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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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者,況四遠乎?欲乞特降睿旨,具列奸黨,以禦書刊石端禮門姓名下,外路州軍,于監司、長吏廳立石刊記,以示萬世。
』從之。
禦史台鈔錄到下項: 元祐奸黨曾任宰臣: 文彥博(故) 呂公著(故) 司馬光(故) 呂大防(故) 劉 摯(故) 範純仁 韓忠彥 王 珪(故) 曾任執政官: 梁 焘(故) 王岩叟(故) 王 存(故) 鄭 雍(故) 傅堯俞(故) 趙 瞻(故) 韓 維(故) 孫 固(故) 範百祿 胡宗愈(故) 李清臣(故) 蘇 轍 劉奉世 範純禮 陸 佃(故) 安 焘 曾任待制以上官: 蘇轼(故) 範祖禹(故) 王欽臣(故) 姚勔(故) 顧臨(故) 趙君錫(故) 馬 默(故) 孔武仲(故) 王 汾(故) 孔文仲(故) 朱光庭(故) 吳安持(故) 錢 勰(故) 李之純(故) 孫 覺(故) 鮮于先(故) 趙彥若(故) 趙 卨(故) 孫 升(故) 李 周 劉安世 韓 川 賈 易 呂希純 曾 肇 王 觌 範純粹 楊 畏 呂 陶 王 古 陳次升 豐 稷 謝文瓘 鄒 浩 張舜民 餘官: 秦 觀(故) 湯 戫 杜 純(故) 司馬康 宋保圖 吳安詩 張 耒 歐陽棐 呂希哲 劉唐老 晁補之 黃庭堅 黃 隐 畢仲遊 常安民 孔平仲 王 鞏 張保源 汪 衍 餘 爽 鄭 俠 常 立 程 頤 唐義問 餘 卞 李格非 商 倚(故) 張庭堅 李 祉 陳 祐 任伯雨 陳 郛 朱光裔 蘇 嘉 陳 瓘 龔 夬 呂希績(故) 歐陽中立 吳 俦 诏:『緣奸黨入籍,并子弟等,除曾任監司罷任指定與知州人外,将其餘不得到阙、合授差遣人,今後并令于所在州依條審量,具官吏保明堪與不堪厘務。
内初出官,仍驗付身,令召保二人依條式聲說委保事因,各連家狀,一就繳申吏部。
』從吏部尚書何執中奏請也。
乙巳,诏建中靖國元年及元符末奸黨并合焚毀不用文字等,并并依元祐。
【傑按:應是衍一"并"字。
】 十二月庚戌,诏:『應元祐系籍人,并依寄祿官與請給,更不注差遣。
見有差遣人并罷。
其子并親兄弟,并與宮觀、嶽廟差遣。
内系選人者,與監當差遣,不得與改官。
』 臣僚姓名當檢,附姓名已見九月二十五日、三年十月末。
張商英罷提舉靈仙觀,當考。
癸酉,臣僚上言:『伏睹元符之末,朋黨遞用,陛下以先定之志,獨見之明,屏斥奸回,以斷國是,自總攬以至于今,百廢具舉,效應顯著。
紹述大有為之功,斯既成矣。
陛下複懲前日紛更之由,深思遠慮,謂事雖小,而其端足以成害者,不可不禁,乃诏有司自元豐八年三月五日以後,至紹聖元年四月十三日已前,及元符三年正月十二日以後,至崇甯元年正月以前,凡官司比例,勿複引用,蓋所以防微杜漸,遏絕其萌芽,以垂無疆之休也。
然臣區區之愚,尚以為崇甯元年六月以前奸黨猶在朝,其懷私害正,持心不移,與夫官吏,希望風旨于下者。
或因人以廢事,或因事以廢法,其所立一時之例,若謂其在崇甯正月以後而用之,則與建中靖國之例相去幾何哉?陛下嘉靜天下,以隆太平,事無大小,其坐朋黨而害政者,不可以不盡也。
』 十一月辛巳,诏:『元祐系籍人通判資序以上,依新條與管勾宮觀;知縣以下資序,與注監嶽廟,并令在外投狀指射差注。
