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方勺《泊宅編》:崇甯更法,以一當十。
小民嗜利亡命,犯法者紛紛。
或捕得數大缶,誣以樞密章楶之子綎之所鑄也。
初遣監察禦吏張茂直就平江鞫之,案上,綎不伏,再遣侍禦史沈畸。
既至,系者已數百人,盡釋之。
閱寔以聞。
時宰大怒,别遣官鍛煉,竟坐刺配、籍沒其家。
沈畸既得罪,歸鄉以死。
張再遷,亦不顯。
令三十年間,沈氏有子登科,張氏不複振矣。
九月丁亥,诏:『合鑄當十銅錢路分,每文重三錢,令崇甯監疾速鑄樣,并錫母申納尚書省頒降,餘依已降指揮。
』丙申,诏東南依已降分數指揮,鑄小平錢。
崇甯監隻鑄當十錢。
刑部奏蘇州重行制勘所勘到承奉郎、西安州簽判章綎盜鑄事。
诏章綎除名勒停、刺面配沙門島。
二年正月癸酉,诏:『當十錢與小平錢,官庫并合中半支遣。
訪聞近日支遣當十錢數少,慮日後大錢漸少[8],阻礙中半支遺指揮。
可令江、池、饒州上供錢監,将合鑄小平錢所得銅料,依舊樣制,并鑄當十錢起發上供[9]。
餘監依舊。
』 三月辛未,诏:『不行使當十、當五、當三錢路分,将朝廷封樁及提舉司當十、當五、當三錢,并限一月起發赴大觀庫,據數撥還。
』 八月庚辰,河北西路提點刑獄許良肱、張叔元、轉運判官張翚各降一官,坐失于禁戢本路小民以藥染擦夾錫錢如銅色,與當十錢混淆故也。
三年二月庚子,臣僚上言:『伏見降授朝請大夫、知和州胡師文昨為發運使,獨禦建議[10],将當二銅錢改鑄當十銅錢。
自古積山之利,以銅鑄錢,不聞以錢鑄錢。
當二錢法,與小平錢輕重相等,故私鑄不禁而自止,民間便之,此神宗皇帝之良法也。
師文谄奉大臣,妄亂變,更将已行當二錢毀而改鑄,識者痛心。
』诏胡師文提舉萬壽觀。
六月丁醜,蔡京為太師、中太一宮使。
内降劄子:『大觀錢法令舊文:諸當十錢,在京、京畿、四輔、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路并許行使,河北緣邊登、萊、濰、密州緣海鎮城寨堡及四榷場不在行使之限。
今增入下項:諸當十錢在京、京畿、四輔、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路并許行使,河北緣邊州、軍、縣、鎮、城、寨、堡及四榷場并登、萊、濰、密等州、緣海縣、鎮、城、寨、堡等,并不在行使之限。
』 九月庚戌,诏廣南東路英、連等六州鑄錢院隻鑄夾錫并小平錢,更不兼鑄當十錢。
四年正月癸卯,诏:『錢與物同,少則貴,多則賤。
當十錢法行之方定,今鑄不絕,源源而來。
錢數既多,法随而弊。
私鑄複興,混淆無别。
其法必壞,非長久之術。
舊鑄錢監,并依舊額,止鼓鑄小平錢。
其後降指揮改鑄當十錢數等并罷。
京畿大觀東監亦聞無物料,可罷,新置河東、河北、陝西諸監鼓鑄當十銅錢、夾錫錢可罷鑄當十銅錢外,仍尚書省取索。
如新邊無鐵炭不可鼓鑄去處,相度減罷外,有合存留者,拟定将上取旨。
恐愚俗無知,将謂不行當十錢,亂有鼓惑群聽,仍令開封府立法行下。
』 二月壬辰,诏當十錢已降指揮罷鑄,其河東等路見鑄造夾錫鐵錢,亦依此施行。
其餘路并依此。
』 六月乙亥,張商英拜相。
七月己未,張商英言:『當十錢自唐以來,為害甚明。
行之于今,尤見窒礙。
蓋小平錢出門,有限有禁,故四方客旅、物貨交易,得錢者必入中來鹽鈔,收買官告、度牒,而餘錢又流布在街市小民間,故官私内外,交相利養。
自當十錢行,一夫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
錢既為輕赍之物,則告牒難售,鹽鈔非操虛錢,布得實價則難行[11],重輕之勢然也。
今欲權于内庫并密院、諸司借支,應幹封樁金銀物帛并鹽鐵等,下令以當十錢盜鑄僞濫害法限年更不行用。
今民間盡所有,于所在州軍送納,每十貫官支金銀物帛四貫文。
擇其僞鑄者,送近便改鑄小平錢;存其如樣者,俟納錢足十貫,作三貫文,各撥還元借處,然後京城作舊錢禁施行,乃可議榷貨通商鈔法。
』 此據《初草》七月二十二日張商英進呈《再論錢法之弊》,今全錄。
《初草》蓋因商英家所供文字,今史院已不可尋矣。
八月四日,商英又論『令下五十日而猶未大孚』,恐此奏不在十月二十二日,必在已前矣。
須細考之。
蔡絛《史補》:國朝鑄錢,沿襲五代及南唐故事,歲鑄之額日增。
至慶曆、元豐間為最盛。
銅、鐵錢歲無慮三百萬貫。
及元祐、紹聖而廢弛,崇甯初,則已不及祖宗之數多矣。
魯公秉政,思複舊額,以銅少,終不能得。
考夫古人之訓,子母相權之說,因作大錢,以一當十。
至大觀,上又為親書錢文焉。
蓋昔者鼓冶,凡物料、工火之費,鑄一錢獨十,得息者一二,而贍官吏、運銅鐵悉在外也。
