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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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屠氏之教,有裨政治,達者自悟淵微[12],愚者妄生誣謗。

    朕于此道,微究宗旨。

    凡為君治人,即是修行之地。

    行一好事,天下獲利,即釋氏所謂利他者也。

    庶人無位,縱或修行自苦,不過獨善一身。

    如梁武舍身為寺,家奴百官率錢收贖,又布發于地,令桑門踐之,此真大惑,乃小乘偏見之甚,為後代笑。

    為君者撫育萬類,皆如赤子,無偏無黨,各得其所,豈非修行之道乎?雖方外之說,亦有可觀者。

    卿等試讀之,蓋存其教,非溺于釋氏也。

    』趙普曰:『陛下以堯舜之道治世,以如來之行修心,聖智高遠,洞悟真理,固非臣下所及。

    』是歲,賜譯經院額曰傳法,令兩街選童子五十人,就院習梵學字,從天息災等所請也。

     雍熙二年十月丙午,以天竺僧天息災為譯經三藏明教大師,施護為傳教大師,并授朝散大夫、試鴻胪少卿,仍月給俸祿,□□□□□□□□[13]。

     太平興國七年六月。

    先是,舒州懷甯縣有老僧過民柯萼家[14],率萼詣萬歲山取寶[15]。

    僧以杖于古松下掘得黝石,上刻志公記曰:『吾觀四五朝後,次于丙子年[16],趙号二十一帝。

    敬醮潛山九天司命真君,社稷永安。

    』僧忽不見。

    萼以石刻來獻,于是诏舒州修司命真君祠,黃門綦政敏督其役,總成六百三十區,号曰靈仙觀。

     太平興國六年十月甲午,蘇州言太乙宮成。

    先是,方士言:五福太乙,天之貴神也。

    行度所至之國,民受其福。

    以數推之,當在吳越分。

    故令築宮以祀之。

     八年五月丁巳,相州言風雹害稼[17]。

    司天春官正襄城楚芝蘭上言:『京師帝王之都,百神所集。

    今城之東南一舍而近有地名蘇村。

    若于此為五福太乙作宮,則萬乘可以親谒,有司便于祗事,何為遠趨江外,以蘇台為吳分乎?』議者不能奪。

    丁卯,诏從芝蘭議,徙建太乙宮于蘇村,東上閤門使樂陵趙鎔督其役,仍令芝蘭及樞密直學士張齊賢同定祭法。

     十二月己未,太乙宮成,凡千一百區,命齊賢等共視之。

    齊賢等言:『太乙五帝之佐,天神之至貴者。

    請用祭天之禮殺其半,又少損之。

    』上令增教坊從官百人,自昏祠至明,如漢制,每歲四立日行祀禮。

     端拱二年八月。

    先是,上遣使取杭州釋迦佛舍利塔置阙下,度開寶寺西北隅地,造浮屠十一級以藏之。

    上下三百六十尺,所費億萬計,前後逾八年。

    癸亥工畢,巨麗精巧,近代所無也。

    知制诰田錫嘗上疏谏,其言有切直者,則曰:『衆以為金碧熒煌,臣以為塗膏釁血。

    』上亦不怒。

     錫此疏必可觀,惜其不載于史,奏議亦無。

     至道元年正月。

    初,端拱間,诏于昭陽門内道北建上清宮,謂左右曰:『朕在藩時,太祖特鐘友愛[18],賞赉不可勝計。

    今悉貿易,以作此宮,為百姓請福,不用庫錢也。

    』時王沔參知機務,奏曰:『土木之工必有勞費,不免取百姓脂膏爾。

    』上默然。

    及營繕,命中使董其役。

    役夫嘗不滿三千人,有司率移撥三五百人給他用。

    中使言于上,上曰:『有司所須之人皆要切,汝當自與計議圓融,勿令廢務。

    』既而數年功不就,言事者多指之,有诏中辍。

    後歲餘,内設道場,與道士言及之,乃複出南宮舊金銀器用數萬兩鬻于市,以給工錢,訖其役。

    丙辰工成,總千二百四十二區,上親為書額,車駕即日往谒焉。

     聽斷 太平興國六年三月,诏:『諸州大獄,長吏不親決,胥吏旁緣為奸,逮捕證左,滋蔓逾年而獄未具。

    自今長吏每五日一慮囚,情得者即決之。

    』上不欲天下有滞獄,乃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須追捕而易決,無過三日。

     四月。

    上親躬聽斷,京城諸司獄有疑者,多臨決之。

    是歲自春涉夏不雨,上意獄訟有冤濫。

    會歸德節度使推官李承信市蔥有爛者,笞園戶,病創數日死。

    己卯,承信坐棄市。

    先是,諸州罪人皆锢送阙下,道路非理而死者十常六七,所在或寅緣細微,情可憫側。

    江南西路轉運副使、左拾遺張齊賢上言:『罪人至京,請擇清強官慮問。

    若顯負沈屈,則量罰。

    本州官吏自今令隻遣正身,家屬别俟朝旨。

    幹系人非正犯者具保,轉運使詳酌情理,免锢送。

    』又言:『刑獄繁簡,乃治道弛張之本,于公陰德,子孫則有興者。

    況六合之廣,能使獄無冤人,豈不福流萬世?州縣胥吏皆欲多禁系人,或以根窮為名,恣行追擾,租稅逋欠至少而禁系累日,遂至破家。

    請自今外縣罪人五日一具禁放數白州,州獄别置,曆委長吏檢察,三五日一引問疏理,每月具奏,下刑部閱視,有禁人多者,即奏遣朝官馳往決遣。

    若事涉冤誣,故為淹滞,則降黜其本州官吏。

    或終歲獄無冤滞,則刑部給牒,得替日,較其課旌賞之。

    』 八月,兩浙運司言:『部内諸州系囚滿獄,長吏隐落,妄言獄空,蓋懼朝廷诘其淹滞也。

    』诏:『自今諸州有妄奏獄空及隐落囚數者,必加深譴,募告者賞之。

