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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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備,無愧于古。

    可載之祀儀。

    』從劉炳之言也。

    乙醜,禦崇政殿,閱舉制造禮器所之禮器,并出古器宣示百官。

     《實錄》但書禦崇政殿,以古器宣示百官。

    今以诏旨十六日所書增入。

     禮制局言:『圜壇舊制四成,一成二十丈,再成十五丈,三成十丈,四成五丈。

    成高八尺一寸,十有二陛,陛七十二級。

    二壝,壝二十五步,古所謂地上圜邱、澤中方邱,蓋因地形之自然,非人為也。

    然王者建國所在,或無自然之邱,則于郊擇吉土,以兆神位。

    為壇之制,當有度數,陽奇陰偶。

    王令諸侯為壇三成,用陽數也。

    然則化天之壇宜為三成。

    自後周以來,始為四成,逮今未革。

    今定為圜壇三成,自後一成以九九之數,廣八十一丈;再成用六九之數,廣五十四丈;三成用三九之數,廣二十七丈。

    每成高二十七尺,總三成,二百一十有六,乾之策也。

    為三壝,壝三十六步,乾之策:一十有六也。

    成與壝俱三三,天之數也。

    考曆代以及今之壇制,其次第星辰,有不倫者。

    舊制五星、十二辰位于第一龛,二十八宿位于第三龛。

    夫五星、二十八宿相與為經緯,則二十八宿為五星之所含,而十二次是所相待以成者也。

    臣等今議,升二十八宿等四十四位于第二龛。

    舊制:第二龛星辰之位為重行,則壝内之位,亦當如之。

    今中宮、外宮之星為重行,于壝之内,其衆星三百有六十位之外如故。

    』從之,候遇今次大禮施行。

    戊辰,禮制局言:『方壇舊制三成,第一成崇三尺,第二、第三成皆崇二尺五寸。

    上廣十六丈。

    夫圜壇既則象于乾,則方壇當效法于坤。

    今議方壇定為再成,一成廣三十六丈,再成廣二十四丈,每成崇十八尺,積三十六尺,其廣與崇,皆得六六之數,以坤用六故也。

    為四陛,為級一百四十有四,所謂坤之策百四十有四也。

    為再壝,壝二十有四步,取坤之策二十有四也。

    成與壝再,則兩地之義也。

    其從祭之祗升四鎮海渎、五行五嶽,同位于第二龛,而山林、川澤、邱陵、墳衍、原隰之祗位内,如故壝,并飾以黃。

    』诏令楊戬依此修築。

     十一月乙巳,禮制局言:『讨論玉辂沿革,《周官·巾車》言:「錫樊纓十有再就。

    」注:「樊及纓,皆以五采廚飾之。

    十有二就。

    就,成也。

    」今馬纓止有十二而無采色,不應古制,欲以五采廚飾之。

    樊纓十有二就,《周官》馭路儀以「鸾和為節」。

    注:「鸾在衡,和在轼,皆以金為之。

    」《韓詩外傳》曰:「升車則馬動,馬動則鸾鳴,鸾鳴則和。

    」應今路衡、轼并無鸾和,乞添置。

    《周官·辀人》言:「蓋之圜以象天。

    蓋弓二十有八,以象星。

    」今蓋弓二十有二,不應古制,乞增造。

    《巾車》言:「玉辂建大常十有二斿。

    」注:「太常九旂之畫日月者,正幅為縿,斿則屬焉。

    」而不言色。

    《司常》:「掌九旂之物名。

    日月為常。

    」注:「凡九旂之帛皆用绛,以周尚赤故也。

    」《禮記·月令》:「中央天子,乘大辂,載黃旂。

    」以金、象、革、木四路及所建之旂,與四時所乘、所載皆合。

    今玉辂所建之旂以青帛,帛十二幅,連屬為之,有外龍而非交龍,又無三辰,皆非古制。

    如依成周,以所尚之色,則當用赤;依《月令》兼四代之制,則當用黃。

    仍分縿、斿之制及繡畫三辰于其上。

    又《周官》:「節服氏掌祭祀,衮冕六人,維王之太常。

    」今改制太常,其斿曳地,當依《周官》,以六人維之。

    又《左傳》言:「錫鸾和鈴,昭其聲也。

    」注:「錫在馬面,鈴在旂首。

    」今旂首無鈴,乞增置。

    又車蓋,周以流蘇及佩,各垂八,無所法象。

    欲各增為十二,以應天數。

    及辂之諸未盡飾,以玉為稱,其實而羅紋雜佩,乃用塗金。

    乞改為玉。

    又車箱兩轓有金塗龜文及鵾翅,左龍右虎,乃後代之制。

    欲改用蟉龍,加玉為飾。

    」又言:「既建太常當車之後,則自後登車有妨。

    《曲禮》言:「君車将駕,則仆執策立于馬前。

    已駕,仆展鈴效駕,奮衣由右上,取貳綏,跪乘,執策分辔,驅之五步而立。

    君出就車,則右君升車。

    」亦當自右由前而入。

    今玉辂前有式櫃,不應古制,恐當更易,以便登車,及改式之制。

    又《禮記》言車得其式,《周官·輿人》:「參分其隊,一在前,二在後,以揉其式,以廣之半為之式崇。

    參分轸圍,去一以為式圍;參分轵圍,去一以為轛圍。

    」注:「立者為掛。

    」今玉辂無式,合增置。

    』诏:「玉辂用青質,輪、辀、辂、帶,其色如之。

    四柱、平盤、虛櫃則用紅。

    增蓋弓之數為二十八,左右建旂常并青。

    太常繡日、月、五星、二十八宿,旂上則繡以雲龍之杠,青縚,鈴垂十有二就。

    流蘇及佩各增十二之數。

    樊、纓飾以五采之罽,衡、轼之上,又加鸾和。

    辂之諸末耀葉螭頭、雲龍垂于鎚腳,花闆結綏,羅文雜佩,羽童、麻爐香、寶壓、貼牌字皆飾以玉。

    自後而升,式櫃不去。

    』既成,高二尺七寸五分,闊一丈五尺。

     《實錄》有删修,與诏旨略不同,當别緻詳。

     四年正月辛醜,禮制局言:『夏祭用法駕,合乘大辇指揮,乞賜裁酌。

    』诏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