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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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勤恤民隐,遴柬庶官,朕無日不念也。
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
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知。
先帝常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複置,仍以使臣副之。
』先命中書、樞密院擇官具名進内。
上曰:『河北、陝西地控邊要,尤須得人,取性度平和有執守者。
』故親選太常博士陳綸、李及,自餘拟名以聞,鹹引對于長春殿,遣之所至,專察視内禁審詳案牒,州郡不得迎送。
聚會所部,每旬具囚系犯,由訊鞠次第申報,常檢舉催督。
在系久者,即馳往案問。
出入人罪者,移牒覆勘,劾官吏以聞。
諸色詞訴逐州斷遣不當、已經轉運使披斷未允者,并收接施行。
官吏貪濁弛慢者,具名以聞。
敢有庇匿,并當加罪。
仍借绯紫,以三年為任,增給缗錢如轉運使之數。
内出禦前印紙為曆,書其績效,中書、樞密院集其名,代還考課,議功行賞。
如刑獄枉濫、不能摘舉官吏曠弛、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置以深罪。
八月壬寅。
自罷兵之後[5],議者頗以國馬煩耗,歲費缣缯,雖市得尤衆,而損失亦多。
知樞密院事陳堯叟獨謂:『群牧之設[6],國家巨防。
今愚淺之說以馬為不急之務,則士卒亦當遣而還農也。
』作《群牧議》以獻[7],勒石大名監。
乙巳,制群牧制置使,命堯叟兼之。
堯叟初為群牧使,及掌樞密,即罷其任。
于是内侍副都知閻承翰為都監。
堯叟自陳職居近密,而與承翰聯事,合避物議。
上曰:『國馬戎事之本,宜得大臣總領,不可避也。
』堯叟尋以本司事多,請但署檢,其帖牒委使、副、判官印署施行。
從之。
尋又增置判官之員。
增置判官在九月丁亥,今并書之。
鹹平元年七月。
先是,有诏諸路課民種桑棗。
廣西轉運使陳堯叟上言曰:『臣所部諸州,土風本異,田多山石,地少桑蠶。
昔雲八蠶之綿,諒非五嶺之俗。
度其所産,恐在安南。
今其民除耕水田外,地利之博者,惟麻耳。
麻苎所種,與桑柘不殊。
既成宿根,旋擢新幹矣。
枝葉裁茂則刈獲是聞,周歲之間三收其苎。
複因其本十年不衰,始離田疇,即可紡績。
然布之出,每端止售百錢,蓋織者衆而市者少故也。
有遺利而民艱資。
今臣以國家軍須所急布帛為先,因勸谕部民廣植麻苎,以錢鹽折變收市之。
未及二年,已得三十七萬餘疋。
自朝廷克平交廣,布帛之供,歲止及萬,較今所得,何止十倍其多?今樹藝之民相率競勸,杼柚之功日以滋廣。
欲自今許以所種麻苎頃畝折桑棗之數,諸縣令、佐依例書曆為課,民以布赴官賣者,免其算稅。
如此則布帛上供,泉貨下流,公私交濟,其利甚溥。
』诏從之。
二年四月。
先是,左正言耿望知襄州,建議襄陽縣有淳河,舊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頃;宜城縣有蠻河,溉田七百頃,又有屯田三百餘頃。
請于舊地兼括荒田,置營田上、中、下三務,調夫五百築堤,仍集鄰州兵,每務二百,荊湖市牛七百頭分給之。
上曰:『屯田之廢久矣,苟如此,亦足為勸農之始。
』今望躬按視。
即以望為右司谏、直史館、京西轉運使,與副使朱台符并兼本路制置營田事。
是歲,種稻三百餘頃。
望初請以大理寺丞武程總營田務事。
程上疏言其不便,诏移程于它郡,别選官代之,俟異日務成,較其利害,取進止,行賞罰焉。
汝州舊有洛陽南務,遣内園兵士種稻。
雍熙中,以所收薄,且擾人,廢之賦貧民。
于是從台符之請複置。
募民二百餘戶,自備耕牛,就置團長,京朝官專掌之,墾六百頃,導汝水澆溉,歲收二萬三千石。
耿望除右司谏、直史館、京西轉運使,與副使朱台符兼制置營田,乃此月丙子。
今并書之月末。
耿望,未見。
十月。
