成卷,後有續收,以緻時代有差。
雖曰舛誤,亦不盡無因也。
而諸紳指摘之外,嚴加诋诃,如塾師之於孺子,官長之於胥吏,則亦過矣。
況文理果系明通,指摘果無差失,鄙人何難以嚴師奉之。
今開卷第一條,則凡例原文雲"方志為國史要删",語本明白。
要删,猶雲删要以備用爾。
語出《史記》,初非深僻。
而簽改為要典,則是國史反藉方志為重,事理失實,而語亦費解矣。
文徵《二聖祠記》,上雲"立化像前",下雲"食頃複活"。
化即死也,故字書死字從化字之半。
其文亦自明白。
今簽立化句雲"有誤,否則下文複活無根。
"由此觀之,其人文理本未明通,宜其任意诃叱,不知斯文有面目也。
至職官、科目之表,舛誤自應改正。
然職官有文武正佐,科目亦有文武甲乙,既以所屬七縣畫分七格,再取每屬之職官科目,逐一分格,則尺幅所不能容;是以止分七格,而以各款名目,注於人名之下。
此法本於《漢書·百官表》,以三十四官,并列一十四格,而仍於表内各注名目,最為執簡馭繁之良法。
今簽指雲:"混合一表,眉目不清。
"又文徵以各體文字分編,通部一例,偶因碑記編次舛誤,自應簽駁改正可也。
今簽忽雲:"學校之記當前,署廨列後,寺觀再次於後。
"則一體之中,又須分類;分類未為不可,然表奏、序論、詩賦諸體,又不分類,亦不簽改,則一書之例,自相矛盾。
由此觀之,其人於書之體例,原不谙習,但知信口詈罵,不知交際有禮義也。
其馀摘所非摘、駁所非駁之處甚多,姑舉一二以概其馀。
則諸紳見教之簽,容有不可盡信者矣。
《荊志》風俗,襲用舊文,以謂士敦廉讓。
今觀此書簽議,出於諸紳,則於文理既不知字句反正虛實,而於體例又不知款目前後編次,一味橫肆斥罵,殆於庸妄之尤,難以語文風士習矣。
因思執事數日之間,評定志稿得失,較諸紳彙集多日,紛指如麻,為遠勝之,無任欽佩之至。
但此時執事無暇及此,而鄙人又逼歸期,俟明歲如簽聲覆,以聽進止可耳。
○為張吉甫司馬撰大名縣志序 乾隆四十六年冬,餘自肥鄉知縣移劇大名。
大名自并魏移治府城,号稱畿南沖要;而縣志尚未裒合成書,文獻之徵,阙焉未備。
餘有志蒐羅,下車之始,姑未遑暇。
至四十九年,乃與鄉缙紳讨論商榷,采取兩縣舊志,參互考訂,益以後所見聞,彙輯為編;得圖說二篇,表二篇,志七篇,傳五篇,凡一十六篇,而叙例目錄之列於卷首,雜采綴記之附於卷末者,不與焉。
五十年春正月,書成。
會餘遷河間府同知,尋以罣誤免官,羁迹舊治。
而繼為政者,休甯吳君,自隆平移治茲縣。
吳君故嘗以循良名聲三輔,而大雅擅文,所學具有原本。
及餘相得,莫逆於心。
因以志稿屬君訂定,而付之梓人。
爰述所以為志之由,而質之吳君。
曰:往在肥鄉官舍,同年友會稽章君學誠,與餘論修志事。
章君所言,與今之修志者異。
餘徵其說,章君曰:"郡縣志乘,即封建時列國史官之遺;而近代修志諸家,誤仿唐宋州郡圖經而失之者也。
《周官》外史掌四方之志,注謂若晉之《乘》,楚之《梼杌》,魯之《春秋》。
是一國之史,無所不載,乃可為一朝之史之所取裁。
夫子作《春秋》,而必徵百國寶書,是其義矣。
若夫圖經之用,乃是地理專門。
按天官司會所掌書契版圖,注:版謂戶籍,圖謂土地形象,田地廣狹,即後世圖經所由仿也。