    』 閏十二月丁酉,诏:『諸州犯流、徒罪人等,并配所在牢城,勿複轉送阙下,仍不得辄以案牍聞奏,稽留刑獄,違者罪之。

    』先是,知桐廬縣、太常寺太祝刁衎上疏言:『淫刑酷法非律文所載者,并望诏天下悉禁止之。

    巡檢使臣捕得盜賊亡卒,并送本部法官訊鞫,無得擅加酷虐。

    古者投奸人于四裔,今乃遠方囚人盡歸象阙,配于務役,最非其宜。

    神京勝地,天子所居,豈可使流囚于此聚役?自今外處罪人,望勿許解送上京,亦不留于諸務充役。

    又《禮》曰:「刑人于市,與衆棄之。

    」則知黃屋紫宸之中,乃非行法用刑之所。

    望自今禦前不行決罰之刑,殿前引見司鉗黥法具,并付禦史及廷尉之獄,敕杖不以大小,皆以付禦史、廷尉。

    京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禮監科,以重明刑謹法之意。

    或有犯劫盜亡命罪重者,刖足釘身,國門布令,此乃愚民昧于刑憲,逼于衣食,偶然為惡,義不及他,被其慘毒,實傷風化,亦望減除此法。

    如此,則人情不駭,各固其生,和氣無傷,必臻上瑞矣。

    』上覽疏甚悅,降诏褒答焉。

     雍熙元年三月甲寅,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系禁日數以聞,刑部專意糾舉。

    先是,諸州每十日一奏獄狀,上閱所奏,有一州禁系至三百人者。

    五月,乃诏:『自今門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養疾者,并準禁囚例件析以聞。

    其鞫獄違限、可斷不斷、事小而禁系者,有司駁奏之。

    』先是,開封府女子李擊登聞鼓,自言無見息,身且病,一旦死,家業無所付。

    诏本府随所欲裁置之。

    李無他親屬,獨有父,有司系之。

    六月己醜,李又詣登聞,訴其父被系。

    上頗駭其事,謂宰相曰:『此事至小,豈當禁鞫?辇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廣,安得無濫枉乎?朕恨不能親決四方之獄,固不辭勞耳。

    』即日诏遣殿中侍禦史李範等十四人,分往江南、兩浙、西川、荊湖、嶺南等道審問刑獄,情得者即決之,吏之怠者,劾其罪以聞。

    若臨事明敏,刑獄無滞,亦以名來上。

    庚子,始令諸州十日一慮囚。

     七月乙卯,上謂宰相曰:『禦史台、閤門之前,四方綱準之地。

    頗聞台中鞫獄,禦史多不躬親垂簾,雍容以自尊大。

    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民之不冤,法之不濫,豈可得也?』乃诏自今決獄,禦史必須躬親,毋得專任胥吏。

     八月戊寅朔,上謂宰相曰:『每閱大理奏案,或節目小有未備,必移文按覆。

    封疆遙遠,動涉數千裡外,禁系淹久,甚可憐也。

    自今卿等詳酌,如其非人命所系,即與量罪區分,勿須再鞫。

    』始令諸州笞、杖罪不須證逮者,長吏即決之,勿複付所司。

    群臣受诏鞫獄,獄既具,騎置來上,有司斷訖,複騎置下之。

    諸州所上疑獄,有司詳覆而無可疑之狀,官吏并同違制之坐。

    其當奏疑案,亦騎置以聞。

     二年八月庚辰,上謂宰相曰:『朕于獄犴之寄,夙夜焦勞。

    比分遣使臣按巡諸道,蓋慮或有冤滞耳。

    因思新及第進士為司理參軍,彼于法律固未精習。

    宜令諸州長吏視其不勝任者,于判、司、簿、尉中兩易之。

    』 十月辛醜朔,上錄京城諸司系囚,多所原減,決事遂至日旰。

    近臣或谏以勞苦過甚,上曰:『不然。

    傥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緻枉撓,朕意深以為适,何勞之有?』因謂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河。

    況人君能惠養黎庶,申理冤滞,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

    或雲百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

    朕意則異乎此。

    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得上達矣!』 三年正月庚戌,令諸鎮系囚不得過十日,長吏察舉之。

    從左拾遺張素等奏也。

     四月乙醜,令諸州訊囚不須衆官共視,但申長吏,得判而後訊之。

     九月癸未,诏:『自今京朝、幕職、州縣官,并須習讀《律令格式》。

    秩滿至京者,當試問,若全不通曉,則量加殿罰。

    』又诏:『諸州所奏大辟案,多抄略疑辨之辭,或至愆誤。

    自今并全錄以聞。

    』又诏:『奏案每下刑部、大理寺詳斷,頗聞諸州有赍貨随案人京賄吏鬻法者。

    募告者賞之。

    』判刑部張悅上言:『果州、徐州官吏枉斷死罪,雖已駁舉,而人命至重,死者不可複生。

    非稍峻其條章,何以責其明慎?案:斷獄律從流失入死罪者三等,徒二年半,公罪分四等。

    望自今應斷失入死罪者,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削一任,長吏并停見任。

    』從之。

     十月丁巳,令諸州決獄違限,準律官文書稽程論其罪。

    逾四十日言上聽裁事,須證