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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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永不得收叙。
王觌除名勒停、臨江軍居往,責授道州别駕、台州安置;豐稷除名勒停,建州居住;奉議郎監中嶽廟陳次升除名勒停、建昌軍居住;降授承議郎管勾玉隆觀謝文瓘除名勒停、邵武軍居住;責授楚州團練副使張舜民除名勒停、房州居住。
三月乙酉,诏:『應元祐及元符之末黨人親子弟,不論有官無官,并令在外居住,不得擅到阙下,令開封府界各據地分覺察,如當職官知而不糾,或不用心控緝,遂緻容隐,别因事敗露者,并重行黜責。
其應緣趨附黨人、罷任在外指射差遣及得罪停替臣僚,并依黨人子弟施行。
』辛卯,朝奉郎、管勾玉隆觀黃庭堅除名勒停,送宜州編管。
湖北轉運判官陳舉奏庭堅撰《荊南承天院碑》,語言涉謗讪也。
本傳雲: 采摘其間數語,以為幸災。
此碑今不傳。
四月丁巳[7],诏焚毀蘇轼《東坡集》并《後集》印闆。
臣僚上言,當考姓名明著之。
隻雲『從某人之言』,即可不失事實,其言不須具載。
诏旨有之。
戊辰,诏:『應自元祐以來,将元豐、熙甯臣僚責降及自元符三年責降紹聖、元符臣僚,除已降指揮牽複外,其合得恩數,有尚拘存亡之限,仰吏部勘會。
元非犯贓罪,看詳指實,計其合得官,除俸給外,不以存亡,并特與給還。
應見貶谪命官,除元祐奸臣及到貶所未及年外,未量移者與量移。
應合叙用人,依該非次赦恩與叙。
』 乙亥,诏三蘇、黃、張、晁、秦及馬涓文集、範祖禹《唐鑒》、範鎮《東齋記事》、劉攽《道話》、僧文瑩《湘山野錄》等印闆悉行焚毀。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戊寅,臣僚上言:『故宰相王珪遭遇神宗,擢左政府,凡十六年。
其所蒙被恩澤,無與比倫。
逮神宗違豫,至于大漸,是宜早建儲君,以定人心,而乃遲疑顧望,語及同列,謂「他自家事,外庭不當管」,又密召高士充,欲成其奸謀。
其為悖逆,前後臣僚言之甚詳雲雲。
伏望檢會元符三年後來指揮,并令改正,依所得指揮。
』旋诏[8]:『王珪追贈官并谥、王仲端、王仲薿并放罷,遺表恩例減半。
』臣僚上言:『謹按:通直郎緻仕程頤學術頗僻,素行谲怪,專以詭異,聾鼓愚俗。
頃在元祐中,因奸黨為引,朝廷遂命以官,勸講經筵,則進迂闊不經之論,有輕視人主之意。
議法太學,則專出私見,以變亂神考成憲為事。
』诏:『程頤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
其入山所著書,令本路監司常切覺察。
』(诏旨) 五月甲午,诏頒梁安國等二十二人昨上書謗讪節文雲雲。
诏寶文閣直學士、左中散大夫、知應天府路昌衡落職、提舉明道宮;朝散大夫、直秘閣、管勾太極觀張恕落直秘閣,降授朝奉大夫、添差監高郵軍酒務;朝請郎、管勾鴻慶宮楊瑰寶降授朝奉郎、添差監宿州鹽酒稅;降授奉議郎、權發遣華州陳并降授承事郎、添差監漣水軍鹽茶酒稅;降授宣德郎、新差簽書秀州判官事周锷降授承務郎、添差監泉州茶鹽院;朝散郎、管勾崇禧觀蕭利降授承議郎、添差監漳州鹽稅;右朝散大夫、管勾崇福宮趙越降授朝散大夫、添差監無為軍鹽酒稅;丁憂人前承議郎倪直孺降授宣德郎、添差監南劍州鹽稅;朝奉郎滕友特降授奉議郎、添差監泗州鹽稅;梁安國、何大受、蘇迥、檀固、王箴并勒停,永不收叙。
安國齊州,大受襄州,迥華州,固湖州,箴通州,并羁管;鄧允中、梁俊民、江恂、陸表民、方适并特沖替,私罪事理重,永不得改官,葉世英追奪元授假承務郎,劉經國前死,不及責。