先是,福建路不置惠民倉。
庫部員外郎成肅以為遠俗尤宜存撫,請增置焉。
戊午,诏從肅請。
丙午,令諸路轉運司申淳化惠民之制,歲豐熟則增價以籴,饑歉則減直而出之。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丙辰,上作文武七條,賜文臣任轉運使以下至知縣者,武臣任部署以下至巡檢者。
賜幕職州縣監務官《戒勵敕》[8]。
上謂宰臣曰:『群臣奏事,朕以職業戒之,因念漢制刺史以六條,武臣有諸葛亮七戒。
朕今參求要道,以儆勵君臣。
又思先朝以《儒行篇》賜近臣,今可以并賜一軸。
』 鹹平二年五月丁酉[9],以殿中丞鄄城馬元方權戶部判官,從戶部使陳恕所奏也[10]。
元方嘗建言:『方春民乏絕時,請預給庫錢,約至夏秋,令輸絹于官。
公私便之。
』朝廷因下其法于諸道,今預買絹蓋始此。
《馬元方傳》:戶部使陳恕奏元方為戶部判官,元方言:『方春民貧,請貸庫錢。
至夏秋,令以絹輸官。
』行之,公私果便,因下其法諸路。
按:元方以戶部判官在鹹平二年五月,後知徐州,景德元年十一月為梓州路轉運使。
本傳、附傳皆同。
範鎮《東齋記》雲:太宗時,馬元方為三司判官。
建言:『方春民乏絕時,預給庫錢貸之。
至夏秋,令輸絹于官。
預買絹蓋始于此。
』鎮所記與《元方傳》同,今從之。
王辟之《渑水燕談》獨雲[11]:祥符初,王旭知颍州,因歲饑,出庫錢貸民,約蠶熟,千輸一缣。
其後李士衡行之陝西,民以為便。
今行天下,于歲首給之,号『和買絹』。
或曰:預買始于旭也,今不取。
又按『實錄』,大中祥符三年閏二月己未,河北轉運使李士衡言:本路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缗錢。
常預假于豪民,出倍稱之息,及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員,以是工機之利愈薄。
請令官司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
從之。
仍令優與其直。
士衡正傳、附傳皆雲:因诏推其法于天下。
範仲淹作《李士衡神道碑》亦雲:為河北轉運使,建言:民乏泉貨,每春取絹直于豪戶,其息必倍。
本道歲給諸軍帛
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
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知。
先帝常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複置,仍以使臣副之。
』先命中書、樞密院擇官具名進内。
上曰:『河北、陝西地控邊要,尤須得人,取性度平和有執守者。
』故親選太常博士陳綸、李及,自餘拟名以聞,鹹引對于長春殿,遣之所至,專察視内禁審詳案牒,州郡不得迎送。
聚會所部,每旬具囚系犯,由訊鞠次第申報,常檢舉催督。
在系久者,即馳往案問。
出入人罪者,移牒覆勘,劾官吏以聞。
諸色詞訴逐州斷遣不當、已經轉運使披斷未允者,并收接施行。
官吏貪濁弛慢者,具名以聞。
敢有庇匿,并當加罪。
仍借绯紫,以三年為任,增給缗錢如轉運使之數。
内出禦前印紙為曆,書其績效,中書、樞密院集其名,代還考課,議功行賞。
如刑獄枉濫、不能摘舉官吏曠弛、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置以深罪。
八月壬寅。
自罷兵之後[5],議者頗以國馬煩耗,歲費缣缯,雖市得尤衆,而損失亦多。
知樞密院事陳堯叟獨謂:『群牧之設[6],國家巨防。
今愚淺之說以馬為不急之務,則士卒亦當遣而還農也。
』作《群牧議》以獻[7],勒石大名監。
乙巳,制群牧制置使,命堯叟兼之。
堯叟初為群牧使,及掌樞密,即罷其任。
于是内侍副都知閻承翰為都監。
堯叟自陳職居近密,而與承翰聯事,合避物議。
上曰:『國馬戎事之本,宜得大臣總領,不可避也。
』堯叟尋以本司事多,請但署檢,其帖牒委使、副、判官印署施行。
從之。
尋又增置判官之員。
增置判官在九月丁亥,今并書之。
鹹平元年七月。
先是,有诏諸路課民種桑棗。
廣西轉運使陳堯叟上言曰:『臣所部諸州,土風本異,田多山石,地少桑蠶。
