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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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以惠山泉、建溪異豪琖,烹新貢太平嘉瑞茶飲之。
上曰:‘日未晡,可令奏樂殿上’。
笙竽、琵琶、箜篌、方響、筝、箫登陛合奏,宮娥妙舞。
上又曰:‘可起觀。
’群臣憑欄以觀,又命宮娥撫琴擘阮。
已而群臣皆盡醉。
”) 2、庚戌,朝奉郎許尚志言:“朝廷以新禮書頒降四方,乞各擇官兼掌禮事,以上之德意志慮達於民,而察其違犯者。
”诏曰:“禮以親上下,定民志,神考成訓,具在典冊。
道無廢興,洪之在人,官舉其職,事乃無廢。
顧方讨論,以紹先烈。
可依尚志》所奏,令議禮局候《五禮儀注》成,采酌條具取旨。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3、壬子,蔡京乞令張商英任都堂治事,每日赴朝參,退至都堂聚議,於中書省前廳直舍治事畢直,即以尚書令廳為治所,仍押敕劄。
(案:《東都事略》:政和二年,京複太師,召還,賜第京師。
京奏:“已蒙恩召還,而前宰相張商英尚譴遠方,臣與商英神宗朝同時遭遇,舊人無幾,乞放還自便。
”識者以為不情。
)責授崇信軍節度副使、衡州安置張商英放令任便居住。
太師緻仕、楚國公蔡京言:“臣自去朝班,言多可畏,伏聞前宰相張商英訿毀尤甚,蓋緣臣罪大德輶,所以緻此。
今日特蒙恩貸,召還阙庭,庇同天地,而商英譴責遠方;雖其所犯詀惡,而臣與之同遇先帝,出入三朝,薄有情契,拳拳之私,敢以此請。
”故有是命。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宋史》商英本傳:商英貶崇信軍節度副使,衡州安置。
京遂複用。
未幾,諸生訟商英之冤,京懼,乃乞令自便。
) 4、乙卯,手诏賜蔡京曰:“臨平置塔,初因錢氏;(案:名為祝聖而修塔,以壯臨平之田。
張克公論京語也,見本傳。
)尊相名寺,起於治平,匪緣近年,創有增建。
蔡京忠貫金石,志安社稷,八年輔政,一德不渝。
群邪詀正,意在中傷,肆為無根之談,冀陷不測之禍。
比從閱實,灼見厚誣。
惟大臣立朝,誼當自信;而哲士圖任,何畏巧言!顧予心之亶孚,豈衆言之足慮?肆加開論,毋或介懷。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禁史學。
案:原係此于十一月。
據李《十朝綱要》:四月戊戌,以監察禦史李彥章言,诏士無得兼習史學。
五月戊寅,诏勿行。
今移附此。
吳曾《能改齋漫錄》:先是,崇甯以來,專意王氏之學,士非《三經》、《字說》不用。
至政和之初,公議不以為是。
蔡嶷、慕容彥達、宇文粹中、張琮列奏:“欲望今後時務策,并随事參以漢、唐曆代事實為問。
”奉禦筆:“經以載道,史以紀事。
本末該貫,乃稱通儒。
可依所奏,今後時務策問,并參以曆代事實。
庶得博習之士,不負賓興之選。
”未幾,監察禦史兼權殿中侍禦史李彥章言:“夫《詩》、《書》、《周禮》,三代之故,而史載秦、漢、隋、唐之事。
學乎《詩》、《書》、《禮》者,先王之學也;習秦、漢、隋、唐之事者,流俗之學也。
今近臣進思之論,不陳堯、舜之道,而建漢、唐之陋;不使士專經,而使習流俗之學,可乎?伏望罷前日之诏,使士一意於先王之學,而不流於世俗之習,天下幸甚。
”奉禦筆:“經以載道,史以紀事,本末該貫,乃為通儒。
今兩思之,紀事之史,士所當學,非上之所以教也。
況詩賦之家,皆在乎史。
今罷黜詩賦,而使士兼習,則士不得專心先王之學,流于俗好,恐非先帝經術造士之意。
可依前奏。
前降指揮,更不施行。
”時政和元年三月戊戌日也。
薛應旂《宋元通鑒》并此于二年四月辛卯,複行方田下。
)(又罷鬻官田。
案:政和罷鬻官田事,《本紀》、《食貨志》皆不載。
《十朝綱要》:四月癸卯,禦筆:罷出賣係官田宅。
《九朝編年備要》:四月,罷鬻官田。
範坦尋坐獻鬻官田之策,安置黃州。
《文獻通考》作元年八月,疑為歲月之誤,附載其詞,以備參考。
《文獻通考》雲:政和元年八月,時朝以用度艱窘,命官鬻賣官田,江西路一歲失折上供無慮二十馀萬斛。
運副張根建言:“田既不存,當減上供。
”朝廷深察所以然,遂止不賣。
八月,诏:“乃者有建明,盡鬻係官田宅。
苟目前之利,廢久長之策,其總領措置官并罷。
已賣田宅,給還元直,仍拘入官。
如舍屋已經改更,但課虧租額者,與免仍舊修蓋;官田已嘗為墓,據合用畝步約價者,與免遷移。
)” 1、五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丁巳朔。
)己巳,朝請郎、知永嘉縣虞防言:“朝廷昨行當十錢,最富國便民之良法也,所貴乎推行之得人而已。
前日異議之人,務快一時之私,上欺天聽,改為當三,亦誤國之一也。
欲望特許興複,以便上下。
”诏虞防除名勒停,送循州編管。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2、壬申,臣僚上言,參以科舉廢罷縣學歲升之法非便。
(案:《宋史《選舉志》:崇甯元年,宰臣請天下州縣并置學,州置教授二員,縣亦置小學。
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
至則附試,别立号。
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下等上舍,入下等補内舍,馀居外舍。
