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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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以惠山泉、建溪異豪琖,烹新貢太平嘉瑞茶飲之。

    上曰:‘日未晡,可令奏樂殿上’。

    笙竽、琵琶、箜篌、方響、筝、箫登陛合奏,宮娥妙舞。

    上又曰:‘可起觀。

    ’群臣憑欄以觀,又命宮娥撫琴擘阮。

    已而群臣皆盡醉。

    ”) 2、庚戌,朝奉郎許尚志言:“朝廷以新禮書頒降四方,乞各擇官兼掌禮事,以上之德意志慮達於民,而察其違犯者。

    ”诏曰:“禮以親上下,定民志,神考成訓,具在典冊。

    道無廢興,洪之在人,官舉其職,事乃無廢。

    顧方讨論,以紹先烈。

    可依尚志》所奏,令議禮局候《五禮儀注》成,采酌條具取旨。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3、壬子,蔡京乞令張商英任都堂治事,每日赴朝參,退至都堂聚議,於中書省前廳直舍治事畢直,即以尚書令廳為治所,仍押敕劄。

    (案:《東都事略》:政和二年,京複太師,召還,賜第京師。

    京奏:“已蒙恩召還,而前宰相張商英尚譴遠方,臣與商英神宗朝同時遭遇,舊人無幾,乞放還自便。

    ”識者以為不情。

    )責授崇信軍節度副使、衡州安置張商英放令任便居住。

    太師緻仕、楚國公蔡京言:“臣自去朝班,言多可畏,伏聞前宰相張商英訿毀尤甚,蓋緣臣罪大德輶,所以緻此。

    今日特蒙恩貸,召還阙庭,庇同天地,而商英譴責遠方;雖其所犯詀惡,而臣與之同遇先帝,出入三朝,薄有情契,拳拳之私,敢以此請。

    ”故有是命。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宋史》商英本傳:商英貶崇信軍節度副使,衡州安置。

    京遂複用。

    未幾,諸生訟商英之冤,京懼,乃乞令自便。

    ) 4、乙卯,手诏賜蔡京曰:“臨平置塔,初因錢氏;(案:名為祝聖而修塔,以壯臨平之田。

    張克公論京語也,見本傳。

    )尊相名寺,起於治平,匪緣近年,創有增建。

    蔡京忠貫金石,志安社稷,八年輔政,一德不渝。

    群邪詀正,意在中傷,肆為無根之談,冀陷不測之禍。

    比從閱實,灼見厚誣。

    惟大臣立朝,誼當自信;而哲士圖任,何畏巧言!顧予心之亶孚,豈衆言之足慮?肆加開論,毋或介懷。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禁史學。

