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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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上表稱謝言:『伏睹诏書,布告中外,責鄒浩誣罔故鄧王非妾所生等事,以正朝廷之風化,以葉泰陵之聖德,銜冤上訴,俟明命于三年;頒诏亟行,示信恩于四海。
下以稱在廷之公議,上以慰哲廟之神靈。
仰荷睿明,惟知感泣。
伏以妾奉京辇良家之子,玷先朝侍禦之聯,雨露既及于凡材,草木焉知其帝力?屬鄧王載誕之後,适長秋虛位之時,被兩宮之玉音,及群臣之佥議,旋加冊命,進掌後宮。
非天克相以誰為?在妾何緣而自緻?奸邪橫逆,指愛子作他人;中外動搖,視诏詞為诳語。
以妾身而敢恨,顧先帝以何如?亦當自反其所言,信出不根之私語。
且以元佑皇後因逐一尼,遂倡事端,逮從制勘,禁書圖畫之備露,禦史錄案之甚明。
自取之刑,俄聞廢命。
案牍固存于朝論,推原豈本于妾身?方群小之肆誣,實衆尤之難辨。
當陛下承祧之始,屬欽聖垂簾之間,泣血書辭,呼天雪憤,庶幾中外,備見終始。
豈期元祐之朋邪,競蓄前朝之怨憾。
喜聞人過,豈驗是非?增飾煩言,更加傷害。
方且拟議以深斥,尚何封章之可行!妾所痛者,慮傷先帝之明恩;妾所重者,恐亂後世之信史。
惟大事之若是,曷小己之足論?終期群枉之冰銷,果賴至仁之洞察。
奮英謀而獨斷,紹列聖以禦圖。
邪正剖分,黑白昭著。
奸言僞說,難逃聖覽之明;巧诋深冤,灼見沽名之賊。
曲文平悃,昭示四方,此蓋伏遇皇帝陛下堯舜相承,文武善繼,上追兄弟友恭之義,下憐母子孤露之情,辯百年疑似之非,正萬世昭明之典。
妾殒身何報,沒齒知榮,生當竭節,以答聖恩;死亦無憾,而見哲廟。
』诏并送史官。
浩之本章,紹聖間即焚之。
今所降者,蔡京使其黨僞為浩疏也。
此據汪藻所編诏旨。
今《徽宗實錄》乃削去,但于《鄒浩傳》載浩本章及诏耳。
《哲宗實錄》于元符二年閏九月二十六日乙未,越王薨,因載崇甯元年閏六月十八日手诏,并元符皇後謝表。
新錄辨誣曰:初,元符皇後之立,鄒浩上疏極論,坐貶新州。
太上皇帝即位,遂複召用。
時蔡京寝用事,忌浩,因求浩舊疏不得,乃使其黨作為疏,曰『臣聞仁宗皇帝垂拱四十二年』,至『斬惇之首以謝天下』。
此疏盛行,而實非浩疏也。
繼而京執政,故有是劄子,及皇後劉氏上表。
按:《實錄》止合載當年之事,以事系日。
以上三項,系事在三年之後,見合删修入《徽宗實錄》。
今去全文一千三十七字,然舊初不載鄒浩僞疏。
又今所修《徽宗實錄》既削去崇甯诏書,又削劉後謝表,但于《鄒浩傳》載浩本疏及诏書耳。
今史院诏旨改元符皇後訴皇太後表,隻作《上皇帝》,比舊所傳诏旨,已自不同。
又不載劉氏謝表,不知何也,當考。
要是此段并非實事,鄒浩疏、元符皇後《上皇太後表》及《謝徽宗表》,皆蔡京為之也。
《丁未錄》雲:『上欲再貶浩,而三省求浩元疏不獲,下浩取稿。
浩奏以元稿不存。
陳瓘聞而歎曰:「若後日有撰惡語以進者,将何以自明?」已而章惇果僞撰浩疏,袖以進。
』按:惇元符三年九月八日已罷相,僞鄒浩者,乃蔡京也。
甲戌,知樞密院蔣之奇言:『近上劄子,為元符二年内,送簡子與鄒浩,見般出觀音院待罪,乞重行黜責。
伏蒙聖恩,特降中使宣押,仍封還劄子者。
竊以鄒浩上章狂妄不根,王法所棄。
臣于是時,身為從官,不能詳審,乃緣鄉闬之故,猥以尺牍通問,罪應竄斥。