』乙酉,朝奉大夫江南西路提舉常平韓宗直、朝請大夫知亳州孫載并放罷。
臣僚論宗直暴刻昏昧,載庸邪貪墨,皆嘗附元祐奸黨以得進用故也。
十二月丁巳,诏:『應臣僚姓名與奸黨等人相同者,并令改名。
』從權開封府吳拭奏請也。
《故事》二十五卷,有拭全奏可考。
改名: 朱绂、李積中、王公彥、江洵、張铎。
己未,诏:『元祐系籍人子并親兄弟,若因功賞各該酬獎,改官循移,知、令隻于階下官上循移,仍不得實任知、令差遣。
』庚申,诏: 『應責降不注在京差遣及緣黨與停替未該叙複之人,并令在外居住,不得擅到阙下。
其合注差遣,令在外指射,吏部檢會姓名,關送開封府覺察。
』壬戌,诏: 『元祐系籍人子并親兄弟,系大使臣、路分都監已上資序,與諸路宮觀、嶽廟差遣,系親民資序,與外路監廟差遣;系監當資序并小使臣,與外路監當差遣;差使、借差,與外路合人差遣。
』己巳,準都省批,應籍記人子孫并親兄弟選人與監當差遣,不得改官,自不合舉送吏部照會。
校勘記 [1]湯戫 原本『戫』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九補。
原本校雲:『戫』,原本并誤作『馘』,今悉改正。
[2]指射 原本『射』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九補。
[3]惟□ 《長編拾補》卷十九無墨丁。
茲仍其舊。
[4]□□□施之政事 《長編拾補》卷十九無三墨丁。
茲仍其舊。
[5]散漫□□ 《長編拾補》卷宗十九無二墨丁,茲仍其舊。
[6]常切覺察 原本脫『切』字,據文意補。
[7]四月丁巳 原本作『丁巳四月』,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一乙正。
[8]旋诏 原本作『施诏』,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一改。
』從之。
禦史台鈔錄到下項: 元祐奸黨曾任宰臣: 文彥博(故) 呂公著(故) 司馬光(故) 呂大防(故) 劉 摯(故) 範純仁 韓忠彥 王 珪(故) 曾任執政官: 梁 焘(故) 王岩叟(故) 王 存(故) 鄭 雍(故) 傅堯俞(故) 趙 瞻(故) 韓 維(故) 孫 固(故) 範百祿 胡宗愈(故) 李清臣(故) 蘇 轍 劉奉世 範純禮 陸 佃(故) 安 焘 曾任待制以上官: 蘇轼(故) 範祖禹(故) 王欽臣(故) 姚勔(故) 顧臨(故) 趙君錫(故) 馬 默(故) 孔武仲(故) 王 汾(故) 孔文仲(故) 朱光庭(故) 吳安持(故) 錢 勰(故) 李之純(故) 孫 覺(故) 鮮于先(故) 趙彥若(故) 趙 卨(故) 孫 升(故) 李 周 劉安世 韓 川 賈 易 呂希純 曾 肇 王 觌 範純粹 楊 畏 呂 陶 王 古 陳次升 豐 稷 謝文瓘 鄒 浩 張舜民 餘官: 秦 觀(故) 湯 戫 杜 純(故) 司馬康 宋保圖 吳安詩 張 耒 歐陽棐 呂希哲 劉唐老 晁補之 黃庭堅 黃 隐 畢仲遊 常安民 孔平仲 王 鞏 張保源 汪 衍 餘 爽 鄭 俠 常 立 程 頤 唐義問 餘 卞 李格非 商 倚(故) 張庭堅 李 祉 陳 祐 任伯雨 陳 郛 朱光裔 蘇 嘉 陳 瓘 龔 夬 呂希績(故) 歐陽中立 吳 俦 诏:『緣奸黨入籍,并子弟等,除曾任監司罷任指定與知州人外,将其餘不得到阙、合授差遣人,今後并令于所在州依條審量,具官吏保明堪與不堪厘務。
