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篇 雜說中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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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晉史(六條)
東晉之史,作者多門,何氏《中興》,實居其最。
而為晉學者,曾未之知,傥湮滅不行,良可惜也。
王、檀著書,是晉史之尤劣者,方諸前代,其陸賈、褚先生之比欤!道鸾不揆淺才,好出奇語,所謂欲益反損,求妍更媸者矣。
臧氏《晉書》稱苻堅之竊号也,雖疆宇狹于石虎,至于人物則過之。
案後石之時,張據瓜、涼,李專巴、蜀,自遼而左。
人屬慕容,涉漢而南,地歸司馬。
逮于苻氏,則兼而有之。
《禹貢》九州,實得其八。
而言地劣于趙,是何言欤?夫識事未精,而輕為著述,此其不知量也。
張勔抄撮晉史,求其異同,而被褐此言,不從沙汰,罪又甚矣。
夫學未該博,鑒非詳正,凡所修撰,多聚異聞,其為踳駁,難以覺悟。
案應劭《風俗通》載楚有葉君祠,即葉公諸梁廟也。
而俗雲孝明帝時有河東王喬為葉令,嘗飛凫入朝。
及幹寶《搜神記》,乃隐應氏所通,而收流俗怪說。
又劉敬叔《異苑》稱晉武庫失火,漢高祖斬蛇劍穿屋而飛,其言不經。
故梁武帝令殷芸編諸《小說》,及蕭方等撰《三十國史》,乃刊為正言。
既而宋求漢事,旁取令升之書;唐征晉語,近憑方等之錄。
編簡一定,膠漆不移。
故令俗之學者,說凫履登朝,則雲《漢書》舊記。
談蛇劍穿屋,必曰晉典明文。
摭彼虛詞,成茲實錄。
語曰:"三人成市虎"。
斯言其得之者乎! 馬遷持論,稱堯世無許由;應劭著錄,雲漢代無王喬,其言谠矣。
至士安撰《高士傳》,具說箕山之迹;令升作《搜神記》,深信葉縣之靈。
此并向聲背實,捨真從僞,知而故為,罪之甚者。
近者,宋臨川王義慶著《世說新語》,上叙兩漢、三國及晉中朝、江左事。
劉峻注釋,摘其瑕疵,僞迹昭然,理難文飾。
而皇家撰《晉史》,多取此書。
遂采康王之妄言,違孝标之正說。
以此書事,奚其厚顔。
漢呂後以婦人稱制,事同王者。
班氏次其年月,雖與諸帝同編;而記其事迹,實與後妃齊貫。
皇家諸學士撰《晉書》,首發凡例,而雲班《漢》皇後除王、呂之外,不為作傳,并編叙行事,寄出《外戚》篇。
案《外戚》篇所不載者,唯元後耳。
安得不引呂氏以為例乎?蓋由讀書不精,識事多阙,徒以本紀标目,以編高後之年,遂疑外戚裁篇,不述娥姁之事。
其為率略,不亦甚邪! 楊王孫布囊盛屍,裸身而葬。
伊籍對吳,以"一拜一起,未足為勞"。
求兩賢立身,各有此一事而已。
而《漢書》、《蜀志》,為其立傳。
前哲緻譏,言之詳矣。
然楊能反經合義,足矯奢葬之愆。
伊以敏辭辨對,可免"使乎"之辱。
列諸篇第,猶有可取。
近者皇家撰《晉書》,著《劉伶》、《畢卓傳》。
其述事也,直載其嗜酒沈湎,悖禮亂德,若斯而已,為傳如此,複何所取者哉? ○《宋略》(一條) 裴幾原删略宋史,定為二十篇。
芟煩撮要,實有其力。
而所錄文章,頗傷蕪穢。
如文帝《除徐傅官诏》、顔延年《元後哀冊文》、顔峻《讨二兇檄》、孝武《拟李夫人賦》、裴松之《上注國志表》、孔熙先《罪許曜詞》。
凡此諸文,是尤不宜載者。
何則?羨、亮威權震主,負芒猜忌,将欲取之,必先與之。
既而罪名具列,刑書是正,則先所降诏,本非實錄。
而乃先後雙載,坐令矛盾兩傷。
夫國之不造,史有哀冊。
自晉、宋已還,多載于起居注,詞皆虛飾,義不足觀。
必以"略"言之,故宜去也。
昔漢王數項,袁公檄曹,若不具錄其文,難以暴揚其過。
至于二兇為惡,不言可知,無俟檄數,始明罪狀。
必刊諸國史,豈益異同。
孝武作賦悼亡,鐘心内寵,情在兒女,語非軍國。
松之所論者,其事甚末,兼複文理非工。
熙先構逆懷奸,矯言欺衆,且所為稿草,本未宣行。
斯并同在編次,不加铨擇,豈非蕪濫者邪? 向若除此數文,别存他說,則宋年美事,遺略蓋寡。
何乃應取而不取,宜除而不除乎?但近代國史,通多此累,有同自郐,無足緻譏。
若裴氏者,衆作之中,所可與言史者,故偏舉其事,以申掎摭去。
○後魏書(二條) 《宋書》載佛狸之入寇也,其間勝負,蓋皆實錄焉。
《魏史》所書,則全出沈本。
如事有可恥者,則加減随意,依違飾言。
