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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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詳命官出身,各有條法。
比年以來,吏職人任,或進納并雜流之類,補官人往往攀援陳請,改換出身。
所有應于遷轉、請給、奏薦恩例得官等,欲并依元入仕本法施行。
』诏依所奏,今後出身并依本法,更不得攀援陳請改換,雖奉特旨,仰中書省執奏不行。
』乙醜,講議司言:『臣僚恩數、請給人從等皆有著令,欲應臣僚恩數、請給人從等各依本法,其依某人等例指揮,并更不施行。
』從之。
講議司言:『看詳進納買官,元豐系有止法,唯因軍功、捕盜或選人換授,至升朝官,方許作官戶。
紹聖免役條系宗室,及曰「命婦親并義勇、保甲授官或取妻,以陣亡之家恩澤授官」,而系第一等人戶,并同進納法。
見任小使臣宣教郎以下,役錢并不免。
及政和令,亦不許免科配。
除進納買官合依舊法外,所有祗應有勞、進頌文理可采及特旨,并非泛備官,若不以官序,便為官戶例免科役,顯屬僥倖。
今措置欲将前項補官人并依進納授官法,因軍功、捕盜轉至升朝官,非軍功、捕盜人,轉至大夫以上,方許作官戶。
所有以前見充官戶之家,并依今降指揮改正。
兼契勘應非合作官戶,而特旨許作官戶者,依今來禦筆,亦合改正。
』從之。
丙寅,講議司言:『諸路歲貢共三百一件。
今來除六尚年計外,可裁減八十六件,罷三十七件。
』诏:『近命有司考不急之務、無名之費,将加裁定,允協厥中。
惟任土作貢,古之道也。
然化自内始,正由身率。
乃克自濟雲雲。
應諸貢物,可依今來裁定施行。
』 七月癸酉,講議司奏:『奉禦筆:吏職出身,不以是何官資,隻支武功大夫俸[10]。
及恩例奏薦,令講議司條畫以聞。
看詳吏職出身之人,依法轉至武功大夫止,餘轉遇郡人,合依下項禦筆,止支武功大夫俸,及恩例奏薦,依武功大夫格法外,所有轉正任人,理須分别。
』诏:『吏職出身轉正人請俸,依遙郡格遞降一等支破。
内正任刺史,依遙郡本等。
其合請添支,依條施行恩例,奏薦依此。
』戊寅,講議司奏:『奉禦筆,外路不奉行。
禦筆殆成虛文。
看詳州縣、監司被受禦筆,觀望稽違,陰有沮壞,不即奉行雲雲,欲今從承受禦筆指揮,委其承受行遣月日、奉行次第申州,州申所屬監司點檢。
如奉行稽違,滅裂不當,并覺察按劾。
其監司奉行謬誤,不即改正,固執偏見,公然阻隔,仍依條互察以聞。
』從之。
甲午,講議司奏:『奉七月二日禦筆,看詳内侍官請給,欲自右武、武功大夫以上(應帶遙郡同),依今降指揮支一分見錢、二分折支,武功大夫合依嘉祐祿令,祗侯内侍以下[11],并随戰功人,依現行條法施行。
』 九月庚午,講議司奏:『契勘外路州軍,遇天甯節,啟建聖壽道場,滿散日依舊令錫宴,監司及提、總官并合就赴。
近年緣外路申請,許監司以本司錢排辦,遂于一郡之間連日宴設,因緣搔擾,及多造酒數分受所餘,殊失法意。
欲今後監司、廉訪、提、總之官,遇天甯節,依舊赴所在州軍錫宴。
』從之。
十一月庚午,講議司奏:『看詳牛羊司并乳酪院手分、專副,請自元豐年。
後來于大觀元年、政和八年,兩次增添,顯屬太優。
欲手分、專副各減食錢三貫文,其押司官所請不多,依舊支破外,餘本處奏乞事理,減監官茶湯錢四貫文,監門官茶湯錢三貫文,書手食錢一貫五百文。
』诏并依元豐法。
庚辰,講議司奏:『勘會州縣行戶,供應見在官并公使等陪費不易,已降指揮,量立免行錢,悉罷供應,務使行戶安業,革去搔擾之弊。
節次據外在官臣僚上言奏陳,奉行未久,商賈四集,物貨通流,比之往日,實直反更低小,公私蒙利。
兼訪聞自降指揮至今,帥府、監司置司,所在州軍推行,已得就緒。
所有其餘州縣,應合一體推行。
』從之。
十二月,金人入寇。
校勘記 [1]李琰 原本『琰』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補。
下句『琰淮南』以同書補。
[2]化水 原本作『水化』,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乙正。
[3]河北路 原本無『河』字,《長編拾補》卷二十一亦無『河』字。
茲據文意補。
[4]□□非先聖賢 《長編拾補》卷二十二徑作『非先聖賢』,茲仍其舊。
[5]講議司 原本脫『司』字,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二補。
[6]張□ 原本無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三補。
[7]李琰 原本『琰』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四補。
[8]盤川 原本『川』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四十九補。
[9]講議司 原本脫『司』字,據《長編拾補》卷四十九補。
