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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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以下大小錢行用,聽從便。
一、在京私鑄,竊慮官司既行,揀選小薄粗惡私錢不行,緻誤納官。
其行用私錢,自合有罪,可與免放,仰于榷貨務計小平錢四文足,換納私大錢一文,依外路給小鈔。
或願支度牒,并東北鹽鈔者聽。
』 十二月壬戌,中大夫、龍圖閣待制、知蘇州蹇序辰落職、提舉洞霄宮,以序辰容縱私鑄,本州市肆所用皆私鑄小錢,已差官前去制勘故也。
辛未,臣僚上言:『訪聞得兩浙盜鑄之奸,因州縣容縱,不嚴禁戢,間有告獲,又置不問。
部使者懷私觀望,不時舉發,以至私錢盈積,散流民間,延袤江淮,充滿畿甸。
诏轉運使孫虞丁、判官胡璞、提點刑獄馬■〖土召〗等并放罷。
』癸酉,監察禦史張茂直言:『被旨體量沿汴知縣、佐官容縱當十錢之人具名聞奏,續又被旨體量淮浙監司及措置止絕私鑄盜販,救京畿三路錢法之弊者。
臣契勘今年六月十一日敕:當十錢可于京師、陝西、河東、河北行用,餘路不行,并限一季,于州、縣、鎮、寨送納,當日給小鈔還之。
又準八月十九日勅:諸路納換當十錢,限今來指揮到日,展限兩月,臣今體訪得民間所有當十、當五、當三錢尚自靳惜,多不赴官送納請鈔,往往衷私就小錢賤價博易,以緻轉販入京畿、三路,或隻依舊收藏在家。
若以一州一縣計之,為數不少。
近蒙頒降覺察搜檢,朝旨甚嚴。
體量監司、知縣、佐官,民間為見指揮緊急,雖欲赴官納換小錢,然已限滿,不敢将出,緻有抛棄江河,無所顧藉。
臣契勘元符勅并今年六月十六日續降朝旨:私錢隐藏不換,以私有法論,并博易罪賞,并止為私錢立法。
所有官鑄當十、當五、當三錢,若限滿隐藏不納,或衷私以小錢博易,即未有立定條法。
若不擘畫,竊慮盜販滋多,愈難禁止。
伏望聖慈詳酌,更賜量展日限,下不行使路分,許依元降指揮納換小錢。
如内有私錢,即依舊支給銅價,仍令州、縣、鎮、寨、廂巡、村保遞相覺察,必使盡歸官府。
如限滿依前不納換,或限内博易般販,除私錢自依元降勅條外,官錢雖未入行使路分,亦乞比類私錢法嚴立罪賞,許人告捕。
庶使貪利之徒有所畏懼,而盜販之弊,自此息矣。
』诏:『已降指揮:私當十錢,展限一季,限内不納入官,依私鑄法外,官鑄當十錢亦準此。
』甲申[4],诏:『訪聞福建路民間尚敢私鑄當十錢,轉入淮浙及京東路,迤逦般至行使地分,有害錢法[5],顯是逐路監司并不究心斷絕。
令福建、淮浙轉運、提刑司依京東,專委王旉措置,應于州縣及捕盜官司,将前後所降條法格式多出文榜,召人告捕,仍常切往來巡察收捉,不得少有透漏[6]。
』 大觀元年正月甲午[7],蔡京複相。
丁未,尚書省言:『勘會外路當十等錢,诏不行使路分民間私有當十、當五、當三錢,并限今來指揮緻到日,限一月納換。
