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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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草》十一月六日禦筆。

    按:十三日,始降诏置講議司,恐此雲六日,必誤。

    朱勝非雲:『宣和七年,置講議司,以革弊事,宰執為提舉官。

    餘在都司,被命覆實,凡已經裁減者再看詳訖,方行取旨。

    未幾,太保、領樞密院蔡攸同提舉,餘固已疑之。

    攸違議以謂內侍掌職事于宮禁,外庭無由稽考,乞應合裁減事,委童貫取旨。

    時貫以廣陽郡王領右府,諸閹之長故也。

    後旬日,送下五十餘狀。

    貫雲:禁中進呈,得旨并依。

    餘即遍閱,皆主者自陳,名為減損,其實增添。

    知某局元置親衛兵士五百人,自置營以來,止有三二百人,今減元額作四百人,卻限一月招填,或取撥足數。

    他事大率如此,方悟攸言與此曹為地。

    嘗檢照官制:熙甯以前,文臣朝議大夫至中奉大夫共二十九員,止有中散二員,餘皆朝議。

    今一百九十餘員。

    武臣觀察使至節度使止二十七員,今一百七十員。

    餘官五之二合文、武官舊有九千餘員,今三萬五千餘員。

    餘力請于時相白時中、李邦彥,謂置司無補,不若不置。

    未幾結罷。

    初,崇甯中,蔡京作相,置講議司,凡謬政弊法流毒天下者,皆當時所為也。

    官吏數百人增給厚俸,濫賞驟遷,浮費不赀,會集僚屬,蠏黃饅頭一味,用錢一千三百餘缗,則他可知矣。

    如是二年而罷。

    今置司又以講議為名,雖立意不侔,亦無補也。

    』 辛卯,開封尹兼侍讀燕瑛、前徽猷閣直學士任諒特起複,并為講議司詳議官;朝散大夫直祕閣季同、朝請大夫王雲、承議郎鄭望之、朝奉大夫直秘閣高衛并為參詳官。

     十二月甲辰朔,手诏:『朕執權秉要,以正主道,賦事圖功,責在股肱之臣。

    比年以來,任匪其人,政失厥中,明發悚惕。

    念我烈考之谟訓,修革蠱弊,庶幾持循,肆命近弼,置司講議。

    太師緻仕蔡京輔朕初載,誕著碩膚。

    屬闵勞以官職之事,即安重廬,憲其言行,尚有賴焉。

    《書》不雲乎:「詢茲黃發,則罔所愆。

    」京可兼領講議司,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書,毋緻勤勞,以稱貴老貪賢之美。

    』 《實錄》、本紀雲:蔡京領講議司。

    朱勝非雲:蔡京崇甯元年拜相,四年罷。

    大觀元年複入,三年又罷。

    政和二年複入,宣和初又罷。

    六年冬,王黼罷相,白時中、李邦彥并拜太、少宰。

    未幾,京東盜起,京黨哄然以謂宰相望輕。

    乃诏京複總三省,許私第治事,三五日一造朝。

    時京已八十歲,目盲不能書字,足蹇不能拜跪矣。

    子絛用事,凡判筆,皆絛為之,仍代京禁中奏事,于是肆為奸利,賞罰無章,黜陟紛纭。

    絛妻兄韓梠者,驟用為戶部侍郎,密與謀議,貶逐朝士,殆無虛日。

    絛每造朝,侍從以下皆迎,揖附耳語。

    堂吏抱文按,數十人從之。

    遣使四出,誅求采訪,喜者令薦之,不喜者令劾之,缙紳無不側目。

    』 七年四月己未,講議司奏:『内降臣僚劄子,及杭州裡外市戶呂禧等狀,乞納錢免行事。

    看詳州縣行戶立定時旬價值,令在任官下行買物,蓋令知物價低昂,次防虧損、貪暴之吏怙法倚勢、非理搔擾等。

    今相度欲依所乞,令兩浙路依杭州已降指揮,立為永法,諸路州縣依此,仍令逐路提刑司選委清強官,同州縣知、通、令、佐取索行戶色數,計在任官多寡,随陪費輕重,立定免行錢。

    其錢并作上供,赴大觀庫送納雲雲。

    』诏依舊講議司措置到事理施行。

    庚申,太師、魯國公、領三省事蔡京依前太師、魯國公緻仕。

    乙醜,講議司奏:『契勘諸路州縣供官之物,不許擅行科配。

    比年以來,轉運司多不以州軍大小,州軍又不以縣邑人戶家力一既拋科,及諸縣将抛降之物,往往比合用之數暗行增添,容縱公吏,作弊為甚。

    欲今後應科配之物,轉運司随州軍大小、州軍随縣邑人戶家力均抛,令當職官前期依此品量均定,具逐等逐戶合科配物色數目申本州檢察,仍以人戶等第、家業合著之數單名降榜,付縣曉谕人戶通知。

    如有不均,或數外增添催科,許人戶越訴,監司覺察按劾,庶幾輸納均當,革去奸弊。

    』從之。

    己巳,講議司奏:『檢會講議司劄子,勘會人戶輸納官賣鈔,旁州縣不能钤束公人計會,盡行收買,卻于人戶處邀求厚價,比之官價,多至數倍。

    兼又阻節留滞,是緻有人戶粜賣所納物斛,用充盤川[8],為害甚大。

    緣上件鈔旁錢法行已久,難以盡行免放,欲更不印賣,止令人戶從便,自寫鈔旁輸納,官置單名,曆用合同印記,令人戶量納合同印記錢,杜絕阻節之弊,亦可以關防僞濫。

    所有約束并納錢合行事件,别具措置行下。

    』诏依所定施行。

     六月辛未,講議司奏:『欲令諸路豐熟州縣,佔定大、小麥實直上價,與加饒三分,聽人戶赴官折納,無得辄有抑勒。

    應合分科積欠,隻将合催之數勸誘折納。

    其未合催科次,無得一例催理。

    』從之。

    癸亥,講議司言[9]:『視官非元豐官制,不惟紊亂名實,兼亦耗蠹國用。

    』诏視官并罷。

    甲子,講議司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