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相濟,非止一端。
推原其心,豈勝誅殛?比诏編類,具列姓名,乃下從班,博盡衆議,仍為三等,各竭所聞,庶幾佥同,罔有漏失。
惟邪慝之複起,蓋源流之相承。
迹其從來,于元祐得罪宗廟,甯分等差?悉皆親書,通為一籍,載刊諸石,置在朝堂,為臣不忠,附見于末。
所麗雖異,其罪惟均。
朕方以仁恩遍覆天下,前既遣绌,弗忍再行,亦有可矜,出于籍外。
自時厥後,已定不渝,群聽式孚,毋複辄論。
其元符末奸黨并通入元祐籍,更不分三等。
應系籍奸黨已責降人,并各依舊。
除今來入籍人數外,餘并出籍,今後臣僚,更不得彈劾奏陳。
』 诏:『章惇、曾布、黃履、岑象求、董敦逸、馬涓、孫谔、王回、尹材、葛茂宗、範柔中,并依元祐系籍人逐次已降指揮。
其餘續入籍人,子并親兄弟并免,即不得到阙,仍依已降指揮施行。
内李偁、閻守勤等子弟,關樞密院取旨。
』尋改『不得到阙』字作『即不得收在京差遣』字,餘依已降指揮。
壬戌,蔡京奏:『奉诏令臣書元祐奸黨姓名。
恭惟皇帝嗣位之五年,旌别淑慝,明信賞罰,黜元祐害政之臣,靡有佚罰。
乃命有司,夷考罪狀,第其首惡與其附麗者以聞,得三百九人。
皇帝書而刊之石,置于文德殿門之東壁,永為萬世子孫之戒。
又诏臣京書之,将以頒之天下。
臣竊惟陛下仁聖英武,遵制定功,彰善瘅惡,以昭先烈。
臣敢不對揚休命,仰承陛下孝弟繼述之志?謹書元佑奸黨姓名,仍連元書本進呈。
』 七月壬申朔,诏應入籍人,父并不得任在京差遣。
戊寅,降授中大夫蔣之奇追複右正議大夫,念其進對之際,嘗陳紹述之說也。
诏李偁、閻守勤并依元祐系籍人逐次已降指揮,其子及親兄弟,并與外路遠處監當差遣。
李洵仁落閤門祗侯,閻休落寄班祗侯,李洵直入續籍。
内臣子并親兄弟有系入内使臣者,并送内侍省。
丙申,诏:『除第一次立石入籍元祐奸黨,及今年六月十七日降指揮,章惇等十一人子并親兄弟逐次已降指揮外,其續入籍人,并合依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指揮。
』 六月二十二月六日指揮,已并入十七日指揮,或仍别見。
十一月丙子,诏:『上書邪等人,今後内外官司并不得薦舉改官。
及縣令已舉到人,更不收使,仍令吏部将上書邪等姓名遍牒行下。
』庚辰,诏:『上書邪等選人,除不得注知縣令、丞外,其職官、錄、參、判、司、簿、尉,并許差注。
』丙申,祀圜邱,大赦天下,應系貶谪官員,除元祐奸黨籍所别有指揮不許移放之人外,未量移者與量移。
四年二月乙酉,诏:『元祐奸黨,五服内親屬不許保明充三衛官。
親勳、翊衛即知同保系籍元祐奸黨五服内親屬而不告者處斬。
』 五月戊申,诏:『前降元祐奸黨五服内親屬不許保充三衛官,及知同保有犯不告條内、「五服」字上,各添入「本宗」二字。
』又诏:『元佑奸黨系籍,除情罪人子不得到京師及不注知州、知縣差遣外,父、子、孫、兄弟并餘指揮并罷。
』 七月甲寅,禦批:『元祐奸惡,即今皆有墳寺,歲度僧行及紫衣師号等尚如故,未曾降指揮沖改。
可令從今并住罷,更不施行,以戒為臣之不忠者。
』禮部勘會呂大防、韓維、司馬光、韓忠彥、傅堯俞、孫固、鄭雍、曾布、胡宗愈、黃履、蔣之奇、陸佃、文彥博、呂公著、 李清臣、王岩叟、蘇轍、張商英、劉摯十九人所管墳寺,诏本身所乞寺額特免毀拆,不得充本家功德院,并改賜敕額為壽甯禅院,别召僧住持。
丁巳,禦筆手诏:『應上書、奏疏見羁管、編管人,可特與放還鄉裡,仰州縣長吏及監司取責親屬保任其身,仍令三省量輕重,具名立法聞奏。
』 此诏有啟之者。
八月壬辰,诏:『應上書編管進士已放歸鄉裡、責親戚保任者,若犯流以上罪,或擅出州界,或不改革,辄有謗讪,其保任與同。
』 十二月癸巳,禦筆手诏:『昨降手劄,應上書、奏疏見編管、羁管人令還鄉裡,責親屬保任。
而有司止從量移,其誣謗深重,除範柔中、鄧考甫不放外,餘并依已降指揮放還鄉裡,令親屬保任如法。
』 校勘記 [1]二月□□《長編拾補》卷二十三校雲:『《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二月,置漏澤園。
」《十朝綱要》系之戊申,《東都事略》本紀系之丁未。
』 [2]金極 原本『極』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三補。
