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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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皇帝
禮制局
政和三年七月己亥,诏:『禮以辨上下,定民志。
自秦、漢以來,禮壞不制。
富人牆壁被文繡,倡優借後飾,當世賢者,至于太息,時君世主,亦莫能興。
卑得以逾尊,賤得以淩貴。
欲安上治民,難矣!比裒集三代鼎彜、簠簋、盤匝、爵豆之類凡五百餘器,載之于圖,考其制而尚其象,與今薦天地、飨宗廟之器無一有合。
去古既遠,禮失其傳矣。
祭以類而求之,其失若此,其能有格乎?诏有司悉從改造。
宮室、車服、冠冕之度,昏、冠、喪、葬之節、多寡之數、等衰之别,雖嘗考定,未能如古,秦、漢之敝未革也。
夫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今無禮以齊之而刑施焉?朕甚闵之。
可于編類禦筆所置禮制局讨論古今沿革,具畫來上,朕将親覽,參酌其宜,蔽自朕志,斷之必行。
革千古之陋,以成一代之典,庶幾先王,垂法後世。
』 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宣和錄》有此,《實錄》及诏旨并無之。
三年六月十一日并二十一日兩诏可參考。
《實錄》于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已書此诏。
案:三年九月五日,始命劉炳等為禮制詳議官,然則置局當在三年七月。
《宣和錄》得之,《實錄》誤也。
蔡絛《史補》亦系之三年,紹述、熙豐政事同書。
本紀亦因《實錄》,于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丙子書置禮制局,今不取。
蔡絛《史補·禮制篇》[1]:宋興,崇甯、大觀,已百六十年矣,而禮樂制度多阙,不及漢、唐。
始神廟有一代典禮之制,不就,及上自親政,慨然述作,故以屬魯公。
崇甯中始講求未暇,大觀初,陰為有意,乃将君臣慶會閣所藏、一時朝廷所被受禦筆,悉編類以成書,託此為名,因命門客黃聲、表兄徐若谷為編類官,實欲因官給筆劄,密修講之。
二人者皆未官于朝,編類乃家事,故特命之。
聲與谷博學謹畏,近時亦罕有也。
方草具未久,魯公罷(大觀三年六月四日,京罷相),俄又罷去,遂不成。
時聲始登第矣(黃聲,南劍州人,大觀三年賈安宅榜第四甲及第)。
政和元年,聲乃撾登聞鼓院,密上當時所講議文書。
上喜,命聲入館為正字(政和二年九月十五日為正字),而魯公益有召意。
二年,魯公歸阙(京二月一日受太師,令居第,五月十三日落緻仕)。
既複相,而上于禮文更留神,且屢督魯公。
魯公曰:『今為一代典章,顧何密之有?不若擇通儒,明以付之。
』三年,乃下诏具述作旨,因編類禦筆所以置禮制局焉。
始多聚曉禮之士與其中,方講求會議郊廟。
廟有三恪陪位禮,而本朝二王後阙三恪不備,因議禮間,才及之,而谮者忽出奇诋,謂魯公又及三恪,是欲反矣。
上偶為之動,魯公狼狽遽止,因私歎曰:『禮制其必不成!』是後曉禮之士或死或去,而親戚賓客,時多預焉,徒随時事被旨讨論而已。
至于一代典禮,蓋蔑及也。
政和八年,又下诏:百官改用履令禮制局。
先是,冠服适今之宜,仿古之意,讨論以聞,當力行之。
