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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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其本語。

    又載孔元宿端王宮[7],夜聞棰楚聲甚峻,則是可為從政鍛煉之證明甚。

    至錄問時,罪人無舌事,士大夫素皆相傳,孟忠厚自說亦同。

    元符末,黃策上書,其言與所傳正相符合,今并採用其語。

    如曰『宰輔迎合于外,郝随擠排于內』,蓋與今上皇帝宣谕史臣之意合,其可信明矣。

    自『既降按付三省、樞密院約法』至『堅等三人皆處死』已上,并曾布《日錄》所載。

    法官初欲從輕,因布言,故三人卒處死。

    後元符初欲複後位号,章惇數以此語持布就重,法官不敢違,布乃曰:『如此,當時何以不言議罪論法?莫須是宰相否?』然則廢後之舉,惇罪固大,布亦預焉。

    布自述其過于《日錄》中,故表而出之。

    自『是日,上谕輔臣』至『願少寬聖心,以幸天下』已上,并從舊錄所載上語及宰執等語。

    自『其後董敦逸奏』至『上乃然之』已上,并系曾布《日錄》所載。

    敦逸錄問于前,而論奏于後,言固不足贖過矣。

    上初欲逐敦逸甚銳,宰相以理開陳,遂止。

    蔡卞激怒之辭至切,弗聽也。

    雖古明君聽言之美,何以加此?後元符末複後位号,太後謂輔臣曰:『先帝末年,頗有悔意。

    』由此觀之,使當時輔弼、侍從、台谏皆得賢臣,引義交争,則上意之回必矣,惜乎群公皆為将迎之說,及事已,但能交口言:『惟願少寬聖心,以幸天下耳。

    』其罪可勝誅也哉?自『後上頗有悔悟意』至『推上遺志而行之也』已上,用黃策元符中所上書修入,策坐此書,為蔡京所惡,入邪黨[8],上尤甚惜[9],羁置還郡。

    其載哲廟語章惇『壞我名節』,當時耳目所安,事必非妄,又可見人主悔悟之實,故采而書之。

     殿中侍禦史陳次升言:『以皇後孟氏旁惑邪言,險邪媚道,迨從究驗,證佐甚明,而陛下能斷大義,不牽私恩,奉承兩宮慈訓,廢皇後孟氏為華陽教主,降诏以告中外,命下之日,士庶惶恐,鹹謂後無可廢之罪,而陛下廢之,或相與為之咨嗟彈指,良可駭也。

    蓋以所治之獄不經有司,雖聞追驗證佐,而事迹秘密。

    朝廷之臣,猶不預聞,士庶惶惑,固無足怪。

    臣竊謂自古推鞫獄訟,皆付外廷,未有宮禁自治、高下付閹宦之手。

    陛下但見案牍之具耳,安知情罪之虛實?萬一冤濫,為天下後世譏笑。

    臣欲乞陛下親選在廷侍從或台谏官公正無所阿附之人專制院,别行推勘,庶得實情。

    如後之罪在所不容,雖廢之,人無怨言。

    今事不經有司,獄成宦官,此天下人心不能無疑也。

    伏望聖慈特降睿旨施行,不勝幸甚!』 十月壬戌,侍禦史董敦逸上疏,論瑤華不當廢,其略曰:『瑤華之廢,事有所因,情有可察。

    诏下之日,天為之陰翳,是天不欲廢之也;人為之流涕,是人不欲廢之也。

    』且言:『嘗錄問獄事,恐得罪天下後世。

    』不報。

    丁醜,侍禦史董敦逸又奏疏論瑤華不當廢。

    上批付三省。

    堂史白章惇等,欲與樞密院同上。

    翌日既對,上怒曰:『敦逸不可更在言路!』曾布與章惇、許将皆言:『願陛下且函容。

    』且言:『此事隻宜靜,不可令鬧。

    敦逸罷黜,則從官、言官必有議論,恐更紛紛。

    』上曰:『不過是同類!』蔡卞見上怒,且意堅,遂言:『須貶黜,乃可别白是非。

    敦逸錄問了卻許多時,方有議論。

    』惇曰:『敦逸文字中亦雲十月六日曾有章疏。

    』布曰:『陛下親攬政事,方欲開廣言路,以來忠言谠論。

    兼祖宗以來,言事官雖狂妄,多不肯加罪。

    陛下以天地之度函容四海,何必與敦逸較曲直?亦何必于此須别白是非?』上曰:『言事官貶責不少。

    』惇曰:『言外廷事不當,故可貶。

    』上曰:『常安民亦貶與知軍。

    』布曰:『且乞函容。

    臣非敢違戾,但恐上累聖德。

    』卞又曰:『敦逸雲恐得罪天下後世。

    他既得罪,則陛下當如何?』布曰:『臣等固不敢以敦逸之言為當,固知其無理趣,但冀聖意且函容耳。

    』惇曰:『臣觀其文詞,殊無倫理,皆不可曉。

    』又雲:『乞詳酌施行,不知令朝廷如何施行?若便罷黜,誠恐衆論紛紛,卻聒噪朝廷。

    』許将亦再三陳述,言:『願陛下且函容,不爾,成小子之名矣。

    』布曰:『此事施行已久,幸無議論。

    今乃以敦逸一言,緻衆人紛紛,極未便。

    』布又言:『欲因孟在貶,略以獄辭告中外,使人知中宮失德之狀。

    』惇、将亦助布,言以為當然。

    卞曰:『且與一知州。

    』布曰:『知州與知軍何異?』因怒目視卞雲:『若貶敦逸,而衆人更有議論,何以處之?』卞無以對,徐曰:『衆人莫與敦逸不同,卻可恕。

    』布曰:『此論不當,不可。

    』上又曰:『須知軍。

    』清臣遂言:『領聖旨。

    』布厲聲诘清臣,且曰:『臣未敢奉诏!』清臣曰:『且與罰金。

    』布曰:『此尤無義理。

    若罰金,更不若罷黜。

    』惇亦以為然。

    上怒曰:『三省與一知軍。

    』布少退,惇徐曰:『且乞函容。

    』将亦言:『恐未可行。

    』布見二人皆不變,遂複助之。

    上意稍解,曰:『且休。

    然必不已,待再有文字行遣。

    』布與惇皆稱善。

     元符二年八月戊寅,賢妃劉氏生皇子。

     九月丁未,诏立賢妃劉氏為皇後。

     閏九月乙未,皇子薨。

     配飨 元祐元年四月己亥[10],禮部言:『太常寺狀:真宗皇帝、仁宗皇帝、英宗皇帝配飨功臣,并于山陵前下兩制定議當寺。

    謹按:唐配飨功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