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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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敢祗受。

    方俟入觐天顔,面陳至懇,豈可遽治尚書省事?伏望聖慈俟臣步履稍有力拜起,得成參假了日,與諸執政一例供職,庶于微軀,差得自安。

    』 辛酉,司馬光言:『臣今月二日聞有聖旨,令臣不候參假,特放正謝,仍權免赴前後殿起居,許乘轎子,三日一至都堂聚議,或門下、尚書省治事。

    臣以恩禮太優,不敢辄當,尋具劄子辭免。

    今月四日,又睹中書省錄黃,奉聖旨,前降指揮不許辭免。

    仍令閤門告示,許肩輿至内東門外,令男康扶掖至小殿引對時,免起居,令引見,前一日聞奏。

    如此,則禮數愈重,尤不敢當。

    臣竊惟富弼三世輔臣,德高望重。

    神宗皇帝想見其人,故特制此禮,乃自古所無。

    顧臣何人,乃與為比?臣決不敢受。

    乞隻候垂簾日,于延和殿引見,并乞上殿。

    然事有不得已者,雖知僭越,不得不承順聖恩,臣即日上下馬未得,及足上有瘡,深惡馬汗,欲乞如今來聖旨,權許乘轎入内,至常時下馬處下轎。

    又臣兩足無力,若無人扶掖,委實全拜起不得,欲今來人見及将來每遇入對,并權許令臣男康入殿,遇拜時扶掖,候痊安日,皆複舊規。

    如此,則曲成之仁,已踰于天地,非臣隕身喪元,所能報塞。

    所有其餘恩禮,并乞寝罷。

    令乘轎子至崇政殿門外,于延和殿垂簾日引對,并依前降指揮。

    』 壬戌,诏太師、平章軍國重事文彥博令赴大朝會慶賀,其筵宴,臨時有司取旨。

    國忌六參行香、奉慰、宣德音麻制從駕并免。

    戊辰,左仆射司馬光初入對于延和殿,子奉議 郎、正字康扶持,賜康绯章服。

    壬申,司馬光言:『近臣奉聖旨,許臣乘轎子,三日一至都堂聚議。

    伏緣三省、樞密院各有執事,檢會去歲曾有指揮:遇假日有公事,許于東、西府聚議。

    其東、西府近北舊有便門。

    臣欲乞于近南更開一便門。

    臣今緣足疾未愈,乞遇假日或日晚執政出省後,有合商量公事,許乘小竹轎往諸位商量。

    其諸執政有欲商量公事者,亦許來臣本位,一一關決。

    所貴議論詳盡,事無留滞。

    』從之。

    辛巳,诏:『太師、平章軍國重事文彥博已降旨獨班起居,自今赴經筵、都堂,及同三省樞密院奏事,并序位在宰臣之上。

    』 八月丁酉,司馬光以疾先出都堂,遂谒告,自是不複能入朝矣。

     九月丙辰朔,正議大夫、守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司馬光卒。

    光為政踰年,而疾居其半。

    每欲以身徇天下,躬親庶務,不舍晝夜。

    賓客見其體羸,曰:『諸葛孔明罰二十以上皆親之,以此緻疾。

    公不可以不戒。

    』光曰:『生死,命也。

    』為之益力。

    病革,諄諄不複自覺,如夢中語,然皆朝廷天下事也。

    既沒,其家得遺奏八章上之,皆手劄論當世要務。

    太皇太後聞其喪,哭之恸,上亦感涕不已。

    光在相位,遼人、夏人遣使入朝,與吾使至遼、夏者,彼中必問光起居,而遼人敕其邊吏曰:『中國相司馬矣,慎毋生事開隙!』及卒,京師之民皆罷市往吊,畫其像,刻印鬻之,家置一本,飲食必祝焉,四方皆遣人購之京師,時畫工有緻富者。

    及葬,四方來會者蓋數萬人,哭之如哭其私親。

    丁卯,中書舍人 蘇轼為翰林學士,範百祿為刑部侍郎,錢勰為給事中,太常少卿鮮于侁為左谏議大夫,太常少卿梁焘為右谏議大夫,右司谏蘇轍為起居郎,右正言王觌為右司谏。

     十月庚子,端明殿學士、光祿大夫範鎮落緻仕,提舉中太一宮、集禧觀公事兼侍讀。

     十一月戊午,朝請郎、禦史中丞劉摯為中大夫、尚書左丞,中大夫、尚書左丞呂大防守中書侍郎,吏部侍郎兼侍講傅堯俞為禦史中丞,仍兼侍讀。

    壬申,給事中胡宗愈為吏部侍郎,朝散郎、直龍圖閣顧臨為給事中。

    戊寅,起居郎蘇轍、起居舍人曾肇并為中書舍人,肇仍充實錄院修撰。

    端明殿學士、光祿大夫、新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公事兼侍讀範鎮提舉崇福宮,以鎮力辭新命也。

    先是,鎮會葬永裕陵下,蔡京謂鎮曰:『朝廷将起公矣!』鎮變色曰:『鎮以論新法不合得罪,先帝一旦棄天下,其可因而為利乎?』及降诏,令赴阙,鎮辭。

    及降诏,曰:『西伯善養,二老來歸;漢室卑詞,四臣入侍。

    為我強起,無或憚勞。

    』鎮卒辭之。

    朝廷起鎮,蓋欲授與門下侍郎。

    鎮固不欲起,又作書問其從孫祖禹,祖禹亦勸止之。

    鎮大喜曰:『是吾心也。

    凡吾所欲為者,司馬君實已為之,何複出也?』辛巳,诏戶部侍郎趙瞻往陝州夏縣臨視司馬光葬事,候葬訖,就墳所緻祭。

    癸未,诏免太師文彥博北使朝辭日起居。

     十二月,畢仲遊等除館職(見《官制館閣》)。

     校勘記 [1]三月 原本作『二月』,據《長編》卷三五三改。

     [2]屬令 原本『屬』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五九補。

     [3]即屬 原本『屬』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五九補。

     [4]役錢 原本作『複錢』,據《長編》卷三七二改。

     [5]節度使 原本作『節度司』,據《長編》卷三七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