昔雲八蠶之綿,諒非五嶺之俗。
度其所産,恐在安南。
今其民除耕水田外,地利之博者,惟麻耳。
麻苎所種,與桑柘不殊。
既成宿根,旋擢新幹矣。
枝葉裁茂則刈獲是聞,周歲之間三收其苎。
複因其本十年不衰,始離田疇,即可紡績。
然布之出,每端止售百錢,蓋織者衆而市者少故也。
有遺利而民艱資。
今臣以國家軍須所急布帛為先,因勸谕部民廣植麻苎,以錢鹽折變收市之。
未及二年,已得三十七萬餘疋。
自朝廷克平交廣,布帛之供,歲止及萬,較今所得,何止十倍其多?今樹藝之民相率競勸,杼柚之功日以滋廣。
欲自今許以所種麻苎頃畝折桑棗之數,諸縣令、佐依例書曆為課,民以布赴官賣者,免其算稅。
如此則布帛上供,泉貨下流,公私交濟,其利甚溥。
』诏從之。
二年四月。
先是,左正言耿望知襄州,建議襄陽縣有淳河,舊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頃;宜城縣有蠻河,溉田七百頃,又有屯田三百餘頃。
請于舊地兼括荒田,置營田上、中、下三務,調夫五百築堤,仍集鄰州兵,每務二百,荊湖市牛七百頭分給之。
上曰:『屯田之廢久矣,苟如此,亦足為勸農之始。
』今望躬按視。
即以望為右司谏、直史館、京西轉運使,與副使朱台符并兼本路制置營田事。
是歲,種稻三百餘頃。
望初請以大理寺丞武程總營田務事。
程上疏言其不便,诏移程于它郡,别選官代之,俟異日務成,較其利害,取進止,行賞罰焉。
汝州舊有洛陽南務,遣内園兵士種稻。
雍熙中,以所收薄,且擾人,廢之賦貧民。
于是從台符之請複置。
募民二百餘戶,自備耕牛,就置團長,京朝官專掌之,墾六百頃,導汝水澆溉,歲收二萬三千石。
耿望除右司谏、直史館、京西轉運使,與副使朱台符兼制置營田,乃此月丙子。
今并書之月末。
耿望,未見。
十月。
先是,福建路不置惠民倉。
庫部員外郎成肅以為遠俗尤宜存撫,請增置焉。
戊午,诏從肅請。
丙午,令諸路轉運司申淳化惠民之制,歲豐熟則增價以籴,饑歉則減直而出之。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丙辰,上作文武七條,賜文臣任轉運使以下至知縣者,武臣任部署以下至巡檢者。
賜幕職州縣監務官《戒勵敕》[8]。
上謂宰臣曰:『群臣奏事,朕以職業戒之,因念漢制刺史以六條,武臣有諸葛亮七戒。
朕今參求要道,以儆勵君臣。
又思先朝以《儒行篇》賜近臣,今可以并賜一軸。
』 鹹平二年五月丁酉[9],以殿中丞鄄城馬元方權戶部判官,從戶部使陳恕所奏也[10]。
元方嘗建言:『方春民乏絕時,請預給庫錢,約至夏秋,令輸絹于官。
公私便之。
』朝廷因下其法于諸道,今預買絹蓋始此。
《馬元方傳》:戶部使陳恕奏元方為戶部判官,元方言:『方春民貧,請貸庫錢。
至夏秋,令以絹輸官。
』行之,公私果便,因下其法諸路。
按:元方以戶部判官在鹹平二年五月,後知徐州,景德元年十一月為梓州路轉運使。
本傳、附傳皆同。
範鎮《東齋記》雲:太宗時,馬元方為三司判官。
建言:『方春民乏絕時,預給庫錢貸之。
至夏秋,令輸絹于官。
預買絹蓋始于此。
』鎮所記與《元方傳》同,今從之。
王辟之《渑水燕談》獨雲[11]:祥符初,王旭知颍州,因歲饑,出庫錢貸民,約蠶熟,千輸一缣。
其後李士衡行之陝西,民以為便。
今行天下,于歲首給之,号『和買絹』。
或曰:預買始于旭也,今不取。
又按『實錄』,大中祥符三年閏二月己未,河北轉運使李士衡言:本路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缗錢。
常預假于豪民,出倍稱之息,及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員,以是工機之利愈薄。
請令官司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
從之。
仍令優與其直。
士衡正傳、附傳皆雲:因诏推其法于天下。
範仲淹作《李士衡神道碑》亦雲:為河北轉運使,建言:民乏泉貨,每春取絹直于豪戶,其息必倍。
本道歲給諸軍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