哲宗皇帝隆寬善貸,止解近職,出守便郡。
到官未幾,複移帥府。
天地之施,死且不報。
伏遇皇帝陛下應天寶命,紹履尊極,臣旋被寵擢,召還禁直。
繼蒙簡拔,擢貳樞管。
甫及期年,擢冠右府。
望輕德厚,粉骨難酬。
惟夙夜戮力盡瘁,庶以少答萬分。
今鄒浩舊章發露,降散官閑置。
臣備位大臣,前日之事,不敢蔽欺不言,以幸苟免。
伏望聖慈下臣章有司,俾詳議臣罪,特從貶降。
』诏不許收留,仍封還劄子。
戊寅,起居舍人範緻虛言:『伏睹诏旨,鄒浩狂悖诋誣先朝之罪,已複正典刑。
按:浩所為如此,臣子之義,所宜共棄。
而昨于鄒浩未得罪之時,趨往相見,因此罣于吏議,自太學博士沖替。
昨蒙登極大霈。
除落過名,依舊複充太學博士。
因緣召對,遂叨近侍。
雖荷陛下寬恕,棄瑕收錄,未賜譴責,在臣于義,自難安處。
伏望早賜指揮,正臣罪辜。
臣見在家待罪,不敢更供職事。
』诏令供職(餘見《黨籍》)。
校勘記 [1]事發 原本二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六補。
[2]更為 原本二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六補。
[3]海陵 原本作『海甯』,《長編拾補》卷十八同。
《元豐九域志》卷五:『泰州,海陵郡,軍事。
治海陵縣。
』茲據改。
[4]五年八月丙寅 按:《長編拾補》卷三十四漏揖此條及以下注文。
[5]不下 原本『不』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三十六補。
[6]閏六月丙寅 原本『閏』字上衍『辛未』二字,據《長編拾補》卷十九删。
[7]其業 原本『業』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九補。
[8]常膳 原本作『嘗膳』,據文意改。
下以稱在廷之公議,上以慰哲廟之神靈。
仰荷睿明,惟知感泣。
伏以妾奉京辇良家之子,玷先朝侍禦之聯,雨露既及于凡材,草木焉知其帝力?屬鄧王載誕之後,适長秋虛位之時,被兩宮之玉音,及群臣之佥議,旋加冊命,進掌後宮。
非天克相以誰為?在妾何緣而自緻?奸邪橫逆,指愛子作他人;中外動搖,視诏詞為诳語。
以妾身而敢恨,顧先帝以何如?亦當自反其所言,信出不根之私語。
且以元佑皇後因逐一尼,遂倡事端,逮從制勘,禁書圖畫之備露,禦史錄案之甚明。
自取之刑,俄聞廢命。
案牍固存于朝論,推原豈本于妾身?方群小之肆誣,實衆尤之難辨。
當陛下承祧之始,屬欽聖垂簾之間,泣血書辭,呼天雪憤,庶幾中外,備見終始。
豈期元祐之朋邪,競蓄前朝之怨憾。
喜聞人過,豈驗是非?增飾煩言,更加傷害。
方且拟議以深斥,尚何封章之可行!妾所痛者,慮傷先帝之明恩;妾所重者,恐亂後世之信史。
惟大事之若是,曷小己之足論?終期群枉之冰銷,果賴至仁之洞察。
奮英謀而獨斷,紹列聖以禦圖。
邪正剖分,黑白昭著。
奸言僞說,難逃聖覽之明;巧诋深冤,灼見沽名之賊。
曲文平悃,昭示四方,此蓋伏遇皇帝陛下堯舜相承,文武善繼,上追兄弟友恭之義,下憐母子孤露之情,辯百年疑似之非,正萬世昭明之典。
妾殒身何報,沒齒知榮,生當竭節,以答聖恩;死亦無憾,而見哲廟。
』诏并送史官。
浩之本章,紹聖間即焚之。
今所降者,蔡京使其黨僞為浩疏也。
此據汪藻所編诏旨。
今《徽宗實錄》乃削去,但于《鄒浩傳》載浩本章及诏耳。
