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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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皇帝
編類元符章疏
元符二年三月。
先是,中書舍人曾肇入對,言:『以舜繼堯,所守一道,然猶明四目,達四聰。
及禹繼舜,亦拜昌言。
在漢,宣帝始親政事,诏臣民上書去其副封,以防壅蔽。
唐太宗初即位,孫伏伽以小事谏太宗,厚賜勉之,以誘言者,至于本朝,可謂平治,而祖宗以來,數诏百官,使以次對。
神宗舉而行之于熙甯之初,以興起事功,為後世法。
臣願陛下遠觀舜、禹、漢、唐之所行,近迹神考之故事,修轉對之制,下不諱之令,明诏百官,下及民庶,使得極言時政協委員【傑按:此處應是打字錯誤,衍"協委員"三字】,無有所隐,然後陛下擇其善者而從之,且報之以賞,大則加之爵秩,小則賜之金帛。
其言不足采,若狂诳牴牾者,一切置之,不以為罪,庶以鼓動天下敢言之氣,纾發郁抑堙塞之情。
當今先務,無易此者,惟陛下亟行之。
』是日,诏送三省。
辛卯,诏曰:『朕以眇身,始承大序,任大責重,罔知攸濟。
永惟四海之遠,萬幾之煩,豈予一人,所能遍察?必賴百辟卿士,下及庶民,敷奏以言,輔予不逮。
矧太史前告,天将動威,日有食之,期在正月。
變異甚钜,殆不虛生。
夙夜以思,未燭厥理,将以彌綸初政,消弭天災,自非藥石之規,孰開朕德?況今周行之内,人有所懷,刍荛之中,言亦可采。
凡朕躬之阙失,或左右之忠邪,政令之否臧,風俗之美惡。
朝廷之德澤,有不下究;闾閻之疾苦,有不上聞,鹹聽直言,毋有忌諱。
朕方開谠正之路,消壅蔽之風,其于鲠論嘉謀,惟恐不聞,而行之惟恐不及。
其言可用,朕則有賞;言而失中,朕不加罪。
朕言惟信,非事空文。
尚悉乃心,毋悼後害。
應中外臣寮以至民庶,各許實封言事,在京于合屬處投進,在外于所在州軍附遞以聞。
布告迩遐,鹹知朕意。
』中書舍人曾肇之詞也。
四月癸醜。
先是,中書舍人曾肇言:『伏思上書之人所言不一,其泛論大體、指陳利害、事幹有司者,即乞降付政府,委官看詳。
有可施行,旋具聞奏。
如此,則聖诏之出,不為空文,施之國家,固非小補。
惟陛下留聽。
』是日,以奉議郎鄭敦義為承議郎,左班殿直高士育為承務郎,韶州仁化縣令鹿敏求為承事郎。
賜太學上舍生何大正同進士出身,及開封府進士呂彥祖并為初等官。
大正,真州司法參軍;彥祖,淄州司戶參軍。
敦義、士育、敏求仍令閤門引見上殿,皆以應诏上書可采,故賞之也。
崇甯元年八月乙醜,臣寮上言:『臣聞爵人于朝,與士共之。
刑人于士,與衆棄之。
二帝三王之禦天下,不易此道。
伏見前日诋讪先朝、動搖法度、罪不容誅之人,比者追貶而顯黜之,皆闆镂所陳章疏,且頒降手诏,著所以罪之之由,俾中外洞知本末,此真與衆棄之之美意也。
臣愚尚以為陛下踐阼之始,淵默不言,嘗開獻書之路,而以書獻者,有自布衣取甲科以令百裡,或加秩一等,或解武弁而寄寺、監、丞、簿之祿。
天下之士,不知彼所論列為何等語言,往往懷疑,迄今不釋。
欲望出其所上封事,布之四方,果其言有補國是,則至公之議,帖然自厭。
脫或志在觊望,倖僥名器,無忠嘉一定之論,有奸儉兩可之語,附下罔上,累光烈而害初政,則于此時,豈可以置而不問?如以臣言可采,望早賜施行。
』诏:『除鄭敦義、江繹外,鹿敏求追所授承事郎,降充簿尉;高士育追所授官,依舊左班殿直;呂彥祖追所授官,何大正追所賜出身及所授官,并不得應舉。
』 《實錄》無此。
元符三年四月十七日,敏求自仁化令特改承事郎;士育以左班殿直特換承務郎;大正以太學上舍生特與賜同進士出身,為真州司法參軍;彥祖亦補初等官,為福州司法參軍。
士育、敏求仍召對。
九月癸巳,降授朝議郎、提點淮南東路刑獄鐘正甫為金部員外郎。