除官鑄錢以小鈔給還外,其私鑄錢,計小平錢三文足,或願依中賣銅價者聽,并以小鈔給之,如限滿不納入官,或限内私相交易者,依私有錢法施行。
』 二月甲子,诏:『淮南、兩浙應私鑄錢,限一季首納。
限滿不首,并依私錢法。
其納到私錢,并許發赴京畿錢監,改鑄禦書當十錢。
』 三月甲午,禦筆:『比因改元,更鑄大觀通寶錢,當崇甯通寶兼行,即無更改慮,緻奸人乘茲改鑄,造言搖衆。
可申明行下,俾民聽毋惑。
』監察禦史張茂直奏:『體量得兩浙路容縱私鑄小平錢起于蘇州。
自去年六月不行使當三錢,立限令民間赴官納換,其知州蹇序辰并不用心拘催,其本路轉運副使孫虞丁等并不檢點按治。
』诏蹇序辰先次勒停,孫虞丁等并先次依沖替人例施行。
四月壬戌,诏:『江北昨鑄夾錫當五錢,其樣制大小類當十銅錢。
若或用行,奸民趨利,染為銅色,私作當十,難于檢察,宜改鑄當二。
自今可令計備物料,廣鑄當二,以足一路之費。
』 六月乙未,诏不行使當十錢路分,限半年聽民首納私錢。
七月丙午,诏江東、福建路監司督州縣巡捕官,于兩界首及相接處捕逐販私鑄當十錢人行使路分者。
容縱失察,并當加等責罰。
臣僚上言:『蘇州壞錢法始于蔡渭,成于序辰,二人之罪惟均,而小平錢之害又出序辰。
渭除名勒停,送蔡州羁管,而序辰止降三官,安居善郡。
罪同罰異,士論鹹疑。
』诏蹇序辰責授單州團練副使、江州安置。
癸醜,臣僚上言:『伏見侍禦史沈畸罷蘇州制勘事,于沿路聽候指揮。
竊為惟畸為耳目之官,不能盡公究寡,奏牍語言,自為同異,無以副朝廷任使之意。
』又言:『沈畸去春嘗上封事,疵毀朝廷法度,意在迎合大臣。
其懷奸異意之心可見也。
』诏:『宣德郎沈畸特降兩官,仍展四年磨勘,令吏部與遠小處監當差遣。
』
一、在京私鑄,竊慮官司既行,揀選小薄粗惡私錢不行,緻誤納官。
其行用私錢,自合有罪,可與免放,仰于榷貨務計小平錢四文足,換納私大錢一文,依外路給小鈔。
或願支度牒,并東北鹽鈔者聽。
』 十二月壬戌,中大夫、龍圖閣待制、知蘇州蹇序辰落職、提舉洞霄宮,以序辰容縱私鑄,本州市肆所用皆私鑄小錢,已差官前去制勘故也。
辛未,臣僚上言:『訪聞得兩浙盜鑄之奸,因州縣容縱,不嚴禁戢,間有告獲,又置不問。
部使者懷私觀望,不時舉發,以至私錢盈積,散流民間,延袤江淮,充滿畿甸。
诏轉運使孫虞丁、判官胡璞、提點刑獄馬■〖土召〗等并放罷。
』癸酉,監察禦史張茂直言:『被旨體量沿汴知縣、佐官容縱當十錢之人具名聞奏,續又被旨體量淮浙監司及措置止絕私鑄盜販,救京畿三路錢法之弊者。
臣契勘今年六月十一日敕:當十錢可于京師、陝西、河東、河北行用,餘路不行,并限一季,于州、縣、鎮、寨送納,當日給小鈔還之。
又準八月十九日勅:諸路納換當十錢,限今來指揮到日,展限兩月,臣今體訪得民間所有當十、當五、當三錢尚自靳惜,多不赴官送納請鈔,往往衷私就小錢賤價博易,以緻轉販入京畿、三路,或隻依舊收藏在家。
若以一州一縣計之,為數不少。
近蒙頒降覺察搜檢,朝旨甚嚴。
體量監司、知縣、佐官,民間為見指揮緊急,雖欲赴官納換小錢,然已限滿,不敢将出,緻有抛棄江河,無所顧藉。