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
)诏:“自今并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其後降指揮,更不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畢沅《通鑒續編》載與此同,而脫去“參”字。
詳其文義,似言參行科舉,必緻廢罷縣學歲升之法,於崇甯初議,不使考科舉,議罷非一日矣。
《續宋編年通鑒》於本月張臣獻羨馀事下載日罷科舉。
《十朝綱要》隸於壬申,與此同日。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崇甯三年,诏:“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并罷。
”五年又诏:“大比,更參用科舉舉士一次。
”所謂參以科舉,殆即指此。
) 3、癸未,蔡京言:“門下省乃覆駁之地,臣乃兼而冒處,實有妨嫌,委紊官制。
望許臣免書門下省文字。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五月,利州路轉運副使張臣獻羨馀三十萬缗,為言者所論,尋除名竄池州。
案:李《十朝綱要》,“張臣”作“張巨”,為言者所論,诏特罷之,除名,編管池州,在十一月十二日。
)(又罷科舉。
案:《十朝綱要》:五月壬申,罷科舉。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崇甯三年,诏:“神考議以三舍取士,而罷州郡科舉。
其法行於畿甸,而未及郡國。
肆朕纂圖,制诏有司講議其方,書來上,悉推行之。
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
又與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
朕勸勵學者至矣。
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於學校。
其诏将來科舉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并罷。
”四年,诏:“将來大比,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
”時州縣悉行三舍法,士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
其不能辍身試補者,僅可從狹額應科舉,不得如在籍者,三舍解試兼與而兩得;其貧且老者,尤甚病之。
時人議其法曰:“利貴不利賤,利少不利老,利富不利貧。
”故诏書及此,而加以審詳,蓋至是始罷科舉雲。
) 1、六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丙戌朔。
)甲寅,降授太子少保緻仕蔡京複太子少師,依前楚國公緻仕。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原注複太子少師當考。
诏旨具載制詞,乃宇文粹中所草。
其末雲:蕩垢滌瑕,既曲全於體貌;率德改行,宜益勵於猷為。
政和二年七月十九日可考。
八月十一日,又複
又以惠山泉、建溪異豪琖,烹新貢太平嘉瑞茶飲之。
上曰:‘日未晡,可令奏樂殿上’。
笙竽、琵琶、箜篌、方響、筝、箫登陛合奏,宮娥妙舞。
上又曰:‘可起觀。
’群臣憑欄以觀,又命宮娥撫琴擘阮。
已而群臣皆盡醉。
”) 2、庚戌,朝奉郎許尚志言:“朝廷以新禮書頒降四方,乞各擇官兼掌禮事,以上之德意志慮達於民,而察其違犯者。
”诏曰:“禮以親上下,定民志,神考成訓,具在典冊。
道無廢興,洪之在人,官舉其職,事乃無廢。
顧方讨論,以紹先烈。
可依尚志》所奏,令議禮局候《五禮儀注》成,采酌條具取旨。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3、壬子,蔡京乞令張商英任都堂治事,每日赴朝參,退至都堂聚議,於中書省前廳直舍治事畢直,即以尚書令廳為治所,仍押敕劄。
京奏:“已蒙恩召還,而前宰相張商英尚譴遠方,臣與商英神宗朝同時遭遇,舊人無幾,乞放還自便。
”識者以為不情。
)責授崇信軍節度副使、衡州安置張商英放令任便居住。
太師緻仕、楚國公蔡京言:“臣自去朝班,言多可畏,伏聞前宰相張商英訿毀尤甚,蓋緣臣罪大德輶,所以緻此。
今日特蒙恩貸,召還阙庭,庇同天地,而商英譴責遠方;雖其所犯詀惡,而臣與之同遇先帝,出入三朝,薄有情契,拳拳之私,敢以此請。
”故有是命。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京遂複用。
未幾,諸生訟商英之冤,京懼,乃乞令自便。
) 4、乙卯,手诏賜蔡京曰:“臨平置塔,初因錢氏;
張克公論京語也,見本傳。
)尊相名寺,起於治平,匪緣近年,創有增建。
蔡京忠貫金石,志安社稷,八年輔政,一德不渝。
群邪詀正,意在中傷,肆為無根之談,冀陷不測之禍。
比從閱實,灼見厚誣。
惟大臣立朝,誼當自信;而哲士圖任,何畏巧言!顧予心之亶孚,豈衆言之足慮?肆加開論,毋或介懷。
”
)
案:原係此于十一月。
據李《十朝綱要》:四月戊戌,以監察禦史李彥章言,诏士無得兼習史學。
五月戊寅,诏勿行。
今移附此。
吳曾《能改齋漫錄》:先是,崇甯以來,專意王氏之學,士非《三經》、《字說》不用。