其見服鞾,先次廢罷。
然當是時,實無創禮之志。
先改革者,以為廢釋氏之漸。
未久,魯公罷,而局亦罷。
時鄭居中亦被旨修《五禮新儀》,既不通詳,又乃儀也,非禮也,亦終不能行。
屬政和以後,上志移于道家者流,俄數有期門之事,官寺小人任權,一代典禮,遂不克就。
崇甯以來,稽古殿多聚三代禮器,若鼎彜、簠簋、犧象、尊罍、登豆、爵斝、玷洗,凡古制器悉出,因得見商、周之舊,始驗先儒所傳太訛。
若謂罍山尊,但為器,畫山雷而已。
雖王氏亦曰如是,此殆非也。
制度今已傳,故不詳錄。
政和既制禮制局,乃請禦府所藏悉加讨論,盡改以從古,薦之郊廟,煥然大備。
有萬壽玉尊者,大猶四升,器雕琢殊絕;玉玷闊盈尺有二寸。
上每祭祀飲福、大朝會、爵群臣則用焉。
其他多稱是。
至其制作之精,殆與古埒。
蓋自漢以來,不克有此,亦太平之盛舉也。
當是時,中書舍人翟汝文奏:乞編集新禮,改正《三禮圖》,以示後世。
有司因循,亦不克就。
惜哉!孫觌供到《蔡京事迹》:崇甯初置講議司,講求元豐已行法度及神宗欲有為未暇者,官屬朱锷、徐處仁等。
局成,作編類禦筆所,禦筆皆賜京者。
後君臣會慶閣成,又改作禮制局,凡尊罍、簠簋、笾豆、盤匜、鼎俎,皆不合古,于是禁中盡出古器,用銅依古制重造,惟笾以竹為之,如今紉竹系器也。
又用銀鑄爵五十枚。
東坡常得古爵而不識,詩雲:『隻耳獸齧環,長唇鵝擘喙。
三趾下銳春蒲短,兩柱高張秋菊細。
』疑其飲器也。
政和元年,會上禦文德殿受朝,朝退,賜酒三爵,其制作如《詩》所雲,乃爵也。
時禮制局以從官兼領,奉賜比它局獨厚。
又有議禮局,知樞密院鄭居中所領,今頒《五禮新儀》是也。
九月癸未,戶部尚書劉炳、中書舍人翟汝文為禮制詳議官,起居舍人陳邦光、國子司業曾開力同詳議官。
十月辛酉,手诏:『先王制器,必尚其象,然後可以格神明,通天地。
去古雲遠,久失其傳,裒集三代盤匜罍鼎,可以稽考取法,以作郊廟禮祀之器,煥然
自秦、漢以來,禮壞不制。
富人牆壁被文繡,倡優借後飾,當世賢者,至于太息,時君世主,亦莫能興。
卑得以逾尊,賤得以淩貴。
欲安上治民,難矣!比裒集三代鼎彜、簠簋、盤匝、爵豆之類凡五百餘器,載之于圖,考其制而尚其象,與今薦天地、飨宗廟之器無一有合。
去古既遠,禮失其傳矣。
祭以類而求之,其失若此,其能有格乎?诏有司悉從改造。
宮室、車服、冠冕之度,昏、冠、喪、葬之節、多寡之數、等衰之别,雖嘗考定,未能如古,秦、漢之敝未革也。
夫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今無禮以齊之而刑施焉?朕甚闵之。
可于編類禦筆所置禮制局讨論古今沿革,具畫來上,朕将親覽,參酌其宜,蔽自朕志,斷之必行。
革千古之陋,以成一代之典,庶幾先王,垂法後世。
』 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宣和錄》有此,《實錄》及诏旨并無之。
三年六月十一日并二十一日兩诏可參考。
《實錄》于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已書此诏。
案:三年九月五日,始命劉炳等為禮制詳議官,然則置局當在三年七月。
《宣和錄》得之,《實錄》誤也。
蔡絛《史補》亦系之三年,紹述、熙豐政事同書。
本紀亦因《實錄》,于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丙子書置禮制局,今不取。
