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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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于士論。
蓋内懷怨望,好勝遂非,而忘事君之義。
推原罪慝,何可勝誅?紹聖躬攬萬幾,甫加竄逐。
朕入缵大服,與物更新,而朋邪之人,适複在位,甄叙眷恤,靡不過優。
言路交章,謂宜追改。
稍從裁削,姑示至公,尚其有知,庸此陰命。
』責大防、純仁雲:『迨宣仁寝疾彌留,永泰陵年已及冠,而委政閹寺,莫肯以複辟為言,不視長君,處之虛器。
』責轼雲:『嘗以謗讪抵罪,神考貸而不誅。
元祐之間,躐登華近,挾持親黨,鼓動群邪,肆為诋誣,以逞怨望。
紹聖投之荒裔,聊正典刑;昨乃以誤恩,複還朝著。
推原罪慝,在所當誅,追削故宮,置之冗散。
庶其黨類,知所創懲。
』 十一月先責安焘等,曾布所草制書,今附見。
奸言無所忌憚至此,固宜存之。
诏書見二十二日。
诏:應元祐并元符末今來責降人韓忠彥、曾任宰臣安焘系前任執政官、王觌、豐稷 見任從官外, 蘇 轍 範純禮 劉奉世 範純粹 劉安世 賈 易 呂希純 張舜民 陳次升 韓 川 呂仲甫 張 耒 歐陽棐 呂希哲 劉唐老 吳安詩 黃庭堅 黃 隐 畢仲遊 常安民 劉當時 孔平仲 徐 常 王 鞏 張保源 晁補之 商 倚 張庭堅 謝良佐 韓 跂 馬 琮 陳彥默 李 祉 陳 祐 任伯雨 陳 郛 朱光裔 蘇 嘉 鄭 俠 劉 昱 魯君贶 陳 瓘 龔 夬 汪 衍 餘 爽 湯 馘 程 頤 朱光庭 張 巽 張士良 曾 焘 趙 約 譚 扆 楊 偁 陳 恂 張 琳 裴彥臣 并令三省籍記,不得與在京差遣。
丙子,诏曰:『昔在元佑,權臣擅邦,倡率朋邪,誣诋先烈。
善政良法,肆為紛更。
紹聖躬攬政機,灼見群慝,斥逐流竄,其正典刑,肆朕缵承,與之洗滌,悉複收召,置諸朝廷。
而締交合謀,彌複膠固,惟以沮壞事功、報複仇怨為事,翕翕冠冠,必一變熙甯、元豐之法度,為元祐之政而後已。
凡所論列,深駭朕聽。
至其黨與,則遷叙不次,無複舊章,或繇冗散之中,登殿閣而滿方面;或既殂謝之後,還舊職而橫加恩。
玩法肆奸,鮮不類此。
稍從屏遠,姑務含容。
而言路交攻,義不可遏。
乃擇其尤者,第加裁削,以适厥中。
尚慮中外诖誤之人未免反側,宜詳示訓谕,以慰安群情。
應元祐以來及元符末,嘗以朋比附黨得罪者,除已施行外,自今以往,一切釋而不問。
在言責者,亦勿複辄言。
朕言不渝,群聽毋惑。
宜令禦史台出榜朝堂。
』诏詞,曾布所草定也。
己卯,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為尚書右丞。
閏六月壬戌,右銀青光祿大夫、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曾布罷為觀文殿大學士、知潤州。
壬申,通直郎、寶文閣待制、新知越州鄒浩衡州别駕、永州安置(見鄒浩本事)。
七月乙酉,臣僚上言:『準尚書省劄子,三省同奉聖旨:昨行遣裁削責降元祐人數内輕重失常,或漏落之人,令禦史、谏職彈劾以聞,餘依诏旨施行。
除先次彈劾外,緣本局文字散漫□□[5],難以檢會犯由,比較輕重,及指定裁削的确人數,伏望特賜睿旨,下所屬契勘施行。
』又臣僚上言:『内一項其餘人為元祐送吏部罷職或監當者,今或為監司,或為要郡。
其逐一考驗未詳。
乞令所屬檢尋元犯,一例詳酌施行,庶無漏落。