安國等五人、允中等六人及世英、經國并不見所居官,當考。
此十三人本末具載之。
《實錄》但載路昌衡等二十二人責罰,其所上書詞并削去,今複具載于前。
七月乙巳,吏部言:『責降官程頤子端彥見任鄢陵縣尉,即于有子弟不得任在京府界差遣指揮。
诏端彥放罷,今後似此之子依此。
』 八月丁未朔,诏:『湟州近已收複,其元行廢棄及迎合議論、沮壞先烈之人,理當更加黜降,曾布已責廉州司戶參軍、衡州安置外,龔夬移送化州,張庭堅送象州,并編管;責授崇信軍節度副使韓宗彥、責授磁州團練副使漢陽軍安置安焘責授祁州團練副使依舊漢陽軍安置,右正議大夫、知杭州蔣之奇降授中大夫,依舊知杭州;降授朝議大夫、少府監、分司南京、徐州居住範純禮責授靜江軍節度副使、徐州安置;除名勒停人陳次升送循州居住,降授承議郎、權發遣坊州都贶降授宣義郎、添差監撫州鹽礬酒稅務,任滿更不差人;錢景祥、秦希甫并勒停;李清臣身死,其男祉當時用事,移送英州編管;降授複州防禦使姚雄特勒停、光州居住。
九月壬午。
诏宗室不得與元祐奸黨人子孫及有服親為婚姻,内已定未過禮者并改正。
庚寅,吏部言:『勘會責降官已有碑石籍定姓名外,其子弟系選人者,即未有指揮。
今欲将降官子弟選人,令所屬開具,申部籍記,不許注在京及府界差遣。
』诏吏部:『應系今來狀内責降人子弟,告不候參選及到阙日,并于家狀内供父親、兄弟系與不系籍記之人,及後來續添王珪、張商英、李格非、商倚、吳俦、鄧忠臣、陳琥、朱绂、姚雄,亦仰照會施行。
』癸巳,诏于元祐籍記姓名人子弟在外指射差遣指揮内,添人『親兄』二字。
丙申,诏:『建中靖國元年及元符末奸黨并合焚毀文字等,并依元祐辛醜。
』臣僚上言:『近出使府界陳州,士人有以端禮門石刻元祐奸黨姓名問臣者。
其姓名、朝廷雖嘗行下,至于禦筆刻石,則未盡知也。
陛下孚明賞罰,奸臣異黨,無問存沒,皆第其罪惡,親灑宸翰,紀名刊石,以為天下臣子不忠之戒。
而近在畿内輔郡,猶有不
王觌除名勒停、臨江軍居往,責授道州别駕、台州安置;豐稷除名勒停,建州居住;奉議郎監中嶽廟陳次升除名勒停、建昌軍居住;降授承議郎管勾玉隆觀謝文瓘除名勒停、邵武軍居住;責授楚州團練副使張舜民除名勒停、房州居住。
三月乙酉,诏:『應元祐及元符之末黨人親子弟,不論有官無官,并令在外居住,不得擅到阙下,令開封府界各據地分覺察,如當職官知而不糾,或不用心控緝,遂緻容隐,别因事敗露者,并重行黜責。
其應緣趨附黨人、罷任在外指射差遣及得罪停替臣僚,并依黨人子弟施行。
』辛卯,朝奉郎、管勾玉隆觀黃庭堅除名勒停,送宜州編管。
湖北轉運判官陳舉奏庭堅撰《荊南承天院碑》,語言涉謗讪也。
本傳雲: 采摘其間數語,以為幸災。
此碑今不傳。
四月丁巳[7],诏焚毀蘇轼《東坡集》并《後集》印闆。
臣僚上言,當考姓名明著之。
隻雲『從某人之言』,即可不失事實,其言不須具載。
诏旨有之。
戊辰,诏:『應自元祐以來,将元豐、熙甯臣僚責降及自元符三年責降紹聖、元符臣僚,除已降指揮牽複外,其合得恩數,有尚拘存亡之限,仰吏部勘會。
元非犯贓罪,看詳指實,計其合得官,除俸給外,不以存亡,并特與給還。
應見貶谪命官,除元祐奸臣及到貶所未及年外,未量移者與量移。
應合叙用人,依該非次赦恩與叙。
』 乙亥,诏三蘇、黃、張、晁、秦及馬涓文集、範祖禹《唐鑒》、範鎮《東齋記事》、劉攽《道話》、僧文瑩《湘山野錄》等印闆悉行焚毀。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戊寅,臣僚上言:『故宰相王珪遭遇神宗,擢左政府,凡十六年。
其所蒙被恩澤,無與比倫。
