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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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皇帝 方田 崇甯三年七月辛卯,宰臣蔡京劄子言:『臣等竊以賦調之不平久矣。

    自開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貿易,富者貪于有餘,原立價以規利;貧者迫于不足[1],薄移稅以速售,故富有跨州轶縣,所管者莫非膏腴,而賦調反輕;貧者所存無幾,又且瘠薄,而賦調反重,因循至今,其弊愈甚。

    熙甯初,神宗皇帝灼見此弊,遂诏有司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蓋以土色肥饒别田之美惡,定賦之多寡,方為之限,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隐。

    戶給之帖,而升合尺寸無所遺,以買賣,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奸,邦财自此豐,民賦自此省,其為法豈小補哉?五路州縣有經方田者,至今公私以為利。

    遭元祐紛更,美意良法未遍于天下。

    今其文籍見在,可舉而行。

    今檢會《熙甯方田敕》,推廣神考法意,删去重複沖改,取其應行者為方田法,計九冊,以《崇甯方田敕令格式》為名,謹具進呈。

    如允所奏,乞付三省頒降施行。

    』從之。

    诏曰:『方田之法,均輸之本,舉而行之,或有謂之利,或有謂之害者,何也?蓋系官之能否,吏之貪廉。

    若驗肥瘠,必當定租賦有差,無搔擾之勞,蒙均平之惠,則豈不謂之利欤?若驗肥瘠或未撫寔,定租賦或有增損,倦追呼之煩,有失當之擾,官不能振職,吏或緣為奸,裡正鄉胥因敢挾取,則豈不謂之害欤?如委官管勾,切在遴選廉勤公正、材敏清嚴、善馭吏者為之,庶幾人被寔惠。

    』 蔡京申請及二诏,诏旨誤載于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今移初诏入此,後诏見大觀元年二月己卯。

     八月己酉,尚書省言:『方田法雖已頒降,緣其系熙甯建立,至為精密。

    竊慮州縣未遽通曉,又四方田畝山川不同,須講論詳熟,然後行之,不緻違戾。

    』诏令諸路提舉常平官選差能幹官,不拘資序、員數,看詳《方田敕令格式》,務令詳熟,即告谕州縣官吏,随所在土俗令講論,候滿一年,已通曉,仍候本州豐熟,即依措置施行。

    自京西、河北每歲先行,兩路内已經方田,如元祐曾更改,并依熙甯、元豐法。

    』 九月丁酉,奉議郎、知開封府太康縣李百宗言:『竊見朝廷推行方田均稅之法,天下莫不欣然。

    伏睹熙甯、元豐之政,俾州縣利賦,無輕重不均之弊,而又以本縣豐熟日推行,此誠甚盛之舉也。

    然臣頃聞州縣官吏有苟簡懷異之人,往往以本縣豐熟妄為災傷,以避推行,或有好進之徒,以人戶實被災傷妄為豐熟,務要邀求恩賞,殊不知體朝廷良法美意,本以便民為務也。

    臣愚欲乞诏有司下逐路提舉常平司常切覺察,如有州縣敢有苟簡、避免或妄觊恩賞,緻推行違戾者,乞朝廷重行黜責,庶幾法令之行與時适當,而下民均被德澤。

    』從之。

     十月丁己,戶部言:『滑州韋城縣民魯寶等稱,自嘉祐二年立法,委官方田均稅,至元豐八年以前,約日量及數百縣,是為損有餘而補不足。

    訪聞京西、河北兩路見行方田,本縣稅極不均,幸今豐熟,元聞傷[2],乞早賜差官。

    』诏依所乞。

     四年七月丁已,诏:『方田路分,令提舉司體量稅賦最不均縣分,每歲逐州先方一縣。

    如五縣以上,先方二縣。

    災傷縣權罷。

    』 九月丙午,诏諸路方田更不專差官點檢,令提舉司于本路見任人的委官。

     大觀元年二月己卯,禦筆手诏:『農為政本。

    今天下承平日久,而賦役未均,富者租輕,貧者稅重,殆兼并遊手,豪奪恣漁故欤?乃者神考命方田,制地力土宜,而均節之,以作民職,以令地貢,其法詳盡。

    累年于茲,未克底績,其可怠志?可候歲豐農隙,選擇能吏,推原法意。

    自近及遠,始于一州,以及一路,布之四方,使民無偏重之患,以稱朕意。

    』 三年六月王午,臣僚上言:『伏以方田之制,即《周官》土均之法也。

    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蓋所以均之,非所以增之也。

    訪聞京西南路将方田十等并作五等,又欲以河南府比附輕重,地有肥瘠,田有等差,則賦有重輕,豈可一概比附而增之也?況诏書方田之意,止欲均其稅賦。

    今乃于額外增添,多至數倍,至今民間詞訴不絕,漸至逃移,非經久之策。

    所有今有張徽言建議,乞不施行。

    』诏依,仍以徽言送吏部與合入差遣。

     四年二月癸巳,诏:『方田之法,均賦惠民。

    訪聞近歲以來,有司推行怠惰,監司督察不嚴,賄賂公行,高下失實。

    下戶受弊,有害官法。

    可嚴敕所部,仍仰監司覺察。

    如違,當行嚴斷!』 五月己酉,诏:『去歲諸路災傷,今春雨旸時若,農務方興,所有方田,可遵用熙甯故事并權罷,候豐熟日别奏取旨。

    其已方量了畢,止是官司攢造文字去處,許依條限了當。

    』 七月辛醜,臣寮上言:『乞方田不拘已畢未畢,并權住罷。

    』诏:『應方田雖已經方量,而高下失當,肥瘠不均。

    見有詞訴在官司者,自系未畢,合依已降朝旨權罷。

    其稅賦依未方已前,各依舊送納。

    』 十一月丁卯,勘會:『朝廷方田之法,本均稅賦,使無偏輕偏重之弊,蓋所以恤民,非所以厲民也。

    訪聞天下方田官吏,多不體朝廷之意,搔擾良民,靡所不至,非特方田,以增稅賦,又且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上戶或增數百缗,下戶亦不下數十缗。

    民戶因此廢業失所,饑莩者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