    案:原係此于十一月。

    據李《十朝綱要》:四月戊戌,以監察禦史李彥章言,诏士無得兼習史學。

    五月戊寅,诏勿行。

    今移附此。

    吳曾《能改齋漫錄》:先是,崇甯以來,專意王氏之學,士非《三經》、《字說》不用。

    至政和之初,公議不以為是。

    蔡嶷、慕容彥達、宇文粹中、張琮列奏:“欲望今後時務策,并随事參以漢、唐曆代事實為問。

    ”奉禦筆:“經以載道,史以紀事。

    本末該貫,乃稱通儒。

    可依所奏,今後時務策問,并參以曆代事實。

    庶得博習之士,不負賓興之選。

    ”未幾,監察禦史兼權殿中侍禦史李彥章言:“夫《詩》、《書》、《周禮》,三代之故,而史載秦、漢、隋、唐之事。

    學乎《詩》、《書》、《禮》者,先王之學也;習秦、漢、隋、唐之事者,流俗之學也。

    今近臣進思之論,不陳堯、舜之道,而建漢、唐之陋;不使士專經,而使習流俗之學,可乎?伏望罷前日之诏,使士一意於先王之學,而不流於世俗之習,天下幸甚。

    ”奉禦筆:“經以載道,史以紀事,本末該貫,乃為通儒。

    今兩思之,紀事之史,士所當學,非上之所以教也。

    況詩賦之家,皆在乎史。

    今罷黜詩賦,而使士兼習,則士不得專心先王之學,流于俗好,恐非先帝經術造士之意。

    可依前奏。

    前降指揮,更不施行。

    ”時政和元年三月戊戌日也。

    薛應旂《宋元通鑒》并此于二年四月辛卯,複行方田下。

    ) (又罷鬻官田。

    案:政和罷鬻官田事,《本紀》、《食貨志》皆不載。

    《十朝綱要》:四月癸卯,禦筆:罷出賣係官田宅。

    《九朝編年備要》:四月,罷鬻官田。

    範坦尋坐獻鬻官田之策,安置黃州。

    《文獻通考》作元年八月,疑為歲月之誤,附載其詞,以備參考。

    《文獻通考》雲:政和元年八月,時朝以用度艱窘,命官鬻賣官田,江西路一歲失折上供無慮二十馀萬斛。

    運副張根建言:“田既不存,當減上供。

    ”朝廷深察所以然,遂止不賣。

    八月,诏:“乃者有建明,盡鬻係官田宅。

    苟目前之利,廢久長之策,其總領措置官并罷。

    已賣田宅,給還元直,仍拘入官。

    如舍屋已經改更,但課虧租額者,與免仍舊修蓋;官田已嘗為墓,據合用畝步約價者,與免遷移。

    )” 1、五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丁巳朔。

    )己巳,朝請郎、知永嘉縣虞防言:“朝廷昨行當十錢,最富國便民之良法也,所貴乎推行之得人而已。

    前日異議之人,務快一時之私,上欺天聽,改為當三,亦誤國之一也。

    欲望特許興複,以便上下。

    ”诏虞防除名勒停,送循州編管。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2、壬申,臣僚上言,參以科舉廢罷縣學歲升之法非便。

    (案:《宋史《選舉志》:崇甯元年,宰臣請天下州縣并置學,州置教授二員,縣亦置小學。

    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

    至則附試,别立号。

    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下等上舍,入下等補内舍,馀居外舍。

    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

    )诏:“自今并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指揮;其後降指揮,更不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畢沅《通鑒續編》載與此同,而脫去“參”字。

    詳其文義,似言參行科舉,必緻廢罷縣學歲升之法,於崇甯初議,不使考科舉,議罷非一日矣。

    《續宋編年通鑒》於本月張臣獻羨馀事下載日罷科舉。

    《十朝綱要》隸於壬申,與此同日。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崇甯三年,诏:“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并罷。

    ”五年又诏:“大比,更參用科舉舉士一次。

    ”所謂參以科舉,殆即指此。

    ) 3、癸未,蔡京言:“門下省乃覆駁之地,臣乃兼而冒處,實有妨嫌,委紊官制。

    望許臣免書門下省文字。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五月,利州路轉運副使張臣獻羨馀三十萬缗,為言者所論,尋除名竄池州。

    案:李《十朝綱要》,“張臣”作“張巨”,為言者所論,诏特罷之,除名,編管池州,在十一月十二日。

    ) (又罷科舉。

    案:《十朝綱要》:五月壬申,罷科舉。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崇甯三年,诏:“神考議以三舍取士,而罷州郡科舉。

    其法行於畿甸,而未及郡國。

    肆朕纂圖,制诏有司講議其方,書來上,悉推行之。

    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

    又與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

    朕勸勵學者至矣。

    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於學校。

    其诏将來科舉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并罷。

    ”四年,诏:“将來大比,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

    ”時州縣悉行三舍法,士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

    其不能辍身試補者,僅可從狹額應科舉,不得如在籍者,三舍解試兼與而兩得;其貧且老者,尤甚病之。

    時人議其法曰:“利貴不利賤,利少不利老,利富不利貧。

    ”故诏書及此,而加以審詳,蓋至是始罷科舉雲。

    ) 1、六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丙戌朔。

    )甲寅,降授太子少保緻仕蔡京複太子少師,依前楚國公緻仕。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原注複太子少師當考。

    诏旨具載制詞,乃宇文粹中所草。

    其末雲:蕩垢滌瑕,既曲全於體貌;率德改行,宜益勵於猷為。

    政和二年七月十九日可考。

    八月十一日,又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