是方志之與圖經,其體截然不同;而後人不辨其類,蓋已久矣。
"餘曰:"圖經於今,猶可考乎?"章君曰:"古之圖經,今不可見。
間有經存圖亡,如《吳郡圖經》《高麗圖經》之類;又約略見於群書之所稱引,如水經地志之類,不能得其全也。
今之圖經,則州縣輿圖,與六條憲綱之冊,其散著也。
若元明之《一統志》書,其總彙也。
散著之篇,存於官府文書,本無文理,學者所不屑道。
統彙之書,則固地理專門,而人物流寓,形勝土産,古迹祠廟諸名目,則因地理而類撮之,取供文學詞章之所采用,而非所以為書之本意也。
故形勝必用骈俪,人物節取要略,古迹流連景物,祠廟亦載遊觀,此則地理中之類纂,而不為一方文獻之徵,甚皎然也。
" 餘曰:"然則統志之例,非與?閻氏若璩以謂統志之書,不當載人物者,其言洵足法與?"章君曰:"統志創於元明,其體本於唐宋,質文損益,具有所受,不可以為非也。
《元和郡縣》之志,篇首各冠以圖,圖後系以四至八到,山川經緯之外,無旁綴焉;此圖經之本質也。
《太平寰宇》之記,則入人物藝文,所謂踵事而增華也。
《嘉熙方輿勝覽》,侈陳名勝古迹,遊覽辭賦,則逐流而靡矣。
《統志》之例,補《寰宇》之剩義,删名勝之支辭,折衷前人,有所依據,閻氏從而議之過矣。
然而其體自有輕重,不可守其類纂名目,以備一方文獻之全,甚曉然也。
"餘曰:"古之方志,義例何如?"章君曰:"三代封建,與後代割據之雄,大抵國自為制,其體固不侔矣。
郡縣之世,則漢人所為《汝南先賢》、《襄陽耆舊》、《關東風俗》諸傳說,固已偏而不備,且流傳亦非其本書矣。
今可見者,宋志十有馀家,雖不能無得失,而當時圖經纂類名目未盛,則史氏家法猶存。
未若今之直以纂類子目,取為全志,俨如天經地義之不可易也。
"餘曰:"宋志十有馀家,得失安在?"章君曰:"範氏之《吳郡志》,羅氏之《新安志》,其尤善也。
《羅志》蕪而不精,《範志》短而不詳,其所蔽也。
《羅志》意存著述,《範志》筆具翦裁,其所長也。
後人得著述之意者鮮矣。
知翦裁者,其文削而不腴,其事郁而不暢,其所識解,不出文人習氣,而不可通於史氏宏裁;若康氏《武功》之志,韓氏《朝邑》之志,其顯者也。
何為文人習氣?蓋仿韓退之《畫記》而叙山川物産,不知八書十志之體,不可廢也。
仿柳子厚《先友記》而志人物,不知七十列傳之例,不可忘也。
然此猶文人徇名之弊也。
等而下者,更無論矣。
" 餘曰:"如君所言,修志如何而後可?"章君曰:"志者,志也。
其事其文之外,必有義焉,史家著作之微旨也。
一方掌故,何取一人著作?然不讬於著作,則不能以傳世而行遠也。
文案簿籍,非不詳明,特難乎其久也。
是以貴專家焉。
專家之旨,神而明之,存乎其人,不可以言傳也。
其可以言傳者,則規矩法度,必明全史之通裁也。
""明全史之通裁當奈何?"曰:"知方志非地理專書,則山川都裡坊表名勝,皆當彙入地理,而不可分占篇目,失賓主之義也。
知方志為國史取裁,則人物當詳於史傳,而不可節錄大略;藝文當詳載書目,而不可類選詩文也。
知方志為史部要删,則胥吏案牍,文士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