逮神宗違豫,至于大漸,是宜早建儲君,以定人心,而乃遲疑顧望,語及同列,謂「他自家事,外庭不當管」,又密召高士充,欲成其奸謀。
其為悖逆,前後臣僚言之甚詳雲雲。
伏望檢會元符三年後來指揮,并令改正,依所得指揮。
』旋诏[8]:『王珪追贈官并谥、王仲端、王仲薿并放罷,遺表恩例減半。
』臣僚上言:『謹按:通直郎緻仕程頤學術頗僻,素行谲怪,專以詭異,聾鼓愚俗。
頃在元祐中,因奸黨為引,朝廷遂命以官,勸講經筵,則進迂闊不經之論,有輕視人主之意。
議法太學,則專出私見,以變亂神考成憲為事。
』诏:『程頤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
其入山所著書,令本路監司常切覺察。
』(诏旨) 五月甲午,诏頒梁安國等二十二人昨上書謗讪節文雲雲。
诏寶文閣直學士、左中散大夫、知應天府路昌衡落職、提舉明道宮;朝散大夫、直秘閣、管勾太極觀張恕落直秘閣,降授朝奉大夫、添差監高郵軍酒務;朝請郎、管勾鴻慶宮楊瑰寶降授朝奉郎、添差監宿州鹽酒稅;降授奉議郎、權發遣華州陳并降授承事郎、添差監漣水軍鹽茶酒稅;降授宣德郎、新差簽書秀州判官事周锷降授承務郎、添差監泉州茶鹽院;朝散郎、管勾崇禧觀蕭利降授承議郎、添差監漳州鹽稅;右朝散大夫、管勾崇福宮趙越降授朝散大夫、添差監無為軍鹽酒稅;丁憂人前承議郎倪直孺降授宣德郎、添差監南劍州鹽稅;朝奉郎滕友特降授奉議郎、添差監泗州鹽稅;梁安國、何大受、蘇迥、檀固、王箴并勒停,永不收叙。
安國齊州,大受襄州,迥華州,固湖州,箴通州,并羁管;鄧允中、梁俊民、江恂、陸表民、方适并特沖替,私罪事理重,永不得改官,葉世英追奪元授假承務郎,劉經國前死,不及責。
安國等五人、允中等六人及世英、經國并不見所居官,當考。
此十三人本末具載之。
《實錄》但載路昌衡等二十二人責罰,其所上書詞并削去,今複具載于前。
七月乙巳,吏部言:『責降官程頤子端彥見任鄢陵縣尉,即于有子弟不得任在京府界差遣指揮。
诏端彥放罷,今後似此之子依此。
』 八月丁未朔,诏:『湟州近已收複,其元行廢棄及迎合議論、沮壞先烈之人,理當更加黜降,曾布已責廉州司戶參軍、衡州安置外,龔夬移送化州,張庭堅送象州,并編管;責授崇信軍節度副使韓宗彥、責授磁州團練副使漢陽軍安置安焘責授祁州團練副使依舊漢陽軍安置,右正議大夫、知杭州蔣之奇降授中大夫,依舊知杭州;降授朝議大夫、少府監、分司南京、徐州居住範純禮責授靜江軍節度副使、徐州安置;除名勒停人陳次升送循州居住,降授承議郎、權發遣坊州都贶降授宣義郎、添差監撫州鹽礬酒稅務,任滿更不差人;錢景祥、秦希甫并勒停;李清臣身死,其男祉當時用事,移送英州編管;降授複州防禦使姚雄特勒停、光州居住。
九月壬午。
诏宗室不得與元祐奸黨人子孫及有服親為婚姻,内已定未過禮者并改正。
庚寅,吏部言:『勘會責降官已有碑石籍定姓名外,其子弟系選人者,即未有指揮。
今欲将降官子弟選人,令所屬開具,申部籍記,不許注在京及府界差遣。
』诏吏部:『應系今來狀内責降人子弟,告不候參選及到阙日,并于家狀内供父親、兄弟系與不系籍記之人,及後來續添王珪、張商英、李格非、商倚、吳俦、鄧忠臣、陳琥、朱绂、姚雄,亦仰照會施行。
』癸巳,诏于元祐籍記姓名人子弟在外指射差遣指揮内,添人『親兄』二字。
丙申,诏:『建中靖國元年及元符末奸黨并合焚毀文字等,并依元祐辛醜。
』臣僚上言:『近出使府界陳州,士人有以端禮門石刻元祐奸黨姓名問臣者。
其姓名、朝廷雖嘗行下,至于禦筆刻石,則未盡知也。
陛下孚明賞罰,奸臣異黨,無問存沒,皆第其罪惡,親灑宸翰,紀名刊石,以為天下臣子不忠之戒。
而近在畿内輔郡,猶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