推原其心,豈勝誅殛?比诏編類,具列姓名,乃下從班,博盡衆議,仍為三等,各竭所聞,庶幾佥同,罔有漏失。
惟邪慝之複起,蓋源流之相承。
迹其從來,于元祐得罪宗廟,甯分等差?悉皆親書,通為一籍,載刊諸石,置在朝堂,為臣不忠,附見于末。
所麗雖異,其罪惟均。
朕方以仁恩遍覆天下,前既遣绌,弗忍再行,亦有可矜,出于籍外。
自時厥後,已定不渝,群聽式孚,毋複辄論。
其元符末奸黨并通入元祐籍,更不分三等。
應系籍奸黨已責降人,并各依舊。
除今來入籍人數外,餘并出籍,今後臣僚,更不得彈劾奏陳。
』 诏:『章惇、曾布、黃履、岑象求、董敦逸、馬涓、孫谔、王回、尹材、葛茂宗、範柔中,并依元祐系籍人逐次已降指揮。
其餘續入籍人,子并親兄弟并免,即不得到阙,仍依已降指揮施行。
内李偁、閻守勤等子弟,關樞密院取旨。
』尋改『不得到阙』字作『即不得收在京差遣』字,餘依已降指揮。
壬戌,蔡京奏:『奉诏令臣書元祐奸黨姓名。
恭惟皇帝嗣位之五年,旌别淑慝,明信賞罰,黜元祐害政之臣,靡有佚罰。
乃命有司,夷考罪狀,第其首惡與其附麗者以聞,得三百九人。
皇帝書而刊之石,置于文德殿門之東壁,永為萬世子孫之戒。
又诏臣京書之,将以頒之天下。
臣竊惟陛下仁聖英武,遵制定功,彰善瘅惡,以昭先烈。
臣敢不對揚休命,仰承陛下孝弟繼述之志?謹書元佑奸黨姓名,仍連元書本進呈。
』 七月壬申朔,诏應入籍人,父并不得任在京差遣。
戊寅,降授中大夫蔣之奇追複右正議大夫,念其進對之際,嘗陳紹述之說也。
诏李偁、閻守勤并依元祐系籍人逐次已降指揮,其子及親兄弟,并與外路遠處監當差遣。
李洵仁落閤門祗侯,閻休落寄班祗侯,李洵直入續籍。
内臣子并親兄弟有系入内使臣者,并送内侍省。
丙申,诏:『除第一次立石入籍元祐奸黨,及今年六月十七日降指揮,章惇等十一人子并親兄弟逐次已降指揮外,其續入籍人,并合依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指揮。
』 六月二十二月六日指揮,已并入十七日指揮,或仍别見。
十一月丙子,诏:『上書邪等人,今後内外官司并不得薦舉改官。
及縣令已舉到人,更不收使,仍令吏部将上書邪等姓名遍牒行下。
』庚辰,诏:『上書邪等選人,除不得注知縣令、丞外,其職官、錄、參、判、司、簿、尉,并許差注。
』丙申,祀圜邱,大赦天下,應系貶谪官員,除元祐奸黨籍所别有指揮不許移放之人外,未量移者與量移。
四年二月乙酉,诏:『元祐奸黨,五服内親屬不許保明充三衛官。
親勳、翊衛即知同保系籍元祐奸黨五服内親屬而不告者處斬。
』 五月戊申,诏:『前降元祐奸黨五服内親屬不許保充三衛官,及知同保有犯不告條内、「五服」字上,各添入「本宗」二字。
』又诏:『元佑奸黨系籍,除情罪人子不得到京師及不注知州、知縣差遣外,父、子、孫、兄弟并餘指揮并罷。
』 七月甲寅,禦批:『元祐奸惡,即今皆有墳寺,歲度僧行及紫衣師号等尚如故,未曾降指揮沖改。
可令從今并住罷,更不施行,以戒為臣之不忠者。
』禮部勘會呂大防、韓維、司馬光、韓忠彥、傅堯俞、孫固、鄭雍、曾布、胡宗愈、黃履、蔣之奇、陸佃、文彥博、呂公著、 李清臣、王岩叟、蘇轍、張商英、劉摯十九人所管墳寺,诏本身所乞寺額特免毀拆,不得充本家功德院,并改賜敕額為壽甯禅院,别召僧住持。
丁巳,禦筆手诏:『應上書、奏疏見羁管、編管人,可特與放還鄉裡,仰州縣長吏及監司取責親屬保任其身,仍令三省量輕重,具名立法聞奏。
』 此诏有啟之者。
八月壬辰,诏:『應上書編管進士已放歸鄉裡、責親戚保任者,若犯流以上罪,或擅出州界,或不改革,辄有謗讪,其保任與同。
』 十二月癸巳,禦筆手诏:『昨降手劄,應上書、奏疏見編管、羁管人令還鄉裡,責親屬保任。
而有司止從量移,其誣謗深重,除範柔中、鄧考甫不放外,餘并依已降指揮放還鄉裡,令親屬保任如法。
』 校勘記 [1]二月□□《長編拾補》卷二十三校雲:『《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二月,置漏澤園。
」《十朝綱要》系之戊申,《東都事略》本紀系之丁未。
』 [2]金極 原本『極』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三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