正甫于元符末應诏上書,第為正上第一人,故擢用之。
《實錄》載正甫除金部外,它書不載。
正上乃檢《會要》增入,或削去。
先是,中書舍人曾肇入對,言:『以舜繼堯,所守一道,然猶明四目,達四聰。
及禹繼舜,亦拜昌言。
在漢,宣帝始親政事,诏臣民上書去其副封,以防壅蔽。
唐太宗初即位,孫伏伽以小事谏太宗,厚賜勉之,以誘言者,至于本朝,可謂平治,而祖宗以來,數诏百官,使以次對。
神宗舉而行之于熙甯之初,以興起事功,為後世法。
臣願陛下遠觀舜、禹、漢、唐之所行,近迹神考之故事,修轉對之制,下不諱之令,明诏百官,下及民庶,使得極言時政協委員【傑按:此處應是打字錯誤,衍"協委員"三字】,無有所隐,然後陛下擇其善者而從之,且報之以賞,大則加之爵秩,小則賜之金帛。
其言不足采,若狂诳牴牾者,一切置之,不以為罪,庶以鼓動天下敢言之氣,纾發郁抑堙塞之情。
當今先務,無易此者,惟陛下亟行之。
』是日,诏送三省。
辛卯,诏曰:『朕以眇身,始承大序,任大責重,罔知攸濟。
永惟四海之遠,萬幾之煩,豈予一人,所能遍察?必賴百辟卿士,下及庶民,敷奏以言,輔予不逮。
矧太史前告,天将動威,日有食之,期在正月。
變異甚钜,殆不虛生。
夙夜以思,未燭厥理,将以彌綸初政,消弭天災,自非藥石之規,孰開朕德?況今周行之内,人有所懷,刍荛之中,言亦可采。
凡朕躬之阙失,或左右之忠邪,政令之否臧,風俗之美惡。
朝廷之德澤,有不下究;闾閻之疾苦,有不上聞,鹹聽直言,毋有忌諱。
朕方開谠正之路,消壅蔽之風,其于鲠論嘉謀,惟恐不聞,而行之惟恐不及。
其言可用,朕則有賞;言而失中,朕不加罪。
朕言惟信,非事空文。
尚悉乃心,毋悼後害。
應中外臣寮以至民庶,各許實封言事,在京于合屬處投進,在外于所在州軍附遞以聞。
布告迩遐,鹹知朕意。
』中書舍人曾肇之詞也。
四月癸醜。
先是,中書舍人曾肇言:『伏思上書之人所言不一,其泛論大體、指陳利害、事幹有司者,即乞降付政府,委官看詳。
有可施行,旋具聞奏。
如此,則聖诏之出,不為空文,施之國家,固非小補。
惟陛下留聽。
』是日,以奉議郎鄭敦義為承議郎,左班殿直高士育為承務郎,韶州仁化縣令鹿敏求為承事郎。
賜太學上舍生何大正同進士出身,及開封府進士呂彥祖并為初等官。
大正,真州司法參軍;彥祖,淄州司戶參軍。
敦義、士育、敏求仍令閤門引見上殿,皆以應诏上書可采,故賞之也。
崇甯元年八月乙醜,臣寮上言:『臣聞爵人于朝,與士共之。
刑人于士,與衆棄之。
二帝三王之禦天下,不易此道。
伏見前日诋讪先朝、動搖法度、罪不容誅之人,比者追貶而顯黜之,皆闆镂所陳章疏,且頒降手诏,著所以罪之之由,俾中外洞知本末,此真與衆棄之之美意也。
臣愚尚以為陛下踐阼之始,淵默不言,嘗開獻書之路,而以書獻者,有自布衣取甲科以令百裡,或加秩一等,或解武弁而寄寺、監、丞、簿之祿。
天下之士,不知彼所論列為何等語言,往往懷疑,迄今不釋。
欲望出其所上封事,布之四方,果其言有補國是,則至公之議,帖然自厭。
脫或志在觊望,倖僥名器,無忠嘉一定之論,有奸儉兩可之語,附下罔上,累光烈而害初政,則于此時,豈可以置而不問?如以臣言可采,望早賜施行。
』诏:『除鄭敦義、江繹外,鹿敏求追所授承事郎,降充簿尉;高士育追所授官,依舊左班殿直;呂彥祖追所授官,何大正追所賜出身及所授官,并不得應舉。
』 《實錄》無此。
元符三年四月十七日,敏求自仁化令特改承事郎;士育以左班殿直特換承務郎;大正以太學上舍生特與賜同進士出身,為真州司法參軍;彥祖亦補初等官,為福州司法參軍。
士育、敏求仍召對。
九月癸巳,降授朝議郎、提點淮南東路刑獄鐘正甫為金部員外郎。
正甫于元符末應诏上書,第為正上第一人,故擢用之。
《實錄》載正甫除金部外,它書不載。
正上乃檢《會要》增入,或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