蔡絛《史補·禮制篇》[1]:宋興,崇甯、大觀,已百六十年矣,而禮樂制度多阙,不及漢、唐。
始神廟有一代典禮之制,不就,及上自親政,慨然述作,故以屬魯公。
崇甯中始講求未暇,大觀初,陰為有意,乃将君臣慶會閣所藏、一時朝廷所被受禦筆,悉編類以成書,託此為名,因命門客黃聲、表兄徐若谷為編類官,實欲因官給筆劄,密修講之。
二人者皆未官于朝,編類乃家事,故特命之。
聲與谷博學謹畏,近時亦罕有也。
方草具未久,魯公罷(大觀三年六月四日,京罷相),俄又罷去,遂不成。
時聲始登第矣(黃聲,南劍州人,大觀三年賈安宅榜第四甲及第)。
政和元年,聲乃撾登聞鼓院,密上當時所講議文書。
上喜,命聲入館為正字(政和二年九月十五日為正字),而魯公益有召意。
二年,魯公歸阙(京二月一日受太師,令居第,五月十三日落緻仕)。
既複相,而上于禮文更留神,且屢督魯公。
魯公曰:『今為一代典章,顧何密之有?不若擇通儒,明以付之。
』三年,乃下诏具述作旨,因編類禦筆所以置禮制局焉。
始多聚曉禮之士與其中,方講求會議郊廟。
廟有三恪陪位禮,而本朝二王後阙三恪不備,因議禮間,才及之,而谮者忽出奇诋,謂魯公又及三恪,是欲反矣。
上偶為之動,魯公狼狽遽止,因私歎曰:『禮制其必不成!』是後曉禮之士或死或去,而親戚賓客,時多預焉,徒随時事被旨讨論而已。
至于一代典禮,蓋蔑及也。
政和八年,又下诏:百官改用履令禮制局。
先是,冠服适今之宜,仿古之意,讨論以聞,當力行之。
其見服鞾,先次廢罷。
然當是時,實無創禮之志。
先改革者,以為廢釋氏之漸。
未久,魯公罷,而局亦罷。
時鄭居中亦被旨修《五禮新儀》,既不通詳,又乃儀也,非禮也,亦終不能行。
屬政和以後,上志移于道家者流,俄數有期門之事,官寺小人任權,一代典禮,遂不克就。
崇甯以來,稽古殿多聚三代禮器,若鼎彜、簠簋、犧象、尊罍、登豆、爵斝、玷洗,凡古制器悉出,因得見商、周之舊,始驗先儒所傳太訛。
若謂罍山尊,但為器,畫山雷而已。
雖王氏亦曰如是,此殆非也。
制度今已傳,故不詳錄。
政和既制禮制局,乃請禦府所藏悉加讨論,盡改以從古,薦之郊廟,煥然大備。
有萬壽玉尊者,大猶四升,器雕琢殊絕;玉玷闊盈尺有二寸。
上每祭祀飲福、大朝會、爵群臣則用焉。
其他多稱是。
至其制作之精,殆與古埒。
蓋自漢以來,不克有此,亦太平之盛舉也。
當是時,中書舍人翟汝文奏:乞編集新禮,改正《三禮圖》,以示後世。
有司因循,亦不克就。
惜哉!孫觌供到《蔡京事迹》:崇甯初置講議司,講求元豐已行法度及神宗欲有為未暇者,官屬朱锷、徐處仁等。
局成,作編類禦筆所,禦筆皆賜京者。
後君臣會慶閣成,又改作禮制局,凡尊罍、簠簋、笾豆、盤匜、鼎俎,皆不合古,于是禁中盡出古器,用銅依古制重造,惟笾以竹為之,如今紉竹系器也。
又用銀鑄爵五十枚。
東坡常得古爵而不識,詩雲:『隻耳獸齧環,長唇鵝擘喙。
三趾下銳春蒲短,兩柱高張秋菊細。
』疑其飲器也。
政和元年,會上禦文德殿受朝,朝退,賜酒三爵,其制作如《詩》所雲,乃爵也。
時禮制局以從官兼領,奉賜比它局獨厚。
又有議禮局,知樞密院鄭居中所領,今頒《五禮新儀》是也。
九月癸未,戶部尚書劉炳、中書舍人翟汝文為禮制詳議官,起居舍人陳邦光、國子司業曾開力同詳議官。
十月辛酉,手诏:『先王制器,必尚其象,然後可以格神明,通天地。
去古雲遠,久失其傳,裒集三代盤匜罍鼎,可以稽考取法,以作郊廟禮祀之器,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