』又臣僚上言: 『近準尚書省劄子,三省同奉聖旨,昨行遣裁削責降元祐人數内,有輕重失當或漏落之人,仍令禦史、谏職彈劾以聞,餘依诏旨施行者。
臣自奉聖旨,雖已旋具所見奏劾外,緣谏省文案不具,艱于檢尋,或恐漏落,雖加采訪,亦恐不真。
臣竊謂元祐黨人,其植根固,其流波漫。
今使言者一一彈劾,不惟重煩,兼慮遺落有過之人,則于陛下大公之誅有所未均。
臣伏望聖慈詳酌,更賜指揮,下所屬檢會元祐責降人,除今來見行遣外,有漏落及輕重失當之人,令詳具聞奏施行。
檢會崇甯元年五月二十一日三省同奉聖旨,應元祐初、元符末今來責降人,令三省籍記姓名,不得與在京差遣。
除韓忠彥曾任宰臣、安焘見系前執政官、王觌、豐稷見任侍從官外,自蘇轍至裴彥臣五十七人(姓名見醜月乙亥),三省同奉聖旨,并依崇甯元年五月二十二日指揮籍記姓名: 曾 肇 陸 佃 王 朝 豐 稷 王 古 李格非 謝文瓘 鄒 浩 魯君贶 劉 昱 徐 常 呂仲甫 朱光裔 馬 琮 劉當時 謝良佐 陳彥默 已上更不籍記姓名。
此據《祐聖故事》所錄,在洞真宮後。
已上臣僚上言與故事同,但俱無月日。
诏诰冊在七月初間。
蔡京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所書黨籍,猶有朱光裔姓名。
此九人内,除光裔一人累曆崇甯元年九月十七日。
陸佃編入黨籍當在七月初,不在九月分半也。
七月庚戌,臣僚上言: 『朝散郎、管勾明道宮張耒在颍州,聞蘇轼身亡,出己奉于薦福禅院為轼飯僧,缟素而哭。
』诏張耒責授房州别駕、黃州安置。
八月丙子,诏: 『司馬光、呂公著、王岩叟、朱光庭、孔平仲、孔文仲、呂大防、劉安世、劉摯、蘇轼、梁焘、李周、範純仁、範祖禹、汪衍、湯馘、李清臣、豐稷、鄒浩、張舜民子弟并不得與在京差遣;陸傅、吳儲、呂好問、呂凝問、蘇适、呂能問、王撫、張禹并與外任合入差遣。
』 《宣和錄》有此,他書無之。
七月十二日可考。
九月乙亥,禦批付中書省: 『應系元祐責籍并元符末叙複過當之人,各
蓋内懷怨望,好勝遂非,而忘事君之義。
推原罪慝,何可勝誅?紹聖躬攬萬幾,甫加竄逐。
朕入缵大服,與物更新,而朋邪之人,适複在位,甄叙眷恤,靡不過優。
言路交章,謂宜追改。
稍從裁削,姑示至公,尚其有知,庸此陰命。
』責大防、純仁雲:『迨宣仁寝疾彌留,永泰陵年已及冠,而委政閹寺,莫肯以複辟為言,不視長君,處之虛器。
』責轼雲:『嘗以謗讪抵罪,神考貸而不誅。
元祐之間,躐登華近,挾持親黨,鼓動群邪,肆為诋誣,以逞怨望。
紹聖投之荒裔,聊正典刑;昨乃以誤恩,複還朝著。
推原罪慝,在所當誅,追削故宮,置之冗散。
庶其黨類,知所創懲。
』 十一月先責安焘等,曾布所草制書,今附見。
奸言無所忌憚至此,固宜存之。
诏書見二十二日。
诏:應元祐并元符末今來責降人韓忠彥、曾任宰臣安焘系前任執政官、王觌、豐稷 見任從官外, 蘇 轍 範純禮 劉奉世 範純粹 劉安世 賈 易 呂希純 張舜民 陳次升 韓 川 呂仲甫 張 耒 歐陽棐 呂希哲 劉唐老 吳安詩 黃庭堅 黃 隐 畢仲遊 常安民 劉當時 孔平仲 徐 常 王 鞏 張保源 晁補之 商 倚 張庭堅 謝良佐 韓 跂 馬 琮 陳彥默 李 祉 陳 祐 任伯雨 陳 郛 朱光裔 蘇 嘉 鄭 俠 劉 昱 魯君贶 陳 瓘 龔 夬 汪 衍 餘 爽 湯 馘 程 頤 朱光庭 張 巽 張士良 曾 焘 趙 約 譚 扆 楊 偁 陳 恂 張 琳 裴彥臣 并令三省籍記,不得與在京差遣。
丙子,诏曰:『昔在元佑,權臣擅邦,倡率朋邪,誣诋先烈。
善政良法,肆為紛更。
紹聖躬攬政機,灼見群慝,斥逐流竄,其正典刑,肆朕缵承,與之洗滌,悉複收召,置諸朝廷。