臣契勘元符勅并今年六月十六日續降朝旨:私錢隐藏不換,以私有法論,并博易罪賞,并止為私錢立法。
所有官鑄當十、當五、當三錢,若限滿隐藏不納,或衷私以小錢博易,即未有立定條法。
若不擘畫,竊慮盜販滋多,愈難禁止。
伏望聖慈詳酌,更賜量展日限,下不行使路分,許依元降指揮納換小錢。
如内有私錢,即依舊支給銅價,仍令州、縣、鎮、寨、廂巡、村保遞相覺察,必使盡歸官府。
如限滿依前不納換,或限内博易般販,除私錢自依元降勅條外,官錢雖未入行使路分,亦乞比類私錢法嚴立罪賞,許人告捕。
庶使貪利之徒有所畏懼,而盜販之弊,自此息矣。
』诏:『已降指揮:私當十錢,展限一季,限内不納入官,依私鑄法外,官鑄當十錢亦準此。
』甲申[4],诏:『訪聞福建路民間尚敢私鑄當十錢,轉入淮浙及京東路,迤逦般至行使地分,有害錢法[5],顯是逐路監司并不究心斷絕。
令福建、淮浙轉運、提刑司依京東,專委王旉措置,應于州縣及捕盜官司,将前後所降條法格式多出文榜,召人告捕,仍常切往來巡察收捉,不得少有透漏[6]。
』 大觀元年正月甲午[7],蔡京複相。
丁未,尚書省言:『勘會外路當十等錢,诏不行使路分民間私有當十、當五、當三錢,并限今來指揮緻到日,限一月納換。
除官鑄錢以小鈔給還外,其私鑄錢,計小平錢三文足,或願依中賣銅價者聽,并以小鈔給之,如限滿不納入官,或限内私相交易者,依私有錢法施行。
』 二月甲子,诏:『淮南、兩浙應私鑄錢,限一季首納。
限滿不首,并依私錢法。
其納到私錢,并許發赴京畿錢監,改鑄禦書當十錢。
』 三月甲午,禦筆:『比因改元,更鑄大觀通寶錢,當崇甯通寶兼行,即無更改慮,緻奸人乘茲改鑄,造言搖衆。
可申明行下,俾民聽毋惑。
』監察禦史張茂直奏:『體量得兩浙路容縱私鑄小平錢起于蘇州。
自去年六月不行使當三錢,立限令民間赴官納換,其知州蹇序辰并不用心拘催,其本路轉運副使孫虞丁等并不檢點按治。
』诏蹇序辰先次勒停,孫虞丁等并先次依沖替人例施行。
四月壬戌,诏:『江北昨鑄夾錫當五錢,其樣制大小類當十銅錢。
若或用行,奸民趨利,染為銅色,私作當十,難于檢察,宜改鑄當二。
自今可令計備物料,廣鑄當二,以足一路之費。
』 六月乙未,诏不行使當十錢路分,限半年聽民首納私錢。
七月丙午,诏江東、福建路監司督州縣巡捕官,于兩界首及相接處捕逐販私鑄當十錢人行使路分者。
容縱失察,并當加等責罰。
臣僚上言:『蘇州壞錢法始于蔡渭,成于序辰,二人之罪惟均,而小平錢之害又出序辰。
渭除名勒停,送蔡州羁管,而序辰止降三官,安居善郡。
罪同罰異,士論鹹疑。
』诏蹇序辰責授單州團練副使、江州安置。
癸醜,臣僚上言:『伏見侍禦史沈畸罷蘇州制勘事,于沿路聽候指揮。
竊為惟畸為耳目之官,不能盡公究寡,奏牍語言,自為同異,無以副朝廷任使之意。
』又言:『沈畸去春嘗上封事,疵毀朝廷法度,意在迎合大臣。
其懷奸異意之心可見也。
』诏:『宣德郎沈畸特降兩官,仍展四年磨勘,令吏部與遠小處監當差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