内初出官,仍驗付身,令召保二人依條式聲說委保事因,各連家狀,一就繳申吏部。
』從吏部尚書何執中奏請也。
乙巳,诏建中靖國元年及元符末奸黨并合焚毀不用文字等,并并依元祐。
【傑按:應是衍一"并"字。
】 十二月庚戌,诏:『應元祐系籍人,并依寄祿官與請給,更不注差遣。
見有差遣人并罷。
其子并親兄弟,并與宮觀、嶽廟差遣。
内系選人者,與監當差遣,不得與改官。
』 臣僚姓名當檢,附姓名已見九月二十五日、三年十月末。
張商英罷提舉靈仙觀,當考。
癸酉,臣僚上言:『伏睹元符之末,朋黨遞用,陛下以先定之志,獨見之明,屏斥奸回,以斷國是,自總攬以至于今,百廢具舉,效應顯著。
紹述大有為之功,斯既成矣。
陛下複懲前日紛更之由,深思遠慮,謂事雖小,而其端足以成害者,不可不禁,乃诏有司自元豐八年三月五日以後,至紹聖元年四月十三日已前,及元符三年正月十二日以後,至崇甯元年正月以前,凡官司比例,勿複引用,蓋所以防微杜漸,遏絕其萌芽,以垂無疆之休也。
然臣區區之愚,尚以為崇甯元年六月以前奸黨猶在朝,其懷私害正,持心不移,與夫官吏,希望風旨于下者。
或因人以廢事,或因事以廢法,其所立一時之例,若謂其在崇甯正月以後而用之,則與建中靖國之例相去幾何哉?陛下嘉靜天下,以隆太平,事無大小,其坐朋黨而害政者,不可以不盡也。
』 十一月辛巳,诏:『元祐系籍人通判資序以上,依新條與管勾宮觀;知縣以下資序,與注監嶽廟,并令在外投狀指射差注。
』乙酉,朝奉大夫江南西路提舉常平韓宗直、朝請大夫知亳州孫載并放罷。
臣僚論宗直暴刻昏昧,載庸邪貪墨,皆嘗附元祐奸黨以得進用故也。
十二月丁巳,诏:『應臣僚姓名與奸黨等人相同者,并令改名。
』從權開封府吳拭奏請也。
《故事》二十五卷,有拭全奏可考。
改名: 朱绂、李積中、王公彥、江洵、張铎。
己未,诏:『元祐系籍人子并親兄弟,若因功賞各該酬獎,改官循移,知、令隻于階下官上循移,仍不得實任知、令差遣。
』庚申,诏: 『應責降不注在京差遣及緣黨與停替未該叙複之人,并令在外居住,不得擅到阙下。
其合注差遣,令在外指射,吏部檢會姓名,關送開封府覺察。
』壬戌,诏: 『元祐系籍人子并親兄弟,系大使臣、路分都監已上資序,與諸路宮觀、嶽廟差遣,系親民資序,與外路監廟差遣;系監當資序并小使臣,與外路監當差遣;差使、借差,與外路合人差遣。
』己巳,準都省批,應籍記人子孫并親兄弟選人與監當差遣,不得改官,自不合舉送吏部照會。
校勘記 [1]湯戫 原本『戫』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九補。
原本校雲:『戫』,原本并誤作『馘』,今悉改正。
[2]指射 原本『射』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十九補。
[3]惟□ 《長編拾補》卷十九無墨丁。
茲仍其舊。
[4]□□□施之政事 《長編拾補》卷十九無三墨丁。
茲仍其舊。
[5]散漫□□ 《長編拾補》卷宗十九無二墨丁,茲仍其舊。
[6]常切覺察 原本脫『切』字,據文意補。
[7]四月丁巳 原本作『丁巳四月』,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一乙正。
[8]旋诏 原本作『施诏』,據《長編拾補》卷二十一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