至如劉氏獻女請和,太武以師婚不許,此言尤可怪也。
何者?江左皇族,水鄉庶族,若司馬、劉、蕭、韓、王,或出于亡命,或起自俘囚,一詣桑乾,皆成禁脔。
此皆魏史自述,非他國所傳。
然則北之重南,其禮如此。
安有黃旗之主,親屈
而為晉學者,曾未之知,傥湮滅不行,良可惜也。
王、檀著書,是晉史之尤劣者,方諸前代,其陸賈、褚先生之比欤!道鸾不揆淺才,好出奇語,所謂欲益反損,求妍更媸者矣。
臧氏《晉書》稱苻堅之竊号也,雖疆宇狹于石虎,至于人物則過之。
案後石之時,張據瓜、涼,李專巴、蜀,自遼而左。
人屬慕容,涉漢而南,地歸司馬。
逮于苻氏,則兼而有之。
《禹貢》九州,實得其八。
而言地劣于趙,是何言欤?夫識事未精,而輕為著述,此其不知量也。
張勔抄撮晉史,求其異同,而被褐此言,不從沙汰,罪又甚矣。
夫學未該博,鑒非詳正,凡所修撰,多聚異聞,其為踳駁,難以覺悟。
案應劭《風俗通》載楚有葉君祠,即葉公諸梁廟也。
而俗雲孝明帝時有河東王喬為葉令,嘗飛凫入朝。
及幹寶《搜神記》,乃隐應氏所通,而收流俗怪說。
又劉敬叔《異苑》稱晉武庫失火,漢高祖斬蛇劍穿屋而飛,其言不經。
故梁武帝令殷芸編諸《小說》,及蕭方等撰《三十國史》,乃刊為正言。
既而宋求漢事,旁取令升之書;唐征晉語,近憑方等之錄。
編簡一定,膠漆不移。
故令俗之學者,說凫履登朝,則雲《漢書》舊記。
談蛇劍穿屋,必曰晉典明文。
摭彼虛詞,成茲實錄。
語曰:"三人成市虎"。
斯言其得之者乎! 馬遷持論,稱堯世無許由;應劭著錄,雲漢代無王喬,其言谠矣。
至士安撰《高士傳》,具說箕山之迹;令升作《搜神記》,深信葉縣之靈。
此并向聲背實,捨真從僞,知而故為,罪之甚者。
近者,宋臨川王義慶著《世說新語》,上叙兩漢、三國及晉中朝、江左事。
劉峻注釋,摘其瑕疵,僞迹昭然,理難文飾。
而皇家撰《晉史》,多取此書。
遂采康王之妄言,違孝标之正說。
以此書事,奚其厚顔。
漢呂後以婦人稱制,事同王者。
班氏次其年月,雖與諸帝同編;而記其事迹,實與後妃齊貫。
皇家諸學士撰《晉書》,首發凡例,而雲班《漢》皇後除王、呂之外,不為作傳,并編叙行事,寄出《外戚》篇。
案《外戚》篇所不載者,唯元後耳。
安得不引呂氏以為例乎?蓋由讀書不精,識事多阙,徒以本紀标目,以編高後之年,遂疑外戚裁篇,不述娥姁之事。
其為率略,不亦甚邪! 楊王孫布囊盛屍,裸身而葬。
伊籍對吳,以"一拜一起,未足為勞"。
求兩賢立身,各有此一事而已。
而《漢書》、《蜀志》,為其立傳。
前哲緻譏,言之詳矣。
然楊能反經合義,足矯奢葬之愆。
伊以敏辭辨對,可免"使乎"之辱。
列諸篇第,猶有可取。
近者皇家撰《晉書》,著《劉伶》、《畢卓傳》。
其述事也,直載其嗜酒沈湎,悖禮亂德,若斯而已,為傳如此,複何所取者哉? ○《宋略》(一條) 裴幾原删略宋史,定為二十篇。
芟煩撮要,實有其力。
而所錄文章,頗傷蕪穢。
如文帝《除徐傅官诏》、顔延年《元後哀冊文》、顔峻《讨二兇檄》、孝武《拟李夫人賦》、裴松之《上注國志表》、孔熙先《罪許曜詞》。
凡此諸文,是尤不宜載者。
何則?羨、亮威權震主,負芒猜忌,将欲取之,必先與之。
既而罪名具列,刑書是正,則先所降诏,本非實錄。
而乃先後雙載,坐令矛盾兩傷。
夫國之不造,史有哀冊。
自晉、宋已還,多載于起居注,詞皆虛飾,義不足觀。
必以"略"言之,故宜去也。
昔漢王數項,袁公檄曹,若不具錄其文,難以暴揚其過。
至于二兇為惡,不言可知,無俟檄數,始明罪狀。
必刊諸國史,豈益異同。
孝武作賦悼亡,鐘心内寵,情在兒女,語非軍國。
松之所論者,其事甚末,兼複文理非工。
熙先構逆懷奸,矯言欺衆,且所為稿草,本未宣行。
斯并同在編次,不加铨擇,豈非蕪濫者邪? 向若除此數文,别存他說,則宋年美事,遺略蓋寡。
何乃應取而不取,宜除而不除乎?但近代國史,通多此累,有同自郐,無足緻譏。
若裴氏者,衆作之中,所可與言史者,故偏舉其事,以申掎摭去。
○後魏書(二條) 《宋書》載佛狸之入寇也,其間勝負,蓋皆實錄焉。
《魏史》所書,則全出沈本。
如事有可恥者,則加減随意,依違飾言。
至如劉氏獻女請和,太武以師婚不許,此言尤可怪也。
何者?江左皇族,水鄉庶族,若司馬、劉、蕭、韓、王,或出于亡命,或起自俘囚,一詣桑乾,皆成禁脔。
此皆魏史自述,非他國所傳。
然則北之重南,其禮如此。
安有黃旗之主,親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