[10]武功大夫 原本『武』字上衍一『文』字,據《長編拾補》卷四十九删。
[11]内侍 原本作『内吳』,據《長編拾補》卷四十九改。
比年以來,吏職人任,或進納并雜流之類,補官人往往攀援陳請,改換出身。
所有應于遷轉、請給、奏薦恩例得官等,欲并依元入仕本法施行。
』诏依所奏,今後出身并依本法,更不得攀援陳請改換,雖奉特旨,仰中書省執奏不行。
』乙醜,講議司言:『臣僚恩數、請給人從等皆有著令,欲應臣僚恩數、請給人從等各依本法,其依某人等例指揮,并更不施行。
』從之。
講議司言:『看詳進納買官,元豐系有止法,唯因軍功、捕盜或選人換授,至升朝官,方許作官戶。
紹聖免役條系宗室,及曰「命婦親并義勇、保甲授官或取妻,以陣亡之家恩澤授官」,而系第一等人戶,并同進納法。
見任小使臣宣教郎以下,役錢并不免。
及政和令,亦不許免科配。
除進納買官合依舊法外,所有祗應有勞、進頌文理可采及特旨,并非泛備官,若不以官序,便為官戶例免科役,顯屬僥倖。
今措置欲将前項補官人并依進納授官法,因軍功、捕盜轉至升朝官,非軍功、捕盜人,轉至大夫以上,方許作官戶。
所有以前見充官戶之家,并依今降指揮改正。
兼契勘應非合作官戶,而特旨許作官戶者,依今來禦筆,亦合改正。
』從之。
丙寅,講議司言:『諸路歲貢共三百一件。
今來除六尚年計外,可裁減八十六件,罷三十七件。
』诏:『近命有司考不急之務、無名之費,将加裁定,允協厥中。
惟任土作貢,古之道也。
然化自内始,正由身率。
乃克自濟雲雲。
應諸貢物,可依今來裁定施行。
』 七月癸酉,講議司奏:『奉禦筆:吏職出身,不以是何官資,隻支武功大夫俸[10]。
及恩例奏薦,令講議司條畫以聞。
看詳吏職出身之人,依法轉至武功大夫止,餘轉遇郡人,合依下項禦筆,止支武功大夫俸,及恩例奏薦,依武功大夫格法外,所有轉正任人,理須分别。
』诏:『吏職出身轉正人請俸,依遙郡格遞降一等支破。
内正任刺史,依遙郡本等。
其合請添支,依條施行恩例,奏薦依此。
』戊寅,講議司奏:『奉禦筆,外路不奉行。
禦筆殆成虛文。
看詳州縣、監司被受禦筆,觀望稽違,陰有沮壞,不即奉行雲雲,欲今從承受禦筆指揮,委其承受行遣月日、奉行次第申州,州申所屬監司點檢。
如奉行稽違,滅裂不當,并覺察按劾。
其監司奉行謬誤,不即改正,固執偏見,公然阻隔,仍依條互察以聞。
』從之。
甲午,講議司奏:『奉七月二日禦筆,看詳内侍官請給,欲自右武、武功大夫以上(應帶遙郡同),依今降指揮支一分見錢、二分折支,武功大夫合依嘉祐祿令,祗侯内侍以下[11],并随戰功人,依現行條法施行。
』 九月庚午,講議司奏:『契勘外路州軍,遇天甯節,啟建聖壽道場,滿散日依舊令錫宴,監司及提、總官并合就赴。
近年緣外路申請,許監司以本司錢排辦,遂于一郡之間連日宴設,因緣搔擾,及多造酒數分受所餘,殊失法意。
欲今後監司、廉訪、提、總之官,遇天甯節,依舊赴所在州軍錫宴。
』從之。
十一月庚午,講議司奏:『看詳牛羊司并乳酪院手分、專副,請自元豐年。
後來于大觀元年、政和八年,兩次增添,顯屬太優。
欲手分、專副各減食錢三貫文,其押司官所請不多,依舊支破外,餘本處奏乞事理,減監官茶湯錢四貫文,監門官茶湯錢三貫文,書手食錢一貫五百文。
』诏并依元豐法。
庚辰,講議司奏:『勘會州縣行戶,供應見在官并公使等陪費不易,已降指揮,量立免行錢,悉罷供應,務使行戶安業,革去搔擾之弊。
節次據外在官臣僚上言奏陳,奉行未久,商賈四集,物貨通流,比之往日,實直反更低小,公私蒙利。
兼訪聞自降指揮至今,帥府、監司置司,所在州軍推行,已得就緒。
所有其餘州縣,應合一體推行。
』從之。
十二月,金人入寇。
校勘記 [1]李琰 原本『琰』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補。
下句『琰淮南』以同書補。
[2]化水 原本作『水化』,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乙正。
[3]河北路 原本無『河』字,《長編拾補》卷二十一亦無『河』字。
茲據文意補。
[4]□□非先聖賢 《長編拾補》卷二十二徑作『非先聖賢』,茲仍其舊。
[5]講議司 原本脫『司』字,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二補。
[6]張□ 原本無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三補。
[7]李琰 原本『琰』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四補。
[8]盤川 原本『川』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四十九補。
[9]講議司 原本脫『司』字,據《長編拾補》卷四十九補。
[10]武功大夫 原本『武』字上衍一『文』字,據《長編拾補》卷四十九删。
[11]内侍 原本作『内吳』,據《長編拾補》卷四十九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