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七

關燈
已推恩外,提舉夫役并應辦官等六十人轉兩官,減磨勘三年、二年、一年有差。

     三年十月庚寅[4],引進使、耀州觀察使、帶禦器械、專切提點陝西等路解鹽王仲千言:『契勘解鹽舊法,歲收鹽三十四萬六千九百一十五席一百八十斤為額。

    昨自措置, 後來大觀二年,種收新鹽三十八萬一千五百八十八席二十二斤,并大觀三年種收三十五萬三百九十四席一百七十六斤,連并二年敷過舊額。

    欲乞先次通行西京、河陽、汝州,仍每歲更支鹽三萬席,通見支陝西等路鹽數,共二十三萬席為額,候将來種收大段增廣,别具奏。

    乞通展舊法解鹽地分。

    』從之。

     四年七月乙醜,中書省措置财用所奏:『本所勘會京東、河北鹽貨,熙、豐舊法,止依本路通行。

    昨為水壞解池,權許通入解鹽地分。

    今來陝西制置解鹽司稱:兩池鹽三年溢額,其東北鹽已過元立期限。

    又稱見今解鹽地分與東北鹽相兼貨賣,欲行禁止。

    今先次相度,将東北鹽隻得于未通行解鹽州軍地分内貨賣,其已通行解鹽州軍地分,更不許放人。

    其榷貨務算計并諸場舍支,人已通行解鹽地分鹽,并自指揮到日住罷。

    所有已算出東北鹽未入已通行解鹽地分,許于州、縣、鎮任便貨賣,更不得放入已通行解鹽地分。

    其已通行解鹽地分,謂陝西、川峽路州軍并河東磁[5]、隰、晉、绛州、京西南路唐、鄧、襄、均、金、房、随、郢八州軍、京西北路西京、河陽、汝州。

    其客人見般到東北鹽貨未貨易者,官為盡數拘收。

    未得出賣,别取指揮,算錢還客。

    如敢隐藏,并同私鹽法斷罪。

    』诏:『在京通行解鹽,其在京合經由州縣地分内,亦許通行,仰措置财用所相度,卻于見行解鹽地分内,據今來添展州縣權住通行。

    及合行事件,并令本所疾速措置條畫,申尚書省。

    餘依所申。

    』 八月己巳,措置财用所措置相度條畫到下項:『一、今來解鹽至東京合經由州縣,欲乞令鄭州管下并中牟、開封府祥符、陽武縣管下,并令通放解鹽。

    一、今來既令經由州縣通行解鹽,卻乞将昨來王仲千所乞通入京西北路陳、颍、蔡州、信陽軍權住通放。

    一、所有添展通放解鹽州縣客人,已販到東北鹽約束曰限,并乞依今月一日已申事理施行。

    一、客人自降今來指揮到日,已算請出東北鹽元指定東京未到者,今乞隻令于所至州軍批引。

    其在鹽場未請出鹽者,今後隻就鹽場批引。

    其已到京未貨易者,限五日,令所委官就都鹽院盡數依在市見賣每斤價全袋拘買,即不得解折減落。

    其價錢,欲乞令榷貨務支還。

    一、在京鋪戶買下客人鹽,且令依舊價零細出賣,候都鹽院出賣日,别有指揮。

    一、乞令在京鋪戶赴都鹽院請買,出鹽置鋪,零細出賣,每斤官收價錢四十五文,足每一百斤,支與耗鹽十斤。

    其鋪戶須得依官價出賣,不得擅有增長。

    一、欲令戶部選委榷貨務監官一員,不妨本職,專切管勾買賣事件。

    一、乞就都鹽院擗截敖屋收買客鹽。

    一、乞就委見差提舉買鈔,戶部郎官專切提舉買賣鹽一宗事務。

    』诏并依。

     政和元年八月戊戌,中大夫、集賢殿修撰、陝西制置解鹽使李百祿為顯谟閣待制,以鹽池自生紅鹽,及種鹽及年外,增及一倍以上故也。

     校勘記 [1]挎截 原本『挎』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六補。

     [2]己亥 原本作『己巳』,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六改。

     [3]河東路 原本作『河東西路』。

    按:北宋無『河東西路』,『西』字衍,據《宋史·地理志》删。

     [4]三年 原本作『二年』,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八改。

     [5]磁 按:此當作『慈』。

    北宋慈州屬河東路,磁州屬河北路,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