苟稍加工,則費一錢之用,始能成一錢
小民嗜利亡命,犯法者紛紛。
或捕得數大缶,誣以樞密章楶之子綎之所鑄也。
初遣監察禦吏張茂直就平江鞫之,案上,綎不伏,再遣侍禦史沈畸。
既至,系者已數百人,盡釋之。
閱寔以聞。
時宰大怒,别遣官鍛煉,竟坐刺配、籍沒其家。
沈畸既得罪,歸鄉以死。
張再遷,亦不顯。
令三十年間,沈氏有子登科,張氏不複振矣。
九月丁亥,诏:『合鑄當十銅錢路分,每文重三錢,令崇甯監疾速鑄樣,并錫母申納尚書省頒降,餘依已降指揮。
』丙申,诏東南依已降分數指揮,鑄小平錢。
崇甯監隻鑄當十錢。
刑部奏蘇州重行制勘所勘到承奉郎、西安州簽判章綎盜鑄事。
诏章綎除名勒停、刺面配沙門島。
二年正月癸酉,诏:『當十錢與小平錢,官庫并合中半支遣。
訪聞近日支遣當十錢數少,慮日後大錢漸少[8],阻礙中半支遺指揮。
可令江、池、饒州上供錢監,将合鑄小平錢所得銅料,依舊樣制,并鑄當十錢起發上供[9]。
餘監依舊。
』 三月辛未,诏:『不行使當十、當五、當三錢路分,将朝廷封樁及提舉司當十、當五、當三錢,并限一月起發赴大觀庫,據數撥還。
』 八月庚辰,河北西路提點刑獄許良肱、張叔元、轉運判官張翚各降一官,坐失于禁戢本路小民以藥染擦夾錫錢如銅色,與當十錢混淆故也。
三年二月庚子,臣僚上言:『伏見降授朝請大夫、知和州胡師文昨為發運使,獨禦建議[10],将當二銅錢改鑄當十銅錢。
自古積山之利,以銅鑄錢,不聞以錢鑄錢。
當二錢法,與小平錢輕重相等,故私鑄不禁而自止,民間便之,此神宗皇帝之良法也。
師文谄奉大臣,妄亂變,更将已行當二錢毀而改鑄,識者痛心。
』诏胡師文提舉萬壽觀。
六月丁醜,蔡京為太師、中太一宮使。
内降劄子:『大觀錢法令舊文:諸當十錢,在京、京畿、四輔、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路并許行使,河北緣邊登、萊、濰、密州緣海鎮城寨堡及四榷場不在行使之限。
今增入下項:諸當十錢在京、京畿、四輔、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路并許行使,河北緣邊州、軍、縣、鎮、城、寨、堡及四榷場并登、萊、濰、密等州、緣海縣、鎮、城、寨、堡等,并不在行使之限。
』 九月庚戌,诏廣南東路英、連等六州鑄錢院隻鑄夾錫并小平錢,更不兼鑄當十錢。
四年正月癸卯,诏:『錢與物同,少則貴,多則賤。
當十錢法行之方定,今鑄不絕,源源而來。
錢數既多,法随而弊。
私鑄複興,混淆無别。
其法必壞,非長久之術。
舊鑄錢監,并依舊額,止鼓鑄小平錢。
其後降指揮改鑄當十錢數等并罷。
京畿大觀東監亦聞無物料,可罷,新置河東、河北、陝西諸監鼓鑄當十銅錢、夾錫錢可罷鑄當十銅錢外,仍尚書省取索。
如新邊無鐵炭不可鼓鑄去處,相度減罷外,有合存留者,拟定将上取旨。
恐愚俗無知,将謂不行當十錢,亂有鼓惑群聽,仍令開封府立法行下。
』 二月壬辰,诏當十錢已降指揮罷鑄,其河東等路見鑄造夾錫鐵錢,亦依此施行。
其餘路并依此。
』 六月乙亥,張商英拜相。
七月己未,張商英言:『當十錢自唐以來,為害甚明。
行之于今,尤見窒礙。
蓋小平錢出門,有限有禁,故四方客旅、物貨交易,得錢者必入中來鹽鈔,收買官告、度牒,而餘錢又流布在街市小民間,故官私内外,交相利養。
自當十錢行,一夫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
錢既為輕赍之物,則告牒難售,鹽鈔非操虛錢,布得實價則難行[11],重輕之勢然也。
今欲權于内庫并密院、諸司借支,應幹封樁金銀物帛并鹽鐵等,下令以當十錢盜鑄僞濫害法限年更不行用。
今民間盡所有,于所在州軍送納,每十貫官支金銀物帛四貫文。
擇其僞鑄者,送近便改鑄小平錢;存其如樣者,俟納錢足十貫,作三貫文,各撥還元借處,然後京城作舊錢禁施行,乃可議榷貨通商鈔法。
』 此據《初草》七月二十二日張商英進呈《再論錢法之弊》,今全錄。
《初草》蓋因商英家所供文字,今史院已不可尋矣。
八月四日,商英又論『令下五十日而猶未大孚』,恐此奏不在十月二十二日,必在已前矣。
須細考之。
蔡絛《史補》:國朝鑄錢,沿襲五代及南唐故事,歲鑄之額日增。
至慶曆、元豐間為最盛。
銅、鐵錢歲無慮三百萬貫。
及元祐、紹聖而廢弛,崇甯初,則已不及祖宗之數多矣。
魯公秉政,思複舊額,以銅少,終不能得。
考夫古人之訓,子母相權之說,因作大錢,以一當十。
至大觀,上又為親書錢文焉。
蓋昔者鼓冶,凡物料、工火之費,鑄一錢獨十,得息者一二,而贍官吏、運銅鐵悉在外也。
苟稍加工,則費一錢之用,始能成一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