而締交合謀,彌複膠固,惟以沮壞事功、報複仇怨為事,翕翕冠冠,必一變熙甯、元豐之法度,為元祐之政而後已。
凡所論列,深駭朕聽。
至其黨與,則遷叙不次,無複舊章,或繇冗散之中,登殿閣而滿方面;或既殂謝之後,還舊職而橫加恩。
玩法肆奸,鮮不類此。
稍從屏遠,姑務含容。
而言路交攻,義不可遏。
乃擇其尤者,第加裁削,以适厥中。
尚慮中外诖誤之人未免反側,宜詳示訓谕,以慰安群情。
應元祐以來及元符末,嘗以朋比附黨得罪者,除已施行外,自今以往,一切釋而不問。
在言責者,亦勿複辄言。
朕言不渝,群聽毋惑。
宜令禦史台出榜朝堂。
』诏詞,曾布所草定也。
己卯,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為尚書右丞。
閏六月壬戌,右銀青光祿大夫、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曾布罷為觀文殿大學士、知潤州。
壬申,通直郎、寶文閣待制、新知越州鄒浩衡州别駕、永州安置(見鄒浩本事)。
七月乙酉,臣僚上言:『準尚書省劄子,三省同奉聖旨:昨行遣裁削責降元祐人數内輕重失常,或漏落之人,令禦史、谏職彈劾以聞,餘依诏旨施行。
除先次彈劾外,緣本局文字散漫□□[5],難以檢會犯由,比較輕重,及指定裁削的确人數,伏望特賜睿旨,下所屬契勘施行。
』又臣僚上言:『内一項其餘人為元祐送吏部罷職或監當者,今或為監司,或為要郡。
其逐一考驗未詳。
乞令所屬檢尋元犯,一例詳酌施行,庶無漏落。
』又臣僚上言: 『近準尚書省劄子,三省同奉聖旨,昨行遣裁削責降元祐人數内,有輕重失當或漏落之人,仍令禦史、谏職彈劾以聞,餘依诏旨施行者。
臣自奉聖旨,雖已旋具所見奏劾外,緣谏省文案不具,艱于檢尋,或恐漏落,雖加采訪,亦恐不真。
臣竊謂元祐黨人,其植根固,其流波漫。
今使言者一一彈劾,不惟重煩,兼慮遺落有過之人,則于陛下大公之誅有所未均。
臣伏望聖慈詳酌,更賜指揮,下所屬檢會元祐責降人,除今來見行遣外,有漏落及輕重失當之人,令詳具聞奏施行。
檢會崇甯元年五月二十一日三省同奉聖旨,應元祐初、元符末今來責降人,令三省籍記姓名,不得與在京差遣。
除韓忠彥曾任宰臣、安焘見系前執政官、王觌、豐稷見任侍從官外,自蘇轍至裴彥臣五十七人(姓名見醜月乙亥),三省同奉聖旨,并依崇甯元年五月二十二日指揮籍記姓名: 曾 肇 陸 佃 王 朝 豐 稷 王 古 李格非 謝文瓘 鄒 浩 魯君贶 劉 昱 徐 常 呂仲甫 朱光裔 馬 琮 劉當時 謝良佐 陳彥默 已上更不籍記姓名。
此據《祐聖故事》所錄,在洞真宮後。
已上臣僚上言與故事同,但俱無月日。
诏诰冊在七月初間。
蔡京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所書黨籍,猶有朱光裔姓名。
此九人内,除光裔一人累曆崇甯元年九月十七日。
陸佃編入黨籍當在七月初,不在九月分半也。
七月庚戌,臣僚上言: 『朝散郎、管勾明道宮張耒在颍州,聞蘇轼身亡,出己奉于薦福禅院為轼飯僧,缟素而哭。
』诏張耒責授房州别駕、黃州安置。
八月丙子,诏: 『司馬光、呂公著、王岩叟、朱光庭、孔平仲、孔文仲、呂大防、劉安世、劉摯、蘇轼、梁焘、李周、範純仁、範祖禹、汪衍、湯馘、李清臣、豐稷、鄒浩、張舜民子弟并不得與在京差遣;陸傅、吳儲、呂好問、呂凝問、蘇适、呂能問、王撫、張禹并與外任合入差遣。
』 《宣和錄》有此,他書無之。
七月十二日可考。
九月乙亥,禦批付中書省: 『應系元祐責籍并元符末叙複過當之人,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