《哲宗實錄》于元符二年閏九月二十六日乙未,越王薨,因載崇甯元年閏六月十八日手诏,并元符皇後謝表。
新錄辨誣曰:初,元符皇後之立,鄒浩上疏極論,坐貶新州。
太上皇帝即位,遂複召用。
時蔡京寝用事,忌浩,因求浩舊疏不得,乃使其黨作為疏,曰『臣聞仁宗皇帝垂拱四十二年』,至『斬惇之首以謝天下』。
此疏盛行,而實非浩疏也。
繼而京執政,故有是劄子,及皇後劉氏上表。
按:《實錄》止合載當年之事,以事系日。
以上三項,系事在三年之後,見合删修入《徽宗實錄》。
今去全文一千三十七字,然舊初不載鄒浩僞疏。
又今所修《徽宗實錄》既削去崇甯诏書,又削劉後謝表,但于《鄒浩傳》載浩本疏及诏書耳。
今史院诏旨改元符皇後訴皇太後表,隻作《上皇帝》,比舊所傳诏旨,已自不同。
又不載劉氏謝表,不知何也,當考。
要是此段并非實事,鄒浩疏、元符皇後《上皇太後表》及《謝徽宗表》,皆蔡京為之也。
《丁未錄》雲:『上欲再貶浩,而三省求浩元疏不獲,下浩取稿。
浩奏以元稿不存。
陳瓘聞而歎曰:「若後日有撰惡語以進者,将何以自明?」已而章惇果僞撰浩疏,袖以進。
』按:惇元符三年九月八日已罷相,僞鄒浩者,乃蔡京也。
甲戌,知樞密院蔣之奇言:『近上劄子,為元符二年内,送簡子與鄒浩,見般出觀音院待罪,乞重行黜責。
伏蒙聖恩,特降中使宣押,仍封還劄子者。
竊以鄒浩上章狂妄不根,王法所棄。
臣于是時,身為從官,不能詳審,乃緣鄉闬之故,猥以尺牍通問,罪應竄斥。
哲宗皇帝隆寬善貸,止解近職,出守便郡。
到官未幾,複移帥府。
天地之施,死且不報。
伏遇皇帝陛下應天寶命,紹履尊極,臣旋被寵擢,召還禁直。
繼蒙簡拔,擢貳樞管。
甫及期年,擢冠右府。
望輕德厚,粉骨難酬。
惟夙夜戮力盡瘁,庶以少答萬分。
今鄒浩舊章發露,降散官閑置。
臣備位大臣,前日之事,不敢蔽欺不言,以幸苟免。
伏望聖慈下臣章有司,俾詳議臣罪,特從貶降。
』诏不許收留,仍封還劄子。
戊寅,起居舍人範緻虛言:『伏睹诏旨,鄒浩狂悖诋誣先朝之罪,已複正典刑。
按:浩所為如此,臣子之義,所宜共棄。
而昨于鄒浩未得罪之時,趨往相見,因此罣于吏議,自太學博士沖替。
昨蒙登極大霈。
除落過名,依舊複充太學博士。
因緣召對,遂叨近侍。
雖荷陛下寬恕,棄瑕收錄,未賜譴責,在臣于義,自難安處。
伏望早賜指揮,正臣罪辜。
臣見在家待罪,不敢更供職事。
』诏令供職(餘見《黨籍》)。
校勘記 [1]事發 原本二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六補。
[2]更為 原本二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六補。
[3]海陵 原本作『海甯』,《長編拾補》卷十八同。
《元豐九域志》卷五:『泰州,海陵郡,軍事。
治海陵縣。
』茲據改。
[4]五年八月丙寅 按:《長編拾補》卷三十四漏揖此條及以下注文。
[5]不下 原本『不』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三十六補。
[6]閏六月丙寅 原本『閏』字上衍『辛未』二字,據《長編拾補》卷十九删。
[7]其業 原本『業』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九補。
[8]常膳 原本作『嘗膳』,據文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