至政和之初,公議不以為是。
蔡嶷、慕容彥達、宇文粹中、張琮列奏:“欲望今後時務策,并随事參以漢、唐曆代事實為問。
”奉禦筆:“經以載道,史以紀事。
本末該貫,乃稱通儒。
可依所奏,今後時務策問,并參以曆代事實。
庶得博習之士,不負賓興之選。
”未幾,監察禦史兼權殿中侍禦史李彥章言:“夫《詩》、《書》、《周禮》,三代之故,而史載秦、漢、隋、唐之事。
學乎《詩》、《書》、《禮》者,先王之學也;習秦、漢、隋、唐之事者,流俗之學也。
今近臣進思之論,不陳堯、舜之道,而建漢、唐之陋;不使士專經,而使習流俗之學,可乎?伏望罷前日之诏,使士一意於先王之學,而不流於世俗之習,天下幸甚。
”奉禦筆:“經以載道,史以紀事,本末該貫,乃為通儒。
今兩思之,紀事之史,士所當學,非上之所以教也。
況詩賦之家,皆在乎史。
今罷黜詩賦,而使士兼習,則士不得專心先王之學,流于俗好,恐非先帝經術造士之意。
可依前奏。
前降指揮,更不施行。
”時政和元年三月戊戌日也。
薛應旂《宋元通鑒》并此于二年四月辛卯,複行方田下。
)
案:政和罷鬻官田事,《本紀》、《食貨志》皆不載。
《十朝綱要》:四月癸卯,禦筆:罷出賣係官田宅。
《九朝編年備要》:四月,罷鬻官田。
範坦尋坐獻鬻官田之策,安置黃州。
《文獻通考》作元年八月,疑為歲月之誤,附載其詞,以備參考。
《文獻通考》雲:政和元年八月,時朝以用度艱窘,命官鬻賣官田,江西路一歲失折上供無慮二十馀萬斛。
運副張根建言:“田既不存,當減上供。
”朝廷深察所以然,遂止不賣。
八月,诏:“乃者有建明,盡鬻係官田宅。
苟目前之利,廢久長之策,其總領措置官并罷。
已賣田宅,給還元直,仍拘入官。
如舍屋已經改更,但課虧租額者,與免仍舊修蓋;官田已嘗為墓,據合用畝步約價者,與免遷移。
)” 1、五月
)己巳,朝請郎、知永嘉縣虞防言:“朝廷昨行當十錢,最富國便民之良法也,所貴乎推行之得人而已。
前日異議之人,務快一時之私,上欺天聽,改為當三,亦誤國之一也。
欲望特許興複,以便上下。
”诏虞防除名勒停,送循州編管。
) 2、壬申,臣僚上言,參以科舉廢罷縣學歲升之法非便。
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
至則附試,别立号。
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下等上舍,入下等補内舍,馀居外舍。
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
)诏:“自今并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其後降指揮,更不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詳其文義,似言參行科舉,必緻廢罷縣學歲升之法,於崇甯初議,不使考科舉,議罷非一日矣。
《續宋編年通鑒》於本月張臣獻羨馀事下載日罷科舉。
《十朝綱要》隸於壬申,與此同日。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崇甯三年,诏:“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并罷。
”五年又诏:“大比,更參用科舉舉士一次。
”所謂參以科舉,殆即指此。
) 3、癸未,蔡京言:“門下省乃覆駁之地,臣乃兼而冒處,實有妨嫌,委紊官制。
望許臣免書門下省文字。
”從之。
)
案:李《十朝綱要》,“張臣”作“張巨”,為言者所論,诏特罷之,除名,編管池州,在十一月十二日。
)
案:《十朝綱要》:五月壬申,罷科舉。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崇甯三年,诏:“神考議以三舍取士,而罷州郡科舉。
其法行於畿甸,而未及郡國。
肆朕纂圖,制诏有司講議其方,書來上,悉推行之。
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
又與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
朕勸勵學者至矣。
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於學校。
其诏将來科舉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并罷。
”四年,诏:“将來大比,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
”時州縣悉行三舍法,士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
其不能辍身試補者,僅可從狹額應科舉,不得如在籍者,三舍解試兼與而兩得;其貧且老者,尤甚病之。
時人議其法曰:“利貴不利賤,利少不利老,利富不利貧。
”故诏書及此,而加以審詳,蓋至是始罷科舉雲。
) 1、六月
)甲寅,降授太子少保緻仕蔡京複太子少師,依前楚國公緻仕。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原注複太子少師當考。
诏旨具載制詞,乃宇文粹中所草。
其末雲:蕩垢滌瑕,既曲全於體貌;率德改行,宜益勵於猷為。
政和二年七月十九日可考。
八月十一日,又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